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为何信访不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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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中国”的法治忧思

“信访中国”的法治忧思

老百姓也偏爱信访途径,而不喜欢用司法诉讼方式,这是什么缘故?有很多复杂的原因,可简略总结出以下原因。
第一个原因,很多案件法院不受理,导致人们不能不走信访途径。如果严格按照法治国家的原则,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应该是没有任何禁区的。但是在中国的情况就不同。很多案件明明是法院应该受理的,但是,地方党委、政府有时候为了“服务大局”,就明确指示法院不能受理。有的地方搞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区或大学城,征了老百姓的地,拆了老百姓的房。老百姓认为征地拆房补偿不公平,要到法院告状,就有地方党委、政府直接打电话通知法院不能受理与此有关的诉讼。既然法院不能受理,于是人们就只好转而信访了。还有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退伍安置纠纷、单位人事纠纷案件、计划生育案件、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农村“村籍”和集体分配纠纷等案件,都是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但一般地方都明令法院不受理,要申诉的人只好蜂拥至信访渠道。
第五,涉诉信访比例极大。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受理的信访中,涉及诉讼的很多。凡依法应该去法院起诉的,凡已经在法院起诉立案的,凡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的,都可以叫做涉诉案件。现在这类事件占了信访的八九成。按理说,涉诉的应该转给法院处理,但人们常常就是因为对法院有意见才信访,也不好一转了之。现在,这类信访大多由政法委处理。政法委会调卷审查,会做出指导性意见。
第一是信访办截访。拦截上访告状者,这大概是古代中国就有过的,但“截访”一词似乎是最近几年才有的。对信访的“不良”影响越害怕,可能就越重视信访;越重视信访就越要千方百计控制信访的“不良”影响。用有些地方干部的话说,就是要控制“无理上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所以就有了“截访”的不懈努力。各级信访办本来是接待人民来信来访的,现在也肩负着“截访”任务,于是“信访办”变成了“截访办”。一到敏感时期,政法委领导督办,公检法、司法局、信访办、纪检监察乃至工青妇组织都调动起来,成立联合班子,全面围追堵截。把上访的人拦截下来,送上汽车,送回家,派人看住。在维稳敏感时期,有的基层镇(办)和基层政法部门“稳控”一名上访老户一般需要安排12名工作人员24小时轮流工作,有时“被迫”用请当事人“吃饭、旅游、住院”等办法控制其在当地。

信访不信法的现实考量及应对

信访不信法的现实考量及应对

江西社会科学“信访不信法”的现实考量及应对■刘烁玲信访作为一种司法救济程序外的救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造成了现今大量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现象。

涉法信访固然能够为有限的少数人带来权利和义务的最终公正,但同时也使法律至上、司法终局等现代化法治观念受到极大冲击。

所以我们必须改革信访制度,走出利用信访形式在现行法律制度外恶性循环的怪圈,使信访逐步纳入国家的正常法治轨道之中。

[关键词]信访不信法;涉法信访;信访;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1)04-0176-05刘烁玲(1973—),女,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江西南昌330032)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加速与社会转型的加快,社会矛盾和纠纷大量涌现,人民群众通过司法渠道进行维权的意识也不断提高,但对于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往往因为种种原因不服,在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的情况下,转而通过向有关机关和领导投诉,以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救济,造成了“信访不信法”现象。

这种现象的存在,既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又对司法权威构成挑战,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背道而驰。

因此,如何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守法规的自制力,从而化解“信访不信法”现象导致的困境,就成为我国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一、“信访不信法”现象的危害分析“信访不信法”现象的大量存在,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对司法权威的塑造、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均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一)扰乱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有序的、规范的社会。

但是,因为涉法信访的产生往往是非程序性、非制度性的,甚至是反制度性、反理性的,因此,其与疏通民怨、化解矛盾并逐步降低上访的初衷相反。

而现行的信访制度不仅未能降低民众的上访率,而且造成了难以解决的上访洪流。

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信访是指人民群众向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要求解决问题的一种行为和社会现象。

它是一种民主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方式,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然而,在实践中,信访也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从制度、资源和意识三方面分析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首先,信访制度存在问题是导致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信访制度是对信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体系,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使得信访变成一种无序、混乱的现象。

