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餐饮业食品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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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安全

餐饮业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加强行业自律,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我单位(店)郑重向消费者承诺如下:

一、法人(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制度、规范,主动接受工商部门、消费者及社会的监督。

2、保证加强进、销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制度。

三、严格按照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不使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有关部门培训合格的证明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五、做到就餐环境整洁,卫生达到标准。

六、按规定品种和范围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全部索证索票。

七、保证不从事违法活动,不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并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以上是我店的承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消费者监督。

承诺单位:举报电话:

年月日

餐饮业食品安全责任规范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和形象,为确保我旗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促进全旗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辖区内所有经营餐饮行业特制定此规范。

一、餐饮业食品经营者必须在店铺明显处张贴或悬挂承诺书,不销售有毒、有害或者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并应严格遵守自律制度:

1、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确保食品质量,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销售来源不明的食品;

2、发现其销售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或者制止供货商供货,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供货商档案;

4、必须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公章或签名);

5、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帐,按统一要求格式填写,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购销日期、产地、生产(加工)厂家、供货人等事项;台帐保存期不少于2年;

6、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其它规定。

2、食品经营者应履行如下义务:

1、发现供货商提供生产、销售加工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3、监督工商干部的执法行为;

4、食品经营户举报对未按规定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经营行为属实的,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所建立档案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文件及其他各类表格及时立卷归档。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文件整理规则,做到业务熟练,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圆满完成档案管理任务。

三、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调阅工作。

四、对档案必须做到分类存放,整齐有序,查阅方便,妥善保管。

五、对需要入档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入档,不得随意丢失,

遗漏和销毁。

六、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必须持有效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各所在建档时应按动态和静态两种资料分类建档,静态资料包括食品经营户档案,两证一照复印件,食品示范店档案,星级信用户档案,流动送货车档案,集贸市场食品经营户档案,动态资料包括:市场巡查记录和现场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一并录入微机。

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户行为规范

一、在集贸市场从事下列食品经营的应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营业执照。

(一)长期从事食品经营的。

(二)经营鲜肉、熟食制品、水产品、干调制品的。

(三)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

二、依法取得证照的食品经营户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进货时索证索票,即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同时索取发票或供货单。

(二)进货时应进行质量检查,验明产品标识。

(三)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如实填写。

(四)对不合法、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

(五)销售裸装,散装食品必须配备防蝇、防尘设施,并使用食品夹销售。

以上规范不包括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如蔬菜、水果,禽蛋等。

全旗食品销售者食杂店、食杂店、建证

健全食品进货台帐规范

此规范所指食杂,店是旗内所有经营食品并不具规模的小摊点、小作坊、庙会,集市季节性经营的小食杂摊,上述小摊点在经营中必须遵守本规范。

一、凡属上述小摊点在集贸市场,庙会及场外露夫经营时,必须持有两证一照,并且所经营场地卫生承诺。

二、上述小摊点因为经营场所不固定,很难规范管理,所以必须加强自律意识,自发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原材料),并

保存两年以上。

三、上述小摊点在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时,庆将本人的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和主要经营场所在当地工商所备案后报旗局消保股。

四、上述小摊点在进货时或销售时发现食品者存在的隐患。应及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或食品监督员汇报,经当地工商部门或食品监管员通知其可以销售后方可销售。

流通环节食品流动送货车监督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农村食品质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我旗农村食品市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流动送货车是指食品批发商(含各类超市、连锁店配货商)、生产厂家用于向农村食品零售商运送食品的车辆。

凡向我旗境内食品零售商运送食品的流动送货车,包括专业运输和农闲时临时运送食品的车辆,实行备案制度。

第三条食品批发商、生产厂家通过流动送货车向农村食品零售商运送食品,应到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备案,填写统一式样的《食品送货车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送货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送货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所送农村食品零售商的名称、主要食品品种。

《食品送货车备案表》由旗局统一印制,一式两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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