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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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

法律知识: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

法律知识: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专利。

专利是专门为了保护发明者创新成果而设立的一种权利,它不仅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还能够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和激励其创新活动。

但是,专利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持有人授权而对其专利实施的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制造、销售、进口等。

专利侵权不仅给专利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还会抑制创新活动,影响经济发展。

因此,在国际知识产权法中解决专利侵权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概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PCT条约”和“实施细则”),专利侵权是指在未经专利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专利实施的某些行为。

PCT条约和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些专利侵权的触犯行为,包括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未经许可的使用等。

直接侵权是指恶意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也就是明知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直接侵权的判断标准为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或部分相同。

如果侵权行为与专利权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或部分相同,那么就认为侵权行为构成了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在知情情况下,在促进他人侵犯专利权时起到重要作用的行为。

比如,为了达到侵权目的而供应、销售或出租某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物品。

一般来讲,间接侵权包括聚众销售、交付侵权内容物等行为。

未经许可的使用是指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内容而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这包括在知情情况下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实用权利的侵犯行为。

未经许可的使用一般是指使用专利权属于的专利或发明的专利领域的技术,而未向专利权人付费或获得其他对价。

如果租借了专利权的设备或其他物品用于侵犯专利权,也属于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

二、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规定国际知识产权法在处理专利侵权问题时,主要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进行的。

pct

pct

PCT-SAFE 是从PCT-EASY发展而来,EASY一词来自Electronic
Application System http:// /sipo/pct http://www.wipo.int/pct-safe
提交国际申请的语言
提交国际申请的语言:
受理局接受、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国际公布允许
•在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
PCT体系的组织结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PCT国际局源自IB)•PCT受理局(RO)
•PCT国际检索单位(ISA) •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PCT指定局(DO)
•PCT选定局(EO)
PCT体系的一般说明
•PCT体系是专利“申请”体系而非专利“授予”体系,不存在
传统的专利体系
0 12 提交国外申请
递交本地申请
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多个外国申请,并要
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多种形式要求 •多次检索
•多次公布
•多次审查并处理申请 •在12个月时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
PCT的产生
1966年,提出建议 1970年6月19日,PCT及其实施细则通过 1978年1月28日,PCT正式生效 1978年6月1日,PCT正式开始运行
为什么要使用PCT:进一步的特征
•推迟到国外申请的花费,获得资本利息 •在某些国家局可享受国家阶段的费用减免
•更直接、更迅速地获得国家专利权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布后,享有临时保护(在提供 •这种保护的国家)
•一些成员国的申请人享受PCT费用75%减免
PCT与中国
中国加入PCT
中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PCT受理局、PCT国际检索单位、PCT国 际初步审查单位、PCT指定局和PCT选定局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大会第40次(第17次常规)会议(2009年9月22日至10月1日)2009年10月1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修订目录1细则15.2细则15.3细则15.4细则16.1细则16条之二.1细则19.4细则45条之二.1细则45条之二.2细则45条之二.3细则45条之二.4细则45条之二.5细则45条之二.6细则45条之二.9细则46.5细则57.2细则57.4细则66.8细则70.2细则96.11 2010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根据细则45条之二.1(a)对国际申请(不论其国际申请日)提出补充检索请求的,适用修改后的细则45条之二及细则96条。

2010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对国际申请(不论其国际申请日)的权利要求、说明书或者附图进行修改的,适用修改后的细则46条、66条和70条。

细则15条、16条、16条之二、19条以及57条的修订:(a)根据2010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汇率确定等值数额,适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PCT联盟关于建立某些费用的等值数额的大会指示;(b)根据2010年7月1日之前的汇率确定等值数额,不适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PCT联盟关于建立某些费用的等值数额的大会指示,2010年7月1日之前实施的细则及大会指示继续适用,至新的等值数额能够确定为止。

