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大纲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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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三国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国际法大纲2020年国际法大纲第一章导论第一章导论基本要求理解: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基本要求理解: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法方向的引领。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了责任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了责任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国家领土第一节国家领土第二节海洋法第二节海洋法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2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国籍第一节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和庇护第三节引渡和庇护第四节国际人权法第四节国际人权法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关系法第二节领事关系法第二节领事关系法第六章条约法第六章条约法3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条约的缔结第二节条约的缔结第三节条约的效力、适用和解释第三节条约的效力、适用和解释第四节条约的修订和终止第四节条约的修订和终止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4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第三节战争犯罪第三节战争犯罪5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国际私法大纲2020年国际私法大纲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6第二节法人第二节法人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一节法律冲突第一节法律冲突第二节冲突规范第二节冲突规范第三节准据法第三节准据法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一节定性第一节定性7第二节反致第二节反致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第五节法律规避第五节法律规避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节物权第二节物权第三节债权第三节债权第四节商事关系第四节商事关系8第五节婚姻与家庭第五节婚姻与家庭第六节继承第六节继承第七节知识产权第七节知识产权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9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中国内地(大陆)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10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国际经济法大纲2020年国际经济法大纲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12019年国际经济法大纲2020年国际经济法大纲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通则的选用《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新增术语DAT、DAP主要术语FOB、CIF、CFR)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选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的主要修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的主要内容(FOB CIF CFR)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122019年国际经济法大纲2020年国际经济法大纲第一节汇付与托收第一节汇付与托收第二节信用证第二节信用证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一节中国的对外贸易法第一节中国的对外贸易法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132019年国际经济法大纲2020年国际经济法大纲反倾销措施(傾销与损害的确定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査)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贴损害因果关系反补贴调査及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増加损害的调查与确定因果关系保障措施的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査与多边审査WTO 的两反一保制度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性补贴损害因果关系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与确定因果关系保障措施的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WTO的“两反一保”制度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142019年国际经济法大纲2020年国际经济法大纲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第二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中国有关外商投资的立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三节国际融资法第三节国际融资法第四节国际税法第四节国际税法附录:法律法规目录附录:法律法规目录152019年国际经济法大纲2020年国际经济法大纲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2019年国际商会修订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723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6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12019]20号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6。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变动情况(图表)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变动情况(图表)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变动情况表备受关注的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于5月20正式公布,独角兽网校相关老师为考生整理了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变动情况表,供大家复习参考。

另外,独角兽网校将针对2015年司考大纲的最新变化内容,邀请权威授课老师第一时间通过直播公开课对新大纲进行深度解读,并就最新的考试动态、新大纲涉及到的重点内容及未来备考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与考生进行实时互动交流。

欢迎届时积极参与!科目2014年大纲2015年大纲位置内容位置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5年全部调整,由原来的六章改为现在的三章,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法理学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原则中增加科学立法原则,删除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二节六赃清律与例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二节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清律与例(条例与则例)清律与例(条例与则例)清律与例(条例与则例)宪法学1.第一章第一节宪法的概念2.第五节宪法的渊源、第六节宪法典的结构3.第六章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宪法实施的含义、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1.第一章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删除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增加宪法的制定2.将原来的第五节、第六讲合并为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结构3.新增第二章第四节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4.第六章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宪法实施的含义、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适用、宪法实施的保障)5.增加第六章第四节宪法监督6.将第六章第五节宪法实施的保障改为“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法律保障”新修订的法律:《立法法》经济法1.第四章财税法第二节审计法4.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三节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1.第四章财税法第二节审计法删除审计的概念2.新增第六章第四节不动产登记3.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二节将“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改为“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增加“环境监测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制度、生态保护制度、政府监管责任制度”,删除“限期治理制度”4.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三节环境法律责任新增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国际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章第二节不法性的排除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国际私法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修订的法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经济法1.第二章第一节概述,删除“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第一章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将“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修改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三国法是中国大陆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主要涉及我国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内容。

以下是对2023年司法考试三国法科目的总结,总字数约为3000字。

一、刑法总结刑法是三国法科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涉及我国刑法基本原理、刑法总则、刑事责任、刑罚等方面的知识点。

