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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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民事纠纷,而且不能协商解决时,通常会采取诉讼的手段要求法院来进行解决。

我国法院数量众多,当事人应该向哪些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呢?这就涉及到民事诉讼管辖的问题。

那么,▲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指对一些具有特殊地域性质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主要原则包括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

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债权案件中,如果被告的住所在其中一地,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起诉和辩护,减少因为诉讼地域的差异引起的纠纷和不公平。

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在地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益的稳定和连贯,确保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轮船损害纠纷案件中,如果轮船损害事件发生的地点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和鉴定,减少因地域差异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这些特定的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交由发生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在与事件发生地有关的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原则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因为诉讼地域差异引起的不公平和纠纷,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确保原则的有效运用。

地域管辖的有关法律条文

地域管辖的有关法律条文

地域管辖的有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是什么?我国的人民法院共有四级,通常我们见到的比较多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最多、任务最重,相比较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最少,但是案情重大复杂,对基层法院具有指导意义。

各级法院之所以能够各司其职原因在于独有的管辖制度,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在处理一些特殊性质的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1、排他效力。

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

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

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

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

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私益,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

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并达成合意予以变更。

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与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某一法院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后者则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答辩应诉。

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民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时,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确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原则来进行。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方式。

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主要基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几个方面。

地域管辖是根据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来说,如果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如果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则比较复杂,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来判断。

比如,对于交付不动产的合同,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给付货币的合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除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也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起到重要作用。

级别管辖是按照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民事案件划分给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

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一、引言在诉讼程序中,管辖权是法院决定是否有权审理具体案件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二、管辖权的定义与意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在诉讼中决定案件适用的法院辖区和审理该案件的权力。

它的存在旨在确保合适的法院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三、普通民事起诉案件的管辖权在普通民事起诉案件中,一般有以下几种管辖权情况:1.物质管辖权物质管辖权是指法院根据诉讼标的物的性质、金额等因素划定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依法选择满足一定条件的法院进行起诉。

2.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指法院根据具体地理辖区划定的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大部分民事案件可以由原告选择起诉地法院,同时也可以由法院按照地域管辖规定进行判定。

3.人民法院特定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具有特定的管辖权。

例如,涉及海事争议的案件,就可以由海事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知识产权纠纷、行政机关不作为等特定案件也有相应的法院进行管辖。

四、行政诉讼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行政诉讼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有以下几种管辖权情况:1.地域管辖权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权同普通民事案件类似,根据具体地理辖区划定,原则上由原告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2.行政诉讼特定管辖权行政诉讼中,与行政机关的行为、决定、裁决等有关的案件,由法院具有特定的管辖权。

例如,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的案件,可以由行政法院进行审理。

五、刑事诉讼起诉案件的管辖权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亦有所不同。

1.地域管辖权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权以犯罪行为实施地为基础。

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但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2.特定管辖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可以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

例如,军事法院可以审理涉及军事机密的案件。

此外,对于涉外刑事案件,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由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因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发生纠纷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原则是指确定哪一个法院有权审理和处理该案件的规则和原则。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几项重要的管辖原则,以保障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

一、一般性管辖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性管辖原则是地域管辖原则。

即案件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到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行使管辖权。

这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管辖原则。

二、特殊管辖原则除了地域管辖原则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管辖原则。

其中包括:1. 授权管辖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的案件属于特定法院的管辖范围。

例如,专利纠纷需要由专利行政机关指定的法院受理,海事案件需要由海事法院受理等。

2. 级别管辖原则:根据案件的标的金额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

一般而言,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标的金额较低的案件,而高级法院受理案件标的金额较高的案件。

这是为了合理分工,提高审判效率。

3. 专属管辖原则:某些特定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受理。

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等。

三、约定管辖原则除了上述的一般性管辖原则和特殊管辖原则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仲裁协议等方式约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种信任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规定,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总结: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和高效进行而制定的规则和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性管辖原则是地域管辖原则,特殊管辖原则包括授权管辖原则、级别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议自行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以促进和解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这些管辖原则的明确和执行,有助于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事项的核心法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二、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

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没有特定管辖机关的案件,根据地域上的划分进行管辖。

而特殊管辖则是指专门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特殊管辖机构。

在一般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九种地域管辖情况,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己所在地享受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法院的实际操作。

而在特殊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了对应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这些特殊管辖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异议及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有问题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需要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确认管辖无误,将继续审理;如果确认管辖有误,将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管辖异议审查的规定,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了因行政、地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四、跨域或跨国诉讼的管辖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域或跨国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跨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而对于跨国诉讼,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依据协议或互惠原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法院在处理跨域或跨国案件时有明确的管辖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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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018年新增)(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协议管辖。

【案例】A县的甲向B县的乙购买货物,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只能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一旦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只能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即为当事人有关管辖权的约定,由于本案是合同纠纷,甲乙之间的管辖协议有效。

如果双方真的因该合同产生纠纷,只能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假定发生纠纷后甲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A县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3.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A县的甲向B县的乙购买货物,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C县,双方未就纠纷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

【评析】虽然本案也是合同纠纷,但当事人未协议管辖,应当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假定甲拟起诉,则甲为原告,乙为被告,甲可以选择向B县人民法院(被告乙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C县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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