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血地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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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苏卫医[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苏卫医〔2008〕20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工作,规范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强化临床用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暂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将其作为保障输血安全的重要措施,加强检查指导,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血液安全。

各医疗机构要重视和加强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改善业务用房和硬件设施,加强技术人员配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业务管理,确保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达到规范要求;要大力推行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规范临床用血,严禁将输血科(血库)业务收入与个人奖金收入挂钩。

承担储血点职能的输血科(血库),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临床用血的指导,完善基层供血网络建设,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及临床用血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情况。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苏卫基妇[2006]30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30号2006年12月19日)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及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职能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规范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合同式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提供技术指导。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

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的通知苏卫医〔2014〕68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规范和加强血液净化技术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已将血液净化技术列入“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该项技术。

二、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避免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忽视医疗安全和内涵质量。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本《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血液净化中心(室)管理,落实血液净化中心(室)的医护人员配置和岗位培训要求,保证血液净化的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设置,充分考虑城郊偏远和广大农村地区血液净化的可及性,满足农村患者的医疗需求。

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在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净化中心(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其暂停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

各地要加强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工作,建立健全质控组织体系和制度,对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净化质量的持续改进。

原省卫生厅《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苏卫医﹝2010﹞6号)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0月17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省医院协会、省肾脏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为规范血液净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血液净化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2•【文号】卫办疾控发[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而且疫情多发生在学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些暴发疫情对于及早作出大流行预警、控制疫情蔓延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指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附件: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南。

一、暴发疫情的报告(一)相关定义。

1、流感样病例: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缺乏其他实验室确定诊断依据。

2、流感样病例暴发: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

3、暴发疫情预警指标: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二)暴发疫情的发现与报告。

1、疫情暴发单位发现达到预警指标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当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苏卫办疾控[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07〕3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及时掌握艾滋病疫情情况,科学准确地分析艾滋病流行形势,进一步落实“四免一关怀”等防治政策和措施,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决定对2007年全国艾滋病疫情进行估计。

根据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印发的《2007年全国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技术指导方案》(卫疾控艾防便函〔2007〕34号),我厅组织制定了《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雷徐金水联系电话:************附件: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方案二○○七年五月十四日附件:2007年江苏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及时准确了解全省艾滋病疫情,进一步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估计截至2007年年底全省现存活的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

二、实施原则(一)使用与2005年疫情估计相同的方法,以使结果与既往具有可比性。

(二)由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牵头,聘请省、市两级的专家组成省工作组,共同参与各市和全省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

(三)尽可能收集使用2005年以来当地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数据资料。

(四)以市为单位进行估计,以本地区数据为主,如本地数据不足,可借用其他地区数据或进行补充调查。

在此基础上进行全省的疫情估计。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一)成立省工作组。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血友病病例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血友病病例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血友病病例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办医[2010]2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3.23
【实施日期】2010.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血友病病例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2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了加强对血友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信息管理工作,保证血友病患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卫生部要求,我省将建立血友病诊疗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定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省级血友病诊疗中心,承担全省血友病诊疗技术的指导和培训以及血友病重症病例的医疗救治,负责全省血友病病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和上报以及收集凝血因子类制品供需信息等工作。

二、在各省辖市指定1所医院为市级血友病诊疗中心,同时也是市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中心,承担全市血友病诊疗技术的指导以及全市血友病病例信息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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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及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苏卫医[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6〕9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学检测中心”原则上应设置在省会城市或省辖市,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一规划,合理设置。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进行设置审批,并按照开展的项目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医学检测中心”的名称由省卫生厅核准。

三、加强对“医学检测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检测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附件:《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一、机构设置1、医学检测中心指以诊断、预防、治疗人体疾病或评估人体健康提供信息为目的,对取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病理学等检验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

2、医学检测中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开展的项目进行注册登记。

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人体标本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提供其检查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包括结果解释和为进一步适当检查提供建议。

3、科室设置:专业科室至少设有标本接收登记室、标本准备室、信息资料室,检验实验室至少设有临床血液体液学、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学、临床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细胞病理学等专业中的3个以上科室。

二、人员配备至少有30名卫技人员。

其中至少有25名具有检测士(包括研究系列、医师系列)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以上14人,含副高以上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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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血
地防)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苏卫办疾控[2014]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3.04
【实施日期】2014.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血地防)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卫办疾控〔2014〕4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省血防所、省精神卫生中心、省口腔卫生指导中心:
现将《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血地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血地防)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血地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健康江苏”建设这条主线,认真对照“十二五”规划目标,采取更加切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强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积极防治血吸虫病、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控与免疫规划管理,落实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建立慢性病综合防控机制和长效管理模式,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水平
1、制定预防接种服务规范要求。

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水平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加大预防接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单位设置,增加预防接种服务频次,加强预防接种安全管理,科学规范地提供预约告知服务,大力开展预防接种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实现“作风进一步转变、服务进一步规范、质量进一步提高”的目标。

2、建立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与鉴定办法》,出台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建立异常反应诊断鉴定和补偿机制,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提高及时报告和快速处置能力。

3、保持高水平接种率。

为全省6岁以下适龄儿童免费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2000万针次以上(其中农村儿童1000万针次),适龄儿童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新建预防接种数字化门诊100个以上。

进一步加强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强化疫情监测,规范开展查漏补种和补充免疫,巩固无脊灰成果,持续推进消除麻疹工作。

4、规范第二类疫苗的接种。

制定《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规范和改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服务,重点解决在告知、预约、收费、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接种
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二、全面抓好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控工作
5、血吸虫病防治。

落实查灭螺、查治病各项措施,进一步压缩钉螺面积,降低钉螺密度。

加大疫情监测和防急感力度,做好沿江重点地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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