以下是对刑法相关知识的总结: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基本原理是指刑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包括刑法法益原则、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其中,刑法法益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指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法益,平衡矛盾,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2. 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主要包括刑法立法精神、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框架和基本规则,是刑法的重要依据。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的形成、种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刑事责任的形成主要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等因素。

4. 刑罚刑罚是刑事法律制裁的主要方式,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主要法律制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是对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满后加以执行的法律制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刑法作为司法考试的一项重要科目,需要考生掌握刑法基本原理、刑法总则、刑事责任和刑罚等核心知识点。

二、民法总结民法是三国法科目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涉及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方面的知识点。

以下是对民法相关知识的总结:1.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包括法定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等。

其中,法定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指民事关系的内容和效力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人格权、财产权、人身权利等。

人格权是个人因人格特征对他人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财产权是个人依法拥有的财产利益;人身权利是人的生命、健康、姓名等方面的法律权益。

2012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及法律法规变化

2012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及法律法规变化

2012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及法律法规变化核心提示:随着五月六日大纲公布,2012年司法考试命题趋势就逐渐明朗化.随着五月六日大纲公布,2012年司法考试命题趋势就逐渐明朗化.通过新旧大纲对比,我们从中发现2012年考试会呈现以下特点:一、重者恒重要求不会打破。

分值的分布依然是三大基本法及相关诉讼法占据高分值,将近四百分。

三国法分值仍为43分。

法治理念部分分值仍在50分以上。

商经部分应在70分。

二、大纲新增,大纲调整及大纲完善部分仍为重点.和以往相比大纲完善部分加强,我们要特别注意完善部分的对应考点,某些方面有可能考主观题,大家要逐一分析。

三、大纲细化部分要准备为重要考点。

大纲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进行了细化,将原来的三级考点上升为二级考点。

这一细化要求出题人要把握该考点单独测试性。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考试体系性正式形成.虽然我们司法考试一直在考法社会主义治理念部分,但这种测试之前一直处于摸索阶段。

也是摸着石头过河.2011年成功测试后,2012年要成为典型测试点。

测试范围会加大。

可以说要将触角伸到多个部门法,从而为政治体制服务。

五、三大本基本教材的内容要全面把握教材在文字下面我们从各个方面来进行具体分析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纲【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做了较大调整,增加考点11个,删除考点7个:1.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中,原三节节下考点做了部分调整;2.原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拆分为五章内容,每章两节,总计从原来的10个考点,增加为21个考点.3。

删除原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的四节共计7个考点内容。

【点评部分】:加大法治理念部分基本内容部分考点,注意和各个部门法结合.目的是:通过法治理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渗透到法律工作者思想中。

如何渗透?就需要在学习部门法时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析。

如何证明你分析了?我们就可以在各个部门法中测试你.这就是在四张试卷中出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试题.尤其是基本内容部分和基本内涵部分。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司法考试之三国法全面解析

司法考试之三国法全面解析

司法考试之三国法全面解析导语:2023司考之三国法全面解析。

司考备考时间有限,利用最少的时间取得最大的复习效果,应该做到重点主次分明,合理花费时间。

本文针对保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三个知识考点,为考生进行解析:一、国际公法1、试题分析司F考试一般特点:考点散、强调与法条结合、试题灵活。

国际公法在三国法中所占分值最少,但考点分散,例如试题一共才9道共12分,但却覆盖了大纲的七章内容;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一般司F 从业人员的联系,10年之后试题加强了与国内法条紧密结合的特点;历年试题试题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知识点的直接陈述性命题较少。

变化:司F考试中以往国际公法的试题多属于单一知识点命题,近几年试题中的综合案例题有所增加。

和单一知识点命题相比,综合知识点命题的准确率更低,这说明了国际公法试题难度增加的特点。

2、针对性的复习方法中等时间安排,理解、记忆、做题。

考生们注意知识点的比较记忆,法条部分比较麻烦,需整理合并到知识点中。

二、国际私法1、试题分析司F考试一般特点:在三国法中所占分值居中,考点较为集中,考题采用直接叙述性命题或案例命题两种的方式,绝大多数的题目比较容易把握,但有个别偏题题的特点。

