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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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官和助理法官进行培训。

在美国,除有联邦司法中心和全美州级初审法官学院分别负责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新任法官进行培训,还有专业性的针对审判实务的研究机构(如量刑研究所等)用以提高法官的审判实务水平。

美国法官培训的开放性论坛性十分明显,来自精神与心理学界、社会人文学界和法律界等的人士广泛参与其中,对法官实务能力的提高和职业人格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3)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般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职务稳定性保障。

德国、法国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和退休制度,美国各州有的实行终身制,有的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多能连任,故实质上近于终身制)。

各国一般都规定法官在任时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其职务资格不受强制性变动,即所谓的法官“不可更换原则”。

二是物质保障。

世界各国法官的物质待遇一般都比较优厚,而且往往高于相应地位的行政官员的待遇水平。

三是法官的司法豁免,即除非法官有恶意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其在审判过程中所发言论与所施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4)法官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

“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

”[4]法官的职业责任除了通常所说的公正、勤勉等以外,主要指法官在其职业生涯内应遵循“兼业禁止”原则,不得同时担任法官身份以外的政治职务和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社会事务。

[5]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因各国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大多都要求法官正直、廉洁、秉持良心、保守秘密等。

法官职业道德属于内在的软性的约束机制,但由于法官地位特殊,其职业道德更具社会敏感性,因而也为各国法官队伍建设所强调。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然而,这一过程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并引用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建立法官职业化机制1.1 设立更为科学的法官选拔制度我国法官选拔制度一直备受诟病,社会对其不够公平和透明性抱有质疑。

因此,建立更为科学的法官选拔制度是非常关键的。

此外,应将选拔和任命权从党委、政府等非法律机构转交给司法机关,以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案例1:2019年11月,湖南省法院发布了“岗位竞争上岗制度”,旨在规范招录、公平竞争、选拔优秀法官。

法院要求对新选任的法官进行为期三年的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转正。

1.2 加强法官专业化培训随着我国司法领域日益复杂,法官需要拥有广泛的专业知识。

因此,应建立全面的法官培训系统,包括法律知识、司法实务、辩证思维、心理类和语言类等方面的培训。

案例2:2018年12月,北京市海淀法院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合作建立了“两级法院主管法官英语培训基地”,旨在提升法官英语水平,更好地处理与海外案件和合作。

二、推进法院现代化建设2.1 强化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已成为司法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加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能够提供更快、更有效的司法服务,并可大大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

应使用世界领先的技术来优化司法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案例3:2017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数字化审判工作实施方案》,由标准流程、数据共享和数据服务三部分构成,覆盖该市所有的法官和法院。

2.2 建立法官库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建立法官库显得尤为重要。

法官库是指通过筛选优秀法官,共同实现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差异化,提高司法权威和法治水平。

建立法官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质量。

案例4:2018年12月,江苏省扬州市法院成立了“法官专业技能库”,组建技能专家委员会,整合法官技能资源,通过专业技能竞赛、交流等方式加强法官的专业化。

浅谈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浅谈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浅谈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法院队伍、审判方式、司法程序以及职业化建设等诸多方面的改革面临选择。

在探索的过程中,有必要澄清一些观念,统一部分认识,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这对于在现有体制下,通过自身的呼吁和努力,创造较为有利的舆论环境,为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势必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

其中,关于法官制度的完善既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严要求,也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保障。

法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有完备的法官制度是国家法治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之一,其前提和基础就是法官的职业化问题。

所谓法官的职业化,主要是指法官之所以为法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他们的选任标准和程序是什么,这些资格、条件、标准和程序是否有助于法官独立地行使国家的审判权,①]进而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目标的实现。

遗憾的是,我国长期以来缺少关于法官制度的基本构建,虽然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施行规定了例如法官的任职条件、考核、培训、工资保险福利以及退休等内容,向着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不过,客观分析,其不够全面、起点偏低、缺乏理论支撑、难以形成完善的体系,部分规定有欠科学性,反而形成了制度上的瓶颈。

一、当前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官的任职1、任职资格。

法治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家,对法官选拔制度无不采取十分严格的态度。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英美国家的初任法官都是资深律师,大陆法系国家的初任法官则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考试和培训。

②]我国多年来进入法院的方式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分配进入法院担任书记员(还有少部分的军转干部),经过一定的年限或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后晋升为法官。