一方面,信访制度不够完善,规定不清,操作起来存在难度。

例如,信访渠道不畅,引导不明确等问题,使得信访群众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渠道和方式进行信访。

另一方面,信访制度执行不力。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公正,甚至有的部门出现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这使得信访成为一种维权的手段,信访者不得不通过信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信访资源分配不公是导致信访问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资源分配不公是信访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将有限的资源主要向一些重点区域和项目倾斜,导致其他地区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另一方面,资源分配不透明,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这使得一些群众通过信访来争取资源和权益的分配,进而导致信访问题的出现。

再次,信访主体的意识问题也是导致信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方面,信访主体的维权意识增强,不敢或不愿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选择通过信访来维护合法权益。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制度和法律的不信任,也是对其他渠道的无力感表现。

另一方面,个体的非理性行为和过度依赖信访,使得一些合法问题通过信访得到解决之后,仍然在信访渠道中寻求满足。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还加重了信访的压力和负担。

综上所述,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信访制度不健全、资源分配不公和信访主体意识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该完善信访制度,明确规定信访的渠道和程序,加强对信访的引导和管理。

浅议“信访不信法”现象及化解途径

浅议“信访不信法”现象及化解途径

浅议“信访不信法”现象及化解途径摘要:信访制度作为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制度,是中国的特色,其在反映人民呼声、解决各类争议、化解纠纷矛盾、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在企业和社会上存在着“信访不信法”现象,影响了社会稳定。

要彻底解决这种“信访不信法”的现象,须加强全面法制教育,着力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道德教育等,把“访闹”群体事件降到最低程度。

关键词:信访法制化解途径近年来,“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理”的公众群体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如洛轴在重组和破产期间,在劳动争议和人员安置等方面也曾经出现过类似的群体上访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稳定,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然而,为什么会出现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误区呢?造成这一现象的因素有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由于受到两千多年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人治”观念和现象使得自古以来老百姓对“官”、对“政府”的认识产生了误区。

在一些群众的思想观念里总认为他们的涉法涉诉问题只要通过领导行政干预就可以迎刃而解,于是,一些群众头脑里就产生了“权大于法”、“政府就是青天大老爷”的错误认识。

现实生活中,法不管用、领导批示管用的现象,导致了老百姓解决纠纷首选信访。

二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阶段,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出现了一些难以回避的问题。

如利益格局的调整、公共权力的滥用、分配不公的加剧、贫富差距的扩大等,致使各种矛盾相互叠加。

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一些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漠,缺少必要的普法宣传教育。

我国当前的法制还不是很健全,司法体系不够完善,尤其是对于无钱打官司的弱势受害群体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三是非常现实的物资利益。

面临着自身利益的冲突,一些群众找官而不找法、找上而不找下,这样直接便当,来得迅速,可以省却诸多的精力、财力和时间。

一访二闹之后,问题得到解决,甚至可以放大物质效益,成本比较划算,信访成了一种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程序简易、受理范围广泛、普遍受群众青睐的诉求表达和问题解决方式。

浅论“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论“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论“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作者:陈永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2期摘要“信访不信法”现象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成为信访环节的一个难题,亟需解决,应予以重视。

本文拟对其产生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关防治对策,希望能对该现象的治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關键词信访不信法信访环节国家机关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81-02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

一方面,随着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

另一方面,我国仍然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问题增多。

这些矛盾问题具有多样化、复杂化,由于当前社会管理、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一些矛盾问题在司法环节不能及时、妥善处置或根本解决,就很有可能转化为上访问题,有些偏执的群众甚至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

“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等现象在一些群众眼中见怪不怪,不以为奇。

“信访不信法”现象,让国家机关在社会中的公信度和权威性严重缺失,增加社会成本,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对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信访不信法”现象,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人民的根本利益,值得高度警惕,也是各级政法机关均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一、“信访不信法”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信访不信法”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究其根源,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第一,中国历史上的“人治”观念仍顽固地扎根在群众的思想中。

