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
借款纠纷结案流程

借款纠纷结案流程一、引言借款纠纷是指因借贷行为而引发的争议或矛盾。
当借款方和出借方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本文将介绍借款纠纷结案的流程,帮助读者了解相关程序和注意事项。
二、起诉阶段1. 起诉准备:借款方根据纠纷事实和证据,准备好诉状、证据清单等相关材料,并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
2. 提起诉讼:借款方将起诉状交给法院,并缴纳诉讼费用,法院将立案,并发出诉讼通知书给出借方。
三、答辩阶段1. 受理答辩:法院收到诉讼通知书后,会将通知书送达给出借方。
出借方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
2. 答辩准备:出借方需要针对借款方的诉讼请求,准备相关材料、证据以及相关辩护意见。
3. 答辩提交:出借方在规定期限内将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提交给法院,并同时送达给借款方。
四、举证阶段1. 举证准备:双方在举证阶段需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2. 举证质证: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请求,组织庭审,借款方先进行举证,出借方进行质证,然后出借方进行举证,借款方进行质证。
3. 证据审查: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判定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
五、庭审阶段1. 庭前准备:法院通知双方参加庭审,双方应准时到庭,并携带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
2. 庭审过程:庭审开始后,双方依次陈述事实、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法院可以进行询问并进行调解。
3. 庭审终结: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等待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意见。
六、判决阶段1. 判决准备:法院在庭审结束后,根据庭审过程和相关证据,进行审议,准备判决书。
2. 判决宣布:法院将判决书宣布给双方当事人,并发放判决书正本。
3. 判决执行: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双方当事人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上诉阶段1. 上诉准备: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满意一审判决结果,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2. 上诉审理:上级法院根据上诉请求,审理上诉案件,并进行重新审理或裁决。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今天,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纠纷持续增长,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再次提供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
风险与防控1、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2、借款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
借款合同要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3、借贷双方的名称均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借款人信息,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4、实践中,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借条和欠条通常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
但严格而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借条实质为简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证明存在欠款关系,但欠款未必因借款发生。
民间借贷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完备的借条,避免产生纠纷。
5、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重在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款关系的成立。
借款人收到借款、出借人收到还款时均可出具收条。
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5篇

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5篇篇1借款合同注意事项及协议范本前言:借款合同是确定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项条款内容,确保合同具备合法性和执行力。
本范本旨在指导借贷双方注意借款合同的关键事项,并提供一个规范、严谨的合同范本供参考。
一、借款人注意事项:1. 资质审查:确认借款人具备签署合同的相关资质和还款能力。
2. 合同条款: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理解并同意其中的各项内容。
3. 利率和费用:明确借款的利率、还款期限和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
4. 还款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还款,避免违约。
5. 担保和保证:如涉及担保或保证,应明确相关事项和法律责任。
6. 合同变更: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及时与贷款方沟通并书面确认。
二、贷款方注意事项:1. 借款人资信: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
2. 合同条款审查: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防止潜在风险。
3. 抵押/质押物:如涉及抵押或质押,应确保相关物品的权利和合法性。
4. 合法合规:确保贷款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5. 风险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借款,乙方同意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款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及用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用于__________________用途。
第二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利率及费用借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__,每月支付利息一次。
借款纠纷案件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借款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涉及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
借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借款纠纷案件的法律风险入手,分析其成因、表现形式及防范措施,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借款纠纷案件的法律风险1. 借款合同风险(1)合同主体不合格:借款合同签订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不合法:借款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3)合同条款不明确: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表述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2. 担保合同风险(1)担保主体不合格:担保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物不合法:担保物为非法财产、已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等,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方式不合法:担保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如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3. 抵押合同风险(1)抵押物不合法:抵押物为非法财产、已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等,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登记不完善: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行使障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因抵押物处置程序、执行难等问题,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
4. 借款人违约风险(1)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导致借款合同纠纷。
(2)提前还款: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可能导致贷款人损失利息。
(3)恶意拖欠:借款人故意拖欠借款,损害贷款人合法权益。
5. 贷款人违约风险(1)未按约定放款:贷款人未按约定时间、金额放款,导致借款人权益受损。
(2)违规放贷: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如发放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3)不当催收:贷款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借款,侵犯借款人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注意事项6篇

