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桔网:关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需要修改”的思考
汇桔网浅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

汇桔网关于非专利文献检索策略汇桔网所说的专利检索通常是指在已公开的专利或非专利文献中通过文献检索的方式获取有价值的东西。
不过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还是专利审查,或者是后期的专利维权,专利检索都扮演者重要角色。
尤其是在专利审查工作中,提升专利检索水平是及其重要的。
对于来自企业或者高校的发明人,他们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很多人都会在在互联网上或者相关期刊上发表相关文章或者展示相关产品。
因此,碰到申请人为企业或高校的专利申请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非专利文献的检索非专利文献的检索技巧-汇桔网这里所说的非专利文献,是在专利审查工作中相对于专利文献而产生的概念,非专利文献指的是除专利文献以外的科技类文献。
非专利文献种类可以分为很多种,一般按照文献类型可分为图书、期刊、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标准等;按照文献载体可分为印刷版、电子版等。
对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时,常用的的有以下两种方法:第一种是通过申请人/发明人进行检索,即以申请人/发明人为检索入口,对非专利文献中的作者、机构进行相关检索;第二种是通过关键词进行检索,即以体现发明构思的关键词为检索要素进行检索。
专利审查员可以通过以上方法对文献进行检索以了解现有技术,寻找适合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信息。
当专利审查员阅读完相关文献后,如果认真该文件不适合作为比对文件,不应直接放弃,这个时候我们还应该充分利用非专利文献的有效信息,如图片、引用文献等,通过查看非专利文献中的图片或者阅读非专利文献中相关技术的引用文献,往往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汇桔网认为,一个合格的专利审查员,不但要具备专利文件的检索能力,也要加强对于非专利文献的检索意识和检索能力,不断了解非专利文献检索资源的分布特点,掌握非专利文献的最新的检索策略,提高我们在工作的文献检索效率。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思考与建议(一)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思考与建议(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思考与建议引言专利侵权纠纷是创作者面临的一大挑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一些思考和建议,帮助创作者更好地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理解专利侵权专利侵权是指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其专利权范围内的产品、技术或方法进行使用、制造、销售等侵犯活动。
创作者需准确理解专利保护的范围和专利侵权的定义,以便在发现侵权行为时能够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锁定侵权行为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创作者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这包括收集侵权方的相关文件、产品或服务的比对分析等,以便为后续的解决方案提供依据和证明。
寻求法律帮助专利侵权纠纷往往需要法律手段来解决。
创作者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如请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起诉侵权方等。
法律专业知识的支持对于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至关重要。
谨慎选择解决方案在面对专利侵权纠纷时,创作者需要谨慎选择解决方案。
可以考虑采取合理的谈判、调解、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手段,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决定最合适的解决方式。
预防专利侵权除了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外,创作者还应该注重预防。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预防专利侵权的发生: - 了解专利保护的程序和要求,合理申请专利; - 定期监测市场,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 -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提高专利保护意识。
结论专利侵权纠纷是创作者必须面对的问题,但通过理解专利侵权、锁定侵权行为、寻求法律帮助、谨慎选择解决方案和预防措施,创作者可以更好地处理和预防专利侵权纠纷。
这将有助于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良好发展。
补充建议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创作者还可以考虑以下补充建议:1.寻求专业咨询:除了法律帮助外,可以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机构或顾问,获取更全面的专利保护建议和解决方案。
2.控制成本:专利侵权纠纷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创作者可以合理控制成本,在制定解决方案时考虑效益和风险,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浅谈对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

浅谈对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的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成为了许多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持有人面临的问题。
本文将会从法律的层面对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专利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利,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持有人对其拥有的权利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管理和处置。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权的管理和处置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和规定。
在中国,权利要求的修改相关法条主要包括《专利法》和《实施办法》。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提出修改权利要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是由于内容不明确或者过于笼统而无法确定保护范围的;(二)新发现的技术特征,足以改变现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申请修改时,应当申请范围适当的修改,并不得侵犯他人的利益。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如果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利人认为权利要求过于笼统、不明确、不够准确,或者与附图描述不符,或者对提出异议的专利实施可能造成侵权,可以申请进行修改。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当符合合理、公正、公平等原则。
申请修改权利要求的人应当在向专利局提交修改请求时,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和证据,以保证修改请求得到实现的公正公正正可行性。
此外,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权利要求的修改审核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承担修改费用,而且一般修改所需费用较高,并且申请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修改方式,包括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增加、删除、修改权利要求等,以达到专利权的保护和精确性。
综上所诉,权利要求的修改是专利权力人和申请人所关注和面对的一个问题,对此,我们需要遵守基本的法律法规,以合理的方式申请权利要求的修改,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修改方式,保护专利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几点思考

