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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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储存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储存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储存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由于放射性物质对人类和环境具有潜在的危害,正确处理和储存放射性废物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储存步骤,并分点列出。

一、处理放射性废物的步骤:1. 放射性废物分类:将放射性废物按照特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通常包括低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和高放射性废物。

2. 分析和检测:对放射性废物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检测,确定其中所含放射性物质的类型和浓度。

3. 表面处理:对放射性废物表面进行清洁和处理,以减少废物的辐射量。

4. 体积压缩:采取适当的方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体积压缩,以减少废物的占地面积和运输成本。

5. 固化处理:将放射性废物与适当的固化剂结合,形成固体或块状物质,以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和泄漏风险。

6. 包装和封存:将处理后的放射性废物进行严密的包装和封存,防止辐射污染和泄漏。

7. 标识和记录:对包装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标识和记录,确保废物的来源和储存信息清晰明确。

二、储存放射性废物的步骤:1. 储存巡视和检查:定期进行储存区域的巡视和检查,确保储存容器完整无损,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2. 辐射监测:实施辐射监测措施,对储存区域内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3. 储存设施安全防护:建设和维护合适的储存设施,包括防辐射屏障、连续气压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等,以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储存。

4. 安全运输:采取安全可靠的运输手段和措施,如专门的运输容器、密封车辆等,确保放射性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5.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理措施、人员疏散计划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6. 长期監督和管理:对储存放射性废物的区域进行长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储存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通过以上的处理和储存步骤,我们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放射性废物,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风险。

同时,每个步骤中的细节和措施都需要严格遵守,并且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操作和监督,以确保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理和储存。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依据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依据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依据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依据:
一、根据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
1、放射性物质:主要包括各种核反应堆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放射性物质,如放射性水中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原子试验室空气中的放射性气体、辐射处理工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

2、非放射性物质:主要包括核反应堆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非放射性物质,如有机液体废物、金属杂质废物、无机废物等。

二、根据放射性废物的活性水平:
1、高活度废物:活度高于报废浓度标准的放射性废物,一般具有较高的放射性强度,易受外部影响,具有较强的毒性、污染性和危害性,一般需经过净化处理,才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处置。

2、中活度废物:活度在报废浓度标准上下浮动的放射性废物,具有一定的毒性和污染性,但会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自衰减处理,可以安全地存储较长时间,也可以不经过净化直接进行处置。

3、低活度废物:活度低于报废浓度标准的放射性废物,一般不具有毒害性和污染性,也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可以不经过净化和处理直接进行处置。

三、根据放射性废物的放射性半衰期:
1、短半衰期废物:放射性半衰期较短的放射性废物,一般为几个月到几年,其有比较强的放射性危害,有较快的放射性衰变速度,需要加以妥善处理和储存,防止外界污染。

2、中半衰期废物:放射性半衰期在几个月到几十年间的放射性废物,其输入放射性强度与长期危害关系不是特别的大,可以通过运输和安拆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3、长半衰期废物:放射性半衰期超过成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放射性废物,具有较长
的排放时间,具有较高的放射性和毒性,一般需要严格的安全保护,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放射性废物分类

放射性废物分类
第二条 本分类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适用于所有放射性 废物,具体的分类体系主要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
本分类方法未考虑废物中与辐射危害无关的非放射性有害组分。 非放射性有害组分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分类体系
第三条 本分类体系的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放射性废物的最终安 全处置为目标,根据各类废物的潜在危害以及处置时所需的包容和 隔离程度进行分类,并使废物的类别与处置方式相关联,确保废物 处置的长期安全。
半衰期大于 5 年发射α粒子的超铀核素
半衰期
5.73×103a 5.73×103a 7.50×104a
96.0a 96.0a 29.1a 2.03×104a 2.13×105a 1.57×107a 30.0a
活度浓度 Bq/kg 1E+08 5E+08 1E+09 1E+10 5E+10 1E+09 1E+06 1E+07 1E+06 1E+09
第六条 原则上,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对应的 处置方式分别为贮存衰变后解控、填埋处置、近地表处置、中等深 度处置和深地质处置,如图 1 所示。
活 度 浓 度
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 ( VSLW)
贮存衰变后解控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 HLW) 深地质处置
活度浓度 b (Bq/g) 1E+06 1E+04 1E+01 1E+04 1E+01 1E+01 1E+01 1E+04 1E+05 1E+02 1E+01 1E+01 1E+01 1E+04 1E+02 1E+01

