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与索赔

合集下载

建工险案件索赔所需资料

建工险案件索赔所需资料

建工险案件索赔所需资料概述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各种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为了能够顺利进行索赔程序,索赔方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资料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损失的大小。

本文将介绍建工险案件索赔所需的常见资料。

1. 事故报告在事故发生后,索赔方首先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的简要描述。

•事故现场的照片或视频,以便保险公司了解事故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措施,如救护伤员、报警等。

2. 保险合同和索赔申请索赔方需要提供相应的保险合同以及索赔申请。

保险合同中应包含以下重要信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

•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金额。

•事故责任的约定。

索赔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被索赔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

•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损失的详细描述。

3. 相关证据为了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损失的大小,索赔方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如果有目击者,索赔方应尽量采集目击者的证言,并将其提供给保险公司。

•医疗证明:如果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索赔方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包括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医药费用凭证等。

•资产损失证明:如果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索赔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如购买发票、维修费用凭证等。

•监控录像或摄像头录像:如果事故现场有监控录像或摄像头录像,索赔方应尽量保存录像,并提供给保险公司。

4. 报案材料索赔方还需要提供报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的证明,如报案记录、接警号等。

•相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如公安局、安监局等机构对事故进行的调查报告。

•社会保险或职工保险的相关资料,如工伤保险金发放证明、残疾鉴定证明等。

5. 其他辅助资料除了上述常见的资料之外,索赔方还可以提供以下辅助资料来加强索赔的可信度:•施工合同和付款凭证:如果事故与施工合同有关,索赔方可以提供施工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建设工程保险与索赔