1 2
提升执法队伍素质
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 素质。
加强执法技术手段建设
积极引进先进的执法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 准确性。
3
强化跨部门协作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 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和转化
优化知识产权转化环境
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优化营商环 境、吸引外资和促进国际合作 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立法的现状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 法等。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为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发展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立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需求。
03
对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建 议
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
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培养 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加强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
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从小培养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 识。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培训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技能 。
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01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确保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和适应
性。
加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02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
规。
强化法律责任
03
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保护知
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对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几点思考_

对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几点思考_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时代不同了,我们需要对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修正和改进。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立法进行几点思考。
一、增加对数字化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数字化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然而,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对数字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足,需要加强保护。
这包括了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对数字商标的保护和对数字专利的保护。
我们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如网络侵权立案、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来加强数字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增加对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当前我国已经成为了知识产权的发达国家,我们不仅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资源,还有着众多的高水平人才。
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我们需要与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企业合作,共同发展知识产权。
这样可以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上更受欢迎,并且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效力如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效力是当前的一个难题。
我们可以通过制定更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加大立法和执法的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者的惩罚力度,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效力。
同时也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知识产权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四、建立知识产权产权交易市场我们可以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这对于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的买卖交易可以使得知识产权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落实知识产权的价值。
总之,我们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专利权的维护与保护策略分析

专利权的维护与保护策略分析某公司通过技术创新,研发出了一项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新产品,并获得了相应的专利权。
然而,在现代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如何维护和保护这一专利权,以确保公司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专利权的维护与保护策略,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挑战。
一、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专利权是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工具,对于创造者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专利权确保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他们对创造的掌控能力。
其次,专利权可以限制他人对创新成果的复制和使用,有效避免了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
因此,专利权的保护不仅对企业自身的发展至关重要,也是促进创新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二、专利权的维护策略1. 全面的专利调研在申请专利之前,进行全面的专利调研是非常重要的。
这包括检索相关的专利数据库,了解已有的技术和专利情况,以确保自己的创新与已有的技术存在显著的差异和创新点。
此外,还需留意已有的专利申请状态和审查进程,避免和他人的专利权发生冲突。
2. 合理的专利申请策略在制定专利申请策略时,企业应根据产品的创新点和商业价值进行合理判断。
对于核心和具有竞争优势的技术,应优先申请专利,以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同时,公司还应谨慎选择专利申请的地域范围,以充分利用各国间的专利合作机制,提高申请效率和降低成本。
3. 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专利权的后续维护和保护。
因此,企业需要确保申请文件的准确和完备,包括技术描述、权利要求、附图等。
同时,需要避免使用过于宽泛的术语和模糊的表述,以防止专利权的无效性。
4. 主动参与专利审查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企业可以采取积极参与专利审查的策略,与专利审查员保持沟通和互动。
