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0日附件1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许可流程(一)材料报送要求1.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审核期间申请材料涉及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2.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并负主要责任。
(二)行政许可审查流程和方式1.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其中,审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股东(含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进行谈话、问询;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
2.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获批后,发起人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完成筹建工作。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试卷312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49分,每题1分)1. 根据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
A.每年更新B.每月更新C.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D.每季度更新答案:C解析: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勤勉审慎,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及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及时性原则是指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2. 某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及虚假信息被监管部门处以强制退市的处罚,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某基金公司立刻进行估值调整,声明“该系列基金中,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0.7%,最低为0.15%”,对其基金组合影响不大,上述案例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A.集合理财、专业管理B.利益共享、风险共担C.组合投资、分散风险D.独立托管、保障安全答案:C解析:以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在多数情况下,某些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价格上涨产生的盈利来弥补,因此可以充分享受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3. 下列关于投资基金的定义和投资范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是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B.可以投资房地产、艺术品等其他资产C.是一种直接投资工具D.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答案:C解析:投资基金是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一种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公布、修订的管理办法
01 办法修订
03 修订说明
目录
02 办法全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文件。
2023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 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同年10月,为落实《指导意见》,证监会发布资管规定。《指导意见》及资管规定发布以来,证监会 持续推动行业私募资管业务规范整改、平稳转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除少量按照监管政策允许进行个案处理的 产品外,绝大多数存量业务已完成规范整改,行业风险显著降低,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私募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 源,进入规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
第五十四条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 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 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 没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
征求意见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一些具体反馈意见。
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本次《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
明晰基金销售业务内涵外延,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
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
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
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募基金是指由机构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的一种金融工具。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募基金的运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修订了《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计约1200字,主要内容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要求、基金募集和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
首先,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销售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要求进行了规定。
根据办法,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本、专业人员和设施,同时要求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为了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办法提出建立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披露基金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等。
其次,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基金的募集和投资管理提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基金的募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定期报送募集文件和相关申报材料,并严格披露基金的募集进展情况。
在投资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诚信、谨慎、尽职的原则,以及良好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同时加强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教育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最后,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
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基金的基本信息、投资计划、业绩报告和风险提示等内容。
同时,办法提出对于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时,必须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保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进行投资决策。
综上所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公募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通过对基金销售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要求、募集和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办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公募基金市场的不断壮大和的推进,办法的正式发布将对公募基金行业产生积极的推动意义。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说明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说明近年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迅猛,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基金销售机构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销售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并设立合规风控岗位。
此外,销售机构还需要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资质。
这些准入条件的设立,旨在提高销售机构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加强其风险管理能力,从而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合规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还强调了销售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合规监察。
销售机构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并加强内部培训和考核。
销售机构还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的监控和管理,防止销售误导和不当激励行为。
这些要求旨在提高销售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保障销售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利益的保护。
除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配套的相关规则也得到了修订。
比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自查问题清单》对销售机构自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销售机构在自查时,可按照清单的要求逐项核对,确保自身工作的符合监管要求和合规标准。
再如,《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销售机构备案的条件和程序,提高了备案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的修订,加强了对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日常监管,提高了销售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合规监察水平。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还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3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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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