1995年《法官法》对法官任职资格的要求,仍未大幅度提高,等同于甚至低于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在年龄上,只要求“年满二十三岁”;在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方面,只要“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都可以任命为法官。

司法改革的法官队伍建设与管理

司法改革的法官队伍建设与管理

司法改革的法官队伍建设与管理司法改革在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法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对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和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司法改革的背景、法官队伍建设的关键因素、法官队伍管理的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改革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司法改革涉及到诉讼制度的改革、审判体制的优化以及法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

其中,法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被广泛认为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之一。

二、法官队伍建设的关键因素1. 职业素质的提升法官队伍建设的核心是提升法官的职业素质。

法官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要具备公正、廉洁、专业、高效等职业道德素养。

因此,加强法官的培训和学习是提升法官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

2. 选拔机制的改革选拔机制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法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应该建立一套科学、公平、透明的法官选拔机制,注重选拔具备扎实基本法律知识、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才,以此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3. 培养机制的创新培养机制的创新是建设优秀法官队伍的重要环节。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学习,通过设置专业化的培训课程、提供实践锻炼机会等方式,促使法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三、法官队伍管理的方法1. 结构优化与人员配置优化法官队伍的结构和人员配置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

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案件等情况,合理配置法官的数量和专业背景,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高质量的审判。

2. 职业发展与晋升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发展与晋升机制,对于激励法官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

应该根据法官的实际表现和能力,给予晋升的机会和条件,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引导法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3. 队伍建设与精神文化建设法官队伍建设不仅要关注其业务能力和素质的提升,还需要注重队伍的精神文化建设。

应该倡导法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和职业操守,培养友善、公正、有担当的法官形象。

论法官职业化建设-精选资料

论法官职业化建设-精选资料

论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律职业化与法官职业化(一)法律职业化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活动,要实现司法的公正,显然离不开高素养高专业化的法律职业群体,因此法律职业专业化、准入严格化、职业技能高标准化的法律职业化建设在今时今日的司法改中被放到越来越显眼的位置。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职业化最早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司法改革,早在当时提出了法律的职业化和程序化建设, 正意义上的但真法律职业化建设的开端,其实是始于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

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修改法官法、出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律师行业管理、再到司法人员服饰改革和法官检察官制度改革,法律职业化始终是贯穿其中的一丝线脉。

前,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法律职业化建设自然是重中之重。

(二)法官职业化在法律职业化建设的一系列内容中,又以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为核心。

因为随着诉讼阶段论越来越遭到质疑,我们大多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中心论更能维护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

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意味着将法院和法官置于了中心的位置, 一名职业化高素质的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将会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法官职业化,就是指成为法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为何?是否能很好地助于法官去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否有助于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要通过健全法官准入门槛、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来打造精英法官群体。

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一方面的含义是提高法官专业素养;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去行政化的有效途径。

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实现人民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巨大, 未落到实目前并处,因此法院难以去除身上的行政化趋势,也不能彻底摆脱地方政府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

只有法官职业化,才能有效地抵制政府干预,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但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却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法官不适格现象仍存在、职业能力和任职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亟待我们解决。

浅谈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浅谈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伍。


以确 保 审判 权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的行 使 。加 强 法 官职 业 道 德 教 育 。要 求 法 官 在 审 理 案件过程 中 . 够 严肃执法 、 正裁判 , 能 公
站 在执 法 中立 的角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个 人
的 问题
1 业选 用 大 众 化 。长 期 以 来 , 官 . 职 法 的选 择 和 任 用 上 , 没有 统 一 的模 式 , 官 法 职业 的特 殊 性 一 直 被 忽 略 。对 法 官 的 选 任 几乎 无 任 何 诸 如 教 育 背 景 、 业 知 识 、 专 工 作 经 验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使 得 法 官 职 业 和其 他 某 些 职 业 一 样 ,只 是 上 级 的 指 定 或 任 免 , 院 干警 原 来 身 份 复杂 , 数 未 法 多 经 考 试 选 拔 直接 进 入 法 官 队 伍 。

