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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典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4月,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怀恨在心,遂于同年5月16日凌晨,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案件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张某是否有自首情节?三、案件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闯入其家中,并持刀将其杀害,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2)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3)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张某在案发前与李某发生纠纷,怀恨在心,故意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张某是否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在案发后逃离现场,但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逃离现场,但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主动投案,表示愿意接受调查。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持刀杀害李某的事实。

(3)张某投案后没有逃避侦查、审判。

张某在投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没有逃避侦查、审判。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五、案例启示1.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严惩。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某公司职员被告:李四,男,40岁,某市某公司经理案由:合同纠纷二、事实与证据2019年3月,张三与李四所在的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的一台机械设备租赁给李四所在的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赁期满后,机械设备应完好无损地返还给张三。

合同中还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租金两倍的违约金。

2019年4月,张三将机械设备交付给李四所在的公司使用。

在租赁期间,张三发现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故障,多次联系李四要求维修,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直至2019年12月,机械设备故障严重,无法继续使用。

张三再次联系李四,要求其维修或更换设备,但李四仍置之不理。

2020年1月,张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所在的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并要求李四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张三提供了以下证据:1. 《设备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2. 机械设备使用记录,证明设备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3. 与李四的通话录音,证明李四在设备出现故障时推脱维修责任;4. 相关维修费用凭证,证明张三为维修设备已支付的费用。

李四所在的公司则辩称,设备出现故障是由于张三使用不当造成的,且张三在设备出现故障后未及时通知其维修,因此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所在的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四所在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设备,导致设备无法继续使用,已构成违约。

张三要求李四所在的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李四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李四作为李四所在公司的经理,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其在设备出现故障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其行为构成对公司违约行为的直接参与。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陈某在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期间,以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被害人李某发现陈某的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2. 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3. 陈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采取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陈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目的: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骗取客户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客户财物,而非履行合同。

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实际情况,夸大装修质量,以低价揽客,误导客户。

3.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收取客户预付款,却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4. 数额较大: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指犯罪分子在合同诈骗过程中骗取的财物总额。

本案中,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其犯罪数额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 客户支付的预付款: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客户支付了预付款,这部分金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2. 客户支付的装修费用: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故意拖延工期,导致客户支付的实际装修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这部分差额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法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法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5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

2007年,开发商与某市某区政府签订了《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出让面积为10000平方米,出让年限为70年。

2008年,开发商取得了某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始进行项目建设。

2009年,开发商完成了项目建设,并取得了某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某市某规划局发现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开发商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筑设计,擅自修改了建筑设计方案;2.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扩大了建筑面积,超过了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3.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建设。

针对以上问题,某市某规划局依法对开发商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然而,开发商对行政处罚不服,向某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某市某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二)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应当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扩大建筑面积、减少绿化面积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分析1. 开发商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扩大建筑面积、减少绿化面积等。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经过侦查,警方发现李某曾于一个月前在市中心的某商场实施过盗窃行为,遂将其抓获。

经审讯,李某交代了其盗窃的动机、手段和过程。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1. 盗窃动机: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用钱。

他了解到商场内的金银首饰价值较高,且失窃率较低,遂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2. 盗窃手段:李某事先观察了商场布局,选择了人流较少的时段,利用商场内的试衣间作为掩护,趁顾客试衣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了柜台抽屉,盗走了价值10万元的金银首饰。

3. 盗窃过程:李某在作案过程中,多次更换衣物,以避免被监控摄像头捕捉到。

在逃离现场时,他还故意将作案工具丢弃在附近,以掩盖其罪行。

二、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犯罪形态: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曾因被保安发现而中止了盗窃行为,但随后又继续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其中止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因被保安发现而被迫停止。

3. 共同犯罪:在本案中,李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没有发现其他共犯,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本案中,李某是盗窃行为的实施者,因此,其是本案的犯罪主体。

三、案例分析1. 盗窃罪的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盗窃数额较大,因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案例一。

某人因为感情纠纷,持刀将前女友刺伤,导致其受伤。

该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名?请分析其构成要件并给出相应的法律条文依据。

答案,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案例二。

甲某因为经济困难,趁夜深人静,潜入某商店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000元。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甲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案例三。

某公司老板因为欠薪问题,多次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生活困难。

请分析老板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名,并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答案,老板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案例四。

某人因为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受伤。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五。

某人因为个人恩怨,故意放火烧毁他人房屋,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放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有放火的故意;放火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他人住宅或者他人财物。

六、案例六。

某人因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为了偿还赌债,实施了诈骗行为。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案例七。

某人因为报复社会,多次实施爆炸恐怖袭击,造成严重社会恐慌和财产损失。

司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司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25岁,无业。

2019年3月,张三因急需用钱,便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3月15日,张三潜入邻居李四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金项链一条。

李四发现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将张三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案例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三盗窃现金5000元、金项链一条,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刑罚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案中,张三具有以下从重情节:(1)入户盗窃,侵犯他人住宅安宁,社会危害性较大;(2)多次盗窃,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3)盗窃他人财物后,未及时归还,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对张三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3. 案例启示(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本案中,张三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是预防犯罪的重要途径。

(2)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盗窃犯罪。

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盗窃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3)加强家庭教育,培养青少年良好品行。

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家长要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品质,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三、总结本案通过对“张三盗窃案”的分析,揭示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罚裁量以及预防犯罪的重要性。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男,25岁,大学毕业后在一家知名企业担任法务专员。

陈某自入职以来,工作认真负责,深受领导好评。

然而,在一次法律考试中,陈某因为涉嫌作弊被学校查处,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以下是陈某涉嫌作弊的详细情况:1. 陈某在考试前,利用职务之便,向同事索要了一份考试试题及答案。