在漫长的封建统治下,一方面是老百姓不信法,极力规避法律的调整;另一方面又形成了“官就是法、法就是官”的人治色彩极浓的观念,这种被儒家文化浸透的思想深深扎根在老百姓的心里。

中国人为何信访不信法

中国人为何信访不信法

中国人为何信访不信法?一、司法与政治应该是什么关系?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

为什么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有什么价值?若干年来,中国人信访不信法,对司法说什么的都有,连法官都有很多不满。

十八大使中国法学界再次燃起希望,社会各界和法学界都在问,十八大后司法反弹,应该朝什么方向走?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家,司法有许多东西要做,从人治的司法走向法治的司法,政治和司法的关系是回避不了的问题。

先从一件冤案讲起,周某挪用公款案。

案情非常简单,周某向他的朋友借钱炒期货,赚钱后买了房子,结果被控挪用公款。

2001年,该案经审法院的院长忽然患了绝症,良心发现,就找到被冤枉的周某,交给他一份有关案情的档案记录副本,副本上记录着该案的审判人员并不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考虑到这是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最后由院长说就判五年吧,其他人员一致同意。

二审的情况也如此。

一审判决并不是由哪个法庭或法官做出的,二审也不是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做出判决,而是由上面意见决定。

这些法官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就在前两天,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针对冤案问题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

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这是什么逻辑?我们应当进一步问,既然法院对冤案立了功,谁应当为制造冤案负责?法官作出枉法裁判,理当有罪,但是,应当负主要责任的是领导。

领导自己没有调查,没有参与审判,没有参与到过程中来,而他做出怎么判决,这不是有罪吗?但是,在我们的制度下,领导是躲在幕后的,他不用担责,因此,问题出在我们的司法制度本身,是制度造成的冤案。

在法治国家,司法去政治化不仅仅是政治原则、社会习惯,也是学界的共识。

但是,在走向法治的当下中国,恰恰相反,司法政治化不仅是法上之法,且早已成为习惯,在理论上,司法政治化现在是共识,要服从一个大局,服从社会效果,这都是司法政治化的口号。

论信访不信法现象的成因与对策

论信访不信法现象的成因与对策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5-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6 期论信访不信法现象的成因与对策刘亚秀(644000 宜宾市翠屏区信访局 四川 宜宾)摘 要:信访不信法现象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即纠纷解决的盲目政治化倾向、法律技术性与访民知晓运用度的矛盾、官员素质等问题。

我们只有以系统的眼光,不仅从经济利益上,更重要的是从思想意识文化等领域,对这一问题进行协调处理,才能达到法律效果、整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信访不信法;社会效果;法治文明近些年,随着我国改革深化,各领域民事纠纷呈爆炸增长趋势,发生在基层的社会问题尤为突出,一些纠纷当事人因种种原因更习惯采用信访这类在他们眼里看来“更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而较少或者并不寻求司法渠道帮助,即信访不信法现象。

一、信访不信法现象的成因(1)老百姓不信任法院是有历史渊源的,从古到今都有“告御状”的现象.我国数千年封建社会君权至上的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并自古以来就有“怕讼”的思想,怕打官司,认为直接告官更能解决问题.现在的访民同样有上访万能的思想,认为政府就是解决民众问题的地方,信访就成为了访民的首选。

(2)部分访民习惯将一般问题政治化,误以为找政府要比找法院能更快解决问题。

众所周知,地方政府的维稳能力是相关官员考核升迁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在面临群体性事件或类似集体上访等非常规事件后,地方官员多倾向于采用适度妥协的办法换取地方秩序的尽快恢复,一些访民受这一所谓“风气”刺激,于是在今后面临类似问题时,往往不加选择、不加甄别的一刀切似的采用信访方式,试图通过给政府施压的方式解决问题。

(3)法律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及诉讼成本高诸多因素一定程度也让部分访民有距离感。

法律的一个典型特点是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而对于许多访民而言,其面临的矛盾往往是因自身不懂法,不管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证据的取得.法律法规的运用及法律程序都不知所以然,请律师又增加诉讼成本.再加之诉讼时间长,一审二审以及判决后的执行难等等都让访民不知所措,让访民对走法律途径失去了信任和信心,情急之下只好选择他们眼里看似“快速”的上访渠道。