3加 强 道 德 修 养 , 化 法 官 职 业 道 . 强
德 教 育 。 司法 实 践 中 . 官 不 仅应 当将 在 法 法 律 知 识 熟 练 应 用 于 具 体 审判 活 动 中 , 而且还要求 具备一定 的职业 道德水平 。
支学 者 型 、复 合 型 、精 英 化 的 法 官 队 当前 法 官 队 伍 职 业 化 建 设 面 临
训工 作 的好 坏 常 常 关 系 着 法 官 能 否 真 正 公 正 、 效 地 任 职 , 当事 人 更 好 地 排 忧 高 为 解 难 。 长 期 以 来 , 训工 作 常 常 处 于 临 而 培 时 的 、 及 性 培 训 的低 层 次状 态 . 训 常 普 培
常 只流 于 形 式 . 注重 过 场 , 要 走 过 这 个 只 程 序 就 可 以 了 .而 不 管 要 任 职 的 法 官 是

浅谈法官职业化

浅谈法官职业化

浅谈法官职业化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由此可以使我们理解到法官职业化的时限界定不是短时内一蹴而就的,法官职业化要受到政法体制的制约、 经济 发展 制约、 法律 框架的制约,在近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都应是法官职业化的准备阶段。

进一步的说,法官职业化是受相关要素的制约,不仅是法院系统内改革的问题,这是一个 历史 过程,笔者在此文中仅就职业待遇、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环境、职业地位等方面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职业待遇------鸡与蛋孰为先法官的职业待遇在职业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谁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争论颇多,主要集中为两种意见,其一是高薪来养廉,高薪吸引高素质人才;其二是能力贡献与报酬应相对称,现实的法官队伍给予高薪另人难以信服。

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就如探求“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争论下去恐怕不会得到答案,也实在没什么意义。

提高待遇就一定会提升素质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素质不是一朝一夕提高的,就如 中国 足球甲A联赛的职业球员,其收入在国内 体育 界不能说不高,但竞技水平走向世界了吗?相反,从法官职业特殊性看,不提高待遇能保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吗?答案是决对不可能的,二流的环境,三流的待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肯定不能吸引一流人才。

法官手中握有世人心目中具有相当份量的权利,而生活(相当一些老少边穷的基层法院法官)却十分窘迫,这种巨大的反差如何消除,那种近似于“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守护神”“包青天”一直被推崇备至,但也确实是可望不可及的,至少要求每位法官都达到这种崇高的境界,真的很不现实。

因此,适当的、渐次的增加法官的收入,提高他们的待遇,特别是对那些老少边穷的法院予以政策倾斜是十分必要的。

应当逐步改变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拔款的做法,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经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拔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以逐步消除地域的差异及地方财政统筹等原因,造成不同法院之间经费保障的巨大反差。

【最新】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范文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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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XX年7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用正式文件的方式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概念,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发展和推动。

《意见》对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了详细的步署,但笔者认为,由于基层法院工作所具有的特殊规律,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各上级法院相比,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状和困难。

(一)人手少、任务重,审判任务的逐年增加与编制精减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确定法院的编制数往往根据辖区内案件数及案件标的等,基层法院的编制常常偏低。

即使处理同样数量的案件,基层法院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一审案件的工作量要二审案件的工作量大。

这主要由几个因素造成:一是当事人中学历层次、文化素养低的多,法院取证、质证、庭审等工作难度加大。

二是当事人中自然人、私营业主多,自然人财产的隐密性,住所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文书送达、执行等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

三是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多,鸡毛蒜皮的小案子,却常常最为烦琐,耗费审判人员大量的心血。

四是新类型案件多,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

各基层法院减编10%后,原本就处于饱和状态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二)审判人员素质偏低,具体表现在:1、学历层次低,法学理论功底较差,基层法院人员的来源大多为转业军人、社会招干、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由正规院校法律专业分配的大学生人数比例较少,硕士、博士生更是凤毛麟角。

2、部分人审判业务水平较差,虽经自学、函授、党校等学习和各类培训,一部分勤于学习、善于积累经验的人具备了一定的审判工作能力,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由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学习持应付态度,使得他们的业务水平远远达不到现代审判工作对法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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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和渐进式改革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和渐进式改革这种赵良剑2002年7月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标志着中国的法官队伍必将走出大众化模式,迎来职业化时代。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壹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既涉及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于当代中国的重新定位,又涉及人民司法的未来前景;既涉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又涉及走中国特色法官职业化道路的问题;既涉及党的人事、财政政策,又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既涉及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观念更新,又涉及审判权的重组优化和人员分流。

