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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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一、基本模式:住院统筹+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正常产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
二、参加对象:大名县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全家自愿参加,不得漏参家庭成员。
三、参加人权利和义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规定的补偿范围及比例,享受医药费用补偿和报销;对医疗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质询。
按规定时限每年如数交纳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的基金,遵守各种管理办法和制度;参加期限一年,中途不能参加和退出。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监督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为县级经办机构;乡级以上(含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专门科室负责新农合工作。
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指导全县新农合工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新农合工作。
三、工作经费。
财政部门要将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新农合工作经费按参合人数人均1—2元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经办机构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督查车辆、配备高端服务器两台及相关网络设备,保证新农合信息数据安全和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要突出抓好乡(镇)专职审核员的编制、工作人员和经费的落实。
工作经费严禁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也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
第三章基金筹集一、筹资标准。
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二、筹资要求。
各乡(镇)参合率要达到省、市规定标准。
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按户筹集,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收取基金、乡(镇)财政所开据省统一监制的《x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收据》、卫生院负责填发合作医疗证、网上录入参合信息等工作,筹齐后以乡(镇)为单位交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
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参加合作医疗,其参合个人缴费基金由民政局资助解决。
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作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的原则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1、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及以县为单位统筹的原则。
4、解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重点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原则。
5、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基金与家庭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6、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第四条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凡户口在本县内的常住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1、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优惠和补偿。
2、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5、检举投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及干扰破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和事。
第六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以家庭为单位按时按要求足额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资金。
2、遵守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
3、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监督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卫生、财政、民政、计划、计生、扶贫、广电、药品监督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doc

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县卫生局县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广大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安徽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卫农[2009]83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0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县级统筹原则。
县政府对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筹集资金,统筹使用。
(二)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小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对必须到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保障待遇。
(三)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对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并给予特殊补助,有效遏制参合农民看不起病或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可持续运行原则。
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第四条主要目标:2010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覆盖率达100%,农业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财政、农业、发改委、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规范运作,民主监督。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案;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方案的实施。
2024年新农村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2024年新农村医疗制度实施方案____年新农村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新农村医疗制度是指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改善农村医疗服务水平而制定的一套政策和措施。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农村医疗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因此,新农村医疗制度的实施势在必行,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新农村医疗制度的实施,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地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农村居民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医疗资源。
(2) 创新发展原则:采取创新的医疗模式和技术手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3) 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推动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
(4) 预防为主原则:注重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减少医疗负担和健康风险。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1) 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方式,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和综合医疗服务支付制度。
(2) 设立农村医疗援助基金,为贫困农民提供医疗救助。
加强对困难家庭、特殊人群和重大疾病患者的救助和保障。
2.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1) 建设一批综合医院和诊所,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加强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更新,引进和培养优秀医疗人才,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2) 加强农村医疗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加强对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培训和考核,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提高乡村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及性。
(3) 推进农村医疗资源共享和互联网医疗服务。
加强医疗资源的共享和利用,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远程医疗咨询和在线挂号预约服务,便利农村居民就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服务,保障农民健康权益,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的制定。
下面,本文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义、特点、实施方案及效果展开论述。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义与特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的是农民自愿、相互帮助,以资金共担、风险共担为基础,实行互助互保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自愿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性措施,每个农民都有权选择参与或退出。
因此,其实施过程中,需要大力宣传,鼓励农民树立健康理念,加强保险意识,从而提高参保率。
2. 共担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农民自己,以及政府补贴。
农民每年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按比例分摊医疗费用支出,在遇到重疾等高额医疗费用时,其他参保农民会进行资金支持。
因此,这种保险制度实行了风险共担、资金共担的原则。
3. 适应性农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参保人群,其生活和工作环境较为复杂,医疗保障需要有较强的适应性,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