建设工程保险与索赔

建设工程保险与索赔第一部分、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第一节、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第二节、FIDIC合同规定第三节、国际银行项目规定第四节、一般投保程序、投保原则和保险类型的选择第五节、投保人与投保标的第六节、确定保险期间第七节、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第八节、免赔额的设定第九节、选择工程保单第十节、确定使用条款第十一节、优化投保方式第十二节、工程保险索赔第二部分、保险索赔案例第一部分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工程保险投保是指投保人承包商、业主或其他相关建设主体根据项目风险的实际;在作出保险安排计划;确定标的、选择条款和确定保险人的赔偿条件后;向保险人提交保险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保险按照一定程序作出承保决定后;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整个活动过程..工程投保方案的制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这是投保的基本前提;为此;先介绍有关法律、合同对工程保险投保的规定;然后按照投保的一般程序介绍有关的内容..第一节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一、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1998年3月颁布的《建筑法》第48条和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都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二、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保险的安排规定国家开发银行于1999年10月颁发的《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贷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借款人或工程承包人等应根据风险情况投保..险种包括建筑安装一切险、综合财产险;借款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自行采购原材料、设备的;应要求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办理产品制造、运输等履约环节的保险手续..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1999年12月;原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0条规定:1、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材料和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二节FIDIC合同规定工程项目在实施前需要购买何种保险;一般是在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由业主和中标承包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分担和保险的安排最终会反映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辑出版的工程合同标准格式是受世界工程界广泛认可的合同范本;其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担、保险购买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工程界也开始结合国际化的工程外资参与工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工程使用或推广这一合同条款..一、FIDIC合同简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9年出版了4版合同标准格式;包括:《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款》、《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和《简明合同格式》..1、《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通常由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该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某些部分..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款》推荐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通常由承包商按照业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任何组合..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适用于移交钥匙方式提供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通常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即可运行..4、《简明合同格式》推荐用于资本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施工;但这种格式也可以适用于部分或全部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合同..二、FIDIC合同的风险分担原则FIDIC合同条款按照“近因易控”即“谁能最有效地防止和谁最能方便地处理风险就由谁来承担风险”的原则;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分摊风险..由最有能力承担某项风险的一方承担此风险;显然可以有效地降低整个风险成本;从而降低合同的总造价..在施工阶段;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情况为:1、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及政策控制、业主自身行为以及业主控制的行为产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如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物价上涨、后续立法、设备采购等..2、承包商承担自身行为风险;如报价、施工方法及工艺、劳务及材料采购等风险..3、对于地质勘查和工程设计产生的不明的地质条件及设计错误风险;要根据工程合同的情况而定;如果采用《施工合同条件》;工程设计和勘察是由业主委托承包人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则对承包商而言;查明地质;设计合理是业主应尽的义务;因而应由业主来承担最为合理;如果采用“交钥匙”合同;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显然应由承包商承担技术风险包括施工技术风险更为合适..4、因为财产的所有者最愿意保护自己的财产;也最容易管理自己的雇员;所以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对财产的损害责任按所有权分担;对人身的伤害按雇佣关系分担最为合理..5、鉴于风险无法消除和避免;当事人承担灾害损失的能力有限;FIDIC条款规定;承包商应以合同工程、业主材料及设备、承包商自身设备为标的;将自然风险及其行为风险向保险公司专业;以增强合同双方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同事保障业主利益不受承包商不良行为或过失的损害..6、即使在EPC合同下;业主肯定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战争、恐怖主义和类似风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风险等..但对合同双方来说;在签订合同前;讨论其他风险分担方案常常是可能的;有时是明智的..在BOT项目下;通常是一揽子谈判;在EPC合同条件下;一般由项目发起人与EPC承包商协商的交钥匙施工合同规定的风险分配方案;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便在组成整个项目的各类合同间对所有风险的最终分配进行通盘考虑..三、《施工合同条件》对风险分担和保险的安排1、风险分担㈠承包商的风险责任⑴承包商应对由于自己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业主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风险责任..⑵由于承包商自己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或由于承包商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承担风险责任..承包商应从开工之日起;承担照管工程及货物的全部责任;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根据合同规定视为已颁发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职责应移交业主..如果对某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已颁发或根据合同规定视为已颁发接收证书;则对该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职责届时移交给业主..也就是说;在整个施工期内;承包商应该对工程本体及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承担照管责任的风险..