通过及时回应审查员的意见和要求,提供充分的技术解释和证据,以期加快审查进程和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三、专利权的保护策略1. 建立专利监控系统企业可以建立专利监控系统,定期跟踪竞争对手和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动向。
专利-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下面来看看关于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是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一般涉及权利人关键和核心技术的创新,专利的技术和市场垄断直接与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相关。
因此,了解专利的实质要件和专利权的内容尤为重要。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享有专利法保护的单位或个人,并且是能够承担专利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是有权依照专利法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各国专利法均有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对每种主体又有不同的资格条件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外国人也可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权。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专利权客体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同时,《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几点思考

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实施机制
设立统一协调机构
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确保法律法 规的统一、有效实施。
强化执法力度
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维护知识产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配套政策如何支持和保障知识产权立法的实施
人工智能技术的专利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专利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界定人工 智能技术的创新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权的归属和行使方式等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知识 产权立法需要关注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确保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
03
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立法的适应 性
新技术对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
技术创新带来的挑战
新技术不断涌现,例如人工智能、生 物技术等,这些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的 知识产权制度构成了挑战,需要知识 产权立法进行相应调整。
数据保护的需求
新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海量的数据,数 据保护成为知识产权立法需要关注的 新领域,如何保护数据权益,防止数 据滥用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意 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05
实施机制与配套政策的完善
知识产权立法实施机制的现状
实施情况参差不齐
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实施机制在各部门、各地区之间 实施情况参差不齐,尚未形成统一、高效的执行体系。
执法力度不够
在实施过程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 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日期:
对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几点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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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长期以来,人们都没有考虑用技术问题限定保护范围【汇桔网】1.假如技术方案包括技术问题,则可以不必考虑用技术问题限定保护范围,这是显然的。
2.假如技术方案和技术问题互为充分必要条件,也可以不必考虑用技术问题限定保护范围。
因为此时,技术方案和技术问题会构成一个“封闭系统”,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确定,另一个也相应确定。
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只在保护范围中限定技术方案。
然而,根据技术方案的定义,上面两点都不满足:1.技术方案不包括技术问题;2.技术方案与技术问题并不互为充分必要条件。
上述两点是直观的,由这两点,人们应该自然而然地考虑是否需要在保护范围中限定技术方案才对。
否则,要怎样面对,两个申请因为不同技术问题而提出相同技术方案的情况,特别是同一天提出申请的情况?但为何长久以来,人们没有考虑把技术问题限定到保护范围中?第一个原因在于,对“绝大多数技术方案”而言,还有以下两个结论:1.技术方案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充分条件(根据定义而来);2.技术方案仅能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技术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而来)。
两个结论合为一句话,就是:技术方案能且仅能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技术问题。
这正是我们面对的实际情况,由“技术方案能且仅能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技术问题”这句话可以得出:不可能出现“采用‘与申请文件无关的其它技术问题’,而得到与申请文件中相同的技术方案”的情况;亦即不可能出现前述“两个申请因为不同技术问题而提出相同技术方案”的情况。
因此,正是可以不必考虑限定技术问题于保护范围中。
从原理上讲,当技术方案能且仅能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虽然无法形成上述封闭系统,却可以形成一个“半封闭系统”;在这个“半封闭系统”中,虽然无法通过确定技术问题而确定技术方案,却同样可以通过确定技术方案而确定技术问题,并且,不会再以别的技术问题得到这一技术方案,因此,同样可以只在权利要求中限定技术方案,而不必限定技术问题的。
人们在考虑这种“绝大多数技术方案”时,会潜在地把相应技术问题定在那里,无论是在审查、无效,还是侵权判定,人们都默认同样的技术问题,如果有人要实施相应技术方案,人们也默认他肯定是因为要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人们都不会脱离相应的技术问题来看待整个申请。
同时,即使有些“显然的技术问题”在申请文件中没写,本领域技术人员看了技术方案也“心领神会”,因此这些“显然的技术问题”可以不必考虑。
特别注意,“显然的技术问题”不属于上面提到的“与申请文件无关的其它技术问题”。
甚至于,哪怕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技术方案解决其中一部分技术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解决另一部分问题是非显而易见的,都可以不必考虑在保护范围中限定技术问题。
但当然,这种情况的前提是:申请是因为非显而易见的内容而被授权了,而不是因为显而易见的内容而被驳回了。
在采用三步法或者其他方法判断创造性时,同样是因为技术方案通常能且仅能解决申请文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导致大家看起来,都像是在讨论“技术方案本身是不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技术方案由技术问题定义而来,在判断它有没有足够技术贡献,即创造性时,怎么能脱离技术问题呢。
创造性判断的,应该是“技术方案解决相应技术问题”这个整体,而非仅是技术方案本身。
三步法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是申请文件中使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的技术问题,或者是这种技术问题的细化。
