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价费230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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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桂价费[2007]5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桂价费[2007]5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桂价费[2007]506号)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你分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中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请示》(桂价检报[2007]29号,以下简称《请示》)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请示》中第一、第二点关于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的问题。

应按桂价费[2005]269号文规定执行,即在“说明”和“除外内容”栏明确规定的耗材、药物、器械等可另行计价外,“说明”和“除外内容”栏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在价外收取耗材、药物、器械等费用。

二、《请示》中第三点关于医疗机构对做胃、肠、阴道镜检查的病人除收取检查费外还能否收取彩色图片打印费和彩色一次成象费的问题。

因为在项目“说明”和“除外内容”栏没有将“图象记录”或“图象记录数据存贮介质”列入除外内容,所以不能收取任何图象记录附加费用。

三、《请示》中第四点关于借助DSA引导治疗时能否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的问题。

由于数字化摄影(DR)是指在专用的计算机控制下,直接读取感应介质记录的x线影像信息,并以数字化图像方式重放和记录,所以对借助DSA引导介入治疗的病人,除可以收取c型臂术中透视定位费(38元/30分钟,编码:210101004)、并按实际占机时间收取DSA引导费(120元/每小时,编码:32A)外,允许按曝光次数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45元/每曝光次数,编码:210102015),但所收费用的次数必须与发出的图象报告幅数相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0.28
•【字号】桂价综[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1〕144号)
各市、县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
说明:一、地方定价目录应当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

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三、国家机关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戒毒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1]2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戒毒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1]2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戒毒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戒毒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1]263号二00一年八月一日)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示设立强制戒毒所收费项目的函》悉。

戒毒收费属公益性服务收费。

为确保我区戒毒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戒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区戒毒收费标准,自治区物价局规定最高限价(详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群众的承受能力,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制定。

二、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

附件:广西戒毒收费标准表(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各地、市物价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市物价局相继致函我局,就我区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等问题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体制,自治区物价局今后价格管理工作的主要侧重点是地方价格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以及涉及全区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对区域性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原则上尽可能地授权地、市物价部门管理;对竞争性强及放开后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

二、《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由于目前中央定价新目录没有颁布,因此地方定价目录也就无法制定,待中央规定出台后,自治区物价局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新的地方定价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三、关于药品价格管理问题。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96号文的规定,药品价格由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不能由省级以下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对由企业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的药品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628号文要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登记,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也无权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另外,药品属特殊商品,国家管理非常严格,目前到外省销售药品,经营单位只认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的价格,因此在国家计委的规定未作改变以及外省经营单位不认可的情况下,药品价格不宜下放地、市管理。

广西收费目录(08)

广西收费目录(08)