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

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

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一、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信访是指公民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诉求、申请或投诉的行为。

作为中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访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信访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运行不畅:虽然我国建立了完备的信访制度框架,并加大了对信访工作的投入和培养专业队伍力量,但由于地方政府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仍然存在,导致部分政府职能失位、责任推诿等现象频繁发生。

2. 案件办理周期长:部分重大案件和复杂纠纷处理周期较长,既损害了信访群众的权益,也对政府公信力构成了挑战。

这些问题与相关部门缺乏高效运转机制、审批流程繁琐以及监督不到位有关。

3. 反映渠道单一化:目前最常见的反映渠道是实体造访和信件邮寄,这种方式对受访对象的要求较高,也限制了群众参与的广泛性。

与时俱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可以为信访搭建更多元化、便捷化的反映渠道。

4. 过度重视结果导向:由于地方政府对工作绩效考核普遍过于关注“件数”和“时间”,在信访办理中往往会出现草率处理、不合理抬案等问题,这使得信访变成了一种政绩工具而非真正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

5. 反复信访情况屡见不鲜:有一些人长期滞留信访阵地,将信访当作生存手段或逃避责任的方法,并利用法律空白部分频繁提出罗列诉求,造成了资源浪费和司法机关负担加重。

二、对策建议为解决以上问题,改进我国信访制度,并建立更为高效、公平、可持续发展的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并确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专门的信访管理部门,加强政府信访工作的机构化、规范化。

2. 提升办理效率:改进信访案件的审批流程和监督机制,推行信访事项的网上办理,提高办理效率和公正性。

注重案件处理周期的缩短,并定期进行督察评估,对办理不力或拖延的单位进行问责。

3. 拓宽反映渠道:发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在线平台和手机应用程序等多样化渠道,方便群众实时反映意见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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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中国人为何信访不信法∙1如果讲政治,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法治统一,得到贯彻∙2维护人的尊严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基础,由此推倒出的结论就是规则至上∙3司法政治化必然使司法成为政治的工具,没有司法,人便成为权力的奴隶∙4在法治社会,法官的权威是最高权威,信访机关成为“超级法院”是可悲的事周永坤(资料图)周永坤:中国人为何信访不信法?——大学问“法治常识”系列讲座之一编者注:5月9日,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永坤在“暨南大学文化素质教育讲堂”做题为《政治应当如何介入司法》的演讲。

他认为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法治统一,并且得到贯彻。

一旦权力干预个案司法,使权威的统治退化为个案化处理而非规则化处理,最终会形成无规则的自由,当下中国信访暴力化,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正是前兆。

在法治社会,法官的权威是最高权威,信访机关成为“超级法院”是非常可悲的事情。

周永坤,法学家,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苏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著有《法理学——全球视野》、《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宪政与权力》等。

以下为演讲实录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晚上好。

我是苏州大学的一位老师,有机会来到暨南大学,深感荣幸,谢谢大家在大雨天冒雨来听我的演讲。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政治应当如何介入司法》,这是法学界应该重视,而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

司法与政治应该是什么关系?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我为什么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有什么价值?若干年来,中国人信访不信法,对司法说什么的都有,连法官都有很多不满。

十八大使中国法学界再次燃起希望,社会各界和法学界都在问,十八大后司法反弹,应该朝什么方向走?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家,司法有许多东西要做,从人治的司法走向法治的司法,政治和司法的关系是回避不了的问题。

先从一件冤案讲起,周某挪用公款案。

案情非常简单,周某向他的朋友借钱炒期货,赚钱后买了房子,结果被控挪用公款。

2001年,该案经审法院的院长忽然患了绝症,良心发现,就找到被冤枉的周某,交给他一份有关案情的档案记录副本,副本上记录着该案的审判人员并不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考虑到这是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最后由院长说就判五年吧,其他人员一致同意。

二审的情况也如此。

一审判决并不是由哪个法庭或法官做出的,二审也不是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做出判决,而是由上面意见决定。

这些法官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就在前两天,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针对冤案问题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

