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修订稿)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经营能力人员素质技术素质资金能力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奖惩记录社会责任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企业状况履约信誉是 领 导 职 称 与 从 业 年 限专 业 人 员企 业 资 质科技 进 步 水 平工 程 业 绩企 业 净 资 产纳 税 情 况资 产 负 债 率银 行 授 信 情 况否 积 极 配 合 招 标 人 要 求是 否 无 故 放 弃 投 标其 他 情 况人 员 到 位设 备 到 位资 金 到 位工 程 进 度廉 政 合 同 履 行 状 况文 明 施 工不 良 记 录 或 违 规 行 为质 量 与 安 全 事 故工 程 奖 励民 工 工 资 保 障 情 况环 保 措 施平 安 施 工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1.人员素质——指企业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所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品质。
人员素质指标包括领导职称与从业年限和专业人员两个观测点。
领导职称与从业年限是指施工企业现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与从业年限。
专业人员是指施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初级职称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数量。
以上人员指当年在册的由本单位缴纳“三金”(指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领导的职称和从业年限对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实力具有重要的影响,专业人员是完成建设任务的根本保证。
2.技术素质——指企业经营的专业性和科技创新的能力。
技术素质指标包括企业资质和科技进步水平两个观测点。
企业资质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等级。
科技进步水平是施工指企业在交通科技上取得的成果水平程度。
企业注册的主项资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企业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能力,科技进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施工企业竞争实力。
23.经营能力——指企业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能力。
经营能力指标包括工程业绩、企业净资产和纳税情况三个观测点。
【5A版】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快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规费缴纳、管理水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包括客运企业(含班车客运、出租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客货站(场)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信用良好的企业发展。
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省运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市、县级运管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7A版优质实用文档 1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分为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信用表彰等五个项目。
第八条考核采取积分方法,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100分(具体分值标准见附件5)。
除了信用表彰一项可视情加分外,其他考核项目均视情扣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交公路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附件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司组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综合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2021年12月31日附件1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信用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信息化方式组织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信用考核,推动道路运输驾驶员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应用,实现“电子建档、数据互联、系统归集、自动评价”。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快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包括客运企业(含班车客运、出租车客运、旅游客运、公交客运和包车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客货站(场)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信用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省运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市、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 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分为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信用表彰等四个项目。
第八条考核采取积分方法,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2-100分,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100分(具体分值标准见附件5)。
除了信用表彰一项可按规定加分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规定扣分。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道路运输企业是承担货物和人员运输的重要企业,其质量信誉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为保证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规范和监督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考核指标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企业资质、运输安全、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其中,企业资质是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保障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运输安全考核是衡量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车辆保养维护、驾驶员素质等,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服务质量考核是道路运输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包括货运服务、客运服务等方面的服务质量评估;信用记录考核则是对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的评估,包括纳税记录、信用信息等方面。
二、考核办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主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和实行动态监管来进行。
在信用档案建立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道运企业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信息公开和互联网评价等方式,推动企业诚信经营。
在动态监管方面,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考核指标和评估方法,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经常性的评估和监督,及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纠正和处理。
三、考核结果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主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企业,政府部门可以给予荣誉称号、优惠政策等支持和帮助。
对于不合格企业,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暂停禁止经营资格、处以罚款等。
四、考核效果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同时,也可以保障货运和客运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外,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加速行业发展和优化结构。
总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是一项有益的政策,应得到充分的推广和实施。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为推进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办〔2017〕1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水路运输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
细则中所称的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经营人。
二、水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一)水路运输企业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取得的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水路运输企业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在运输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受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港航管理部门、下同)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各类处罚情况;以及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认定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其中,以下行为认定为企业严重不良信息:1.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2.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安全责任事故的;3.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路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相关证件或备案证明的;4.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5.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或船舶管理业务的;6.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相关证照文书、文件的;7.企业以告知承诺制办理水路运输经营、国内船舶管理许可业务,经核查发现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许可决定的;8.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9.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相关财政补贴(助)资金时,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套用、冒领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信用、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包括经营业户,下同)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规费缴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用积分的形式体现并公示。
第三条信用档案包括建档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表1)和信用记录(见附表2)以及和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奖惩记录、监督检查记录、举报投诉记录、事故记录等。
企业的基本情况由运管机构掌握,不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记录则由运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并进行信用得分排名(见附表3),发挥公示、提示、警示作用。
第四条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是全省的道路运输企业,按经营业务的不同暂分为客运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旅游客运企业、汽车租赁企业、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汽1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场)、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等档案,建档企业按经营业务不同分别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互不影响。
第五条建档企业实行代码制,由各市运管处(局)按编码规则(见附表4)进行编码后报省局确认。
第二章考核的实施及程序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运管机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考核具体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运管机构的稽查部门负责。