缴入地方财 桂政办[1993]158号,桂财综[2007]54号 政专户
附件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一 部门 发展改革 1.赃物估价费 (1)估价金额一千元以下 (2)一千元至十万元 (3)超过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4)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5)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 (6)超过五百万元的 2.收费员培训 (1)学费 (2)考试费 二 教育 3.报名考试费 (1)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试费 (2)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考试费 4.录取费 (1)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费 (2)成人高校录取费 (3)区外院校定向生录取费 (4)高职班招生录取费 (5)普高招生计算机阅档费 (6)中考录取计算机阅档费 (7)高职升本录取费 (8)职(农)中师资班录取费 5.高校新设置专业评议费 6.新增硕士点评审费 7.区外高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办学质量评审 费 8.地方研究生班办学质量评审费 9.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全区统考报名考试 费 10.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职升本招生报 名考试费 (1)普通高校 (2)成人高校 (3)高职升本 11.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1)报名费 (2)考试费(含评卷费、录取费) 12.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 (1)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 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 (2)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 13.普通高考体育专业术科测试费 14.普通高考艺术专业术科初试费 15.普通高考艺术专业术科复试费 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 国家教委、财政部、物价局教财[1992]42号, 桂教招[1993]042号,桂财综[2007]54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物价局教财[1992]42号, 桂教招[1993]042号,桂财综[2007]54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物价局教财[1992]42号, 桂教招[1993]042号,桂财综[2007]54号 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 桂价费[1999]076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1999]076号,桂财综[2007]54号 财政专户 桂价费[2005]370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政发[1999]47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政发[2002]33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政发[2002]33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字[1999]348号、桂政发[2002]33号,桂 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2006]169号、桂价费字[2004]239号、 桂价费字[2003]198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字[2002]263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政发[2000]24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财综便字[1994]155号、桂价费字[1997]142 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字[2004]199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字[2004]199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字[2004]199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字[2004]199号,桂财综[2007]54号 教学[2000]5号、桂价费字[2000]152号、桂价 费字[2002]251号,桂财综[2007]54号 财政专户 《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桂价 费[2005]64号,桂财综[2007]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桂财 综[2007]54号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物价局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桂财综〔2007〕54号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桂财综〔2007〕54号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
项目级次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和范围
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备注
4030201 4030202 40303 4030301 4030302 5.卫生
10吨以上 不足10吨 渔业辅助船 机动船 非机动船 自治区行政性收费
0.70元/月吨 0.80元/月吨 1.70元/月吨 0.70元/月吨
501 50101 50102 50103 50104 50105 50106
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部门项目级次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范围批准收费文件文号备注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名称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9020204四级律师9020205兼职临时律师90203县市乡镇直属律师事务所9020301一级律师9020302二级律师9020303三级律师9020304四级律师9020305兼职临时律师903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登记费申请人员财政专户90301地市级法律事务执业人员90302县级法律事务中心执业人员90303街道法律事务所执业人员90304乡镇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904基层法律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申请机构财政专户90401法律事务中心90402街道法律服务所90403乡镇法律服务所905公证员注册登记费申请人员财政专户906公证机构注册登记费申请机构财政专户自治区行政性收费1001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统计调查对象缴入地方财政专户自治区事业性收费1101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试费考生缴入地方财政专户自治区行政性收费1201锅炉压力容器发证费申请单位和个人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120101锅炉修理单位许可证120102锅炉改造单位许可证120103单台锅炉安装许可证120104专业锅炉安装许可证立式卧式快装锅炉120105专业锅炉安装许可证散装锅炉120106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120107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证120108120109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类压力容器120110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类压力容器120111压力容器现场组焊许可证120112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许可证120113气体充装许可证120114气瓶检验许可证120115焊工考委会资格审查发证120116压力容器使用证120117120118120119铁路罐车使用证120120无损检测人员合格证120121检验员证120122司炉工操作证120123焊工操作证120124锅炉水质化验员证120125压力容器操作证120126槽车使用证押运员证120127焊工操作考核监督120128焊工合格证延期审核120129探伤人员资格延期审核120130汽车槽车驾驶员证120131质检所站审查认可及发证120132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自治区行政性收费1301工本费登记费130101报刊登记费申请人财政专户130102记者站登记费申请人财政专户130103准印证工本费申请人财政专户130104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工

收费标准公示

收费标准公示

批准 机关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批准文号
服务 内容
高等 桂价费函[2011]217号 教育
高等 桂价费函[2011]217号
教育
桂价费函[2011]217号 高等 教育
桂价费函[2011]217号 高等 教育
桂价费函[2011]217号 高等 教育
桂价费[2015]74号
高等 教育
高等 桂价费函[2011]217号 教育
高等 桂价费函[2011]217号
批准文号
服务 内容
高等 桂价费函[2012]356号
教育
桂价费函[2011]217号 高等 教育
桂价费函[2011]217号 高等 教育
桂价费函[2011]217号 高等 教育
桂价费函[2011]217号
高等 教育
高等 桂价费函[2011]217号 教育
高等 桂价费函[2011]217号
教育
高等 桂价费函[2011]217号
元/生.学年
高职专科学费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 元/生.学年
高职专科学费 计算机控制技术
元/生.学年
高职专科学费 建筑工程管理
元/生.学年
高职专科学费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元/生.学年
高职专科学费 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 元/生.学年
高职专科学费 金属矿开采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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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工程量清单计价收费含清单编制及计价编制两项工作内容,如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按40%计费。

2、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3、单独钢筋抽样分析按10元/吨收费。

4、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工程预(结)算、标底审核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1.2系数计收;一般市政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0.8系数计取,市政桥梁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计取。

5、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不含设备价格。

6、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决算的审核如果只需对部分工程量进行审核,应按实际审核工程量收取费用。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方式。

如:某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的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总造价为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
500万元×4.00‰=2.00(万元);
(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
(5000-1000)万元×2.00‰=8.00(万元);
合计收费:2+1.5+8=11.5(万元)
工程结算审核公式=基本费(送审造价×相关费率)+效益费(核增(减)造价×相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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