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销售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配套规则,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1年、2013年作了两次修订。
《销售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销售业务秩序,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初步构建了覆盖场内场外、线上线下、直销代销的多元化销售渠道。
此外,未发生销售资金挪用、严重误导性销售等重大风险事件。
与此同时,《销售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需要,亟需予以调整。
突出表现在:一是销售业务定义不清晰,非持牌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涉足基金销售业务,与此
同时,销售业务日益互联网化,部分展业行为规范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二是部分类型销售机构特别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独销机构”)发展不及预期,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是销售牌照退出制度不完善,未能实现优胜劣汰。
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销售适当性、资金和交易安全底线要求,推进基金销售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长远持续发展,培育行业良性发展生态。
二、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对规则名称、篇章结构等均进行了调整。
一是修改了规则名称。
为表明强化对销售机构合规和内部控制,特别是全方位加强独销机构监管的导向,同时体现一并规制销售机构公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内容,将规则名称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调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二是在调整篇章结构的同时大幅精简了条款。
新规包括8章67条,具体为:总则、基金销售机构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规范(整合原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销售费用、销售业务规范三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新增)、基金销售服务机构(拓展原办法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章节内容)、销售私募基金的特别规定(新增)、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
在完善规则框架同时,大幅
精简条文,在原95条基础上压缩28条。
为明确规则落实安排、对存量机构规范提出具体要求,我们拟配套发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
此外,为强化《销售办法》的基础性与框架性,将原办法中涉及宣传推介的核心要求予以保留,其余细化要求与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号)合并,修订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拟一并发布。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厘清基金销售业务边界,将各类服务主体纳入监管。
一是清晰界定销售业务行为,在原办法“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础上,将交易账户开立与信息查询等业务活动纳入规制范围。
二是清晰界定销售相关持牌机构,除基金销售机构外,基金销售相关服务机构可办理销售支付、资金监督、份额登记、信息技术服务等单项销售服务业务;其他类型机构均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此外,为行业基础性信息技术服务系统支持基金销售业务预留了政策空间。
三是清晰界定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互联网流量导入、互联网系统嵌入等问题,规制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要求相关业务合作应当确保基金销售活动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收集、传
输、留存基金投资人任何基金交易信息。
(二)整合优化销售牌照注册条件,强化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提出“非金融机构不得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体现了资管产品销售作为金融业务应强化配套监管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导向。
为落实相关要求,《销售办法(征求意见稿)》着力完善了基金销售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
一是改变现有分散的准入管理体例,整合机构准入条件,提升规则的简明性。
将销售机构区分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和独销机构,并分别设置准入条件。
二是严把独销机构准入关口,促进独销机构提升公司治理、规范运营水平,防控牌照炒卖、内部控制不足等问题风险。
参照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将独销机构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资质要求;限制同业竞争,禁止同一控制人控制两家及以上独销机构;强化对高管及合规风控负责人的专业要求;加强分支机构设立约束等。
三是调整优化相关注册程序性安排。
独销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注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先批后筹”,采取我会先行批准、申请人进行筹备并通过现场检查后再开展业务的模式。
此外,分类施策,完善销售机构展业范围监管。
一方面,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广
泛开展受监管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业务。
另一方面,立足当前独销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实际,适度规范独销机构展业范围,原则上限定于公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同时为其后续依照我会有关规定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销售业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预留政策空间。
(三)全面梳理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强化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服务。
一是坚持并完善客户识别、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销售结算资金安全等基础业务规范。
二是完善细化禁止性规定内容,严禁销售误导、挪用销售资金、排他销售等行为,明晰业务底线,强化利益冲突管理。
三是在原办法规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础上,规制宣传推介行为,严禁宣传预期收益率、片面宣传过往业绩等行为。
四是在强化投资人风险揭示同时,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提出持续信息服务等要求。
五是强化对销售机构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一体规范,并就私募基金销售业务从展业模式、投资者调查、信息揭示、销售结算资金管理、非标产品销售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要求。
(四)强化对基金销售机构特别是独销机构的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安排。
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销售机构应制定并有效执行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与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合规风控、业务操作、账户管理、资金清算、客户服务、信息揭示、人
员管理、应急处理等,并从合规风控组织保障、机构独立性、财务管理等方面对独销机构提出了专门要求。
(五)推动提升销售机构专业能力,通过资产配置等服务引导客户长期投资。
一是为支持基金销售机构聚焦主业,降低运营成本,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新规为部分具备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其他销售机构中后台业务的外包服务预留了政策空间。
二是允许基金销售机构基于客户资产配置需求开展基金组合销售服务,满足差异化风险收益投资需求,引导投资者行为更趋长期与理性,分享资本市场长期投资收益。
(六)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
设定三种牌照退出安排。
一是借鉴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业务牌照续展安排,建立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牌照续展制度,明确续展条件与期限,对三年期满不符合续展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不予续展。
二是细化各类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牌照的制度安排,提高牌照吊销的可执行性。
三是要求独销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时就相关事项作出专门承诺,包括不得混同经营、不得违反“一参一控”规定等,后续若独销机构出现相关情形,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甚至撤销许可。
三、新规实施后的过渡和衔接安排
为促进规则平稳落地,指导存量销售机构和销售业务有
序整改规范,《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未来新规实施后的部分落实事项做了过渡安排:一是新规实施后两年内,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应符合新规规定的注册条件。
二是新规实施后两年内,独销机构应有序消化不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并对照新规调整自有资金的运用。
三是新规实施两年期届满前,对于独销机构除公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外的其他资管产品的销售存量,独销机构应向管理人移送投资者所有信息资料,由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指定销售机构负责投资者后续服务工作。
四是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不符合《销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于新规实施后1年内规范。
此外,《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整改期届满,基金销售机构仍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暂停基金销售业务;不符合《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续展条件的,不予续展。
另外,鉴于续展为新推出的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衔接安排。
一是明确既有基金销售机构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自办法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
相关机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续展申请。
二是《销售办法》实施后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期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续展申请;《销售办法》实施后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独销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续展申
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