如果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由于业主的风险意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和损害;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要求..㈡业主的风险责任首先由于自己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承包商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风险责任;其次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为复原由于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而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其他工程部分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以及业主已接收的工程部分;承担风险责任..但如果本条款已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此责任..下列风险造成的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工程延期;应由业主承担:⑴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⑵工程所在国内部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权或内战;⑶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动或混乱;⑷工程所在国内部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引起的除外;⑸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⑹除合同规定以外;业主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⑺由业主人员或业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作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⑻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期望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过采取足够预防措施应对的任何自然力作用..2、保险安排在这里;“应投保方”是指按照承包商中标时与业主协商确定的对办理并保持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负责任的一方..㈠应就工程和承包商设备办理的保险⑴“应投保方”应为工程、生产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全部复原的费用;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⑵“应投保方”应维持该保险在直到颁发履约证书的日期为止的期间继续有效;以便对承包商应负责的;由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某项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承包商在任何其他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⑶“应投保方”应对承包商设备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对每项承包商的设备;该保险都应从该设备运往现场的过程起;直到其不再需要作为承包商设备为止的期间保持有效..㈡其他规定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上述各项保险: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应由共同有权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各方联名投保;保险赔偿金额在各方间保有或分配;唯一的用于修正损失或损害;应对未列入“业主的风险”中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险;还应对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工程的另一部分而造成工程某一部分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于“业主的风险责任3、7、8项”所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每种情况下都不包括按商务合理条件不能投保的风险;其每次时间的免赔额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如果没有规定此数额;本项不适用;但可以不包括下列部分的损失、损害及复原:⑴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单保险保障应包括不属于下属项所述情况的;由上述缺陷状况直接导致损失或损害的任何其他部分;⑵为恢复由于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而处于有缺陷状态的其他工程部分;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⑶业主已接收的工程部分;但承包商对其损失或损害应负某种程度的责任时除外;⑷根据《施工合同条件》“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不在工程所在国的货物..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应投保方”应为可能由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比国内在履约证书颁发前发生的任何物质财产上述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规定的被保险物品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下述“承包人员的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员除外的死亡或伤害;办理每项责任保险..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本款规定的各项保险:1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2应由各方联合名义投保;3保险范围应扩展到由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的业主财产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规定的被保险物品除外的所有损失或损害的责任;4但可以不包括以下事项引起的责任:①业主具有的在任何土地上面、下面、范围内或传过它实施永久工程;以及为了工程占用该土地的权利;②由承包商履行施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义务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损害;③“业主的风险”列举的某项原因;但可以按合理商务条件得到保险的范围除外..㈣承包商人员的保险:承包商应对其雇佣的任何人员或其他任何承包商人员的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引起的索赔、损害、损失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办理并维持保险..此类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施工的整个期间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对于承包商的雇员;此保险可以由分包商投保;但承包商应对其符合本条款的规定负责..四、《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对风险分担和保险购买的安排这里主要介绍EPC与《施工合同条件》中安排的不同点..1、风险责任㈠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承包商的风险责任与《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在《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能参加一部分设计;而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中工程设计一定是由承包商完成的..所以;此处承包商应对所有设计责任风险负责;而不是像《施工合同条件》中仅对其设计的工程部分的设计风险负责..㈡业主的风险责任..在《施工合同条件》中;“业主的风险”为8项见前文;而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中业主承担的风险仅仅是前5项..2、保险安排当承包商为应投保方时;应按照业主批准的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㈠工程和承包商设备保险..“应投保方”应维持保险在直到颁发履约证书的日期为止的期间继续有效;以便对承包商负责的;由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某项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承包商或分包商在任何其他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完全相同..㈢承包人员的保险..与《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安排完全相同..第三节国际银行项目规定在国际工程项目建设中;常常遇到工程保险人在项目贷款人和业主的压力下扩展工程保险单以保障贷款人或银行的利益;保险经纪人一般会要求保险人就此接受一些额外的条款;例如:被保险人、银行/贷款人条款;损失收款人;违约条款;无辜的未如实告知人条款;不可无效条款等..