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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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

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根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0日附件1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许可流程(一)材料报送要求1.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审核期间申请材料涉及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2.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并负主要责任。

(二)行政许可审查流程和方式1.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其中,审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股东(含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进行谈话、问询;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

2.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获批后,发起人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完成筹建工作。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

征求意见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一些具体反馈意见。

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本次《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

明晰基金销售业务内涵外延,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

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

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

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

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进一步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运作活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在开放期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控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促使基金稳健投资运作以及基金净值公允计价,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章管理人内部控制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清晰明确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独立严格的监督制衡与评估机制、灵活有效的应急处置计划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时,应当详细分析基金的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历史申购与赎回数据、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投资者结构、投资者风险偏好与潜在的流动性要求、基础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按照变现能力对基金所持有的组合资产进行适当分类,审慎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全覆盖、多维度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区分不同类型开放式基金制定健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指标预警监测体系,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与市场情况建立常态化的压力测试工作机制。

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基于个体基金层面,设置不同的压力测试情景及相关模型,充分考虑基金规模、投资策略、投资标的、投资者类型以及市场风险等因素,压力测试的数据基础应当可靠且及时更新;(二)建立压力测试结果的报告反馈机制,测试结果应当运用到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及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环节;(三)针对压力测试识别出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可行的应对预案,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应急资金来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等;(四)由专门部门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该部门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五)压力测试工作底稿与风险应对预案应当留存备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说明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说明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说明近年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迅猛,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基金销售机构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销售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并设立合规风控岗位。

此外,销售机构还需要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资质。

这些准入条件的设立,旨在提高销售机构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加强其风险管理能力,从而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合规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还强调了销售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合规监察。

销售机构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并加强内部培训和考核。

销售机构还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的监控和管理,防止销售误导和不当激励行为。

这些要求旨在提高销售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保障销售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利益的保护。

除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配套的相关规则也得到了修订。

比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自查问题清单》对销售机构自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销售机构在自查时,可按照清单的要求逐项核对,确保自身工作的符合监管要求和合规标准。

再如,《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销售机构备案的条件和程序,提高了备案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的修订,加强了对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日常监管,提高了销售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合规监察水平。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还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 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的办法
01 发布办法
03 内容解读
目录
02 办法内容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公募基金发展政策性规范与指导的新规,由证监会于 2022年5月20日发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及其配套规则《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准入-内控-经营 -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要求,突出放管结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公 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 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业 务的营利法人。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在境内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 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 不得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第三条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运用基金财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二十二)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二十二)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二十二)基金法律法规【单项选择题】根据《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需要对宣传推介材料出具合规意见书的是( )。

A.负责基金投研的高级管理人员B.负责基金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C.监察稽核部D.总经理正确答案:B知识点: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答案解析: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基金基础【单项选择题】有关债券借贷业务,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债券借贷的期限是由借贷双方商议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65天B.债券借贷的融入方应该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双方协定C.债券借贷首期和到期都采用券券对付方式结算D.债券借贷指标监控异常时,应向中国银监会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正确答案:D知识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结算答案解析:债券借贷的监控指标为:单个机构自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该机构应该同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书面报告并说明其原因,所以选项D错误。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单项选择题】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基金管理人近( )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A.1B.2C.3D.4正确答案:C知识点:基金信息披露的方式答案解析: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准备推介材料,披露以下信息: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基金类型等)、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的估值政策、合同的主要条款、申购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基金法律法规【单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范围的是( )。

A.办理基金清算B.办理基金赎回C.办理基金认购D.办理基金申购正确答案:A知识点:基金销售机构的主要类型答案解析 :办理基金清算属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范围。

投资基金监管措施

投资基金监管措施

投资基金监管措施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投资基金成为了广大投资者的重要选择之一。

然而,投资基金市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规范和监管投资基金。

本文将介绍投资基金监管的措施和重要性。

一、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在中国,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CSRC)和中国基金业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Mutual Funds,简称CAMF)负责。

CSRC负责对投资基金发行、销售和运作等行为进行监管,CAMF则负责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和行业规范制定。

二、投资基金监管的重要性投资基金是集合资金进行投资的一种金融工具,它涉及到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市场稳定。

因此,监管措施的实施对于确保市场秩序、投资者权益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非常重要。

首先,投资基金监管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监管措施,可以规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运作流程和风险管理等,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止信息不对称和操纵市场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其次,监管措施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和监管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加市场信心,减少市场操纵和不正当交易的可能性,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监管措施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

投资基金市场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市场失去监管,将可能导致市场波动加剧、系统性风险的出现,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不可预测的风险。

三、1. 投资基金的准入审批监管机构会对投资基金的设立、发行进行审批,并要求基金公司提供完整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准入审批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基金公司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2. 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资基金作为公开募集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基金公司需要按时、按要求公布基金的运作情况、持仓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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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一)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1.注册制度随着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基金产品种类极大丰富,涵盖开放式、封闭式、股票型、债券型、平衡型等多种形式,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基金产品的严格管制已经无法适应市场需求。

因此,我国改革基金募集核准制为基金募集注册制,即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2.基金注册的申请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请报告;②基金合同草案;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④招募说明书草案;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⑥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③基金的运作方式;④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⑤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⑧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⑨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⑩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⑥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⑩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⑩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⑩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⑩争议解决方式;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③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④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⑤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⑧风险警示内容;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3.基金注册的审查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售1.基金的发售条件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发售公开募集基金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①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②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目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④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2.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3.基金的备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l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募集基金失败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无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不生效,也即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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