考核结果的公布权限:三级(含三级)以上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客运站、货运站(场)和一类维修企业、一类驾驶员培训企业,以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信用考核结果经省运管局核实后,由省局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其它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经企业所在市运管处(局)核实后,由市运管处(局)在全市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信用档案由考核部门负责记录和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得出考核结果;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7月1日到12月31日各为一个考核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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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快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包括客运企业(含班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和包车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信用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省运管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市、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运管机构应加强与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协作,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授牌等形式,共同构建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
第二章信用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标准包括以下四个项目:经营信用:企业经营管理、职工权益保障等情况;市场信用:企业市场规则遵守情况;服务信用:企业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情况;信用表彰:企业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情况、管理部门鼓励的企业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记分制,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企业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100分(具体分值标准见附件4)。
除了信用表彰一项可按规定加分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规定扣分。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由运管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信用得分满600分的道路运输企业,其信用等级根据得分高低按比例确定:A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道路运输企业的30%确定具体名额;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道路运输企业的50%确定具体名额;剩下的为A级企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为B级:(一)信用得分不足600分的;(二)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客货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三)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四)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的;(五)在发生第(二)、(三)、(四)所列情形之一后,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拒不向运管机构提供所需的考核材料,或在信用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信用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考核的实施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道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件1),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分公司名称、从业人员数、营运车辆或教练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及当年到期班线等;(二)信用检查记录(见附件2),包括业户名称或站名、检查情况记录、处理情况记录、检查时间和地点、检查人员和被查人或见证人签名等;(三)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起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驾驶人员、死伤人数、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四)违法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五)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时间、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责任人、车辆车牌号、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核查处理情况等;(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投保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公车公营情况、当年到期客运班线材料、使用GPS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统一喷涂统一标识、外观和举报投诉电话、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荣誉称号的情况等。
(七)信用考核工作要求的其他档案材料。
运管机构应逐步在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信用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信用挡案,并按照所在地运管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举报投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及时录入。
外省运管机构将我省道路运输企业在外省违法违章事实和处理结果抄告我省运管机构的,应当录入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信用考核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运管机构每年应对纳入考核的企业实施不少于二次的信用检查,信用检查可结合源头监督管理等一并进行,并通过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录入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各级运管机构应在2月1日前通过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评出上一年度企业年度信用得分,根据考核结果公布权限分别进行企业年度信用得分排名(见附件3),并统一上96520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考核结果根据公布权限由相应的运管机构分别于3月15日前发文公布,于4月1日前统一公布在96520网站上。
考核结果的公布权限:八十辆(含八十辆)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不含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一百辆(含一百辆)以上货运车辆的货运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由省级运管机构公布,其他的由企业注册地市级运管机构公布。
第十五条市级运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附件4-4中市场信用和服务信用两项指标综合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排行榜。
质量排行榜由市级驾培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稽查部门共同实施检查工作。
排行榜一年两次,当年七月、次年一月向社会各发布一次。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六条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作为确定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投标、出租车运力投放、线路审批(审核)、资质评定、站级核定、评优奖励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应采取以下奖励措施:(一)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技改资金等补助项目。
(二)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信用等级高的客运企业。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信用等级,择优许可。
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企业的信用等级应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标内容。
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企业信用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续营许可。
(三)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四)运管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等级的高低,对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
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并符合许可条件的,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鼓励信用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
运管机构应当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五)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并符合许可条件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连续二年信用AAA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可以品牌连锁或集约化经营等形式另行投资开办、兼并或收购其他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新投资开办、兼并或收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享用原机构的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对信用等级低或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的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或者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未达到AA级的企业,不得推荐或授予文明单位、星级企业、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
(二)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或者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不得享受技改资金等政府资金补助。
(三)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或者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未达到AA级的汽车客(货)运站(场),不得核定为更高级的站(场)。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信用等级近三年都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当年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权;如果企业信用等级在近三年有两年为B级或有一年为B级且其他两年都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当年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
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的,运管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
企业信用等级连续二年为B级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客运企业原有客运班线或者包车经营期限届满后,班线或包车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如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原许可机关按照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道路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如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原许可机关按照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三)出租车客运企业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其原有出租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后,出租车客运经营权由许可机关收回。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
(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暂停签发培训记录和驾驶员培训报名,并通报当地公安车管部门,建议暂停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
(六)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汽车客运站(场)、汽车货运站(场)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并相应降低汽车客(货)运站(场)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