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第2号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第2号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第2号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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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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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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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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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由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制定,明确编制内容、深度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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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条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6—

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送的,可以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相关省级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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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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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三十条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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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第三十三条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的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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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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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五章项目备案

第三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四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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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四十三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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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城乡规划、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四十八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14—

信息,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第五十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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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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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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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降低或撤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六十二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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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省级政府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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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615831631.html,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2017年最新版)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3年4月3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为加强建筑标准设计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建筑标准设计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标准设计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筑标准设计是建筑标准化的组成部分,是加速建筑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它对缩短设计和建设周期,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节约建

材和能耗,提高工程综合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都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建筑标准设计属于建筑产品标准化的范畴。这种标准产品的设计,是从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出发,对不同自然资源、施工水平与产品结构,进行统一考虑和综合处理,使使用、设计、施工等方面均得到好的经济效益,从而形成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建筑标准产品的技术文件。 第三条建筑构配件(包括建筑、结构和建筑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项目等的设计,凡是通用性强而又具备条件的,都应编制建筑标准设计,并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上述各种建筑标准设计均应彼此配合,特别是成套的民用建筑标准设计,应建立在统一模数协调、统一接缝做法和配套的标准构配件的基础上,满足建筑多样化的需要。 第四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技术和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应大力发展地方通用的建筑标准设计。全国通用的建筑标准设计重点应放在具有普遍意义、技术难度较大而又必须在全国统一的项目上,以及属于指导性的技术文件。各类建筑标准设计,要相互协调,并都应以高质量作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标准2017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家标准GBT 5035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标准2017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家标 准GBT 50353 2017年新《建筑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已经实施。新版规范变化非常大大,对当前很多“偷面积”的绝招有秒杀力,为让从事房地产研发工作的朋友不违反规范,不触红线,尽可能的偷面积。学赛网专家对《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进行逐条解读,希望大家喜欢:2017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13本规范主要内容技术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

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建筑类术语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0.2 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2.0.5 建筑空间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2.0.8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的房间。2.0.10 架空层stilt 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11 走廊corridor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2.0.12 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2.0.13 结构层structure layer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2.0.14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

2017年最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2017年最新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2017年8月13日) (1)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止法》(1997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2)主要规范、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2006)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2006) 《盘柜及二次线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50214—2001);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施工质量验规范》 (GB50302-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05-2012)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

2019年建筑工程常用规范图集整理汇总

第一部分:居住建筑相关资料一、基坑第一步土开挖指导 GB50026-2007 1、《工程测量规范》GB 50202-2018 、《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JGJ 311-2013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3GB50497-2009 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SL21-2015 5、《降水量观测规范》JGJ120-2012 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二、桩基进场施工部署指导JGJ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1GB 50202-2018 、《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JGJ94-2008 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106-2014 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三、塔吊安装施工部署指导JGJ196-20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1 四、验槽施工部署指导 2018 -GB50202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五、防水施工部署指导GB_50108-2008 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2GB50208-201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 298-2013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3GB50207-20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4. 六、木工施工部署指导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2、《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

3、《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 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6、建筑施工计算手册(第四版)(8脚手架工程) 7、《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8、《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9、《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程》JGJ162-2008 七、主体结构钢筋施工部署指导 1、16G101图集 2、18G901图集 1、钢筋混凝土用钢 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6 3、《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152T-2008 八、主体混凝土施工部署指导 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2、《现浇混凝土楼盖技术规程》JGJT268-2012 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GB 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 6、《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05SG343 7、混凝土结构构造手册(第四版)

2017年现行施工规范大全

2017年现行施工规范大全 一、地基与基础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复合地基技术规范GB/T50783-2012 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4、新钢水泥土搅拌技术规程JGJ/T199-2010 5、建筑工程水泥-水玻璃双液注浆技术规程JGJ/T211-2010 6、高压喷射扩大锚杆技术规程JGJ/T282-2012 7、组合锤法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T290-2012 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9、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50086-2001 1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1、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 12、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2013 1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14、逆作复合桩基技术规程JGJ/T186-2009 15、钢-柔性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JGJ/T210-2010 16、现浇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JGJ/T213-2010 17、大直径扩底灌注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JGJ/T225-2010 18、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型基础技术规程JGJ6-2011 19、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2009 20、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JGJ/T197-2010 21、大型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301-2013 2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2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2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2013 25、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12 26、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27、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017年现行施工规范大全

2017年现行施工规范大全 一、地基及基础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复合地基技术规范GB/T50783-2012 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4、新钢水泥土搅拌技术规程JGJ/T199-2010 5、建筑工程水泥-水玻璃双液注浆技术规程JGJ/T211-2010 6、高压喷射扩大锚杆技术规程JGJ/T282-2012 7、组合锤法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T290-2012 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9、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50086-2001 1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1、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 12、建筑边坡工程鉴定及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2013 1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14、逆作复合桩基技术规程JGJ/T186-2009 15、钢-柔性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JGJ/T210-2010 16、现浇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JGJ/T213-2010 17、大直径扩底灌注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JGJ/T225-2010 18、高层建筑筏形及箱型基础技术规程JGJ6-2011 19、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2009 20、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JGJ/T197-2010 21、大型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301-2013 2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2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2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2013 25、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12 26、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27、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一、计算全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 2.局部楼层(有围护按围护,无围护按底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9.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m 10.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大于2.1m 11.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2.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3.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14.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15.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16.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 二、计算一半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