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这是什么逻辑?我们应当进一步问,既然法院对冤案立了功,谁应当为制造冤案负责?法官作出枉法裁判,理当有罪,但是,应当负主要责任的是领导。

领导自己没有调查,没有参与审判,没有参与到过程中来,而他做出怎么判决,这不是有罪吗?但是,在我们的制度下,领导是躲在幕后的,他不用担责,因此,问题出在我们的司法制度本身,是制度造成的冤案。

在法治国家,司法去政治化不仅仅是政治原则、社会习惯,也是学界的共识。

但是,在走向法治的当下中国,恰恰相反,司法政治化不仅是法上之法,且早已成为习惯,在理论上,司法政治化现在是共识,要服从一个大局,服从社会效果,这都是司法政治化的口号。

一位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在某个法学研讨会上做报告就讲,司法是“小技”,政治是“大道”,司法要服从政治“大道”。

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所有声称要走向法治、保障人权、要把冤案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国家和人民无法回避的问题。

政治和司法的关系涉及到中国未来的走向,这个问题搞不好,中国绝对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人权问题也绝对不可能解决。

政治与司法两个词本身有很多意义,容易引起歧异,对于他们的含义,应当放到具体的语境中理解。

政治有两种不同的概念:一种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意义上的政治,讲究公共利益,有正义与否的问题,是伦理导向的。

另一种是中国的“政治”,政治化意义上的政治。

我生活的年代曾经整天突出政治,现在也讲政治学习,这种政治其实是政治利益,是功利导向的,这种政治其实是与法律相对峙的权力,中国人所讲的政治就是这个意义上的政治。

这可以从目前司法政治化的主要表现得到证明,比如,大局司法、能动司法以及维稳的司法等,这种政治是指权力者所确立的目标,比如发展经济、政治稳定等;二是指具体的行政权力和党组织的权力。

因为这是法律之外所考量的,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与司法权威相抗衡的政治。

司法中出现的政治是和法律不一致的存在,是和司法与法律相抗衡的东西,是和制度化、法律化的正当政治背道而驰的。

如果讲政治,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法治统一,法律应该得到贯彻。

现在和这个最大的政治相对抗的政治,其实就是个人利益,统治者利益,甚至于个人的政见。

事实上,政治干预司法的事在任何国家都无法绝对避免,但不能因此而得出司法政治化是正确的结论,如同天天有人说谎,但不能由此证明说谎是正当的。

恰恰相反,正因为政治权力有干预司法的自然属性,时时刻刻都在干预或者都在企图干预司法,因此才需要讨论司法与政治的应然关系(编者注:周永坤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分为应然与实然,实然关系属于科学讨论的范畴,而应然关系属于规范学讨论的范畴),才需要研究政治应当如何介入司法。

司法为什么必须去政治化?维护人的尊严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基础政治与司法应然关系的基本假设是什么?是人的尊严,法律讨论的是人际关系问题,人的尊严就是法学和法律所必须遵循的。

由人的尊严所推导出来的基本价值有自由、平等,进而就可以开展司法与政治关系论证。

个案裁判为什么必须去政治化?这是从人的尊严角度得出的一个结论。

维护人的尊严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基础。

人的尊严实质就是摆脱对同类的依附,大家平等走到法律下,其实就是人的自由和解放,这不仅是志士仁人所追求的目标,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终生为之奋斗的目标。

如果接受这一前提,由人的尊严推导出一个结论就是规则至上。

人不是依附于人而是大家都走到规则下面,规则至上,从规则至上可以进一步推导出立法与司法应该遵循的原则。

对于立法,人的尊严就要求立法者尊重自由、平等的人权,这是由我国宪法第33条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对司法来讲,人的尊严需要司法排除任何社会权威和政治权威的干预,法官有能力进行独立判断什么是法律,并且要求司法者唯法律是从。

