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建质[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2013〕14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企业法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引领全省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2013年9月22日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计[2007]188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7.07.16【实施日期】2007.07.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计〔2007〕188号)各市建委、行业主管局(处、办):为进一步推进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建设统计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使之更好地为建设事业服务,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综合计划处联系。
附件:《安徽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附件:安徽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效率,使之更好的为全省建设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的统计政策法规,建设统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建设系统相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的实体。
本办法所称建设系统包括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及相关的科技、教育事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统计管理,包括建设统计组织管理、报表管理、资料管理和数据发布管理。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设统计工作。
各市、县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在上级主。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1.12•【字号】•【施行日期】200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由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建。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同一专业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安徽省建设厅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01•【字号】建管[2003]198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3]198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信用安徽”的精神,推动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促进建筑业及项目经理诚实守信,依法参与市场竞争。
现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和《安徽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已由我厅统一印制,具体领取事宜请与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00三年七月一日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信用安徽”的精神,加强对工程业绩和市场行为的跟踪记录,推动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促进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
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我省资质属地管理,以及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实行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制度。
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所施工的工程项目规模、质量安全完成情况、从业行为等进行跟踪记录,作为其资质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建管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取得资质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资质申报受理部门领取《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和安徽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进皖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凭工程中标通知书到省建设厅对外建筑管理办公室领取手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建市[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公平,我们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配合,加强对本市、本单位推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的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促进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类型企业。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遴选、考核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抽取、考核和使用管理接受驻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专家库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二)熟悉行政许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7]276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7]2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89bd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ac.png)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7]276号)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
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
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建安[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安〔2009〕90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首次考核申请表3、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4、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换证申请表5、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延期换证申请表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略)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略)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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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10.08
•【字号】建管[2006]334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
法》的通知
(建管〔2006〕334号)
各市建委: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查人员的行为,实现对质量检查人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查员(简称质检员),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在建筑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器具设备质量检查和对工程实物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在我省从事质检员工作,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质检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工作。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承办全省质检员岗位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熟悉所负责检查工程项目的图纸,参与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制定;
2、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有关质量、技术部门的指导下,设置工程质量控制点,合理划分检验批,并督促工程项目部对施工过程实施控制;
3、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保障工程质量的专项措施,并根据施工企业工艺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班组长进行质量交底;
4、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进行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取样、送检,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已经用于工程的,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向上级报告;
5、督促施工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质检员检查不合格,不准提交有关部门验收;
6、在自己的岗位证书范围内严格按照合同或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质量检查,主控项目要严格把关,一般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查,并确保检查结果公正、真实、准确,检查结果必须有记录,做到检查手段完善,过程控制完整;
7、按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所在施工企业工艺标准和有关规定,参加工序、检验批、分项和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形成记录;
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9、督促和参与竣工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工作,并做好记录签证;
10、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和工程质量事故苗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质量部门和企业领导报告;
11、围绕企业的质量目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改进活动和创无质量通病工程活动。
质检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质检员履行质量检查职责。
第六条质检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要求质检员出示岗位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检验批质量进行验收,应由质检员负责实施,并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否则,监理(建设)单位不得验收。
第七条质检员应隶属于施工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并对其负责。
施工企业应加强质检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支持他们依照有关规定独立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八条质检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工程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由所在施工企业考核推荐,按专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岗位证书。
第九条质检员岗位证书按工程分专业类别。
质检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能力情况申请一种或多种工程质检岗位。
第十条质检员岗位考核分为从业条件考核和业务能力考试两部分,符合下列从业条件的人员,方可申请参加质检员业务能力考试:
1、取得工程类技术职称;
2、高中以上学历,从事工程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满4年;或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满2年。
或取得工程类或工
程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满1年;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上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业务能力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和组织命题工作,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质检员业务能力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
省外进皖施工企业质检员,应持有企业所在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质检员岗位证书,或申请我省质检员岗位证书。
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考试成绩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全省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可以就本企业从业条件考核和业务能力考试合格人员,到其注册地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在建筑施工企业任职,已取得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需参加业务能力考试可申请相应专业的质检员岗位证书。
第十四条质检员调动工作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企业注册地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证书变更登记。
质检员遗失岗位证书,应在一个月内申请补证。
第十五条质检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质检员存在下列行为的,不予延期,需重新进行理论考试:
1、所检工程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2、未履行第六条所列职责,情节严重,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记3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
3、三年内未担任质量检查员的。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和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岗位证书。
对违反者撤销其岗位证书,记入不良记录,二年内不受理其建设类岗位证书注册。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查员在工程质量检查中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即作不良行为记录。
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撤销其岗位证书,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质检员岗位考核、登记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非法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建管〔1998〕47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申请表(略)
附件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发证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样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