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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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姚建华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征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拆迁评估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2005第2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的专业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估价对象及分类:房屋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产认定的被拆迁建筑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组成的房地产(简称“被拆迁房屋”)。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非住宅房屋又分为非营业用房和营业用房两类,适应拆迁评估的技术需要,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又划分为若干细类,参见附件一。

第六条估价目的:统一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第七条估价时点: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完全产权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受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九条拆迁区位分区:根据泰州市城市现状,将市区城区和经济开发区按住宅、非营业性用房、营业性用房三种情况,划分为三类拆迁区位及分等分区,划分结果见《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分体系》,作为拆迁补偿评估依托的技术基础。

第十条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构成:是被拆迁房屋(含一般装修)拆迁补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室内装饰装修内容不列入被拆迁房屋评估内容而另行专项评估,也不包含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助费等。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EH322379186CS顺丰:592240017890EA727200367CN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为规范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新区建设,根据《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泰兴市城市新区本次拆迁范围为:东至东三环路;西至济川路 (南二环路北侧 )、羌溪河 (南二环路南侧 );南至南三环路;北至中兴大道。

凡在上述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均适用本细则。

二、拆迁安置方式拆迁安置的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复式住宅房 )和自拆自建。

三、拆迁安置位置l、产权调换成套住宅房安置地点在南二环路北侧、学院路西侧地块和人事局南侧、跃进河北侧地块。

复式住宅房安置地点在济川路南延西侧、跃进河南侧地块。

2、自拆自建自拆自建的安置地点在东三环东侧、南二环路东延北侧规划范围内。

四、拆迁安置方式的选择条件(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安置方式的选择l、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按《泰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从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自拆自建三种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拆迁安置中,复式住宅房安置户数控制在被拆迁地块总拆迁户数的 30%以内;自拆自建户数控制在被拆迁地块总拆迁户数的 20%以内。

3、选择复式住宅房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人口数必须达到 4人以上 (含 4人 ),被拆迁房屋必须具备合法产权,且面积超过 140平方米口被拆迁户人口数的确定按《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拆迁安置中,复式住宅房安置户数和自拆自建户数实行限量安排,由先签约、腾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先行选择,选完为止。

(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安置方式的选择1、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关于印发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基本生活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现将《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征用土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有利于较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农民根本利益,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认真实施。

《试行办法》对相关部门职责、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仔细研读条款,熟悉内容,掌握政策。

要通过座谈会、培训班、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都能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

各地可根据《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时间紧,任务重,情况比较复杂,工作难度较大。

市政府已经成立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到统一指挥,上下协调,有序推进。

国土、劳保、农工、财政、公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泰政规〔2014〕1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4〕13号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5日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房屋被征收后无力购买安置房的实际困难,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共有产权安置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并按一定比例出资,向被征收人定向销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共有产权安置房的供应对象为市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是市区共有产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工作。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共有产权安置房由市、区人民政府通过配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多种方式筹集,布局相对集中,并应当以整幢、整单元方式安置。

其中,新建的共有产权安置房主要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住宅项目中配建。

第六条共有产权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共有产权安置房初始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泰政规[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建立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对全市房屋征收行为进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及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五条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物价、公安、工商、文化、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泰政规[2012]4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泰政规[2012]4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泰政规〔2012〕4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选择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已进入各市、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当年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二)征收评估业务满足承接规定的要求;(三)无不良行为记录;(四)无应当回避的情形;(五)符合市、市(县)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六条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1•【字号】泰政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加强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征收补偿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投资;(二)非财政拨款投资;(三)其他建设资金。

第六条征收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五)前期调查、测算及风险评估费用;(六)评估机构的委托评估费、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七)不可预见费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综合测算征收补偿成本,合理确定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所需的资金数额,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将征收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地划转到征收部门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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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高政发[2009]28号
印发《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科技创业园、永安洲工业园、扬子江医药产业园,驻区各单位,扬子江药业集团、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港务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为规范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及周边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下同)。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在本区城市建设规划控制区(北至宁通公路、南至长江边、西至南官河、东至沿江高等级公路)范围内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补偿面积及安置人口确认
第二条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认合法建筑面积。

第三条区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以“一户一卡”为依据,按照相关政策,逐户核定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及户数,最终核定结果在拆迁现场公示。

第四条“未界定面积”只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且不予安置。

第五条违章建筑(超标准面积)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六条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按照剩余年限占批准年限的比例,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同比例的补偿,且不予安置。

三、拆迁补偿标准
第七条产权调换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安置房最终结算价格
第八条货币补偿金额=(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搬家费
规划、建设、国土、城投、财政、物价等部门及实施单位,在项目编审阶段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每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及同地区商品房市场价,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分指挥部以项目为单位公布实施。

第九条提前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的给予3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的提前交房时间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的,再给予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十条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按照泰建发[2009]2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潢及其他补偿标准按照泰建发[2009]27号文件执行。

银杏树补偿标准按照泰房发[2009]43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泰政办发[2009]3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土地证和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倍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四条土地证和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3倍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五条土地证和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但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被拆迁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正常营业一年以上,至拆迁之日仍在继续营业的,用于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其工商登记、纳税状况、经营现状、经营年限等,按照每经营1年增加不超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倍。

实际营业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的营业面积计算;实际营业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计算。

实际营业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及实施单位成立专业小组逐户核实,经拆迁分指挥部审批后,以项目为单位在拆迁现场公布后实施。

第十六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时,被拆迁人具有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不满5年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增加补偿:不满1年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增加19%的补偿金额、1年以上不满3年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增加17%的补偿金额、3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增加15%的补偿金额。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具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常住户口,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且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的,被拆迁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低于6万元的,拆迁人按6万元补偿。

享受最低补偿的,需在拆迁现场公示,并经拆迁分指挥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有产权争议、权属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仍未明确所有权归属的,由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拆迁补偿经费提存公证,待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履行完备后支付。

四、拆迁安置标准
第十九条安置方式: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拆一还一”,实行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书面承诺自行解决住房并申请要求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需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提供以本人或家庭人口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并在拆迁现场公示,经分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计算提取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款,所在镇(街道)、村不再安排宅基地及安置房源。

第二十条安置面积:原则上以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安置面积。

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建房政策可以批准的建筑面积时,安置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人,并可放宽至建房政策可以批准的建筑面积。

安置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政府公布的安置房价格结算,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同地区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建房政策可以批准的建筑面积时,安置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人,且不大于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

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符合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标准的特殊困难户,享受最低保障面积,但需经拆迁现
场公示,经拆迁分指挥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最低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常住人口最低保障面积
1-2人 60平方米
3人 80平方米
4人及以上 100平方米
最低保障面积内的安置房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结算。

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总额折算成安置面积后,仍低于最低保障面积的,其差额面积签定租赁合同,按照解困房标准收取租金。

被拆迁人经济状况好转后,可仍按照原价取得产权。

第二十二条生活保障: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丧失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照《泰州市高港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五、拆迁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各拆迁项目可参照下列程序实施拆迁:
1.拆迁人申请核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2.冻结办理相关手续;
3.确定评估机构及拆迁实施单位;
4.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公布安置房价格、安置房建安造价、同地区商品房市场价;公布安置方案;
5.入户丈量、登记,核查并公布合法建筑面积;
6.依据拆迁政策计算补偿价款;
7.公布各户拆迁补偿情况;
8.签定拆迁补偿协议,腾空交房;
9.签定安置房合同,结算拆迁补偿款。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科技创业园、永安洲工业园、扬子江医药产业园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试行)由高港区建设局解释。

主题词:征地拆迁补偿办法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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