修订2第15条国际申请费15.1 [无变化]15.2 数额(a)[无变化](b)国际申请费应以受理局规定的货币或其中的一种缴纳(“规定货币”)。

(c)当规定货币是瑞士法郎时,受理局应当迅速将上述费用以瑞士法郎汇交国际局。

(d)当规定货币不是瑞士法郎,且该货币:(i)能够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对于每一个规定以此种货币缴纳国际申请费的受理局,总干事应根据大会的指示为之确定以该种规定货币缴纳所述费用的等值数额,受理局应当按该数额将规定货币迅速汇交国际局;(ii)不能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受理局应负责将国际申请费从规定货币转换成瑞士法郎,并迅速按费用表列出的数额以瑞士法郎汇交国际局。

专利合作条约PCT技术合作委员会

专利合作条约PCT技术合作委员会

CPCT/CTC/30/25原文:英文日期:2017年3月16日专利合作条约(PCT)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2017年5月8日至12日,日内瓦主管局和国际局关于主管局担任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的协议范本国际局编拟的文件概述1.根据条约第16条第(3)款和第32条第(3)款,国际局将与自2018年1月1日起担任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的每个局或组织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些协议将以本文件附件中的协议范本草案为基础编写。

请委员会就草案提出评论意见。

国际单位会议第二十四届会议上对协议范本的讨论2.国际单位会议(PCT/MIA)在2017年2月8日至10日于雷克雅未克举行的第二十四届会议上,讨论了将用作主管局和国际局之间单独协议基础的协议范本草案,这些协议是条约第16条第(3)款和第32条第(3)款规定的,涉及主管局自2018年1月1日起担任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见文件PCT/MIA/24/2附件第11段至第17段)。

文件PCT/MIA/24/2中的草案考虑了关于2016年6月24日通函C.PCT 1479附件中一份较早的协议范本草案的评论意见,该通函发给了各个国际单位,以启动延长指定的程序。

3.文件PCT/MIA/24/2附件中的协议范本草案转录于本文件的附件。

范本和现行“标准”协议的区别用下划线和删除线表示,但请注意,现有协议之间还存在若干处小的差异,而且有必要保留某些差异,特别是对于依有关国内法有资格签署和修改协议的各方。

附录的命名反映了现有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用“A之二”和“C之二”来表示放在现有附录之间各项的顺序;最终稿将改为附录A、B、C、D 等。

用以标注通函C.PCT 1479中草案和文件PCT/MIA/24/2附件之间所做修改的加亮显示已被移除。

4.国际单位会议第二十四届会议关于协议范本草案的讨论情况见会议主席总结的第30段和第31段,内容如下:“30.各单位同意,为了确保透明度,可取的做法是在协议的主体,即国际局与国际单位之间尽可能保持协调一致,并尽可能以清晰、完整和协调一致的方式在附件中列出不同。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18(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18(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对商标代理组织备案管理描述正确的是( )A.所有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过备案才能开展B.新设商标代理组织应当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报备C.变更备案事项的申请可以由商标代理组织自行办理D.备案后的商标代理组织方能申请开展网上申请正确答案:B、C、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专利侵权诉讼的时效为()。

A.1年B.2年C.3年D.5年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时效,依据中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规定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3.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认为一件PCT国际申请没有满足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附加检索费的,则国际检索单位仅对该国际申请权利要求中首先提到的发明部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B.该申请提出国际初审的,国际初审单位对于没有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权利要求也需进行国际初步审查C.由于申请人未按国际单位的要求缴纳附加检索费或附加审查费,而导致该PCT申请部分权利要求未经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时,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为审查基础的,专利审查部门认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D.在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专利审查部门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提出的作为审查基础的申请文件中要求保护的主题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但是与国际单位所作出的结论不一致的,则应当对所有要求保护的主题进行审查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专利合作条约》第17条第3款(a)项规定,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细则中规定的发明单一性的要求,该检索单位应要求申请人缴纳附加费。

