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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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办事指南

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办事指南

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二、法律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三、申请条件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后,应当对经营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配发规定的客运标志牌。

2、省际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3.从事省际班车(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4.省际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局按照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并按程序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程序发放给省际班车(包车)客运企业后,应当做好标志牌证领用和发放登记台账,把发放情况登记在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做好旧标志牌证的核销。

企业应当建立标志牌使用登记制度,安排专人管理标志牌的领用签发,领用人要签字确认,交旧领新,严禁将空白标志牌发放给个人。

5.标志牌必须使用与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相联的打印机打印,手工填写无效。

标志牌打印完成后,企业应在“运输企业(章)”一栏盖章,方为有效。

印章可以是企业公章,或者是向当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业务专用章,要清晰完整。

特殊或紧急情况时,需经省局批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进行人工手写、发放标志牌,并需在标志牌中间横线上方加盖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章方为有效。

6.市际、市内、县际、县境内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印制、核发,并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工作。

四、申请材料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2、申请班车(包车)车辆道路运输证证号(经办机构自行获取)3、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六、咨询途径电话咨询:七、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 12328网上投诉:。

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包车客运标志牌统一管理制度

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包车客运标志牌统一管理制度

XXXX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包车客运
标志牌统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标志牌牌证领取、发放和使用,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旅游客运车辆及具备包车资质班线客运车辆。

第三条包车客运标志牌具体管理由运务部门负责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安排专人负责牌证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包车应履行以下备案申请程序:
(一)经办人通过网上“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向车籍地市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市级运管机构在“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上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即可自行打印包车客运标志牌。

第五条包车客运标志牌领取后应按编号进行登记,建立使用台账,台账应记录包车客运标志牌从领取、使用、回收到上缴的使用过程,并记录使用区间、使用时间、车号、驾驶员等信息。

第六条包车客运标志牌由专人领取、签发并记入台账,严格按照“交旧领新,一车一趟一牌”原则签发,严禁发放。

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发放

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发放

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发放一、受理范围法人,自然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即予许可二、办理依据【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三、审批条件1.申请人必须依法申请,提供相关资料;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3.具备从事该项活动的法定条件。

四、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新核发标志牌车辆提供);2.《道路运输证》3.《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发申请表》;4.《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运力需要临时调用的非营运车辆不需要提供);五、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受理地点受理地点: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窗口: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号交通局综合窗口。

七、审批流程(一) 申请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2、提交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 ―12﹕00,下午15﹕00―17:00,周六周日休息。

(二) 接收材料在窗口收到单位、企业、个人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三) 受理收到单位、企业、个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

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 审批发证经县交通运输局作出审核决定,由窗口签证发放。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湘交运输〔2017〕27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湘交运输〔2017〕27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湘交运输〔2017〕27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的规定,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纸质包车客运标志牌,省运管局于2013年11月1日启用新版纸质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旅游客运每一运次在湖南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为进一步改进包车、旅游客运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包车客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管理(一)从2017年5月1日起,全省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实行备案管理。

(二)从2017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见附件1—3),由各市州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样式和要求统一印制,由经营市际、县际、县内包车、旅游客运的企业按规定向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费用。

省际包车纸质标志牌的样式仍为交通运输部统一样式,由省运管局统一印制。

(三)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和旅游客运业务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本运次线路起讫点、车牌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包车标志牌顺序号、载客人数、主要途经地、运行时间、有效期、企业签发人等信息,以及承运业务凭证(电子版)。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11•【字号】京交运发〔2017〕513号•【施行日期】2017.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使用工作的通知京交运发〔2017〕513 号各郊区交通局、城六区管理处、各省际包车客运企业: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结合本市实际,对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申领审核、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如下:一、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条件(一)申请企业、车辆具有省际包车客运资质,且处于正常营运状态;(二)申请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与市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有效联通,且实时传输数据;(三)申请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且在有效期内;(四)申请车辆技术等级一级;(五)申请车辆年度审验合格;(六)执行该业务的驾驶员持有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已按规定在申请企业办理上岗备案手续;(七)持符合规定的承运业务凭证;(八)单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或单程营运里程超过800公里(含)的,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单日运行里程是指,驾驶员能够正常夜宿休息情况下,单日的行车里程。

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报审核内容申报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号,客户名称、客户联系人及方式,承运业务凭证(扫描件或照片)、业务类型、本运次线路起讫点、主要途经地、运行时间、载客人数、是否回程载客,车牌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包车标志牌顺序号、有效期、企业签发人等信息。

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

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

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其他-)二、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四、五十八条三、申请条件(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1.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2.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3.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二)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

四、办理程序1.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由其分发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2.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3.县际、县境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印制、核发,并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工作。

4.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正反面打印或者填写有关内容后,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5.对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灭失,等待领取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6.因道路状况发生变化确需临时改道运行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五、申请材料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2、申请班车(包车)车辆道路运输证(经办机构自行获取)3、申请人提交遗失或损毁报告(用于补办)4、顶班证明(用于因加班申领临时牌证)5、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用于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等待领取期间)六、咨询途径电话咨询:七、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 12328。

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

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

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
审批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条件:
1.车辆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
2.道路客运经营者承接的包车业务应在其许可的经营范围内;
3.有包车合同(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合同取代包车合同);
4.拟使用车辆的经营范围包括相对应的包车业务;
5.车辆技术状况及客车类型等级与包车业务相适应;
6.驾驶员持有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7.按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申请材料:
1、客运包车发车前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
2、包车合同(或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合同);
3、驾驶员、车辆信息
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发放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青岛市即墨区创智新区科创中心9楼(宁东路166号)
承办机构:即墨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科
联系电话:。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核发和使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核发和使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核发和使用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京交运发〔2014〕 423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核发和使用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交运发〔2014〕423号各有关区县运管部门,各有关客运企业、客运站: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要求,为规范我市《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的发放和使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详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监制,全国统一编号,有效期1年,由本市客运企业所在区县运管部门核发给本市参加接驳运输试点车辆。

各区县运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各项信息填写要准确、齐整,核对无误后到运输局运政处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本区县《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全部核发后,区县运管部门要统一填写一式两份《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发放登记表》(详见附件2),经汇总、核对、签字后,一份送运输局省际处,一份留存备查。

三、接驳运输车辆要随车携带《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放置在车辆内前挡风玻璃右侧。

同时随车携带《接驳运输行车单》(详见附件3)。

四、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在每次出站发车前,还要向始发客运站领取、填写并随车携带《接驳运输行车单》;车辆到达指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和接驳驾驶员交接车辆相关证件,填写《接驳运输行车单》,并由接驳点管理人员签字、盖章。

驾驶员在运输任务结束后要将《接驳运输行车单》及时上交客运企业留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五、为了便于各区县运管部门准确掌握参加接驳运输试点班线情况,加强辖区接驳运输试点班线及车辆运行管理,现将局已报送交通运输部备案的北京市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班线明细表(详见附件4)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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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
审批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条件:
1.车辆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
2.道路客运经营者承接的包车业务应在其许可的经营范围内;
3.有包车合同(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合同取代包车合同);
4.拟使用车辆的经营范围包括相对应的包车业务;
5.车辆技术状况及客车类型等级与包车业务相适应;
6.驾驶员持有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7.按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申请材料:
1、客运包车发车前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
2、包车合同(或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合同);
3、驾驶员、车辆信息
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发放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青岛市即墨区创智新区科创中心9楼(宁东路166号)
承办机构:即墨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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