GB9133-1988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9133-1988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2)计算:
式中:DIC1,2……k ──为每种放射性核素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P1、P2……Pk──每种放射性核素所占的活度分数。
6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分级

6.1 放射性固体废物下限值的确定 6.1.1 放射性比活度小于或等于 7.4×104Bq/kg 的固体废物为非放射性固体废物。大于 7.4× 104Bq/kg 的或仅含天然 辐射体,比活度大于 3.7 ×105Bq/kg 的为放射性固体废物。 6.1.2 放射性固体废物中,超铀核素(原子序数大于 92,半衰期大于 20a 的 辐射的放射性核素) 的放射性比活度大于或等于 3.7 ×106Bq/kg 的为超铀废物。 6.1.3 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超过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规定值,而比活度小于或 等于 7.4×104Bq/kg 的固体废物称为放射性污染废物。 6.2 除超铀废物外,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其所含寿命最长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T/2)长短分为四种。 6.2.1 含有半衰期小于或等于 60d 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1.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7Bq/kg 。 6.2.1.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7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11Bq/kg 。 6.2.1.3 第 III 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11Bq/kg 。 6.2.2 含有半衰期大于 60d,小于或等于 5a(包括核素钴-60)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 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2.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小于或等于 3.7 ×106Bq/kg 。 6.2.2.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6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11Bq/kg 。 6.2.2.3 第 III 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11Bq/kg 。 6.2.3 含有半衰期大于 5a,小于或等于 30a 包括核素铯-137)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 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3.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 ,小于或等于 3.76×1011Bq/kg 。 6.2.3.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106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10Bq/kg 。 6.2.3.3 第 III 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10Bq/kg 。 6.2.4 含有半衰期大于 30a 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4.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小于或等于 3.7 ×106Bq/kg 。 6.2.4.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6Bq/kg ,小于或等于 3.7 ×109Bq/kg 。 6.2.4.3 第 III 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9Bq/kg 。

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法规与标准

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法规与标准
地方政府加强放射性废物监管的措施
各地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等,确保放 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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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储存设施与要求
REPORTING
储存设施类型
01
02
03
中低放废物储存库
用于存放中低放射性废物 ,通常设计为地下或半地 下结构,以确保安全。
高放废物储存库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国际 通用的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01
技术挑战
放射性废物管理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不断研发新技术、新方法。
应对策略包括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等。
02 03
法规政策挑战
随着法规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企业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应 对策略包括加强法规政策学习,积极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 。
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实现放射性 废物的智能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法规政策调整趋势分析
强化法规标准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未来法规政策将更加注重放射性废物管理 的严格性和规范性,加强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推动技术创新
政府将加大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研发 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废物管理水平。
社会认知挑战
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程度有限,需要加强相关宣传和教育。应对策 略包括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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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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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 处置法规与标准
汇报人:XX

放射性废物分类、产生及最小化

放射性废物分类、产生及最小化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放射性废物的产生
废物最小化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意义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将废物分 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理和处置。不 同类型的废物要采用不同级别的包装和运 输,并实行不同要求的监测和监督。因此, 放射性废物的正确分类,是实现放射性废 物科学管理的前提。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原则
放射性废物的区分
• • • • • • 放射性废物和免管废物:0.01mSv 短寿命和长寿命低中放废物:400Bq/g 短寿命低中放废物:10~20T1/2 长寿命低中放废物:地质处置 高放废物:释热率2KW/m3,深地质处置 伴生矿废物:特殊,灵活处理
我国的放射性废物分类
国家标准:根据IAEA提出的建议,修订颁布了放 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9133—1995)。 • 先按物理状态: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 • 再按比活度:高放、中放、低放、豁免废物; • 固体废物按半衰期长短分为四类。
4、废物减容
可压缩废物压实处理 破碎割切减少废物体积 水泥固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放映结束
谢谢观看
1对各种废物都规定有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的 下限值,用以确定该种废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 2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 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3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 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m3 表示。 4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 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L表示。 5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 分为四种,然后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 的等级。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示。
固体放射性废物比活度Am(Bq∕kg) 低放
解控水平<Am≤4×106 解控水平<Am≤4×106 解控水平<Am≤4×106 解控水平<Am≤4×106

