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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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竣工验收的意义。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设备和生产准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预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内容建完,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交接使用的手续。

第三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我矿定于每月26日由各个科室共同监督,系统、全面、完整地对井下所有工程进行验收、设备的技术条款、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等均为验收依据;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设备,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技术条款等资料,进行“达标达产”的生产运营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1.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生产技术部组织(重要项目可由矿级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矿各个科室共同参加,验收后共同签字备案。

2.总体工程验收办法如下:(1)初验:整个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部应及时写出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要求、完成情况、完成投资额、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分析、技术设备的调试报告等内容的竣工报告,做详实备案。

生产技术部有关人员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对全部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②检查主要设备的运转情况和测试记录;③对主要技术设施进行测试并做好联动负荷运转试验,写出试验报告;④核实未完工程,提出解决办法,列出包括工程量、预算、完成日期等一览表;⑤检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概(预)算的执行情况;⑥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并核对隐蔽工程的图纸、资料是否齐全;⑦检查是否做好技术资料以及工程文件的整理汇总,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工作。

有关按规定上报的工程图纸、资料等,检查是否齐备;⑧核实工程剩余物资,核对器材账目,是否账物相符;⑨做好设备、工具、仪器、维护器材及一切固定资产的清点造册登记工作;⑩负责草拟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初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使存在的问题解决后才能正式验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6•【字号】南府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9〕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山西省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晋发改办室发[2010]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

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

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1990年9月11日)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一、工程交工验收管理1、待施工单位完成所承担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后,便可办理工程竣工交接手续。

竣工交接需具备如下条件:1)交接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质量达到了有关施工和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3)按规定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并经检查合格。

4)交接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含设备、管道、电气、仪表)工程全部完成,并经检查合格。

5)按合同要求的其他内容已经全部兑现,且经检查合格。

〕6)交接范围内,有碍安全卫生的杂物已清除,厂房、机械设备已清理干净。

2、工程竣工后,由施工管理各专业组负责组织管内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指挥部有关领导、工程监理、计划预算组以及施工单位等共同参见验收。

按照验收内容,经检查认为合格后,由参见人员在施工单位填写的“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完成项目验收。

若检查认为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则提出整改意见,再次验收。

3、工程项目经交工验收后,便交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我分公司有关单位、部门、要按分公司划分的职责分工各自纳入正常管理,严禁出现竣工验收后的项目无人过问、无人管理的现象。

4、工程验收交接时,特殊情况下,确因条件限制未能全部完成的工程,在不影响使用(开车)的前提下,经分公司同意,可做为遗留工程处理,但必须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遗留工程在未完成之前,不能办理结算。

二、交工资料管理交工资料是施工单位提供给建设单位的一个技术文件,它是工程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日后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合理使用、维护、管理、改建、扩建的依据,因此管理、保管好交工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1、交工资料主要内容1)交工工程项目一览表。

2)图纸会审记录。

3)竣工图。

4)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测量定位记录。

5)材料、构件和半成品的合格证、质量证书及检验报告。

6)永久性的标准点坐标记录。

7)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

8)土建施工试验记录。

9)土建施工记录。

10)设备安装施工和检验记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四)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设计变更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分类:工程备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竣工验收的意义。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设备和生产准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预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内容建完,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交接使用的手续。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

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内容建完,能独立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验收,又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依据。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凡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涉及的各种会议纪要、设备的技术条款、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等均为验收依据;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设备,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技术条款等资料,进行“达标达产”的生产运营验收。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工作是搞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

交工验收的程序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

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设计等单位参加;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项目部负责,施工、设计单位等配合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备制造单位参加。

第六条交工验收机构与工作程序。

交工验收有工程建设项目部负责。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向项目部提出交工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应即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及时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交工验收机构的职责:1.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2.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3.按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审定试车方案;4.鉴定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5.处理交工验收中有关问题;6.签证交工验收证书;7.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现行技术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审批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出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同时建成使用。