因此,立法者以人的尊严为最高立法原则和法官唯法律是从的司法原则,是法治社会的最高原则。

从该原则出发,司法趋于去政治化,是派生出来的司法原则,是最基本的司法原则,因此,司法应该去政治化。

第一个理由,司法去政治化是维护现代司法属性的需要。

如果政治化,司法就不是司法。

司法有两种,一是作为政治权力控制社会的工具意义上的司法,叫工具司法;一是作为社会公器的司法或叫“本真的司法”,或者说是维护人的尊严的司法。

前者是专政意义上的司法,后者是宪政意义上的司法。

司法应然的性质是什么?居中裁判,维护作为公平的正义。

正义有许多种,法学所关心的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维护人的尊严。

如果司法政治化,其必然结果就是使司法成为政治工具,司法权就退化为实际上的政治权力,不再是司法权,司法也就徒有其名。

没有司法,人便成为权力的奴隶。

第二条理由,司法去政治化是为实现政治上善的需要,政治的善需要多种的因素,其中之一就需要社会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政治权力对选举的依赖,权力来自选举,而不是来自枪杆子,这是现代社会政治正当性的基本假设。

在追求政治善方面,长期以来中国人又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道德浪漫主义,寄希望于权力主体的道德自省,自觉为人民服务,这已经被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甚至就是统治者设下的一个骗局,这一幻想或骗局已经麻痹中国人已经达五千年之久。

另一种思路是1949年之后发展起来的监督理论,监督理论的逻辑问题是谁来监督那个监督者。

单从监督理论本身来讲,逻辑上就不能自圆,没有人监督监督者,他肯定会坏掉,必须建立分权制度,监督是没有效率的。

其实,监督理论背后站着的仍然是道德浪漫主义,或者称之为道德之神,寄希望于监督者的道德。

监督理论形成近百年来的历史已经充分证明它是一个无用的理论,无论在苏联还是近70年来的中国,都无力解决权力滥用问题,也无法解决腐败问题。

监督理论的失效告诉我们,要达到政治的善,必须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

要做到这一点,唯一办法就是使司法摆脱权力的干预,实现司法去政治化,以法律和司法权的合力实现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梦想。

没有独立的司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只能永远是一个梦,只有把司法权凸出来,这个梦才有实现的那一天。

第三条理由,司法去政治化是实现法大于权的需要。

如果政治权力可以指挥司法,则权力必然在司法裁判之外。

在这方面,与我国同为东方文化的日本经验值得借鉴,战后日本的司法就是逐渐摆脱政治干预而走向独立的过程,这才转变了战前日本军国主义统治的局面,才有今天的日本。

第四个理由,司法去政治化是政治权力依法管理社会有效性的需要。

前三个方面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讲,最后要从功利角度讲,司法政治化会失去有效管理社会的抓手,直至政治管理最终归于无效,什么意思?政治管理社会需要一个抓手,不能直接去管,这个抓手就包括司法,最重要的就是法律以及按照法律所组建起来的一整套国家系统。

非政治化的司法是这个抓手得以生存的条件,各个权力之间各司其职,抓手就有效,如果各个国家机关都服从集中的统治权,最后这些机关都虚化,抓手也就没了。

政治权力干预个案司法,政治权威的统治最终退化为个案化处理,不是规则化处理,问题就非常严重,最后变成一种无规则的自由。

没有规则的治理,会消解以稳定为特征的法律和制度,如果变成个案化处理,可以说最后统治者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穷于应付,一旦到这一天,通常就无力回天,接下来就是周期性的王朝更迭。

当下中国信访暴力化,截访,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就是这一悲剧的前兆。

信访开始是动嘴巴,现在是动拳头,有的地方动刀子。

司法退出,暴力盛行,这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地方无法避免的必然规律。

历史纬度:司法摆脱政治是中国现代化重要一环中国历史上有过重组政治与司法关系的努力,这是历史的纬度。

看一看中国历史上是怎么走过来的,会给现代如何处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提供一个参照和借鉴。

中国现代化过程的重要一环就是重造司法和政治之间的关系,使司法摆脱政治的羁绊,实现司法去政治化。

这一过程长达百年,至今仍然在继续,远远没有完成,期间经历三次大的变革,或者叫三次司法改革。

第一次是清末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清末变法与一系列运动的重要内容,开启中国司法摆脱政治的历史。

光绪33年(1907年)已有一个立宪的规划,用15年的时间,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独立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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