借款合同注意事项6篇篇1借款合同是借款双方约定借款事项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和保障作用。
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以避免合同纠纷和风险。
下面就是关于借款合同注意事项的详细介绍。
一、合同主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是必须要经过合法登记的正规机构或者是个人,而出借人也必须是合法的机构或者是个人。
合同双方应当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二、借款金额和利率借款合同中应当明确借款金额和利率,避免模糊不清或者是漏洞,造成后期的争议和纠纷。
借款人需要核对借款金额和利率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出借人需要确认借款金额和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借款用途借款合同应明确借款用途,使资金得到有效利用,避免违法乱纪。
借款人需要保证资金用于合法用途,出借人也需要核实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四、还款方式和期限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避免还款出现困难或者是拖延。
借款人需要事先做好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还款,出借人也需要留意还款期限,及时催促借款人还款。
五、违约责任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防止借款人违约或者是拖欠还款。
借款人需要明确违约规定,避免因为违约导致的不良后果,出借人也需要了解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利益。
六、其他注意事项1、关于借款合同的签订,双方需要签字盖章,并保留合同原件。
2、如有需要,可寻求律师或者是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情绪化处理导致更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双方需要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确保合同内容明确清晰,合法合规。
同时,借款双方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信任,避免合同纠纷和风险的发生。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谨防慎重,规避风险。
篇2借款合同是一种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是借贷双方为了明确借款条件、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应当注意以下几个事项,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借贷纠纷原因和借钱注意事项

借贷纠纷原因和借钱注意事项不管是向个人借钱,还是向银行借钱,都需要明确下面几点,绝大多数借贷纠纷都是这些注意事项没弄明白,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1、法院受理要先有合同民间借贷很多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钱也不签合同,或者随便搞个借条。
借条上也是不清不楚,前面小编介绍过怎样写借条,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2、涉及刑事犯罪的法院不受理在民间借贷中,往往伴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这就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了,法院会把此类案件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来管。
所以大家在签合同之前,最好对借款人的身份、尤其是借款用途弄清楚,不要被高额回报迷惑欺骗。
3、要看清合同是否有效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只要涉及以下一点就能生效:(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P2P平台担责与否有说法在P2P平台借款要明确,p2p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出了问题后,投资人和借款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会支持。
但是P2P平台明确表示其将会提供担保,出了问题后,出借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会支持。
所以,投资人投资网贷时要看清楚平台是否担责,否则利益受损后将无法维权。
如果平台公开承诺提供本息担保,记得一定要截屏!5、担心借款人无法还款可约定其他资产抵债在借款时,你先看看这个借款人有没有什么值钱的资产,比方说房子、车子、奢侈品等等。
在你们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同时再签另外一个合同,担保合同或者抵押合同,这样可以为债权人的权益多一分保障。
在欠款追讨的过程中,有些债务人很难缠,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法沟通,也耗不起时间和精力,往往追讨欠款过程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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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1. 案件事实清楚:审判庭应当核实和界定借贷案件的事实,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借贷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情况、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条款的约定。
2. 合同有效性的审查:根据民间借贷合同法规定,审判庭应当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包括合同是否满足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如合同当事人的自愿、合法能力以及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
3. 利率合法性的审查:审判庭应当核实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如果超过上限,应当依法认定其为无效。
4. 还款能力调查:审判庭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包括确认借款人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债务负担等情况,以便判断其是否有能力还款。
5. 公平交易的原则:审判庭应当依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借贷案件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予以纠正。
6. 证据调查完整:审判庭应当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相关证据,如借贷合同、还款记录、交易凭证等,以支持其主张。
7. 合法权益的保护:审判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追讨债务,同时要求出借人以正当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8. 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如果借贷案件中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受到损害,审判庭应当依法判决相应的民事赔偿。
9. 借贷合同的解除与变更:如果借贷合同存在违法或不公平情形,审判庭可以决定解除合同或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 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如果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审判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等,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注意:以上要点仅供参考,具体审判案件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
民间借贷审理的要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有效性:审理过程中首要的要点是确定借贷双方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
包括确认合同是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是否合法合规。
2. 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审理过程中需要确认借贷行为是否真实存在。
包括确认借款人是否真实借到了款项,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要求归还了借款。
3. 利率合法性:如果借贷合同约定了利率,审理过程中需要确认利率是否合法。
借贷利率过高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追究和调整。
4. 借贷合同的特殊条款: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审查借贷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如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等。
特殊条款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较大。
5. 法律法规的适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决。
包括判断借贷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借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6. 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审理过程中需要确保审理程序的合法性。
包括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公平听证的权利,审理是否公正等。
7. 解决纠纷的方式: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
纠纷的方式。
可以是给予案件判决,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以上要点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践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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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
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
除这些情况外,还有哪些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呢?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
款人的,可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
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
私
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
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
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
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
业为被告。
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保护。
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
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
而对
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
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
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
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
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
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
(目前,司法实践中企业间的借贷合
同不是一概认定无效,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
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
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
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三、认真审查担保的效力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
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
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
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
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
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
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证规定》18
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
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
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
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
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
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正确审查债权行使时间
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
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
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
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
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
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
可以提前行使权利。
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
第二种情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
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
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该视为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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