国际检索单位应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中首先提到的发明(“主要发明”)部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在规定期限内付清要求的附加费后,再对国际申请中已经缴纳该项费用的发明部分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首先,专利合作是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出台可以规范合作双方的行为,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与稳定性,为技术创新提供更好的保障。

同时,该细则可以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解决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益冲突和争议,增强合作双方的信任与合作力度。

其次,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需要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点:1.合作范围和目标:明确合作的具体范围和目标,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能够达成一致,共同努力实现技术创新和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2.知识产权保护: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责任,确保在合作过程中不会侵犯他方的知识产权,鼓励合作双方通过授权和许可的方式合理利用知识产权。

3.技术交流和共享:明确合作双方在技术交流和共享方面的义务和权益,推动技术创新和知识的共同发展,同时保护合作双方的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

4.争议解决机制:建立争议解决的机制,以便当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争议时,能够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终止合作的程序和条件:明确终止合作的程序和条件,当合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能够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终止,避免出现无谓的法律纠纷。

针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以下几点值得考虑:1.完善立法和法律环境: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法规,加强对专利合作的监管和保护,为实施细则提供法律依据。

2.提高专业水平和意识:加强各方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合作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专业能力。

3.培育良好的合作氛围:建立和谐、互信的合作氛围,为合作双方提供良好的交流和合作平台,并促进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的形成。

4.提倡公平和诚信原则:合作双方在专利合作过程中应遵守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尊重彼此的权益,积极合作并共同获益。

5.及时调整细则:根据实际合作情况和问题的出现,及时调整和优化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合作需求和环境。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 联盟大会第 41次(第 24次特别会议(2010年 9月 20日至 29日 2010年 9月 29日通过, 2011年 7月 1日起生效。

修订目录 1细则 12.2细则 48.2细则 49.5细则 53.9细则 55.3细则 62.1细则 62.2细则 66.9细则 70.2细则 70.16细则 92.21修改后的本细则 12.2、 48.2、 53.9、 55.3、 62.1、 62.2、 66.9、 70.2和 92.2适用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提出的国际申请。

修改后的本细则 49.5适用于申请人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进行条约第22条或第 39条所述行为的国际申请,和在 2009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提交根据条约第 19条或 34条修改的国际申请。

修改后的本细则 70.16适用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根据本细则 70.4完成的所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不论所涉及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修订 2第 12条国际申请的语言和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目的的译文12.1至 12.1之三 [无变化 ]12.2 国际申请变动时的语言(a 除本细则 46.3和 55.3另有规定之外 , 国际申请的任何修改都应使用申请提出时使用的语言。

(b 和(c [无变化 ]12.3 和 12.4 [无变化 ]第 48条国际公布48.1 [无变化 ]48.2 内容(a 至(h [无变化 ](i 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后,如果国际局收到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根据本细则 91.1对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国际局作出对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 则根据具体情况, 所有与更正有关的声明、包含更正的页、替换页、以及根据本细则 91.2提交的信函应当一同公布,扉页也应重新公布。