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需要以适应农村实际为出发点,针对性地设计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保障待遇、支付模式等方面。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一)政策措施1. 政府财政资助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财政补贴机制,扶持和鼓励农村地区开展医疗保险工作。
政府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其可持续稳定发展。
2. 强化宣传教育政府通过实施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农民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适用范围、保障待遇、缴费标准等方面的信息,树立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率。
(二)实施方案1. 建立保障基金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缴纳保费,而这些保费需要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管理费用和保障基金的资金拨付等方面。
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建立保障基金制度,确保保费使用安全,保障参保农民权益。
2. 制定保障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障两部分。
202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范文____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地区的一项重要医疗保障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了重要的医疗费用补偿和医疗服务保障。
然而,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基金管理不规范、保障范围不全面、医院运营模式单一等。
因此,本文以____年为视角,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方案,包括强化基金管理、扩大保障范围、推进医院多元化运营等措施,旨在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质量和效率。
一、引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自2002年开始试点,并于2003年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经过多年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农村地区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农村居民提供了重要的医疗费用补偿和医疗服务保障。
然而,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基金管理不规范、保障范围不全面、医院运营模式单一等。
因此,有必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进行改进和完善,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质量和效率。
二、问题分析1. 基金管理不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主要来源于农民和政府的缴费,有些地区存在基金缺口、滞留等问题。
此外,基金收支管理不规范,导致基金使用效益不高。
2. 保障范围不全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通常只覆盖基本医疗费用,对于较高费用的大病治疗缺乏保障。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也不能得到充分的补偿。
3. 医院运营模式单一当前农村地区的医院运营模式主要以公立医院为主,私立医院相对较少。
这导致了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分布和医疗服务的不规范。
三、方案设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水平,我们提出了以下方案:1. 强化基金管理(1)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构,加强对基金收支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基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2)加强基金使用效益评估,对医疗服务质量、费用合理性、效率等进行监测和评估,提高基金使用的效益。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阜政办秘〔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阜政办秘〔2018〕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开展县域医疗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建设,是深化综合医改、助推健康脱贫工程、构建合理有序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途径。
为总结推广“阜南模式”,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7〕57号),全面推进医共体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构建以协同服务为核心、利益共享为纽带、信息化为支撑、签约服务为抓手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县域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为群众提供连续、协同、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促使医疗机构发展方式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动员县域内所有卫生计生资源为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全民健康。
(二)工作目标。
太和县县域内就诊率保持在90%以上,2018年底界首市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并保持在90%以上;到2020年,县域内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共体,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比每年持续上升,县域内就诊率逐步提高到90%以上,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显著增强。
二、组织模式(一)组建方式。
各县市区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自愿结合的原则组建医共体,实行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中心(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一体化管理,并与乡村一体化管理有效衔接,围绕卫生服务的连续性、通畅性和协作性,通过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要素的上下联动、协作服务、供需匹配,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服务县域内城乡居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5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精选5篇(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旨在提供农村居民可负担的医疗保障,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实施方案:1. 定义参保对象:农村居民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参保范围包括农民、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农村居民。
2. 参保方式:农村居民可以通过村委会或农村合作医疗代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同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
3. 政府资助: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资助方式包括定期拨款或根据参保人数进行资助。
4. 医疗保障范围: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等。
5. 医保支付方式:农村合作医疗可以采取先支付后报销的方式,参保人可以通过自费支付医疗费用后,向社保部门申请报销。
6. 医疗服务供给:政府可以通过发展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覆盖范围,同时加强农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医疗服务供给。
7. 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管机制,加强对合作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医疗服务的滥用和乱收费行为。
8. 宣传推广:政府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知和参与度,帮助他们了解医疗保障的重要性和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方案仅为参考,具体实施方案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来确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精选5篇(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改进筹资方式:加强财政支持,增加政府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合作医疗筹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2. 完善医疗保障范围:将合作医疗保障范围扩大到基本医疗、大病医疗、门诊、康复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面,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3. 提高医疗待遇标准: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标准,包括统筹支付比例的提高、支付范围的扩大以及报销比例的增加等,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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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县卫生局县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广大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安徽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卫农[2009]83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0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县级统筹原则。
县政府对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筹集资金,统筹使用。
(二)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小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对必须到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保障待遇。
(三)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对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并给予特殊补助,有效遏制参合农民看不起病或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可持续运行原则。