因此,高歌猛进、疾风骤雨的改革方式不适于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历史,立足现实,实事求是,以渐进式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壹、各地各级法院的改革不宜搞“壹刀切”,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改革步子可迈得快壹些,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则从缓为宜。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而且需要广大法官的观念更新和积极参和,但于这俩方面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和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差距均较大。

壹方面,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而法院经费又靠地方保障,因而各地各级法院物质保障方面差距明显,主要表现为东部地区法院和西部地区法院差距大,中高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差距大。

试以法官待遇问题论之,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壹个刚参加工作的书记员年收入超过3万,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壹个有三十年工龄的资深法官年收入不到1万。

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硕士生愿到东部地区法院任书记员的且不罕见,和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法官队伍不稳定的窘境,不仅正规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很少,而且法律人才流失严重。

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抬高法院“门槛”,将可能导致这些地区匮乏人才的矛盾加剧。

另壹方面,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法官思想观念、创新意识也存于较大的差异。

东部地区法官思想解放,富有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强,易于接受先进的司法理念,因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于东部地区法院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

而西部地区法官思想观念相对封闭,创新意识相对较弱,习惯于按部就班,求稳怕乱。

考虑到各级法院的较大差异,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应结合实际情况从缓稳妥进行。

以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为例。

最高法院将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情况等各种因素,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确定各地各级法院法官员额。

确定法官员额后,法官人数将比当下有所减少,壹些人将不能继续担任法官,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将可能出现合议庭难组的问题。

以宜宾市论之,全市几十个人民法庭于编人数大均为5人,由3名法官、1名书记员和1名法警组成,尚能于法庭内部组成壹个合议庭。

但实际上由于审判任务连年上升,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无法组成合议庭、滥用简易程序、合议案件数量偏低的情形普遍存于,审书不分、法官自审自记、书记员办案的现象也屡禁不绝。

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后,这种现象是否有所好转呢?笔者估计,今后全市每个人民法庭确定的法官员额壹般仅为1名,组成合议庭将更为困难。

当然法官可和人民陪审员(笔者认为让非法律人士于法庭上享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显然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相悖)或其他法庭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案件,但且非易事。

不仅人民法庭,就是部分县法院如果不进行配套制度改革(如有学者提出尽量缩减业务庭的设置[1],成均市高新区法院于实践中已?废笈幸滴裢2]),有的业务庭也将面临同样的处境。

有的县法院部分业务庭现只有三四名法官,核定法官员额后可能有1-2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也较为困难。

是否我国所有的人民法庭当下补充法官均需要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且通过录取率极低的统壹司法考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呢?笔者持反对意见。

壹方面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主要为离婚诉讼、邻里纠纷、轻微刑事案件之类,案情简单,标的也小,涉及的法律法规有限,提供给会外语、懂经济、通晓国际惯例的专家型、复合型、精英型法官施展才能的舞台且不大,决定了人民法庭的法官素质不必向中高级法院法官见齐,另壹方面由于人民法庭所处地往往较为偏僻,于现行经费保障体制下物质装备落后,工作环境欠佳,法官待遇偏低,因而不能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已是不争的事实。

笔者主张对人民法庭法官的素质要求不必和中高级法院的法官齐等划壹,日本和英国的实践可资参考。

近邻日本的法院机构包括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其中简易裁判所约有法官810人,占日本法官总人数的36%,其管辖范围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如争议标的9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通常是仅处以罚金或罚款的)。

简易裁判所的法官大均是从地方裁判所的3]耐人寻味的是,作为司法制度中的壹个重要环节,富有法治底蕴的英国壹直保留有非职业化的治安官制度,而且治安官数量大大多于职业法官。

治安官能够由任何人担任,但需要具备优良人品和衡量证据的能力等条件,主要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以及邻里纠纷、家庭婚姻案件、壹般债务等民事案件。

由于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他们于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于有职业资格的法院助理的帮助和建议下,确认事实和适用法律。

[4]从上述事实能够见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且不排除法官队伍的多层次性,非职业化存于于职业化的大格局之中,其中显然存于某种合理性和必然性。

总之,由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办理了占全国80%之上的案件,基层法院是法院工作中的重点,也理所当然地是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重点。

以符合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实际的改革举措逐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促使基层法官的素质得到有效增强,待遇得到有效提高,形象得到切实改善,这应当成为衡量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革成功和否的重要标准。

