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电站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电站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XX电站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规范XX电站设备管理工作,贯彻“隐患可控、缺陷必除”的安全理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XX电站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2 定义、分类和处理时限要求

2.1 缺陷:使用中的设备、设施发生的异常。这些异常将影响人身、设备和电站的安全,电网和设备的可靠经济运行,设备出力或寿命,以及电能质量等。

2.2 缺陷按照其性质或严重程度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

2.2.1 紧急缺陷:设备或设施发生直接威胁电站的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强迫停运、电站失电、火灾等事故者。紧急缺陷对人身、设备、电站乃至电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消缺时间或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其继续发展并降低风险等级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从运行方式考虑要求紧急消除的,严重影响机组出力的缺陷。

2.2.2 重大缺陷:对人身、设备和电站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尚能坚持运行,但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人员轻伤、一类障碍或事故者,必须立即处理的缺陷。

2.2.3 一般缺陷:尚能坚持运行,不危及设备、人身和电站安全,

短时之内不会劣化为重大缺陷、紧急缺陷,但存在有碍文明生产或经济运行的缺陷。

2.3 设备缺陷按照其需要处理时间的长短又分为A类、B类、C类缺陷。

2.3.1 A类缺陷:短时间内能够消除的缺陷。消缺时间要求不超过24小时。

2.3.2 B类缺陷:因材料备品不全等原因,暂不能处理,但在一周内能够消除的缺陷。消缺时间要求不超过7天。

2.3.3 C类缺陷:设备运行中无法处理,只能在设备停机检修期间消除的缺陷。消缺时间要求不超过180天。C类缺陷应申请利用低谷停机消缺或纳入大修更改计划管理,在发现缺陷后的第一次停机检修时消除。

2.4 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按照其需要处理时间的长短细分为A、B、C类缺陷,紧急缺陷不再细分。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的消缺时间按细分为A、B、C类缺陷后的消缺时间执行。

2.5 设备缺陷“三率”定义

2.5.1 消缺率:当月内消除的缺陷个数与当月中统计缺陷个

数之比的百分数。

2.5.2 消缺及时率: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缺陷个数与当月中

统计缺陷个数之比的百分数。

2.5.3 缺陷重复率:当月内处理后重复出现的缺陷个数与该

月中处理过的缺陷个数之比的百分数

3 管理规定

3.1 A类缺陷是指不用停机、停电,可迅速组织解决的零星缺陷。

3.2 B类缺陷是指需要配合停机或停电才能解决的设备缺陷,这类缺陷通过与调度联系,利用系统低谷之机或改变运行方式后,临时安排检修才能消除。如系统无法安排,且对安全生产暂无严重威胁者,可纳入小修计划解决。

3.3 C类缺陷是指历史性的老、大、难缺陷或因备品备件供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缺陷,这类缺陷需由公司组织力量研究、制定技术措施,列入大修计划予以解决。

3.4 运行各班组和中控室须设立设备缺陷记录簿,作好设备缺陷的原始记录,当班值班负责人负责管理和记录。

3.5 运行各班组应将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记入缺陷记录簿和交接班记录本内,同时向当班值长报告,由于技术难度大或一时无法处理的缺陷,当班值长应及时向电站负责人员报告。

3.6 设备缺陷消除后,消除者应在记录簿上签字,并注明“已消除”及消除时间,并注明缺陷情况。若无备品备件等其它原因一时不能消除的缺陷,应记入历史缺陷记录薄,待该历史缺陷消除后,应在历史缺陷消缺栏内填写具体的缺陷处理情况及签字。

3.7 登记缺陷记录簿时应注意前后对应,不要重复登记,登记时应用词准确,按规定使用双重编号。

3.8 发现重大设备缺陷者,经鉴定后报公司对其进行表彰。

4 职责

4.1 电站负责人

4.2.1电站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设备缺陷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督促设备缺陷的处理,每月对缺陷异常进行汇总分析、考核等工作。