(j 和(k [无变化 ]48.3至 48.6 [无变化 ]第 49条根据条约第 22条的副本、译文和费用2以下为经修改的本细则条款的内容。

PCT申请的主要程序

PCT申请的主要程序

(3)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 推迟决策时间 • 准确投入资金 • 完善申请文件 •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 有利于技术传播
(4) 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
• 受理局(RO):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 国际检索单位(IS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
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AT、AU、CN、EP、ES、JP、KR、RU、SE、US、CA、FI 、 XN、IN、BR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 际初步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 国际局(I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 • 指定局(DO):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 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2) 形式审查
a、PCT/RO/101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
b、改正形式缺陷导致申请日的推迟
• 检查提及的文件或附图是否提交、对缺少附图的处理: (细则20.3)
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或按审查员
要求的期限补交,以补交附图日为国际申请日。
c、2007年4月1日 遗漏部分补充的规定 • 申请日2个月内援引加入(细则20.5、20.6) • 国家的保留(细则20.8)
(5) 条约所称的专利范围
• 发明专利 • 发明人证书 • 实用证书 • 实用新型 • 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 • 增补发明人或增补实用证书
• 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机关授予的专利 • 地区专利:是指有权授予在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的专利
的国家机关或政府间机关所授予的专利,如 EP、EA、AP、OA
4、中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
d、不影响申请日的改正(条约第14条(1)) • 受理局依职权改正 • 通知申请人改正(细则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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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4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8.3
撰写的指导原则
第9条
不得使用的词语
9.1
定义
9.2
发现不符合规定
9.3
与条约第 21 条(6)的关系
第 10 条 术语和标记
10.1
术语和标记
10.2
一致性
第 11 条 国际申请的形式要求
11.1
副本的份数
11.2
适于复制
11.3
12 之二.1 根据细则 4.12 提出请求时申请人提供在先检索有关文件
5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12 之二.2 根据细则 4.12 提出请求时国际检索单位通知提供在先检索
有关文件
第 13 条 发明的单一性
13.1
要求
13.2
被认为满足发明单一性要求的情形
13.3
第 27 条 未缴纳费用
27.1
费用
第 28 条 国际局发现的缺陷
28.1
对某些缺陷的发现
第 29 条 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
29.1
受理局的决定
29.2
[删除]
29.3
提请受理局注意某些事实
29.4
准备根据条约第 14 条(4)作出宣布的通知
第 30 条 条约第 14 条(4)规定的期限
30.1
期限
第 31 条 条约第 13 条要求的副本
国作的不同的保藏;向通知以外的保藏单位提交的保藏
13 之二.6 提供样品
13 之二.7 国家的要求:通知和公布
第 13 条之三 核苷酸和/或者氨基酸序列表
13 之三.1 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
13 之三.2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
13 之三.3 提交给指定局的序列表
第 14 条 传送费
14.1
传送费
第 15 条 国际申请费
4.18
援引加入的说明
4.19
附加事项
第5条
说明书
5.1
撰写说明书的方式
5.2
核苷酸和/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公开
第6条
权利要求书
6.1
权利要求的数目和编号
6.2
引用国际申请的其他部分
6.3
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
6.4
从属权利要求
6.5
实用新型
第7条
附图
7.1
流程图和图表
7.2
期限
第8条
摘要
8.1
摘要的内容和格式
要求副本 副本的准备 国际申请的效力延伸至某些后继国 国际申请向后继国的延伸 向后继国延伸的效力 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国际检索应覆盖的领域 国际检索的方向 最低限度文献 定义 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 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只有一个时 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有几个时 根据本细则 19.1(a)(iii)国际局是受理局时 对国际检索单位的最低要求 最低要求的定义 发明名称遗漏或者有缺陷 发明名称的遗漏 发明名称的制定 摘要遗漏或者有缺陷 摘要的遗漏 摘要的制定 摘要的修改 条约第 17 条(2)(a)(i)规定的主题 定义 缺乏发明单一性(国际检索) 通知缴纳附加费;期限 附加费 考虑在先检索结果和分类 根据细则 4.12 提出请求时考虑在先检索结果 其他情况下考虑在先检索结果和分类 国际检索的期限 国际检索的期限