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第四条主要目标:2010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覆盖率达100%,农业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财政、农业、发改委、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规范运作,民主监督。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案;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参合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参合对象(本方案统称为参合农民)(一)凡属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民均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随家长参加新农合;(二)行政上独立的农垦系统、林场、渔场、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可以参加新农合;(三)非我县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我县农村,且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可参加我县的新农合;(四)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的人员);(五)务工农民、失地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六)鼓励孕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七)参合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所登记的人口数为单位,已婚但户口未迁移的也可计入对方家庭人口数参合)全员参加,不得选择性参加。
下列情况人员可不随户参加:1、应征入伍的;2、已离婚,户口未迁移的;3、正在劳教或服刑的。
第八条参合农民的权利:(一)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二)享受新农合管理与医疗服务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三)享受我县规定的免费或优惠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九条参合农民的义务:(一)按时、足额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参合资金,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不属于农民负担;(二)如实向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个人相关信息;(三)遵守本方案和新农合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及县财政配套、农民个人缴纳三部分组成,总额为每年每人15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以户全员为单位,每年每人3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年每人60元,省财政每年每人配套45元,县财政每年每人配套15元。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30元参合资金,由民政部门严格按照省民政厅民救字[2004]98号文件的规定,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统一代缴;农村低保户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其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30元参保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15元,个人缴纳15元。
第十三条为减少新农合筹资成本,积极探索稳定而长效的筹资机制,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做好筹资工作。
在经征求意见、农民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由农民分别同所在乡镇政府和乡镇财政所签署协议书和代缴委托书,同意从农民银行存款中支付参合资金,收缴的参合资金存入乡镇新农合基金临时收入过度账户,最后统一存入县新农合基金专户。
对于不能实行存款支付的农民,仍然实行原来的参合资金集中收取的方式,即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筹集,由村委会具体实施,实行上门收缴。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协议书》,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征机构开具县财政局监制的收款凭证,并发给《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
参合农民于2009年12月10日前缴纳2010年度的参合费用,逾期不办,中途不退。
从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
以后于每年11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参合费用,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统筹管理。
统筹资金主要用于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住院分娩产妇的定额补偿。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代征机构设立临时收入过渡帐户,暂存征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但必须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做到月末无余额。
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
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纳入行风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医疗费用补偿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实行住院、门诊、住院分娩定额补偿“三结合”的补偿模式。
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0版)》,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抗风险能力,抵御风险隐患,确保基金平衡、健康、良性运转,按全县年度筹集基金的10%提取风险金,由省级财政代为管理。
第十九条补偿时效:按照“当年缴费,次年收益”的原则,参合农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个人基金部分,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凭《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身份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偿。
治疗终结的医疗费,跨结算年度两个月,无特殊原因不予结算。
第二十条补偿范围(一)住院补偿1、支付参合人员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
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药物》、《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县管委会规定增补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和检查费等(不含门诊医药费、陪护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以及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支付参合人员因病住院时特殊检查或治疗补偿费用。
主要指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电子胃镜、彩色多普勒仪、高压氧舱、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腹膜透析、C O60治疗、器官移植、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等高收费医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产材料按70%,进口材料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再按住院补偿比例核算。
凡需进行上述和单项100元以上检查项目的参合农民,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本人申请,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批,否则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二)支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偿费用。
主要包括慢性病门诊治疗费、检查费和药品费等。
患慢性病的参合人员,由本人申请,凭本县县级医院诊断的相关材料,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县合管中心审批后领取《慢性病就诊证》,该证每年底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一次。
(三)支付普通门诊补偿费用。
(四)支付住院分娩定额补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补偿标准(一)住院补偿标准1、对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补偿。
补偿的起付线分别为: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医院300元,县外医院500元,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全年最高可获补偿金100000元。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阜南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秘[2010]4号)精神,从2010年2月1日起,对“参合患者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当年住院医药费用累计5万元以下者,按住院补偿方案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相比,如低于35%,按住院总费用的35%(保底补偿比例)计算拟补金额,但仍然减去“起付线”的金额。
5—10万元段(含5万元),保底补偿比例为40%,10万元以上的部分(含10万元)保底补偿比例为45%,但全年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偿额”。
调整为:“ 5—10万元段(含5万元),保底补偿比例为45%,10万元以上的部分(含10万元)保底补偿比例为50%,但全年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偿额”。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标准由65%提高至70%;在县外医院住院费用补偿标准;1万元以上的提高5%;血液透析病人单次补偿费用定额为280元。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阜南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秘[2010]9号)精神,从2010年3月1日起,对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补偿标准由现行75%调整为80%;对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标准由现行30%调整为35%。
2010年住院费用补偿标准(调整后)注:在县外协议医院就诊的患者发生的报销费用提高5%。
2、住院补偿的有关规定(1)《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8年版)》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住院期间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费用补偿比例比《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药品再提高10%。
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月度平均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省市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5%。
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费,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从其及时结报垫付款中扣除,返还县新农合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