在2023年之前,国际私法的考查重点是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但从2023年之后,重点逐渐偏移到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上。

由于国际私法在三国法中知识点相对比较简单,因此每年真题中都会有偏题出现。

变化:司F考试中国际私法试题近两年来最大的特点就是增大了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分值,并且随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针对区际私法的试题量也有所增加,这点值得考生注意。

法律||教育网2、针对性的复习方法最少时间安排,记忆、做题。

变化对大家影响不大,因为争议解决部分的内容很多和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内容重叠。

重点仍然要放在冲突法部分。

三、国际经济法1、试题分析司F考试一般特点:国际经济法所占分值最度,考题相对集中在货物贸易法和世贸组织法两个部分,但有些部分非理解不能掌握,考题采用直接叙述性命题或案例命题方式,此外还有难度较高的综合性案例,各种题目的出错率都比较高。

2021三国法大纲解读

2021三国法大纲解读

2021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大纲解读一.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大纲只是作了局部完善调整,并未新增考点或法条。

★“三大本”在国际法“大气环保”部分内容略有调整,调整后内容整理如下:二.国际私法:新增两项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台湾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2016三国法大纲解读配套练习及解析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包括2015年达成的《巴黎协定》)和《京都议定书》是防止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环保公约。

根据上述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在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所有缔约国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B.在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工业化国家承担具体的削减义务C.在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发达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明确了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机制的整体框架答案:BCD解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包括2015年达成的《巴黎协定》)和《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所有缔约国都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具体减排义务又因国家类别不同而不同,A项错误;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

这类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具体义务;(2)发达国家。

这类国家不承担具体减排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这类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同时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

故BC项正确;2015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明确了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机制的整体框架,D项正确。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是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主要依据。

