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长江证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2-14

股票代码:000783 公司简称:长江证券公告编号:2010-05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0 年12月11日在武汉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通知的义务。
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0人,董事肖宏江先生授权董事胡运钊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及签署相关文件。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胡运钊先生主持,通过了如下决议:一、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胡运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从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二、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崔少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从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董事会同意:聘任胡刚先生为常务副总裁,马莉女士、徐锦文先生、董腊发先生、胡曹元先生、金艳女士为副总裁,任期三年,从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就此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除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总裁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通过资格审核。
第二章 总裁的聘任与解聘第五条 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六条 总裁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 总裁职权第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裁负责,向其汇报工作,根据分派的工作范围和任务,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总裁会议第十条 总裁应定期主持召开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工作、议定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总裁会议包括公司经营工作会议、公司例会。
总裁会议由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副总裁主持。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工作会议的与会人员包括董事长、总裁、副总裁、各部门主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
公司经营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总裁决定召开时间。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打点,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尺度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庇护公司资产的平安与完整,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打点方法与控制办法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包管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平安、完整。
(四)包管公司业务记录、财政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分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应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本钱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分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清楚、彼此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打点撑持适当别离。
〔四〕独立性:承当内部控制监督查抄本能机能的部分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分。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罗:对控股子公司的打点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人力资源打点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打点控制第六条成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
第七条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打点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成立起相应的经营方案、风险打点程序。
第八条各控股子公司要成立重大事项陈述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陈述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政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变更股东章程修正案范本(二篇)

公司变更股东章程修正案范本[公司名称]股东大会修订股东章程日期:[日期]修订前章程:[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修改内容]第一章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第一条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万元整。
第二章公司股东第三条公司设立后,由[股东名称]、[股东名称]及[股东名称]等[原股东人数]名股东组成。
第四条公司股东根据其出资额享有投票权及股权收益权。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第五条公司的经营管理由执行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执行董事会由[原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包括[原董事姓名]。
第四章股东大会第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年度大会应于每年的[日期]至[日期]之间召开,由执行董事会提出议程并通知所有股东。
第五章营业年度和财务报告第九条公司的营业年度为自然年度。
第十条公司的财务报告应于每年的[日期]前编制、出具、审计并公布。
第六章业务范围和分红政策第十一条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原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盈余情况,通过股东大会决定是否进行分红。
第七章股东权益转让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或公司。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十四条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解散,解散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对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股东名称][日期][股东名称][日期][股东名称][日期]以上为[公司名称]股东大会修订的股东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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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股东章程修正案范本(二)修正案编号:2022-001修正案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日修正案生效日期:2022年11月1日修正案修订原因: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股东要求,修订现行股东章程以适应公司的新需求和变化。
000783长江证券:内部审计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0年10月30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目标是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及所属单位等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内部控制、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过程中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为其主要参股股东的经营性子公司(有监管规定的从其监管规定)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稽核监察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对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长江证券:公司章程(2020年5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5月20日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〇二〇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前身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68号文、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1997)办字42号文和(1997)办字203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300001000613 1/1。
第三条公司于1997年7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于1997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12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420000000009482 1/1 ,公司住所地迁至湖北省武汉市。
2007年12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股票简称“长江证券”,代码“000783”。
2009年11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80号文件核准,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496,433,839股,于2009年1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年3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1号文件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份200,000,000股,于2011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4年7月9日,公司以2013年末总股本2,371,233,839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新增股份于2014年7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长江证券:合规管理制度(2020年4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2020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公司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围绕“合规是底线、诚信是义务、专业是特色、稳健是保障”的行业文化,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履职保障、合规考核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公司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指导经营活动依法合规开展的具体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
公司制定员工执业行为合规手册等制度,引导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合规执业意识和道德行为规范,确保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依法合规。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四条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构建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合规管理体系,有效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五条公司在“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引领下,应当树立并坚守以下合规理念:(一)合规是底线。
长江证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2020年4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2020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保障公司规范经营和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积极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建设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指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对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洗钱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和全程管理的持续过程。
第三条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以及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孙公司均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一) 全覆盖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面临的所有风险类别,以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所有表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的全过程。
(二) 适应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承受能力等要素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和措施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三) 制衡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实现各管理层级,前、中、后台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监督、有效制衡。
第五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服务于公司战略发展,通过实施积极的风险管理,保障公司稳健经营、规范发展,在公司各类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促进最佳效率的风险资本收益,实现股东、客户、员工及社会的价值共赢。
第六条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管理文化,形成与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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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一、原公司章程第三条为“公司于1997年7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于1997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迁至湖北省武汉市。
”现修改为“公司于1997年7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于1997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12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并更名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420000000009482 1/1 ,公司住所地迁至湖北省武汉市。
2007年12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股票简称“长江证券”,代码“000783”。
修改原因:根据证监会核准文件、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复牌情况对章程补充。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决议确认的其他人员。
”现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及董事会决议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确认的其他人员。
”修改原因: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三、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的代保管、鉴证;(四)代理登记开户;(五)证券自营;(六)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与保荐; (七)证券投资咨询;(八)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九)证券资产管理;(十)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的代保管、鉴证;(四)代理登记开户;(五)证券的自营买卖;(六)证券的承销(含主承销);(七)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八)客户资产管理;(九)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修改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中记载公司经营范围予以修改。
四、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为“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07年【】月全部回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07年12月全部回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修改原因:根据公司借壳上市实际情况对章程补充。
五、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为“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现修改为“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修改原因:《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上市期间,根据证监会要求,股东出具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承诺函。
六、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改原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5条。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现修改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适合召开现场会议的其他地点”。
修改原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八、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四条为“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为“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为“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现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5年。
”修改原因: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修改。
九、增加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并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见修改后章程第一百零一条)修改原因:《证券法》第131条、132条、133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7条、第8条。
十、增加独立董事条款(见修改后章程第一百一十一、第一百一十二条)1、“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二)具备金融企业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学位;(五)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见修改后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原因:《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0条。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有《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二)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经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三)在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四)持有或控制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五)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六)最近一年曾经具有前四项列举情形的人员;(七)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九)经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不适宜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及时解聘。
” (见修改后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原因:《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十一、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条至一百三十五条中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职责的表述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行研究预测,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计划。
具体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并将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具体职责是;(一)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二)对公司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三)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具体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必须由公司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选择程序,以及其薪酬与考核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五)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六)研究公司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