医疗放射性废物及废源处理方案

医疗放射性废物及废源处理方案

医疗放射性废物及废源处理方案在医疗机构中,医疗放射性废物可以分为两类: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

其中,固体废物主要包括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头、手套等一次性器械,以及被污染的纱布、绷带等。

液体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核素溶液、洗手间废水等。

针对这些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可以采取以下方案:1.分类收集:医疗机构应建立分类收集废物的制度,将放射性废物和普通废物分开存放,确保不发生混合。

为了方便分类收集,可以在医疗机构内设置不同颜色的废物箱,以便于员工正确分类投放。

2.密闭包装:对于放射性废物,应采取密闭的包装方式,以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

被污染的注射器、手套等一次性器械应密封在塑料袋中。

同时,还可以使用特殊的密闭容器储存放射性核素溶液等液体废物。

3.标识和记录:医疗机构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标志,以防止误操作和发生意外。

同时,还需要建立废物记录系统,记录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数量、产生日期等信息,以便于追溯和管理。

4.定期收运:医疗机构应与具有资质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合作,定期安排废物的收运和处理。

这些废物处理单位需要具备放射性废物处理资质,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

在废源处理方面,医疗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原位处理:医疗机构可以在院内设立废源处理设施,对废源进行处理。

一些小型医疗机构可以使用放射性核素沉淀仪等设备,通过放射性核素沉淀、沉降等物理化学方法将废源处理为固体废物。

2.外包处理:医疗机构也可以将废源外包给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这些单位通常具备更专业的处理设备和技术,能够有效处理各类废源。

无论是医疗放射性废物还是废源,处理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性废物和废源处理时,应与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定期开展回访和检查,确保废物的处理符合规范,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总之,医疗放射性废物及废源的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废物处理制度,采取分类收集、密闭包装、标识和记录、定期收运等措施,并与具备资质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合作,以确保放射性废物和废源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GB9133-88)1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试验以及处理、贮存、运输、退役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2 术语2.1放射性废物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其污染,没有或暂时没有重复利用价值,其放射性浓度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规定下限值的废弃物。

2.2放射性气载废物含有放射性气体或放射性微尘和所溶胶的气态废弃物。

2.3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时间吸入的空气体积(即1.0512×105 M3)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AC公众值参见GB 8703《辐射防护规定》中的附录E2.4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中食入的水量(即8.03×102 kg)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IC公众值参见GB8703中的附录E。

3 制订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原则3.1对各种废物都规定有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的下限值,用以确定该种废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

3.2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3.3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浓度以Bq/M3表示。

3.4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L表示。

3.5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四种,然后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示。

4放射性气载废物的分级4.1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 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气载废物。

大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 DAC公众深度的为放射性气载废物。

4.2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三级。

4.2.1第I级(低放废气):浓度大于DAC公众小于或等于1×104DAC 公众。

4.2.2第II级(中放废气):浓度大于1×104DAC公众,小于或等于1×108DAC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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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 9133-1995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12—21批准1996—08—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分级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研究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处理、整备、退役等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及其伴生矿的矿冶过程产生的废物,对这类废物的环境管理可参照执行。

2 术语
2.1 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 waste
为审管的目的,放射性废物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

2.2 放射性气载废物radioactive gaseous waste
含有放射性气体和气溶胶,其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气态废弃物。

2.3 放射性液体废物radioactive liquid waste
含有放射性核素,其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液态废弃物。

2.4 放射性固体废物radioactive solid waste
含有放射性核素,其放射性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的固态废弃物。

2.5 豁免废物exempt waste
含放射性物质,并且其放射性浓度、放射性比活度或污染水平不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的废物。

2.6 清洁解控水平clearance level
由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以放射性浓度、放射性比活度和/或总活度表示的一组值,当辐射源等于或低于这些值,可解除审管控制。

