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教程文件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宁政办发[2006]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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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正文:----------------------------------------------------------------------------------------------------------------------------------------------------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宁政办发[2006]170号2006年12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2022南京市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什么新规定

2022南京市公积⾦贷款和提取有什么新规定南京市公积⾦借款跟提取新政最近南京出台的公积⾦借款跟提取新政,让许多朋友都极其关注。
好多⼈都不能再贷公积⾦了,也有好多⼈连提公积⾦还贷,都被禁⽌了,⽓得吐⾎。
⽆论怎样,政策既然出台,⼤家都要遵守。
还是看看南京最新的公积⾦借款跟提取政...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市公积⾦贷款和提取有什么新规定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最新的南京公积⾦借款政策⼀、购房⾸套房1、家庭名下⽆住房,第⼀次运⽤公积⾦借款,⾸付三成,利率基准。
2、家庭名下⽆住房,第⼆次运⽤公积⾦借款,上次公积⾦借款结清,⾸付三成,利率基准。
⼆、购买⼆套房市公积⾦1、家庭名下已有⼀套住房,⾯积⼤于100平⽶或⼈均超过32平⽶,⽆论是否请求过公积⾦借款,都没法请求。
2、有关个⼈理财的论⽂家庭名下已有⼀套住房,⾯积⼩于100平⽶或⼈均⼩于32平⽶,第⼀次或第⼆次请求公积⾦借款,都是⾸付三成,利率上浮10%。
市公对⼈均要求宽松,即使单⾝⼀⼈或夫妇没有孩⼦,房屋⼩于100平⽶,只要这个家庭房屋不到100平,⽆论多少⼝⼈,就能够⽤。
省公积⾦1、第⼀次请求省公积⾦借款,不受家庭名下已有房产套数跟⼈均⾯积制约,⾸付三成,利率基准。
2、第⼆次请求省公积⾦借款,家庭名下已有⼀套住房,⼈均⼩于32平⽶,⾸付30%,利率上浮10%。
⼈均超过32平⽶,限贷。
省公对⼈均要求严厉,⼀家三⼝房屋⼤于96平⽶不⾏,夫妇两⼈没有孩⼦房屋⼤于64平都不⾏,单⾝⼀⼈房屋⼤于32平⽶不⾏,⼈均严厉依照32平⽶算。
三、购买三套房省公: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次运⽤省公的,⾸付三成,利率基准,⼆次运⽤省公积⾦,限贷。
市公:名下已经有两套房,⽆论加起来⾯积⼤⼩,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论是否贷过,限贷。
四、⽤过两次公积⾦,限贷。
五、⽤过⼀次公积⾦,未结清,限贷。
六、组合借款,市公积⾦即使符合⾸套借款条件,若是商业借款被认定为⼆套房以上,商业借款利率要上浮,则公积⾦利率也要上浮。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实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宁金管规[2013]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3.09.22【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宁金管规〔2013〕2号)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3]1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3]1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3]18号)和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会议决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南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南京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实施细则》等5个配套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1: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下属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等场所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条受委托银行应当严格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业务。
南京公积金线上提取条件及流程

南京公积金线上提取条件及流程
职工身份认证后即可办理网上提取申请,目前网上可以办理离退休和支付房租提取申请。
(一)离退休提取申请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已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的职工可以在网上申请。
职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后点击“提取业务-网上退休销户提取登记”,获取并输入手机验证码提交后即申请成功。
(二)支付房租提取申请
职工及其配偶在南京市无产权住房的可以在网上申请。
职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后点击“提取业务-网上租房提取登记”,输入婚姻状况信息、提取金额、手机验证码提交后即申请成功。
(三)购房提取申请
职工及其配偶在南京市主城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网上申请。
职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后点击“提取业务-网上购房提取登记”,输入婚姻状况信息、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号(合同封面的宁房预售合字号)或二手房丘权号(在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其他状况”区域)、提取金额、手机验证码提交后即申请成功。
二、符合哪些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下文是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欢迎阅读!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南京市离职后取公积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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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取现金流程

南京公积金取现金流程
条件:
1、个人购房提取:购买自住房/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首次购房,需满足相关购房条件和面积要求;
2、商业贷款提取:购房贷款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个人,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部分金额还贷,
二、流程:
1、准备材料:购房提取需要准备的材料一般包括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产权证书等;商业贷款提取
需要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的还贷证明/还款支付明细等相关材料;2、填写申请表:前往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3、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好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
4、审核与办理: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条件。
一旦审核通过,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办理提取手续;
5、提取公积金: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的形式将提取金额划入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宁政办发[2006]17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京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6]170号2006年12月27日)第一条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一)被本市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
(二)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三)在本市从业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第三条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照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办理。
第四条个人缴存者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到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的,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户籍在本市其他区的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已在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缴存者,应当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账户转移审核,并持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出具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条个人缴存者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个人缴存者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的规定,按时在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个人缴存者月缴存基数按照个人缴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缴存比例等于本市规定的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加单位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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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下文是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欢迎阅读!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七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第八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提取凭证和期限第十二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应当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九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
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
每年办理一次;(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
第五章提取程序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
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特点性质(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