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2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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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类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广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取得证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娱乐场所主要指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网吧、影剧院等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娱乐场所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娱乐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职责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娱乐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1年6月2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得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得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得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得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就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得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得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共同负责、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得,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得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与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消防安全职责。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1(000)035
【摘要】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8页(P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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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高楼大厦在为人们提供便捷和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的同时,也给消防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建筑设计与施工1、高层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消防设施的布局和疏散通道的设置。

建筑材料的选择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消防设计,如确需变更,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3、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施工完成后进行严格的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消防设施配备1、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等。

2、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维护。

3、高层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设施标识和操作说明,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三、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1、高层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其宽度、坡度和距离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2、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并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楼梯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具有自闭功能。

3、高层建筑的外墙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或阳台,窗口或阳台的尺寸和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

四、消防安全管理1、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高层建筑内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全体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自己的职责,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引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防火和逃生能力,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1)全员参与原则:高层建筑的业主、管理人员以及住户都应该对消防安全管理负起责任,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2)层层负责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应分层负责,建立起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3)科学防火原则:通过科学的防火设计、建材选择和设备配置,提高高层建筑的整体防火能力。

(4)综合治理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与其他安全管理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的体系。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根据建筑高度和用途,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防烟排烟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

(2)消防组织和人员配备: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4)火灾风险评估和管理:对高层建筑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性。

(5)消防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业主责任:负有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的义务,包括设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人员、维护消防设施等。

(2)管理人责任:高层建筑的管理人员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并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3)住户责任:住户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堆放可燃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高层民用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建筑为人们提供了舒适便捷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消防安全挑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至关重要。

高层民用建筑具有人员密集、结构复杂、疏散困难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消防安全管理必须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建筑的设计与施工、消防设施的配备与维护、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等。

在建筑设计与施工阶段,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

建筑的布局、防火分区的划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

建筑材料的选择也应注重防火性能,以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降低火灾蔓延的速度。

同时,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消防规范,确保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

消防设施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

常见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这些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

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定期进行测试,确保探测器能够及时感知火灾信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要保持畅通,水压要符合要求;消火栓内的设备要齐全,水带和水枪要完好无损。

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是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重要手段。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要加强对居民和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疏散通道堆放杂物、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

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也是不可或缺的。

居民和工作人员应了解火灾的危险性,掌握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

例如,要知道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如何在火灾发生时迅速疏散。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此外,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也要保持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建设规划及审批管理第五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规划及公共安全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设计,为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提供优化方案及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对于超高层建筑和重大火灾高风险场所,应当实行专家评估、跨部门联合审批程序。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八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隔墙、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应当在设计中充分考虑。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控制系统等消防设施,并与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实现联网管理。

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控制设施、室内消防泵房等消防通道和水源设施。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室外消防栓、消火栓,其数量、流量和压力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制定及更新,并参与相关消防考核和评选活动。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为高层建筑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日常检查和维护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责任部门应当实行巡查、抽样检查、测试验收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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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201
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07-05-29 | 文章来源: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结
第二条本省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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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规定由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下同)以及设计、施工安装、
第二章
第五条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投
入使用后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使用单位分别签订消防安全
第六条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消防安全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
第七条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施工或使用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或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以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高层公共建筑的,应当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各承包或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签定消防安全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
第八条
(一)
(二)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
(四)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五)
(六)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变更用途的高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消防设计
第十条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在首层或2、3层。

确有需要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

确有需要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2、3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
第十二条高层公共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
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
本条第一款的验收内容与第二款的检查内容一致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可与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协助。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在工地建设临时建筑应当符合消
第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高层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在高层公共建筑内举办大型文化、经贸、体育和庆典等群众性活动,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与建设或使用单位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
第十六条在高层公共建筑内明火作业的,应当经建设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第十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
第十八条在高层公共建筑内使用电气设备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遵守电气技术
(一)
(二)
(三)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超过负载和
(四)
(五)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拴,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建筑物的防火功能。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第四章
第二十条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国家其他消防技术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室内外消火栓及防排烟等系统以及应急广播、
第二十一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停用火灾报警、固定灭火和
第二十二条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制发
第二十三条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相应种
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高层公共建筑3层及以上楼层应当配备一定
第二十四条高层公共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
第二十五条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由已经取得相应资格的单
消防设施和防火材料应当使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或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消防仪器
第二十七条高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队的灭火演练。

工作人员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的措施,掌握报警、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发现高层公共建筑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
第二十九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队灭火,
第三十条高层公共建筑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紧急疏散。

第三十一条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第六章处
第三十二条高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对不履行消防义务和其他消防安全规定的责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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