一、传统的融资方式与工程保险采用传统的融资模式即股东融资模式建造工程;工程保险是为标的物——工程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的可能的物质损失提供的保险;被保险人包含了所有参与工程的保单列明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以及业主;但并不一定包含贷款人;因为贷款人在项目失败的情况下可以向项目的发起人追索..按照FIDIC合同条件;承包商有义务为承包工程投保;而且此工程应由承包商和业主联名投保..承包商为了所有可能在项目工地参与项目的各方的利益;与保险人协商保险范围..显然承包商接受了所有各方的委托来确定工程保险事项;这在“合同条件”中属于约定职责范围..承包商自动承担了一定的向保险人告知必要承包信息的责任;以及将可能收益与保险单全部条款和保证向参与各方传达的责任..保险人只需与设计施工总承包商或业主一方商谈及处理保险事宜;不需要知道另外还有哪些承包商、分包商最终可能会受益于此保险单;这些承包商或分包商与总承包商或业主即保单持有人商讨保险事宜..保单持有人唯一地负责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且有权收集各方的风险事故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单持有人也是与保险人商谈保险单修改和批单事项的负责人..二、项目融资方式的变化与工程保险项目融资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后;例如PPP、BOT等融资方式的运用;工程保险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在现代项目融资方式的框架;一般会组成一个项目公司来负责建设和运营这个项目;项目公司的股份由各个项目发起人共同拥有;项目建设的部分资金来源于一个银行“辛迪加”指为某一个大型项目提供贷款而由多个银行组成的财团..“辛迪加”的贷款要靠项目完成后产生的运营收益来偿还;项目建设的另一部分资金则由项目发起人提供..任何一个项目都涉及众多的风险;风险大部分将在项目发起人和贷款银行间分配;这些风险包括项目不能按时完工或根本不能按时完工以及不能及时拿到或者需要昂贵的成本才能拿到政府对项目的核准或许可的风险..尽管借款方和贷款方的借款合同已经力图有效地转移双方项目有关的风险;但贷款人仍然希望将转移至借款方的风险进一步转移到第三方;如保险公司身上..交钥匙合同就可能是项目融资建设最流行的合同形式;这种合约的优点是项目的设计和建造由一方负责;项目的完成风险由业主和设计建造总承包商两者分担..通常;总承包商尽力转移项目各方业主、设计商、营造商、供应商、分包商等所承担的与项目有关的风险;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都约定:承包商不应局限于自己的或业主的责任和义务;将工程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投保工程保险..三、贷款人向保险公司转移风险一般有三方参与以项目融资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他们是贷款人或银行、业主或单一目标的项目公司、总承包商..传统的保险方式解决了后两项的风险问题;而对于解决贷款人或银行的保险利益就显得不够充分..具体讲;在目前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中;虽然项目公司业主和总承包商通常在保险单中会作为指定被保险人;但贷款人或银行在保险单中的地位有时并不明确;因此;贷款人的目标就是要使自己进入保险合同;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达成某种默契;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情况下;银行可以无须依靠某一指定被保险人的帮助;就可以实施保险索赔..换言之;贷款人希望尽可能少地依靠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条款的规定;避免因某一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规定而损害自己依据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能力..四、与贷款人利益有关的保险条款1、被保险条款..工程保险中一般讲工程参与各方都作为“共同被保险人”..这样每个被保险人将以同样的态度和范围使用保险;就像使用分别的单个保单一样..所以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工程承保的信息和共同遵守合同是公平和符合逻辑的..提供承保信息是指每个被保险人分别承认保险人是基于一定的被保险人提供的承保信息而同意签订保险合同的;并且向保险人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充分性..共同遵守合同是指任一被保险人或多个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保险单所有的条件、保证和其他条款及规定得到了所有被保险人的履行和遵守..2、损失收款人条款..也称第一受益人条款..简单地说;损失收款人条款就是在保单中指定的作为保险单下保险赔款的合适的接受者..如果将贷款银行作为损失的收款人第一受益人其影响是:保险人可以通过向贷款银行而不是保险单持有人支付赔款来履行其赔偿责任..其措辞一般为:“经投保人要求;本公司特此同意;如上述保险单所保的标的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本公司将首先支付给贷款银行..但以其对受损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为限;支付后如有余额将支付给被保险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是保险人在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之前;首先要争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只有贷款银行不同意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时;才将赔款支付给贷款银行..3、不可无效条款Non-Vitiation..Vitiation是使失效或使无效的意思..所以Non-Vitiation是指权力使之失效或无效的意思;即不可无效..在工程保单中;如果保险人接受不可无效条款;就意味着所有的条件和保证在不可无效条款的作用下都作废了..也就是说;某一被保险人违反保单的条件、保证或其他规定并不使保单对其他被保险人失效;而仅仅是对此违约被保险人失效..显然;此条款违反了上面提到的“共同遵守合同”即任一被保险人或多个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保单所有的条件、保证和其他条款和规定得到了所有被保险人履行和遵守..此条款显然对保险人不利;不可无效条款的内容大致包括:如果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这些被保险人是作为独立的实体在运作;则保险保障对每个被保险人都采用完全相同的态度和相同的程度;就像将单独的保险单本别签发给每一个被保险人一样个;前提是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承担的总责任不超过保险金额;不超过赔偿限额;也不超过保险单所附备忘录和批单确定的限额..在被保险人欺诈、情况误告、情况未报或违反任何保证或合同条件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此被保险人就损失提出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的欺诈、情况误告;情况未报或违反任何保证或合同条件的行为就本条款而言都是使合同无效的行为..然而;此条款同意:一个被保险人使合同无效行为将不会影响其他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没有实施使合同无效行为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有实施使合同无效行为的一方;其可保利益才不能获得赔偿..五、贷款人的不可无效保险贷款人也可以通过一个单独的“贷款人的不可无效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保障必须特别承保;其主要规定是:1、被保险人:只有贷款人自己;2、保险金额:与本身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总合同金额相同;3、保险期限:施工期加试车期如有;4、非公开机密:本保单不能够向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主险的任何其他被保险人公开;5、启动扳机:突然的意外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以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保单下由于某被保险人违约造成的全部或部分的保险单责任无效通常由法院确定;6、赔偿:基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并使用所有的免赔额、赔偿额等;7、赔偿限额:实际损失的赔偿限额可能是在主保单下不能获得赔偿的索赔部分;8、追偿权:对使合同无效方的追偿权..贷款人的不可无效保险条款的意义在于:在原来的保单下;由于任何一个被保险人或其他多个被保险人采取使合同无效的行为;致使保险人不再对保单所有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原保险单下;项目保险单不能扩展至就任何损失或损害赋予贷款人在保单下获得任何赔偿的权利..现在;通过增加损失收款人条款和不可无效条款;保险单不但赋予贷款人直接接受保险赔款的权利;而且即使。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规定一、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背景意义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减少建设工程项目风险、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成果质量、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市场化和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

