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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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管理制度

1、为加强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认真执行《井下防爆电气(器)设备检查标准》和GB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

2、电气设备,“五小”电器及井下电缆,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不必须有《防爆合格证》产品铭牌。

3、机运管理中心及各基层连队对于新到货防爆设备,由机运管理中心组织防爆技术人员参与,依据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经验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字方可入库。

4、电气设备及电缆入井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机运管理中心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证》,否则不能入井。

5、《防爆设备入井证》由设备安装、运输、迁移单位负责人在使用前三日提出,工作前一日到机运管理中心办理,调度室、主管矿长签字后,持第三联前往调度室联系工作时间,约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发生延期时,必须通知调度室、机运管理中心,另行安排工作时间,并重新办理入井证。

6、运输队在接到调度室通知后方可安排运输。

7、井下运行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及许巡回检查制度,以及设备包机制度,一旦发现不合格设备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或带病运行。

8、没有经防爆员鉴定的设备严禁入井。

9、凡经防爆员鉴定存在问题的防爆电气设备,要在地面处理,处理完经防爆员再次鉴定合格,鉴发入井格证后方可下井。

10、入井的防爆设备在安装时,要经过防爆检查员现场验收后方可安装和送电使用。

11、在使用过程中对查出影响防爆性能的设备,要追查使用单位的责任并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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