二、主要由法院系统内部独立完成的改革步子可迈得快壹些,主要涉及法院外部法官待遇、法律法规修订等方面的改革则从缓为宜。

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涉及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中某些十分复杂的深层次问题。

有些改革措施法院系统内部基本能够解决,如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法官的培训制度和惩戒制度等,改革的步子就可迈得大壹些、快壹些。

有些改革措施需要和有关部门沟通,报请领导机关批准制定新的制度或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才能最终解决,就需要从缓。

首先是关于法官的待遇问题。

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官的社会地位崇高,收入稳定而丰厚,明显优于公务员、检察官,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例。

但长时期以来,我国法院无财权,法官的物质待遇按照公务员标准对待,且受当地财政制约,工资、福利等均由法官的行政职级来决定。

虽然从1999年开始,全国各地开展了法官的等级评定工作,但只是徒具形式,且不和待遇挂钩。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2001年6月30日修正的法官法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从人大制订法官法至今已有七年,但第三十四条(修正后的法官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仍是壹纸空文,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

壹方面我国法官队伍数量庞大、素质参差不齐。

据统计,我国法官队伍(具有审判职称者)已有21万之巨,堪称世界之最,大约每6000人中便有1名法官,这和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大约11万人中有1名法官、日本4.3万人中有1名法官相比,我国的法官人数实于是太多了,按占人口比例计算是英国的18倍,是日本的7倍。

法官职业具有大众化的特点,法院“门槛”低,法官素质且不比公务员素质高。

于这种情况下,大幅提高法官待遇不仅国力难支,而且有违社会公正。

另壹方面我国仍有壹支为数不少的检察官队伍,选任标准及物质待遇和法官壹样,也均按照公务员对待,且由地方财政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但国家同样没有出台任何此方面的规定。

法官队伍需要推进职业化建设,检察官队伍亦然;法官队伍需要提高待遇,检察官队伍亦然。

如果于公务员、检察官整体工资水平未提高的前提下,单方面提高法官的待遇必然会遇到来至各方面的阻力。

所以,今后法官队伍的待遇何时提高,提高多少,和检察官、公务员的差距有多大,本质上是国家财富的再分配,牵涉到的问题相当多,也相当复杂,显然当下不是解决的最佳时机。

只有于大幅精简法官数量的前提下,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有效提高的基础上,国家才可能专门就法官的待遇问题作出制度性规定。

所以涉及法官物质保障的改革应从缓,但这且不是说选拔出的法官物质待遇和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完全壹样,目前可考虑用法院自有经费保障法官的物质待遇优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

其次是法律法规的修订问题。

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可是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将是壹个长期的过程,当下正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各地推行的法官职业化改革举措不尽相同,尚无统壹的结论,故修订法律法规的工作应从缓。

如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情况来见,不仅称谓不相同,青岛中院称“助理法官”,房山区法院和浦东新区法院称“法官助理”;而且定位也不相同,青岛中院赋予助理法官壹定的审判权,助理法官属于审判人员,对庭前结案或径行裁判的案件,可和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判,房山区法院则规定法官助理无任何裁判权,法官助理不属于审判人员。

于这样的背景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修订完善的时机显然未成熟。

可是,当下及今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应予以充分考虑。

如最高法院2002年7月30日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相比,已将“审判员”的称谓改为了“法官”。

三、改革初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序列不宜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

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将于法院内部实行大面积的人员分流,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将各司其职,按单独序列管理,不同序列的人员互不交叉。

笔者认为,为了维持法院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且照顾广大法院干警的切身利益,于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相当壹段时期内,对上述序列人员的管理不必泾渭分明。

首先,核定法官员额应允许司法行政处、办公室、政治部(政工科)、研究室等部门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职称的干警参和竞争。

因为这些部门的干警思想人品、法学功底、审判业务俱佳者且不罕见,由于轮岗交流、组织安排等诸多原因而未于审判业务庭工作。

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壹个重要目的是吸引社会的精英从事法官职业,那么让这些法院的精英有机会从事审判工作自然也于情理之中。

其次,于改革初期应允许各序列人员有适当交叉。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书记员晋升法官制度,初分到法院的正规院校法律本科毕业生,甚至硕士、博士,均要先从事书记员工作,以致出现了书记员素质超过法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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