2.局部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0.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1.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12.门廊、有柱雨篷、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 13.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 14.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 15.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1.2~2.1m 16.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1.2~2.1m 17.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 18.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部分 1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 20.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 21.室外楼梯 22.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23.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汇总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汇总 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面积计算数据比较多,很容易混淆,下面特找来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数据总结说明,供大家参考! 计算规范1计算全面积: 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 2. 局部楼层(有围护按围护,无围护按底板),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 3. 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4. 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5. 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6. 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7. 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8. 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9.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m 10.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大于2.1m 11.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2.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3.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14.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15.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16.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 计算规范2计算一半面积: 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 2. 局部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3. 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4. 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5. 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6. 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7. 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8. 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9.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0.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1.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12. 门廊、有柱雨篷、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 13.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

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下是小编整理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欢迎阅读。就跟随百分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年版)》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年11月 前言 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2008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新增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的内容。 ——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新增建筑设备控制相关规定。 ——新增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新增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新增建筑幕墙、基坑支护及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

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李霆 总则、一般要求部分:刘炳清 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李春舫、林莉 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郑瑾 建筑电气部分:杜毅威、熊江 给水排水部分:金鹏、涂正纯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杨允立、吴光林、马友才 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 建筑幕墙部分:王书华 基坑工程部分:陈义平 建筑智能化部分:耿望阳 装配式建筑部分:叶浩文、樊则森、李文、孙占琦、蒋杰、马涛、王炜、张沂

2017年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合集

2017年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规程、图集:(2017年3月24日整理最新版) (1)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止法》(1997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施)《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1月1日实施)(2)主要规范、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2006)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2006) 《盘柜及二次线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50214—2001);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施工质量验规范》 (GB50302-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05-2012)

2017最新最全法律法规及建筑标准清单

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序号标准名称发布(实施)年号备注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03.14修正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08.29修正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修正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2.12.28修正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修正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11.1修正 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修正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08.28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04.23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10.26修订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法2009.02.28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04.22修正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08.28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08.28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4-24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正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修正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28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1.8修正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7.2修正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修正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0.25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10.25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8.30 34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3.1修正 3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7.10 36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0.12.22修正 3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修正 3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05.07 39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2001.10.19 40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04.24 4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1.24修订 4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11.27 43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7.07.01 44 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 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1994.11.11 45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 2009.4.30 4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07.12 47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 2002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标准2017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国家标准GBT 5035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标准2017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国家标 准GBT 50353 2017年新《建筑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已经实施。新版规范变化非常大大,对 当前很多“偷面积”的绝招有秒杀力,为让从事房地产研发工作的朋友不违反规范,不触红线,尽可能的偷面积。学赛网专家对《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进行逐条解读,希望大家喜欢:2017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13本规范主要内容技术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 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 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 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建筑类术语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0.2 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 分层的楼层。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2.0.5 建筑空间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

2017-2017年新标准、规范、图集汇总(下)

标准规范 1、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3、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 4、《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5、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质[2004]148号) 7、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杭建监总[2005]61号) 8、关于实施《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建监总[2005]59号) 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监函[2006]47号) 10、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1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2009.9) 12、《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 13、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7]28号) 1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15、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16、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 17、浙江省建筑玻璃幕墙子分部监督检查验收细则 18、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19、《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浙建法〔2010〕71号) 2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 2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浙建房〔2010〕72号) 22、《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浙安委〔2009〕12号) 2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2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5、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26、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27、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8、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29、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010.11)

2019年建筑工程常用最新规范、图集整理汇总

第一部分:居住建筑相关资料 一、基坑第一步土开挖指导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 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 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5、《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2015 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二、桩基进场施工部署指导 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2、《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 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三、塔吊安装施工部署指导 1、《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四、验槽施工部署指导 页脚内容1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8 五、防水施工部署指导 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_50108-2008 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 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六、木工施工部署指导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2、《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 3、《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 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6、建筑施工计算手册(第四版)(8脚手架工程) 7、《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8、《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9、《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程》JGJ162-2008 页脚内容2

建筑常用规范方案更新(截止到2018年.9.30)

常用规范 一、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定GB50870-2013 建筑施工升降机设备设施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4.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215-2010 5.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26557-2011 6.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GB5144-2006 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8.龙门架及牛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9.高处作业吊篮 GB19155-2003 10.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276-2012 11.施工升降机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1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 (2017.3.1实施) 脚手架、模板 1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2017.5.1实施) 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17.建筑施工承插型键槽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 DBJ43/T313-2015 18.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02-2010 19.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GJ74-2003 2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施工现场用电 2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2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施工现场消防 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2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现场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绿色建筑 25.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26.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 27.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2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2013 29.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2015 30.《湖南省绿色建筑设计导则》 高处作业 3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2016.12.01实施)

2017年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7年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一、计算全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 2.局部楼层(有围护按围护,无围护按底板),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9.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m 10.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大于2.1m 11.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2.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

13.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14.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15.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16.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 二、计算一半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 2.局部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 / 2 ~ 10.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1.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凸(飘)窗 12.门廊、有柱雨篷、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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