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变化
三国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国际法大纲2020年国际法大纲第一章导论第一章导论基本要求理解: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基本要求理解: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法方向的引领。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了责任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了责任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国家领土第一节国家领土第二节海洋法第二节海洋法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2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国籍第一节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和庇护第三节引渡和庇护第四节国际人权法第四节国际人权法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关系法第二节领事关系法第二节领事关系法第六章条约法第六章条约法3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条约的缔结第二节条约的缔结第三节条约的效力、适用和解释第三节条约的效力、适用和解释第四节条约的修订和终止第四节条约的修订和终止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4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第三节战争犯罪第三节战争犯罪5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国际私法大纲2020年国际私法大纲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6第二节法人第二节法人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一节法律冲突第一节法律冲突第二节冲突规范第二节冲突规范第三节准据法第三节准据法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一节定性第一节定性7第二节反致第二节反致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第五节法律规避第五节法律规避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节物权第二节物权第三节债权第三节债权第四节商事关系第四节商事关系8第五节婚姻与家庭第五节婚姻与家庭第六节继承第六节继承第七节知识产权第七节知识产权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9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中国内地(大陆)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10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国际经济法大纲2020年国际经济法大纲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12019年国际经济法大纲2020年国际经济法大纲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通则的选用《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新增术语DAT、DAP主要术语FOB、CIF、CFR)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选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的主要修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的主要内容(FOB CIF CFR)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122019年国际经济法大纲2020年国际经济法大纲第一节汇付与托收第一节汇付与托收第二节信用证第二节信用证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一节中国的对外贸易法第一节中国的对外贸易法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132019年国际经济法大纲2020年国际经济法大纲反倾销措施(傾销与损害的确定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査)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贴损害因果关系反补贴调査及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増加损害的调查与确定因果关系保障措施的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査与多边审査WTO 的两反一保制度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性补贴损害因果关系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与确定因果关系保障措施的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WTO的“两反一保”制度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142019年国际经济法大纲2020年国际经济法大纲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第二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中国有关外商投资的立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三节国际融资法第三节国际融资法第四节国际税法第四节国际税法附录:法律法规目录附录:法律法规目录152019年国际经济法大纲2020年国际经济法大纲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2019年国际商会修订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723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6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12019]20号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6。
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变化

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变化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变化,国际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平均分值占12分,你对国际法学的怎么样了,你对国际法大纲是否有所了解了,那么你知道它有哪些新变化了,详情请看下文。
国际法备考提示在过去五年的司法考试中,国际法部分的平均分值为12分。
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很少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托,考生应当熟练掌握教材上有关内容。
本部分考查的重点非常突出,考点重复率高,可预见性强,这在整个司法考试的部门法中是比较罕见的。
【新增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2020年法考大纲行政法新变化

2020年法考大纲行政法的新变化一、总体上保持稳定但个别调整2020年法考行政法大纲与2019年相比,总体上保持稳定,但有四个方面的变化:1.在第八章的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中增加“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诉讼”2.在附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3.在附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4日公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8〕1号4.在附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7号二、新增行政协议诉讼考点解析(一)行政协议案件受案范围1.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概念: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判断行政协议的四个构成要素,是区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关键: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即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2.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司法解释增加行政协议案件类型,具体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司法解释明确排除行政协议案件的两类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2021三国法大纲解读

2021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大纲解读一.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大纲只是作了局部完善调整,并未新增考点或法条。
★“三大本”在国际法“大气环保”部分内容略有调整,调整后内容整理如下:二.国际私法:新增两项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台湾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2016三国法大纲解读配套练习及解析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包括2015年达成的《巴黎协定》)和《京都议定书》是防止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环保公约。
根据上述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在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所有缔约国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B.在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工业化国家承担具体的削减义务C.在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发达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明确了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机制的整体框架答案:BCD解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包括2015年达成的《巴黎协定》)和《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所有缔约国都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具体减排义务又因国家类别不同而不同,A项错误;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
这类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具体义务;(2)发达国家。
这类国家不承担具体减排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这类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同时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
故BC项正确;2015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明确了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机制的整体框架,D项正确。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是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主要依据。
司考大纲新旧变化国际法

