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规定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要求

居民逝去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要求一、概述逝去医学证明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记录了一个人的逝去原因,对于家属的继承、社会的保险和公安的调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管理要求是非常严格的,需要严格规范医生的操作,保证证明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就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管理要求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颁发条件1. 医生资质要求颁发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医生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医师资格,且必须是专业对口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具有相关的临床经验和医学知识。
医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规范来履行颁发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工作。
2. 确认逝去的条件颁发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需要明确确认死者已经完全停止呼吸、心跳和脑电图没有任何波动,或者通过其他符合医学标准的方式来确认逝去。
医生在确认逝去时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标准和程序来操作,确保证明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1. 填写时限医生在确认逝去后应当及时填写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不能拖延时间,避免对家属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一般情况下,医生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完毕,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填写时间,必须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批准。
2. 填写内容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内容应当严谨准确,包括死者的尊称、性别、芳龄、唯一识别信息号码,逝去时间、地点,死因等信息。
医生在填写证明书时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标准和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填写或者漏填相关信息。
3. 填写格式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规范的文书格式,应当清晰、易读、条理清晰,不得有涂改、错别字等错误。
证明书的填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或打印机来完成,不得使用铅笔、彩色笔等难以辨认的工具。
四、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和归档要求1. 保存要求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居民逝去医学证明书保存制度,将颁发的证明书按照时间、地点、尊称等信息进行归档保存,并保证证明书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填表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一、填写范围中国大陆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
二、填写人(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三、填表要求(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四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打印(二)本表分类采用以下国家标准:《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1-2003)、《婚姻状况代码》(GB/T22(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旗):指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四)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县(区、旗)6位行政区划代码,以民(五)编号:填写17位代码(可由信息系统自动赋值)。
编号规则为:《死亡证》出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六)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证件类别及号码不得空缺。
中国公民要求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
(七)年龄:按照周岁填写。
婴儿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八)出生、死亡日期:填写死者的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婴儿死亡填写到时、分。
(九)个人身份:按照死亡前的个人身份填写,离退休后死者的个人身份一律填“离退休人员”。
(十)死亡地点:“医疗卫生机构”指死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及急诊室;“不详”指未能确定(十一)常住、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填写死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户籍地址填写户口 (十二)第一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第I部分中“(a)直接死亡原因”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疾病诊例一:如某人因肺癌导致死亡,第一联:(a)肺癌;根本死亡原因:肺癌;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肺癌。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一、目的该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程序,确保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及其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包括证明书的申请、审批、制发、保存等方面。
三、制定程序1.确定制定单位及责任人;2.收集、整理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3.制定初稿并进行内部审查;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修改定稿并进行审批;
6.公布实施并
进行推广宣传。
四、具体制度内容1.名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
管理;3.目的: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程序,保
障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4.内容:(1)申请流程:申请人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后审批;(2)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
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签字审核人审核通过;(3)制发流程:经审核通过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专
人制作,盖章或签字后报送申请人;(4)保存期限:公司应
当保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至少五年;5.责任主体:公司
内部相关部门;6.执行程序: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专人制作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7.责任追究:对未遵守本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五、法律法规参考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
X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X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1、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院《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2、《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3、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一式四联的《民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论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5、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由诊治医师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第一联由医院保管,并把纸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报到望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网络直报。
6、我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医院统一在夷陵区疾控中心领取,由医务科负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的审核、收集、登记、盖章工作,并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7、医务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开具登记本,登记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死因、论断、死亡时间,诊治医师姓名。
8、补发(死亡证明书》时,要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并在第一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9、开具虚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按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处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一、领用、发放制度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㈢各相关科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使用完后,请电话与医务科联系,医务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
㈣各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二、使用登记制度㈠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㈡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登记记录。
㈢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等内容。
㈣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一、按照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二、应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能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三、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四、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求,可分两部分报告。
1、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
2、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3、依顺序填写(a)、(b)、(c)、(d)各项,以便寻找造成死亡的源头(原始)原因,即“根本死因”六、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
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被调查者姓名、与死者的关系、联系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死因推断、调查者姓名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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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五联单)。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
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查记录。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1由医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第一联-2报预防保健科,网报后,由保健科保管。
第一联-3交疾控中心用于审核,审核后有疾控中心保存。
七、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医务科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医务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请分别填写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儿童死亡卡。
有保健科收集、整理。
分别网络直报和报交我市妇幼保健院
预防保健科。
十一、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50.00/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
一、领用、发放制度
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㈢各相关科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使用完后,请电话与医务科联系,医务科医师会及时补充发放。
㈣各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二、使用登记制度
㈠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㈡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登记记录。
㈢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等内容。
㈣医务科及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一、按照江门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二、应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能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三、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四、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求,可分两部分报告。
1、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
2、在第Ⅱ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Ⅰ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他疾病或情况。
3、依顺序填写(a)、(b)、(c)、(d)各项,以便寻找造成死亡的源头(原始)原因,即“根本死因”
六、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
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被调查者姓名、与死者的关系、联系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死因推断、调查者姓名及日期。
七、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应向医务科、总值班报告,并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协助确定死因。
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致死的主要诊断,请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勿填写症状体征。
第I部分: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疾病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1、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
由(d)引起;
2、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3、(a)行至少要填写一个疾病或情况;
4、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
从短到长。
5、不能只填写临死方式/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
衰竭”等。
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促使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1、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
2、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无数目限制
二、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时间单位为:分、小时、日、周、月或年),如询问不清,可以不填。
三、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级确诊的单位。
四、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理化”一栏;
1、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
2、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3、单位盖章:由填写医师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4、填报时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予以说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一、死者住址基本情况,按照项目填写。
二、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已备调查;
三、性别:填男或女。
四、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五、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具体的工作。
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六、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注意与出生日期保持一致。
七、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再婚不详6种情况划记。
八、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
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
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九、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十、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
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十一、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6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十二、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十三、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他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
十四、联系人住址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常住地址、电话或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