4.2.2 组织制定或审查重大复杂、疑难缺陷的消除方案和组织验收工作。

4.2.3 负责向公司汇报重大复杂、疑难缺陷,若发现电站自身不能消除的缺陷,电站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制定临时解决措施。4.2值长

4.2.1 督促运行班组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必要时对设备进行特殊检查。

4.2.2 发现无法及时消除或影响机组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缺陷,应及时报告电站负责人。

4.2.3 在运行或备用机组中出现设备缺陷,需要紧急消除者,当值值班长除有责任采取必要的运行安全措施外,还必须立即报告电站负责人,由电站负责人视情况向公司安生部汇报。4.2.4 值班长应督促本班人员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认真详细的检查,对所发现的重大缺陷,应亲自进行鉴定性检查后,记入设备缺陷记录簿内。4.2.5 值班长需根据设备缺陷的严重性,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监视缺陷的发展情况。对重大的缺陷应及时向电站负责人报告,特别重大的缺陷还需要及时向调度申报。4.2.6 值班长每天应到主控室查阅设备缺陷记录簿,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4.2.7 对运行人员发现的A类设备缺陷进行检查、核实,并在当值运行人员的配合下及时消除,工作时必须办理相关工作许可手续。4.2.8 对运行人员发现的B类设备缺陷,根据电站负责人提出的技术措施和处理意见,按要求在办理工作票后,在电站负责人的指导下及时消除处理。

4.2.9 事故处理可不要工作票,但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作好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工作。

5 工作内容、要求和程序

5.1 缺陷报告

5.1.1运行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异常及时报告运行当班值长,当班值长应做好现场记录和交代。缺陷发现人员按要求填写缺陷记录薄,并将缺陷的发现、汇报过程详细记录在交接班记录薄内。

5.1.2 发现设备缺陷后,当班值长及时组织分析,确定缺陷类别。

5.1.3 当班值长根据缺陷类别,及时组织人员消缺,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缺陷扩大。不能处理的缺陷应及时向电站负责人报告5.1.4 发现重大及以上缺陷,电站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安生部报告。

5.1.5 凡可能会影响机组正常运行和系统运行方式的重大及以上缺陷,在征得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电力调度部门汇报。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5.2 缺陷处理

5.2.1值长在接到运行人员设备缺陷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消

缺,不能处理的缺陷在不影响机组设备安全运行的情况下,经电站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记入历史缺陷记录薄。

5.2.2 缺陷处理应填用工作票,经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后方可工作。

5.2.3 设备缺陷处理完成时限一般规定:重大及以上缺陷应立即及时处理,一般缺陷不超过24 小时。

5.2.4 缺陷处理时如需购买备品配件,电站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公司采购。

5.2.5 对一时难以处理的缺陷,应由电站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经组织分析、讨论,制定消缺方案。如处理方案需要改变设备原状,必须报公司批准。

5.2.6 缺陷处理前应采取相应的运行和检修控制措施。

5.3 缺陷处理验收

5.3.1 缺陷处理后,应由当值值班长进行现场验收,以检查、确认缺陷已消除;重大设备缺陷及疑难缺陷,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5.3.2 缺陷处理后,工作负责人应向运行人员交待缺陷原因、消缺措施、处理结果等,并在工作票备注栏简要注明。

5.4 历史缺陷管理

5.4.1 若发现由于备件等原因不能处理的缺陷,应记入历史缺陷记录薄内,电站负责人应每月检查一次历史缺陷记录,并对各条记录进行分析。

6 处罚

6.1 运行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设备缺陷或发现缺陷未

及时汇报值班负责人进行登记,每次处罚100元。

6.2 运行值班负责人未将设备缺陷及时记入缺陷记录薄或未将缺陷记录报当班值长,每次处罚50元。

6.3 值长未按时检查缺陷记录薄,导致缺陷未及时消除,每次处罚50元。

7 附则

7.1本规定由XX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