3 放射性废物分类的构架
3.1 废物按其放射性活度水平分为豁免废物、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或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如图1所示。

图1 放射性废物分类框架图
3.2 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3.3 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浓度以Bq/m3表示。

3.4 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浓度以Bq/L表示。

3.5 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和发射类型分为五种,然后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示。

4 放射性气载废物的分级
4.1 第Ⅰ级(低放废气):浓度小于或等于4×107Bq/m3。

4.2 第Ⅱ级(中放废气):浓度大于4×107Bq/m3。

5 放射性液体废物的分级
5.1 第Ⅰ级(低放废液):浓度小于或等于4×106Bq/L。

5.2 第Ⅱ级(中放废液):浓度大于4×106Bq/L,小于或等于4×1010Bq/L。

5.3 第Ⅲ级(高放废液):浓度大于4×1010Bq/L。

6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分级
6.1 放射性固体废物中半衰期大于30a的α发射体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在单个包装中大于4×106Bq/kg(对近地表处置设施,多个包装的平均。

比活度大于4×105Bq/kg)的为。

废物。

6.2 除废物外,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其所含寿命最长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长短为分四种。

6.2.1 含有半衰期小于或等于60d(包括核素碘—125)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二级。

6.2.1.1 第Ⅰ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小于或等于4×106Bq/kg。

6.2.1.2 第Ⅱ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4×106Bq/kg。

6.2.2 含有半衰期大于60d、小于或等于5a(包括核素钴—60)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二级。

6.2.2.1 第Ⅰ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小于或等于4×106Bq/kg。

6.2.2.2 第Ⅱ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4×106Bq/kg。

6.2.3 含有半衰期大于5a、小于或等于30a(包括核素铯—137)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3.1 第Ⅰ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小于或等于4×106Bq/kg。

6.2.3.2 第Ⅱ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4×106Bq/kg、小于或等于4×1011Bq/kg,且释热率小于或等于2kW/m3。

6.2.3.3 第Ⅲ级(高放废物):释热率大于2kW/m3,或比活度大于4×1011Bq/kg。

6.2.4 含有半衰期大于30a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不包括α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4.1 第Ⅰ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小于或等于4×106Bq/kg。

6.2.4.2 第Ⅱ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4×106Bq/kg,且释热率小于或等于2kW/m3。

6.2.4.3 第Ⅱ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4×1010Bq/kg,或释热率大于2kW/m3。

7 豁免废物
对公众成员照射所造成的年剂量值小于0.01 mSv,对公众的集体剂量不超过1人·SV/a的含极少放射性核素的废物。

附录 A
制定放射性废物分类体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参考件)
A1 建立分类体系的主要目标,包括:
a.需要包括的放射性废物的类型;
b.被考虑的活动和设施;
c.应用的领域(规划、运行、运行后);
d.要满足的安全目标。

A2 分类体系所涉及的范围,包括:
a.对工作人员的照射;
b.对公众成员的照射;
c.对环境的影响;
d.核临界安全;
e.正常运行,事故或应急条件;
f.放射性废物的释热;
g.工艺、工程问题;
h.信息交换。

A3 审管和技术方面的约束,包括:
a.放射性废物的核素组成及其浓度;
b.审管部门规定的限值和要求;
c.安全评价提出的途径和情景;
d.运行限值;
e.场址条件(对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地质的、水文地质的和气象的特性对场址选择和可以处置在其中的放射性废物的类型有重要影响);
f.社会和政策问题;
g.法律上的规定和要求。

A4 放射性废物的参数,包括:
a.来源;
b.核临界特性;
c.放射特性:半衰期、释热、贯穿辐射的强度、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和浓度、表面污染和有关放射性核素的剂量因子;
d.其他物理特性:物理状态(固态、液态或气态)、尺寸和重量、可压实性、分散性、挥发性、可溶性和互溶性;
e.化学特性;潜在的化学危害、耐蚀性、腐蚀性、有机物含量、可燃性、化学反应性、气体释放和放射性核素的吸收;
f.生物特性:潜在的生物危害。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辉、韦葵子、杨沐。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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