受益方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方等各方。

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制度构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构建涉及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合同、保险索赔、硬件保障等内容。

具体包括建设工程保险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依法设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设立建设工程保险管理机构、建设工程保险监督机构以及建设工程保险合作机构。

1.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建筑工程项目的主体、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方等各方。

2.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施工风险责任、质量责任、设计责任、监理责任、投资方责任、人身伤害责任、财产损失责任等。

3.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范围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害险、财产损失险、法律责任险等。

4.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需要购买的保险金额。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水平,确定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5.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水平,确定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的利益。

6.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合同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和建设工程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为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范围、保险索赔等内容。

建设工程甲方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甲方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甲方保险制度一、总则1. 本保险制度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甲方的保险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得到合理控制和妥善处理。

2. 甲方应根据自身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规模、风险特点和管理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

3. 本保险制度适用于甲方所负责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各类工程项目。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应确保工程项目的基本保险覆盖,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2. 工程一切险应对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进行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备、材料等。

3. 第三者责任险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甲方应根据项目特性,考虑增加其他附加保险,如施工机具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职业责任险等。

三、保险购买1. 甲方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保险购买工作,并确保保险期限覆盖整个工程建设周期。

2. 甲方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专业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保险条款和保费。

3. 甲方应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险管理1. 甲方应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保险事务,包括保险购买、索赔等。

2. 甲方应定期对保险情况进行审查,确保保险保障与项目风险相匹配,并及时调整保险策略。

3. 甲方应建立健全的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所有保险单据、合同和相关文件。

五、保险索赔1.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索赔。

2. 甲方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3. 甲方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赔偿事宜,并确保赔偿金用于相应的损失恢复。

六、附则1. 本保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甲方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甲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建设工程一切险理赔流程

建设工程一切险理赔流程

建设工程一切险理赔流程一、理赔流程的背景与意义建设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其作用在于在工程发生意外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条款,对保险事故进行理赔,以确保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申请理赔1.报案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施工单位首先需要向保险公司报案。

报案时需要提供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损失程度等相关信息,以及其他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或照片等。

2.受理案件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会派出专业的理赔人员,对报案进行受理。

理赔人员会核对报案相关信息,并与工程项目相关责任方进行联系,了解事故细节、事故责任等情况。

三、理赔调查与定损1.理赔调查保险公司会安排理赔人员进行现场调查,通过勘察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

理赔人员会与工程项目责任方进行面谈,收集证据材料,以便对事故进行评估和处理。

2.定损定损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损失进行估算和评估。

理赔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保险条款,对工程项目损失金额进行合理的估算,并形成定损报告。

投保人或施工单位也可以提供自己的定损报告作为参考。

四、理赔决定与赔款支付1.理赔决定理赔决定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和定损报告,决定是否给予赔付并赔付金额的依据。

理赔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条款,审核定损报告并作出理赔决定。

2.赔款支付保险公司在作出理赔决定后,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相应的赔款。

投保人或施工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银行账号和相关身份证明等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款支付。

五、理赔后的附加工作1.跟踪赔款投保人或施工单位在收到赔款后,应及时核对赔款金额是否与理赔决定一致,并进行记录。

如有问题或疑虑,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和核实。

2.责任追究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

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选择与理赔

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选择与理赔

风险,包括工人经验不足、施工工艺不善、材料缺 陷、设计 错误 、新 型设计 、新型材料等 ;道德风险 ,包括管理不善 、 安 全生产 措施不 落实 、劳资关 系恶化 、工地社 会环境 恶劣
等。
补充受损项 目的资金外 ,还 要赔偿 受害者 的生命财产。为 了
能 够 让 企 业 既能 安 心 地 进 行项 目建 设 ,还 能 在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时 将 损 失 降 到 最 低 ,除 进 一 步 规范 工 程 项 目建 设 的各 种 安 全 措 施 外 ,对 工 程 建 设 项 目进行 工程 保 险是 一 条 行 之 有 效 的 途 径 ,值 得 关 注 。 由于 项 目建 设 的形 式 多 种 多样 ,这 里 仅 对 目前 大 家 普 遍 认 可 的总 承 包 项 目建 设 进 行说 明 ,其 它形 式 的项 目建 设 保 险
建 设 单 位 通 称 为 “ 户 ” ) 过 考 察 、 资格 审 查 和 公 开 招 标 用 通
或邀请招标 ,根据评标结 果选定一 家工程公司 ,将项 目的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委 托 给 一 家 有相 应 资 质 的工 程 公 司 ( 称 “ 简 承 包 商 ” ), 由该 承 包 商 负 责项 目的设 计 、 采 购 和 施 工 ,待 完
按统一的整体考虑更好。 除了建筑工程 险和安装工程 险外 ,第三者责任险也是在
项 目建 设 中必 不 可 少 的 ,它 是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险 的附 加 险 。 所
成项 目的施工工作 ,各项指标经用户考核合格后 ,将承包的
工 程移 交 给 业主 运 行 。
谓 的第三者责任险 ,是指在项 目建设期 间,因在项 目施工现 1工程保险的概念 . 工程保 险是针对工程项 目在建设过程 中可能 出现的因 自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保险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完工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特编制本保险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保险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保险事宜。