2024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变动内容

2024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变动内容
再次,关于模拟题,前期多做同步练习题,及时进行同步自测练习,后期则要多做全真摸考题,进行综合训练,同时熟悉考试强度和节奏。另外作题要有针对性,主要针对自己不懂或不擅长的知识点进行练习巩固,已完全掌握的知识点就不必浪费时间了。再有,善作题者懂得利用一道题来带动多个相关知识点的复习,而不是单纯搞题海战术。
最后,关于法条,除了国际私法要多注意背法条外,国际经济法需要看的法条很海商法》的部分法条,国际公法无需看法条,内容都在教材上。我国没有专门的国际私法法典,国际私法的法条分散在各有关法律文件中,如民法通则第140-1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195条;《海商法》第268-276条;《票据法》第95-102条;《民用航空法》第184-190条;1998年《收养法》第21条;《继承法》第36条、《民事诉讼法》第237-269条、《民诉法意见》第302-320条等。这些规定在考试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考,一是直接将法条原文直接编成考题,二是通过小案例的方式考法条。因此记忆和运用需要兼备。
国际私法则主要将本文前述所提到的重要知识点理解弄清,去粗留精,将大量无用的内容清理出视线之外,只留下有考试价值的知识点。例如,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讲了很多内容(共11页),但实际上能成为考点的,主要就一个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什么是涉外民商法律关系?如何判断涉外?这个知识点其实只记一个法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第1款)就可以了,其他内容大多只是帮助初学者了解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是干什么的,考试一般是不会考的,复习时完全可以不看的,经过这样的过滤后,大量的无用信息在第二阶段就无需再去理会,这样就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复习效率会大大提高,信心自然也会大大增加。
国际经济法份量较重,通读教材十分必要,尤其是国际贸易法(国经第一章可以不看)。但重在理解,理清知识体系,因为考题大多侧重灵活运用。可以说,这个阶段就是要为下阶段的突击记忆打下理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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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顺 序调整
增加了具体要求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 般规则 则) 第六章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六章 第四节 条约的修订和终止 1.第四节名称改变; 2.把第四节的条约的解释调 整到第三节 第八章 基本要求 第八章 基本要求 1.了解内容和理解内容合并 为理解内容; 2.增加:国际刑事法院的主 要规则和运行机制 条约解释的辅助规
国际私法
第五章 第三节 债权 第五章 第三节 债权 删除: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的法 律适用 用) 第五章 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第五章 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把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 用、收养的法律适用、扶养 的法律适用和监护的法律适 用统称为家庭关系的法律适 用。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 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 定 (2017 年 11 月 20 日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27 次会议通过 2017 年 12 月 26 日公布 月 1 日起施行) 〔2017 〕2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 自 2018 年 1 法释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
国际经济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 1980 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 同公约》 。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订立。 第七章 熟悉并能够运用 第七章 第四节 国际税法 第七章 熟悉并能够运用 第七章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增加:CRS(共同申报准 则)与境外账户信息交换 第二章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 1980 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 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的订立。 理解的内容改为了解的内容
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2017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28 次 会议通过 2017 年 12 月 26 日公布 月 1 日起施行) 2017〕22 号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 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政府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签署) 自 2018 年 1 法释〔
1.在理解中: 增加:联合国体系,非政府 组织的一般性质,国际责任 的主要形式。 2.在熟悉中: 增加: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 职能。
在熟悉中:
基本要求: 熟悉:有关领土、海洋、航 空和外空等各领域的主要国 际法规则和制度。
基本要求: 熟悉:有关领土、海洋、航 空和外空等各领域的主要国 际法规则和制度,国际环境 法的主要制度;运用规则对 相关领域行为的合法性和责 任进行判定。
增加: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制 度(从理解变更为熟悉) ; 运用规则对相关领域行为的 合法性和责任进行判定。 (具 体要求)
第四章 基本要求: 了解:国籍的概念、个人在 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人权 法的体系和机制。 理解:外国人待遇的主要模 式、外交保护的主要规则。 熟悉:国籍变更的主要方 式、出入境和居住的主要规 则,引渡及庇护制度。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理解:国籍的概念及其在国 际法中的地位,外国人待遇 的主要模式,出入境和居留 的主要规则,国际人权法的 体系和机制。 熟悉:国籍获得和变更的主 要方式,外交保护的主要规 则,引渡及庇护制度,中国 《国籍法》和《出入境管理 法》的主要规定。
1.了解和理解内容合并为理 解内容; 2.在理解中: 增加:出入境和居留的主要 规理法》的主要规 定。
2017 司考大纲
2018 司考大纲
备注
国际法
(注释:黄色为表述更改,红色为增加,绿色为删减)
第一章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概念和特 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家主权原则与国际 法其他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 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 位。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理解:国际法的概念和特 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相 关关系。 熟悉:运用国际法的渊源寻 找和确定国际法的原则,运 用国际法原则判定国家行为 的合法性,熟悉国际法在我 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增加: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 表现形式中增加了 CRS(共 同申报准则)与境外账户信 息交换
注:了解内容和理解内容合并为理解内容且完全相同部分,略。
第四章 第一节 国籍
第四章 第一节 国籍
新增:中国国籍法实践
中国国籍法实践 第六章 熟悉:条约的效力、条约的 解释,中国缔结条约的国内 法的程序。 第六章 熟悉:条约的效力、条约的 解释,中国缔结条约的国内 法的程序,对有关条约事务 正确适用规则作出判定和处 理。 第六章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第六章 第三节 和解释 条约的效力、适用 1.第三节的名称改变; 2.新增:条约的解释(条约 解释的一般规则 的辅助规则) 条约解释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 范围,国际的构成要素与类 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 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国 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 联合国体系,非政府组织的 一般性质,国际责任的主要 形式,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 展。 熟悉:国家管辖权和主权豁 免的规则,国际法律责任的 构成和行为不法性的排除, 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能。 第三章
1.了解内容变为理解内容; 2.内容相应增加了具体要 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 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 般制度。 理解:国际的构成要素与类 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 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 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 新发展。 熟悉:国家管辖权和主权豁 免的规则,国际法律责任的 构成、主要形式和不法性的 排除。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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