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来源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1. 由政府统筹安排的专项经费;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的补偿金;
3. 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
三、基金管理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2. 基金的使用需要经过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3. 基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基金使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或财产受损的受害者进行救助;
2.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受害者给予帮助和支持;
3.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等间接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
行补偿。
五、基金监督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和建议;
3. 对基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04•【字号】焦政办〔2023〕63号•【施行日期】202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3〕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4日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18号)、《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财资管〔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我市辖区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政策、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承办。
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市级救助基金用于市辖区和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管辖路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救助。
第五条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行使救助基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救助基金垫付的申请受理、审核和资金垫付、追偿等日常救助业务由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救助基金承办机构负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我国社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二、管理办法概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是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制定的,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供给受害者和家属相应的资助和救助。
这些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以及社会捐赠等。
三、基金的运行机制1. 基金的设立: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明确基金的管理机构和使用范围。
2. 基金的筹集: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
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上缴基金,以支持更多的受害者获得救助。
3.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基金主要用于对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进行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心理救助和法律援助等。
四、救助对象与救助标准1. 救助对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救助的对象是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2. 救助标准:基金救助的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分。
例如,救助受害者的医疗救助费用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以及救助对象的收入水平进行计算,确保受助人获得的救助是合理和公正的。
五、救助申请与审核程序1. 救助申请: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所在地的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书。
2. 救助审核:基金管理机构将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事故情况,并评估其救助资格和金额。
3. 救助结果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将根据审核结果向申请人发出救助通知书,通知救助的具体金额和救助形式。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西省(以下简称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二章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第四条我省设立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同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由财政、公安交警、保监(省级)、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部分地市根据救助实际,经省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同意,可只设立市级救助基金。
各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省以下救助基金管委会应当在省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制定政策范围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三)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四)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五)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市、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六条我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各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是:财政部门履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并承担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及协助追偿垫付资金。
江西保监局负责对保险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晋政办发〔2022〕91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9日印发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8〕108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三章救助基金的垫付第四章垫付费用的追偿与核销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六章附则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救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管理、使用和追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治疗费用和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
第四条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第五条省救助基金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专业机构运营、全省集中管理、统一政策运作、垫付与追偿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符合国家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中依法择优确定山西省救助基金管理人和救助基金垫付款追偿受托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职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追偿、核销,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救助基金,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救助。
县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五条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交警大队负责告知当事人救助基金垫付及困难救助(删除)的相关政策,协助遂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县道交中心)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追偿。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仪服务,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丧葬费用的审核及追偿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负责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县道交中心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县道交中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及《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闽财金〔2010〕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厦门市除外)各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属地管理、省级补助”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救助基金的来源、垫付和使用。
第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本实施细则,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管理等财务工作。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省级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社会捐款;(六)其他资金。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级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省级补助资金。
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给设区市、县(市)的救助基金,主要包括:按各地上缴额全额回拨的交强险罚没收入,按省级筹集的交强险保费收入、交强险营业税财政补助额一定比例拨付的资金。
(二)救助基金孳息;(三)社会捐款;(四)其他资金。
第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救助基金的各项资金来源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拨付、垫付、追偿、核销第九条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负责具体垫付工作,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补助的形式向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市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部门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高新区和景区)按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求负责具体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民政、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基金用于投资。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部分,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筹集第五条救助基金主要包括:(一)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基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缴入市级国库部分;(三)救助基金孳息;(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五)社会捐款;(六)其他资金。
第六条对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分别缴入省、市级国库,其中县级的罚款缴入市级国库。
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全市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缴入市级国库的罚款全额划拨至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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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追偿、核销,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救助基金,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救助。
县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五条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交警大队负责告知当事人救助基金垫付及困难救助(删除)的相关政策,协助遂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县道交中心)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追偿。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仪服务,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丧葬费用的审核及追偿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负责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县道交中心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县道交中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受害人以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县司法局负责协助县道交中心依法追偿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保险公司签订多方协议,协助县道交中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县级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沟通顺畅、衔接严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县道交中心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条县道交中心使用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系统(下称“管理系统”)开展垫付、困难救助业务(删除)和财务记账等工作,遵循救危扶困、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第八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上级给予的补助;(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孳息;(四)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六)县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七)社会捐款;(八)其他资金。
第九条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的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入县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三章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用于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特殊情况需抢救超过72小时垫付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72小时情况说明》。
抢救费用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医疗机构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下称“《抢救费用申请书》”),向县道交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并在费用发票上标注垫付救助基金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医保经办机构对抢救费用进行审核。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等,协助县道交中心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并在申请材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县道交中心。
第十四条县道交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县交警大队和医疗机构。
抢救费用金额小于等于10万元以下的,由道交中心审核后办理;抢救费用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卫健局、研究通过后办理垫付;抢救费用金额大于30万元的,须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办理垫付。
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县道交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县道交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县交警大队应当依法告知受害人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权利,书面通知县道交中心、殡葬服务机构和受害人亲属,受害人亲属凭县交警大队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县道交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丧葬费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县民政局应当在丧葬费用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对受害人产生的殡葬基本项目服务费用是否合理签署意见。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县交警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损害赔偿金由县道交中心提存保管。
第十七条县道交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县交警大队。
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县道交中心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有权向县交警大队、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殡葬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第十九条县道交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二十条县道交中心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县道交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救助基金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用作担保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县道交中心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
对追偿无果的已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制定的救助基金核销办法进行核销。
第二十四条县道交中心应当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接受县财政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道交中心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五章救助基金的追偿第二十六条县道交中心应当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建立垫付费用追偿机制,县交警大队、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保监部门、医疗机构、法院等有关单位部门及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县道交中心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涉及救助基金的案件,县交警大队应当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侦破或者交通事故认定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县道交中心发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标注垫付救助基金的相关情况。
县交警大队、法院等部门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等处理过程中涉及救助基金的,应当通知县道交中心派员参加,敦促赔偿义务人在调解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保监部门指导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理赔优先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资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多方协议”);为了敦促肇事双方及时办理保险赔款,在办理垫付抢救费用时,肇事双方应在医疗机构分别预缴5000元医疗费用;县道交中心和各保险公司建立工作联席制度,每季度末,县道交中心和各保险公司核对未偿还人员理赔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受害人救助基金相关政策,协助县道交中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第三十条法院对涉及救助基金的案件依法审理,依托信用惩戒制度,将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赔偿义务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法院根据生效的判决文书确定的金额直接支付县道交中心。
第三十一条县道交中心在垫付救助基金之后,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人认定书》上载明的责任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赔偿义务人发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通知书》,要求赔偿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偿还垫付费用,逾期则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追偿。
第三十二条赔偿义务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垫付费用存入县道交中心指定账户。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县卫生健康局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财政局对县道交中心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决定是否撤换县道交中心:(一)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三)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第三十五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所称丧葬费用,是指遗体丧葬所必需的运送、停放、冷藏、火化、寄存等基本项目服务费用。
丧葬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条经相关有资质部门或机构鉴定为机动车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一条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以外的地方作业、转移发生事故,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县道交中心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并协助县道交中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