45 之二.6 发明的单一性
45 之二.7 补充国际检索报告
10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45 之二.8 补充国际检索报告的传送和效力
45 之二.9 补充国际检索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第 46 条 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46.1
期限
46.2
向哪里提出
46.3
修改的语言
第 20 条 国际申请日
20.1
根据条约第 11 条(1)所作的决定
20.2
根据条约第 11 条(1)所作的肯定决定
20.3
不满足条约第 11 条(1)的缺陷
20.4
根据条约第 11 条(1)所作的否定决定
20.5
遗漏部分
20.6
确认援引加入的项目和部分
20.7
期限
20.8
国家法的保留
第 21 条 副本的准备
2011年10月5日、2012年10月9日、2013年10月2日、2014年9月30日、2015年10月14日
和2016年10月11日。
本目录和编者注仅为方便读者而 添加,不是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3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4.2
请求
4.3
发明名称
4.4
姓名、名称和地址
26.4
程序
26.5
受理局的决定
第 26 条之二 优先权要求的改正或增加
26 之二.1 优先权要求的改正或增加
26 之二.2 优先权要求中的缺陷
26 之二.3 由受理局作出优先权权利的恢复
第 26 条之三 根据本细则 4.17 声明的改正或增加
26 之三.1 声明的改正或增加
26 之三.2 声明的处理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编者注:有关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修改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国际专利合 作联盟大会(PCT 大会)关于上述修改生效和过渡性安排的决定,请参考从国际局 或者 WIPO 网址:www.wipo.int/pct/en/meetings/assemblies/reports.htm 上 获取的 PCT 大会的相关报告。 以前有效的条款已经删除的,只有在为避免条款顺序空缺而必要时才予以 注明。
4.5
申请人
4.6
发明人
4.7
代理
4.8
共同代表
4.9
国家的指定;保护类型;国家和地区专利
4.10
优先权要求
4.11
对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主申请或主权利的说明
4.12
考虑在先检索的结果
4.13
[删除]
4.14
[删除]
4.14 之二 国际检索单位的选择
4.15
签字
4.16
某些词的音译或者意译
4.17
本细则 51 之二.1(a)(i)至(v)所述国家要求的声明
17.1
提交在先国家或国际申请副本的义务
17.2
副本的取得
第 18 条 申请人
18.1
居所和国籍
18.2
[删除]
18.3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
18.4
关于本国法对申请人的要求情况
第 19 条 主管受理局
19.1
在哪里申请
19.2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
19.3
公布委托受理局任务的事实
19.4
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传送
8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31.1 31.2 第 32 条 32.1 32.2 第 33 条 33.1 33.2 33.3 第 34 条 34.1 第 35 条 35.1 35.2 35.3 第 36 条 36.1 第 37 条 37.1 37.2 第 38 条 38.1 38.2 38.3 第 39 条 39.1 第 40 条 40.1 40.2 第 41 条 41.1 41.2 第 42 条 42.1
9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第 43 条 国际检索报告
43.1
标明
43.2
日期
43.3
分类
43.4
语言
43.5
引证
43.6
检索的领域
43.6 之二 明显错误更正的考虑
43.7
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说明
43.8
授权官员
43.9
附加内容
43.10
格式
第 43 条之二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发明单一性的确定不受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影响
13.4
从属权利要求
13.5
实用新型
第 13 条之二 与生物材料有关的发明
13 之二.1 定义
13 之二.2 记载(总则)
13 之二.3 记载:内容;未作记载或者说明
13 之二.4 记载:提交说明的期限
13 之二.5 为一个或者多个指定国而作的记载和说明:为不同的指定
21.1
受理局的责任
21.2
向申请人提供经认证的副本
第 22 条 登记本和译文的传送
22.1
程序
22.2
[删除]
22.3
条约第 12 条(3)规定的期限
第 23 条 检索本、译文和序列表的传送
23.1
程序
第 23 条之二 在先检索或分类有关文件的传送
23 之二.1 根据细则 4.12 提出请求时传送在先检索有关文件
46.4
声明
46.5
修改的形式
第 47 条 向指定局送达
47.1
程序
47.2
副本
47.3
语言
47.4
国际公布前根据条约第 23 条(2)的明确请求
第 48 条 国际公布
48.1
形式和方式
48.2
内容
48.3
公布语言
48.4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公布
48.5
国家公布的通知
48.6
某些事实的公告
第 49 条 根据条约第 22 条的副本、译文和费用
第3条 3.1 3.2 3.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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