三、保险管理机构1. 建立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保险管理制度,并审核和监督全面的保险事务。

2. 建立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保险业务的管理和实施。

四、建筑工程保险范围1. 工程施工期间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工程全損保险、工程设备保险等。

2. 工程竣工后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物物业保险、建筑物维修保险等。

五、保险责任限额1. 工程施工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人每事故不低于100万。

2. 工程全損保险责任限额为基本保额的三倍。

3. 工程设备保险和建筑物物业保险责任限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保险费用支付1. 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并计入工程总造价。

2. 工程施工期间的保险费用支付时间为开工前一周。

3. 工程竣工后的保险费用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

七、保险合同管理1.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应当与施工合同一并签订。

2.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

3. 保险合同中应当约定索赔方式、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等事项。

八、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工程施工意外时,应立即报保险公司,并启动理赔程序。

2. 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出理赔决定,并按约定赔付相应的款项。

3. 工程竣工后如发生建筑物物业损坏事件,建设单位应立即报保险公司,并启动理赔程序。

九、保险资金管理1. 保险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建筑工程保险资金账户进行核查,确保资金安全。

十、保险监督管理1. 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对建筑工程保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报告保险管理委员会。

2. 保险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对建筑工程保险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十一、附则1. 本保险管理制度由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保险索赔时效

保险索赔时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

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民法典律制度。

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

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

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条款36。

2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三峡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66。

2条规定:"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失后28天内,向合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书面通知,均可视为受害方放弃索赔的主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fidic条款)53。

1条也规定:"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28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353。

4条同时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能由工程师核实估价。

"所谓索赔时效,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此项请求权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将失去此项请求权。

法律之所以设定索赔时效,目的在于督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行使权利,促使保险人尽早赔付保险金,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

原《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虽对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分别作出了规定,即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保险与索赔第一部分、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第一节、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第二节、FIDIC合同规定第三节、国际银行项目规定第四节、一般投保程序、投保原则和保险类型的选择第五节、投保人与投保标的第六节、确定保险期间第七节、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第八节、免赔额的设定第九节、选择工程保单第十节、确定使用条款第十一节、优化投保方式第十二节、工程保险索赔第二部分、保险索赔案例第一部分工程保险与索赔实务工程保险投保是指投保人(承包商、业主或其他相关建设主体)根据项目风险的实际,在作出保险安排计划,确定标的、选择条款和确定保险人的赔偿条件后,向保险人提交保险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保险按照一定程序作出承保决定后,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整个活动过程。

工程投保方案的制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这是投保的基本前提,为此,先介绍有关法律、合同对工程保险投保的规定,然后按照投保的一般程序介绍有关的内容。

第一节国内法律、示范文本相关规定一、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1998年3月颁布的《建筑法》第48条和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都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保险的安排规定国家开发银行于1999年10月颁发的《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贷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借款人或工程承包人等应根据风险情况投保。

险种包括建筑(安装)一切险、综合财产险;借款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自行采购原材料、设备的,应要求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办理产品制造、运输等履约环节的保险手续。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1999年12月,原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0条规定:1、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材料和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二节FIDIC合同规定工程项目在实施前需要购买何种保险,一般是在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由业主和中标承包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分担和保险的安排最终会反映在工程承包合同中。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辑出版的工程合同标准格式是受世界工程界广泛认可的合同范本,其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担、保险购买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工程界也开始结合国际化的工程(外资参与工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工程)使用或推广这一合同条款。

一、FIDIC合同简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9年出版了4版合同标准格式,包括:《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款》、《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和《简明合同格式》。

1、《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通常由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该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某些部分。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款》推荐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通常由承包商按照业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任何组合。

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款》适用于移交钥匙方式提供工厂或类似设施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通常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即可运行。

4、《简明合同格式》推荐用于资本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施工,但这种格式也可以适用于部分或全部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合同。