非生产性项目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属下列情况的建设项目(工程),也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验收时应确定剩余工程解决办法;2、有的项目虽按设计要求建完,投产初期一时未能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能力;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经使用,近期又不可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可按缩小规模办理验收;4、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建设计划进行验收;5、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应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

1、竣工图。

可按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整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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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文件沈铁建发〔2010〕69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管内各单位:现将《沈阳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沈阳铁路局二○一○年三月五日沈阳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要求,结合铁路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管理的更新改造建设项目。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客运专线建设项目执行铁道部《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

铁路专用线新建工程,多经、集经单位投资并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放权运营单位管理的零小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铁路局管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四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专业验收、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正式验收等六个阶段。

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阶段,或进行一次性验收。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按初步验收程序办理。

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按正式验收程序办理。

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五)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六)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七)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专业及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静态验收合格;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监理质量评估报告);6.专业验收、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7.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8.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9.达到临管运营条件,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2.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正式验收条件: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3.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4.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

第三章竣工验收权限第八条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简单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经铁路局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铁路局管理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由铁路局组织验收工作,或由铁路局委托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九条多元经营单位投资并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由多元经营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集体经济单位投资并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由集体经济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多元经营和集体经济单位投资的特殊工程项目,经路局领导同意可由铁路局组织验收。

第十条放权运营站段管理的零小工程项目,由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项目承办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与国铁接轨的铁路专用线工程,根据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办法》,由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路局提出验收申请。

由路局建设处组织局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由地方全额投资的上跨立交桥工程,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路局总工师室组织局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铁路局进行补偿的上跨立交桥,铁路局、地方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严禁未经权限单位委托随意越权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四章验收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局建设工程验收委员会为局建设工程验收的组织机构,主任由局主管建设工作领导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建设处处长、计统处处长和总工室主任担任,委员由建设、设计、接管、使用单位、局有关业务处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档案等单位部门及专家组成。

局工程验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局验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局建设管理处,主任由建设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兼任。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验收申请得到批准后,组建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接管、使用单位领导担任,委员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计、监理、接管、使用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专业验收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接管使用单位负责。

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接管使用单位、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专家等人员组成专业验收小组,对现场设备进行专业验收。

第十七条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

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局相关业务处室、接管单位、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专家等人员组成验收组,对现场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验证及系统综合调试和动态检测、验收。

简单项目可不进行动态验收。

第十八条初步验收由局验收委员会或委托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局相关业务处室、接管、使用单位、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专家等人员参加,对静、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评定。

第十九条正式验收由局验收委员会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局相关业务处室、接管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专家等人员参加,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定。

第五章验收程序第二十条专业验收程序:(一)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自验合格后,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申请专业工程验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后,成立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三)验收工作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附件2)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静态验收程序:(一)专业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3)并签署意见;(二)验收工作组在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三)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4)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完成专业工程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后,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附件8)。

《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工作在局建设管理处指导下实施。

《静态验收报告》报局建设管理处核备。

第二十三条动态验收程序:(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局建设管理处批准。

《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的主要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简单和小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动态检测。

(二)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5)并签署意见。

(三)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实施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验收报告》(附件9),《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组织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有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在路局运输和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

《动态验收报告》报建设管理处核备。

第二十四条初步验收程序:(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局建设管理处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6)、《动态验收报告》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不需要进行动态验收的建设项目,完成静态验收后可直接申请初步验收,并在初验申请报告中注明。

(二)建设管理处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后,确认是否符合初步验收条件。

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管理处或委托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三)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附件10),明确验收结论。

受委托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的单位,《初步验收报告》报局建设管理处核备。

第二十五条正式验收程序(一)对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向局建设管理处提出申请,上报《正式验收申请表》(附件7)和正式验收申请报告,报请正式验收。

(二)局建设管理处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表》、正式验收申请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由建设管理处或委托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

(三)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证书》(附件11),明确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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