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冀建安[2012]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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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冀建安〔2012〕38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一定的组织机构为依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系统,采取相应措施,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避免对作业人员身心健康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过程。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安全文明施工和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二)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挡,制定施工现场道路和场地硬化方案。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建设部2005年制定下发了《》(建办[2005]89号),我省也提出了相关要求,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2]32号)精神,贯彻“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适用范围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临时设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冀建市[2012]38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建设部2005年制定下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我省也提出了相关要求,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32号)精神,贯彻“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适用范围和构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评分标准

2.7
未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5
条文
编号
安全诚信行为统计内容
评分
标准
2.8
未根据要求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2/项
2.9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严禁使用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
-5
2.22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5
2.23
委托不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负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5
2.24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题施工方案;
-5
2.25
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
2.26
施工现场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开始施工;
-5
2.27
施工企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转让资质或挂靠承包工程;
-5
2.28
施工现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整改不立刻或未按要求反馈整改信息;
-10
2.29
在国家、省、市级安全检验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停工以上处罚每次分别扣40分、30分、20分;
-70(90)
3.6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第二次发生较大事故,后起事故扣分值在前起基础上增加20-30分;
-90(100)
3.7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第二次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00
3.8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动态监管办法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2016版)

实 体 工 程 质 2.2结 量 构工程
26 27 二 、 28 实 29 体 工 30 程 质 量 31 32 33
2.2结 构工程
34 二 、 实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 2.1.6工程桩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 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5(5)分。 2.1.7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 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5)分。 2.1.8 桩身质量。桩身质量有问题的桩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桩记5(5)分; 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Ⅳ类桩记3(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9)分;桩身质 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 2.1.9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行地基验槽(包括无验槽记录或验槽记录签 字不全或未下结论的)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隐蔽的,每发现一个 2.2.1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经检 验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8)分。 2.2.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钢材或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 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3)分。 2.2.3 钢结构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 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5)分。 2.2.4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每发 现1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0(50)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少1处记 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2.2.5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 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 每1批次记5(5)分。 2.2.6 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的,每发现一根记5(5)分。 2.2.7钢筋安装。悬挑梁纵向负弯矩受力钢筋安装位置偏差50mm及以上的,或悬挑板钢筋安 装位置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2倍及以上的,每发现一根梁或1块板记3(3)分。 2.2.8 钢筋安装。节点加密箍筋个数或肢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个记1(1)分。 2.2.9钢筋安装。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1(1)分;下 一层框架柱、剪力墙砼浇筑后纵向受力钢筋位置偏差超过规范要求,但在上一层框架柱箍筋 、剪力墙分布筋已安装后尚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1(1)分。 2.2.10主要材料、钢筋接头监督抽测。钢材或水泥或钢筋接头等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 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2.2.11 混凝土竖向构件带模养护。框架柱、剪力墙等混凝土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没有配置两 套及以上模板的,或上一检验批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正在施工而下一检验批 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模板已拆除的,记10(10)分。 2.2.12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检验批每出现3处严重外观质量 缺陷的,记5(5)分;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前修补的,每出现 2.2.13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砼子分部验收时未按规范要求完成外观质量缺陷记录的或 缺陷记录弄虚作假的,记5(5)分;已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但同一检验批仍有主要受力构件严 重外观质量缺陷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 足技术方案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冀建质[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质〔2014〕40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办字〔2013〕130 号),现就我省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中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本通知第一条违法行为时,应责令其改正,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的违法情形,按违法行为涉及工程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合同价款根据工程投标预算造价确认;违法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不予注册等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须包含安全生产内容,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人及时间节点。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搭设、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电气线路敷设等。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编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按照规定报送给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4.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向项目全体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5. 施工过程中,若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投入、措施及实施时间。
2.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过程中,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5. 项目部应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法。
2. 技术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由施工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3. 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安全风险点、控制措施、个人防护要求等,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更新。
4. 特殊作业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1. 架体和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2. 验收内容包括架体和设备的稳定性、安全性、功能性以及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冀安委〔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20〕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7月21日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三个持续下降”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目标,强化安全生产考核,促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开展,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加快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目标导向。
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为抓手,重点考核责任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制约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紧盯基层基础和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精准确定考核内容,提高考核工作针对性。
(三)坚持突出重点。
围绕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治、体制机制、基层基础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内容,提高事故考核权重,加大工作考核力度。
(四)坚持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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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
(二)
SQ3-1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权利、义务的
3
SQ3-2
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3
SQ3-3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3
SQ3-4
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
3
J3-2
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3
J3-3
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3
J3-4
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及使用期间的定期检测记录的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设专人管理,未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资料档案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的
3
A3-3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
A3-4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3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
A1-1
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项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1
X1-2
作业人员不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1
X1-3
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1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
A5-1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5
总监理工程师(二)
Z3-1
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者暂时停住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
Z3-2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3
Z3-3
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情况的进行检查的
3
X3-3
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3
X3-4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3
X3-5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3
X3-6
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符合安全性要求
3
X3-7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施工现场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5
Z5-3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5
Z5-4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
5
Z5-5
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5
Z5-6
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二)
JQ3-1
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3
JQ3-2
未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核查的
3
JQ3-3
对于中型及以上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3
JQ3-4
未明确相关部门、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的
3
JQ3-5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3
Z3-4
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的
3
Z3-5
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3
Z3-6
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签字的
3
Z3-7
未对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检查的
5
X5-6
安全管理资料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5
X5-7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5
X5-8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5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二)
X3-1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3
X3-2
未按规定落实对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3
SQ3-9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
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
监理单位
(一)
JQ5-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5
JQ5-2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5
JQ5-3
5
SQ5-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5
SQ5-5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5
SQ5-6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或者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的
附件: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
类别
编号
违法行为描述
记分分值
施工企业
(一)
SQ5-1
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
SQ5-2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5
SQ5-3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3
专业监理工程师(三)
J1-1
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1பைடு நூலகம்
J1-2
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1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5
JQ5-4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5
JQ5-5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
JQ5-6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5
监理单位
3
X3-9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3
X3-1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设专人管理,未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的
3
X3-11
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3
X3-12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5
SQ5-7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5
SQ5-8
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5
SQ5-9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5
SQ5-1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
X5-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的
5
X5-3
未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
5
X5-4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5
X5-5
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1
A1-2
作业人员不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1
总监理工程师(一)
Z5-1
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并详细记录的
5
Z5-2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5
A5-2
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的
5
A5-3
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5
A5-4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5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
A3-1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监督的
3
A3-2
3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一)
SZ5-1
未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的(法定代表人)
5
SZ5-2
未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5
SZ5-3
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5
SZ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