二、FIDIC合同的风险分担原则FIDIC合同条款按照“近因易控”即“谁能最有效地防止和谁最能方便地处理风险就由谁来承担风险”的原则,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分摊风险。

由最有能力承担某项风险的一方承担此风险,显然可以有效地降低整个风险成本,从而降低合同的总造价。

在施工阶段,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情况为:1、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及政策控制、业主自身行为以及业主控制的行为产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如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物价上涨、后续立法、设备采购等。

2、承包商承担自身行为风险,如报价、施工方法及工艺、劳务及材料采购等风险。

3、对于地质勘查和工程设计产生的不明的地质条件及设计错误风险,要根据工程合同的情况而定,如果采用《施工合同条件》,工程设计和勘察是由业主委托承包人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则对承包商而言,查明地质,设计合理是业主应尽的义务,因而应由业主来承担最为合理;如果采用“交钥匙”合同,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显然应由承包商承担技术风险(包括施工技术风险)更为合适。

4、因为财产的所有者最愿意保护自己的财产,也最容易管理自己的雇员,所以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对财产的损害责任按所有权分担,对人身的伤害按雇佣关系分担最为合理。

5、鉴于风险无法消除和避免,当事人承担灾害损失的能力有限,FIDIC条款规定,承包商应以合同工程、业主材料及设备、承包商自身设备为标的,将自然风险及其行为风险向保险公司专业,以增强合同双方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同事保障业主利益不受承包商不良行为或过失的损害。

6、即使在EPC合同下,业主肯定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如战争、恐怖主义和类似风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风险等。

但对合同双方来说,在签订合同前,讨论其他风险分担方案常常是可能的,有时是明智的。

在BOT项目下,通常是一揽子谈判,在EPC合同条件下,一般由项目发起人与EPC承包商协商的交钥匙施工合同规定的风险分配方案,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便在组成整个项目的各类合同间对所有风险的最终分配进行通盘考虑。

三、《施工合同条件》对风险分担和保险的安排1、风险分担㈠承包商的风险责任⑴承包商应对由于自己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业主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风险责任。

⑵由于承包商自己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或由于承包商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承担风险责任。

承包商应从开工之日起,承担照管工程及货物的全部责任,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根据合同规定视为已颁发)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职责应移交业主。

如果对某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已颁发(或根据合同规定视为已颁发)接收证书,则对该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职责届时移交给业主。

也就是说,在整个施工期内,承包商应该对工程本体及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承担照管责任的风险。

如果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由于业主的风险意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和损害,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㈡业主的风险责任首先由于自己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承包商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风险责任;其次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为复原由于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而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其他工程部分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以及业主已接收的工程部分,承担风险责任。

但如果本条款已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此责任。

下列风险造成的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工程延期,应由业主承担:⑴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⑵工程所在国内部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权或内战;⑶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动或混乱;⑷工程所在国内部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引起的除外;⑸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⑹除合同规定以外,业主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⑺由业主人员或业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作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⑻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期望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过采取足够预防措施应对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2、保险安排在这里,“应投保方”是指按照承包商中标时与业主协商确定的对办理并保持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负责任的一方。

㈠应就工程和承包商设备办理的保险⑴“应投保方”应为工程、生产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全部复原的费用,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

⑵“应投保方”应维持该保险在直到颁发履约证书的日期为止的期间继续有效,以便对承包商应负责的,由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某项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承包商在任何其他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

⑶“应投保方”应对承包商设备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

对每项承包商的设备,该保险都应从该设备运往现场的过程起,直到其不再需要作为承包商设备为止的期间保持有效。

㈡其他规定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上述各项保险: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应由共同有权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各方联名投保,保险赔偿金额在各方间保有或分配,唯一的用于修正损失或损害;应对未列入“业主的风险”中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险;还应对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工程的另一部分而造成工程某一部分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于“业主的风险责任(3)、(7)、(8)项”所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每种情况下都不包括按商务合理条件不能投保的风险,其每次时间的免赔额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如果没有规定此数额,本项不适用);但可以不包括下列部分的损失、损害及复原:⑴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单保险保障应包括不属于下属项所述情况的,由上述缺陷状况直接导致损失或损害的任何其他部分);⑵为恢复由于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而处于有缺陷状态的其他工程部分,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

⑶业主已接收的工程部分,但承包商对其损失或损害应负某种程度的责任时除外;⑷根据《施工合同条件》“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不在工程所在国的货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