如果三步法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申请文件记载的问题和效果无关,通常会被质疑的,会被认为违反整体原则和综合原则。
这说明,人们考虑的技术问题,通常是申请文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即人们通常把技术方案与技术问题归成上述“半封闭系统”。
二、“绝大多数技术方案”与“少数技术方案”【汇桔网】先来看属于“绝大多数技术方案”的,是哪些技术方案。
a类技术方案:所有的方法类技术方案,基本都属于所述“绝大多数技术方案”。
涉及方法的专利申请,它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无法脱离申请文件中的记载。
b类技术方案:多数结构类技术方案,也属于所述“绝大多数技术方案”,例如机械结构和电路结构等。
“绝大多数技术方案”有共同的特点:技术方案的性能和作用容易被技术人员所完全理解和掌握。
“绝大多数技术方案”的申请,一旦公开之后,最多只需要再借助说明书的内容(例如参考说明书中记载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相关技术人员对这个技术方案的性能和作用就都清楚了。
一旦申请文件公开,技术方案哪怕有些潜在的优点和效果在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但是,相关技术人员也会“心领神会”。
正是因为如此,“绝大多数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问题,才会让人们潜在的认为“就在那里,不增不减”,相应技术问题正是相应技术方案“能且仅能”解决的,此时,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与相应技术问题正是能构成上述“半封闭系统”。
可惜的是,并不是所有专利申请都满足“技术方案能且仅能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技术问题”,即,并不是所有技术方案都属于上述“绝大多数技术方案”。
“少数技术方案”除了能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技术问题,还能解决与申请文件毫不相关的技术问题。
那么,哪一些技术方案最可能属于“少数技术方案”呢!c类技术方案:组分类的技术方案最可能属于“少数技术方案”,例如药品、合金和合成化学品等。
因为,组分类的技术方案的性能和作用,正是最难被人们所完全理解和掌握的。
所以,它可能出现技术方案不仅能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还可能解决与申请文件记载内容毫不相关的技术问题。
也就是说,这类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与技术问题难以构成上述“半封闭系统”。
“少数技术方案”比较可能让人们考虑用技术问题限定保护范围。
否则,如果有人发现已有技术方案能解决其它特殊技术问题,做出了技术贡献,却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但是,为何长久以来,哪怕是组分类技术方案这种“少数技术方案”,人们也没有考虑把技术问题限定到保护范围中?第二个原因在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的存在。
我们具体用审查指南中的例子来说明。
审查指南原文有以下内容:(2)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能,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用途发明具备创造性。
上述内容表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中,不把已知产品当成技术方案,反而把已知产品用于其他用途作为技术方案,从而回避了保护范围与技术问题关系的讨论。
审查指南也有直接原文解释如下: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产品性能的应用。
因此,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
可见,现有解释将用途发明归为方法发明,又变成了属于所述“绝大多数技术方案”的情况。
然而,如果我们承认,产品本身是技术方案,而用途是相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更加合理。
此时,对“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的解释,就是:用了一个已有技术方案,解决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认为它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让我们将上述讨论具体代入到上述审查指南关于五氯酚制剂的“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中,更加直观地判断。
审查指南对此用途发明的解释是:技术方案为: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技术问题为:人们不知道五氯酚制剂有这种用途(本文假设);保护范围是一种技术方案。
本文对此用途发明的解释是:技术方案为:五氯酚制剂本身;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除草剂。
保护范围是技术方案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指南没有说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
但本文看来,所有“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都会是:解决了人们不知道这种产品有这种用途的“技术问题”。
这是很奇怪的“技术问题”,本文分析其原因在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的“技术方案”很奇怪,这个奇怪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技术方案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
也许上面的讨论仍然无法让大家相信,“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将技术问题限定到权利要求中。
但是,可以从另一个更加极端的情况来进一步辅助判断。
假如,在此之前没有五氯酚制剂,第一个申请人为了制作木材杀菌剂而研发出五氯酚制剂,第二个申请人为了制作除草剂而研发出五氯酚制剂,他们在同一天申请专利,两个人都将五氯酚制剂本身作为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那么,五氯酚制剂这个技术方案的专利权给哪个申请人呢?上述极端情况的假设中,如果两个申请人不是同一天提交申请,那么,在后申请就会是“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的情况,因此,它们是相关的。
上述假设的解决方案:两个申请人可以分别将技术问题限定到保护范围中,形成不同的保护范围,分别获得授权。
可见,如果承认“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将技术问题限定到保护范围内,能够给“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本身更好的解释,并且,还能更加自然的得到上述极端情况的解决之道。
那为何上述极端情况下,目前仅限定技术方案于保护范围中的方式无法较好应对时,人们仍没有考虑把技术问题限定到保护范围中?第三个原因在于,上述极端情况只存在于假设,在实际中几乎不可能出现,无法引起人们的思考。
如果真的出现了相关案例,特别是案例中的技术方案是a类技术方案或者b类技术方案时(如一种电路结构,在同一天被不同申请人提出申请,两个申请用于解决不相关的技术问题),相信会有更多人讨论技术问题与保护范围的关系。
此外,按现有方式理解“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还阻止大家思考,是不是在后的“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保护范围一定要落入相应在前产品申请的保护范围,对两个申请人先后为治疗不同疾病,而提出同一药品时,在后申请的保护范围可以考虑不落入先申请的保护范围。
补充说明的是,由于在先申请人能够获得较大保护范围的药品制作方法专利权,因此,可以理解为是对在先申请人权利的弥补,是一种平衡。
但是,如果两个申请人为治疗不同疾病,同一天申请同一种药品时,如果两个申请人都申请了药品的制作方法,两个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能是相同的。
这时,应该还是需要采用现有的方法,在两个申请人中,选择一个申请人获得相应的药品制作方法专利权。
三、总结【汇桔网】总结前面的内容可以知道:1.对“绝大多数技术方案”而言,技术方案能且仅能解决申请文件中所涉及技术问题,不考虑技术问题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也是合理的,并且还省去不少麻烦;2.即使“少数技术方案”会遇到技术问题与保护范围关系的考虑,也由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的存在,使问题得到回避,并阻止人们对一些问题的思考;3.最可能需要考虑用技术问题限定保护范围的极端情况,实际很难发生,也无法引起人们的思考。
正是因为上述3个原因,导致长期以来人们都没有考虑用技术问题限定保护范围。
然而,有另一种情况,会让人们考虑用技术问题限定保护范围。
这种情况是:申请人因为不限定技术问题,反而使整个申请都无法获得授权(申请人开始时肯定不希望增加技术问题的限定,毕竟加入任何限定都会使保护范围变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