2. 陈某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拍摄试题及答案,并传送给其他同学。

3. 部分同学收到陈某传来的试题及答案后,将其抄写在草稿纸上,并在考试过程中抄袭。

4. 最终,陈某及其他涉嫌作弊的同学被学校查处,陈某受到了严重的处罚。

二、案例分析1.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作弊?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作弊行为。

”陈某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拍摄试题及答案,并传送给其他同学,明显违反了考场纪律,其行为构成作弊。

2.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陈某在考试前,利用职务之便,向同事索要了一份考试试题及答案,涉嫌构成受贿罪。

3.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表演、播放、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陈某在考试过程中,将试题及答案传送给其他同学,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 陈某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哪些影响?陈某的作弊行为,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损害了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

同时,陈某的行为也损害了学校的教育声誉,给学校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结论陈某的行为构成了作弊、受贿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以下是针对陈某行为的处理建议:1. 对陈某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处分。

2. 对陈某进行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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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案例1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

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

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

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

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问题](1)被告人李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2)如果李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其主观罪过如何认定?[正确答案](1)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

在本题中,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

其目的是为了防盗。

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

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

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2)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

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

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对电网可能致盗窃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对于无辜者可能被电死、重伤则不持希望态度,但如果仅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无辜者误伤、死亡的措施,那么显然属于放任。

结合本案看来,李某在王某触电后还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从而说明李某在主观上只是对盗窃者的伤亡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考点集成]关于正当防卫,还应注意掌握:(一)正当防卫的处理原则。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特别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无过当防卫。

刑法对防卫过当规定了例外情形,《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无过当防卫。

案例2 一罪还是数罪,实质的一罪还是处断的一罪甲乙同在一个单位上班。

甲的女儿与乙恋爱,甲不满,遂告诫乙不要再与其女儿来往,乙不从。

甲产生将乙杀死的念头。

经再三考虑,甲认为毒杀的方法较妥。

乙每天都在单位食堂就餐,甲不愿意毒死别人,就想找一个只有甲一人就餐的机会,甲发现,每周六的夜晚食堂里只有乙一人就餐,就趁此机会投了毒。

当晚乙邀请了十余名朋友共同就餐,结果,造成包括乙在内的6人死亡[问题](1)甲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如果是一罪,是实质的一罪还是处断的一罪,是什么罪?如是数罪,分别是什么罪?(2)对甲的行为的处罚原则是什么?[正确答案](1)甲的投毒行为构成一罪,而且是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在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

其中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具有的特征,司法机关将其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题中,从主观上看,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的死亡,并且对这一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但是对这一结果持不希望发生的态度,并认为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从犯罪对象上看,甲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即乙本人;从客观结果看,造成了多数人的死亡。

因此,甲是在杀死乙的犯罪意图支配下,主观上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但在客观上只是实施了一个投毒的犯罪行为。

在形式上,甲却触犯过失投毒罪、杀人罪两个罪名,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甲只能构成一罪,即杀人罪。

(2)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

[考点集成]关于罪数,应当掌握:(一)罪数的区分标准。

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罪。

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二)特殊一罪的各种情形。

特殊的一罪是指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的情形,除本题所涉及的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之外,还存在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主要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对此我国《刑法》尚无具体规定;对于惯犯我国刑法将反复实施的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而非数罪。

案例3 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

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

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

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

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

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0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

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

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

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

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问题](1)黄、李的行为构成何罪?(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预备、未遂、既遂还是犯罪中止?(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正确答案](1)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枪支而买卖。

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为实施杀人行为而专门购买了枪支,在主观上二人是明知的,在客观上二人实施了购买枪支的行为,因而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黄、李二人因下岗事由而对刘某生恨,进而要将其杀死,并且准备了工具、进行了踩点,其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已经为杀人作准备,因此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劫持航空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

它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本案中,二被告人已经制定了劫机计划,进行了登机试验,准备了劫机工具,因此二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二人的购买枪支的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

二人的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被告人为了实施杀人行为,积极购买了枪支,制定了计划,但是并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所以,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只是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

至于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其理由是:(1)客观上黄、李二人已经实施劫持航空器的准备行为,如购买枪支、购买机票等;并且黄某在尚未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时停止下来,由于黄、二人尚未登机。

所以自然尚未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的劫机行为;(2)从主观看,黄实施预备行为是为了劫持航空器,且其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所以,黄、李二人的行为属于劫持航空器罪中的预备行为。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是:①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活动。

这里的犯罪过程是指从开始劫持航空器到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完成。

②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是自动的,即处于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

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

③行为人停止犯罪具有彻底性。

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行为。

李某在购买机票以后由于惧怕,主动向刘某及公安机关告知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某,其在主观上是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是主动放弃的犯罪。

因此属于犯罪中止。

当然,由于黄、李是共同犯罪,所以作为李某来说,要成立犯罪中止,李不仅要自己中止犯罪,还要劝说同案犯中止犯罪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符合这一条件的要求。

(3)二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

理由是:虽然是黄某先提出犯意,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也作用积极。

共同出资购买枪支、共同出资购买机票、共同策划、共同进行犯罪试验。

所以二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

[考点集成]关于共同犯罪,应当掌握的相关考点包括:(一)共同犯罪的构成问题。

根据《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其成立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协从犯与教唆犯。

对共同犯罪人形式的界定问题频繁出现于考题中。

关于故意犯罪的形态,应当掌握的考点包括:(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界定问题。

(二)对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处罚原则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在城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几个概念的区别。

(1)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2)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3)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案例4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张某,32岁,已婚。

1999年10月,张某到石家庄出差时,在火车上结识了女青年刘某,当张某得知刘某大学毕业尚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时,遂编造自己的名字叫张干,现任三十八军军长,因病先回家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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