年司考大纲新旧变化:国际法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版本,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下面是年司考大纲新旧变化:国际法部分的整理。
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紫色字体为调整内容,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第一章导论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法性排除的情况。
法律教育网整理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非政府国际组织)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赔偿责任问题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各个区域的范围与相互联系,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2024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变动内容

最后,关于法条,除了国际私法要多注意背法条外,国际经济法需要看的法条很海商法》的部分法条,国际公法无需看法条,内容都在教材上。我国没有专门的国际私法法典,国际私法的法条分散在各有关法律文件中,如民法通则第140-1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195条;《海商法》第268-276条;《票据法》第95-102条;《民用航空法》第184-190条;1998年《收养法》第21条;《继承法》第36条、《民事诉讼法》第237-269条、《民诉法意见》第302-320条等。这些规定在考试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考,一是直接将法条原文直接编成考题,二是通过小案例的方式考法条。因此记忆和运用需要兼备。
国际私法则主要将本文前述所提到的重要知识点理解弄清,去粗留精,将大量无用的内容清理出视线之外,只留下有考试价值的知识点。例如,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讲了很多内容(共11页),但实际上能成为考点的,主要就一个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什么是涉外民商法律关系?如何判断涉外?这个知识点其实只记一个法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第1款)就可以了,其他内容大多只是帮助初学者了解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是干什么的,考试一般是不会考的,复习时完全可以不看的,经过这样的过滤后,大量的无用信息在第二阶段就无需再去理会,这样就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复习效率会大大提高,信心自然也会大大增加。
国际经济法份量较重,通读教材十分必要,尤其是国际贸易法(国经第一章可以不看)。但重在理解,理清知识体系,因为考题大多侧重灵活运用。可以说,这个阶段就是要为下阶段的突击记忆打下理解的基础。
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法律考试(法考)旧大纲和新大纲在考试内容和题型上的主要区别如下:
1. 考试科目数量:旧大纲中共有8科,分别是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与民商法、刑法与刑诉法、经济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判例法、基本知识与英语。
新大纲中取消了国际法、经济法和基本知识与英语三科,新增了中国法制史。
2. 考试科目内容:旧大纲中各科的考试内容相对比较广泛,由于科目多且内容多,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点较多。
新大纲中取消了部分次要的专业法学科目,更加注重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基本原理的学习。
3. 题型变化:旧大纲中的选择题和案例题比例较高,多为单选题和案例分析题,以考察考生对法律条文和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新大纲中增加了案例分析题的题量,取消了一部分直接判断法条适用的题目,增加了对考生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的考察。
4. 重点内容调整:新大纲中对部分科目的考试重点进行了调整。
例如,新大纲中的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在于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法律制度的演变,而旧大纲中相应科目的考试重点在于各个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条文。
总体来说,新大纲相对于旧大纲更注重基础知识的掌握和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同时对一些次要的专业法学科目
进行了精简。
学生在备考时需要根据新大纲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和重点,全面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提高案例分析和综合判断能力。
国际法学(法学)教学大纲2020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一、课程介绍1.课程描述(中英文):国际法学课程主要讲述国际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与研究方法,国际法各领域的主要内容与发展现状。
此外,还将结合相关国家战略和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本学科研究积累对于国际法一些前沿领域向学生加以介绍。
International law courses mainly describe the basic concepts, theories and research methods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main content and development status of various field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ddition, some frontier fields of international law will be introduced to students in combination with relevant national strategies and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accumulation of research in this subject.2.设计思路:本课程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介绍国际法的概念、历史、原则、渊源等基本知识,接着围绕国际法的主体展开相关教学,包括对于国家的认识以及涉及国家的各要素,国家行为及责任、国际组织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和国际争端解决等,并介绍相关国家战略和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等。
3. 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2 -基于课程总体需要,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内容在本课程中不再涉及,海洋法只做一般性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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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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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备考提示
在过去五年的司法考试中,国际法部分的平均分值为12分。
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很少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托,考生应当熟练掌握教材上有关内容。
本部分考查的重点非常突出,考点重复率高,可预见性强,这在整个司法考试的部门法中是比较罕见的。
【新增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二节入境出境
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停留居留
第二节永久居留
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
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
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
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
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
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
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
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
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
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
守本法有关规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
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命题思路】
本条没新修订,记忆本条规定的几种不准出境的情况即可。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
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
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
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