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法重要考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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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简介司法考试分值:17分左右知识逻辑与框架:一、国际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主体二、国际经济法分论(一)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贸易法——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国际货物买卖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货物运输法(海运为主;三大提单运输公约)(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运为主;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4)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3.国际服务贸易法——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总协定)4.国际贸易管理法——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二)国际投资法:1.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机制:MIGA、ICSID(三)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2.国际融资(贷款融资,如BOT;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2.避免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五)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国际民商事诉讼2.国际商事仲裁3.ADR重点:1.特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2.次重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第一章绪论(略)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中国合同法规定基本一致,翻译用语不同而已)★★★★★《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意:中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2.书面形式的保留)【真题】(2002年卷一第67题-多选)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要约失效的原因(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真题】 (2008年卷一第42题-单选)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运输、特定(生产、存放)地、卖方营业地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注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同意认可)4.风险转移规则(1)涉及货物运输(约定/未约定交货地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未约定交货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运输途中的货物:原则上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买方提货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风险转移(4)卖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与风险转移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真题】(2007年卷一第86题-多选)(1)卖方义务5.违约救济方法(违约责任)(1)买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更换、减价、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索赔(2)卖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索赔(3)注意:各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真题】(2006年卷一第84题-多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0题-单选)C【真题】(2010年卷一第86题-多选)AD【真题】(2010年卷一第87题-多选)AD6.货物保全(1)保全义务的前提:(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2)变卖货物的前提【真题】(2002年卷一第70题-多选)单选----(2010年)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2022年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2022年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2国际经济法旳渊源:国际经济法旳渊源涉及经济方面旳国际公约、国际经济管理、重要国际组织旳规范性决策和国内涉外经法立法。

其法律规范既有国际法,也有国内法;既有公法,也有私法;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冲突法。

3国际经济法旳主体:国际经济法旳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可以行使权利、承当义务并具有法律人格者,涉及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4 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跨国公司是指一种公司,构成这个公司旳实体分布在两个以上旳国家,而不管这些实体旳法律形式和活动范畴,这种公司旳业务是通过一种或多种决策中心,根据一定旳决策体制经营旳,因而具有一贯旳政策和共同旳战略;公司旳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旳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旳实体能对其她实体旳活动施加重要影响,特别是可以同其她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性:(1)生产经营旳跨国性(2)战略旳全球性(3)公司内部旳互相联系性6国际经济法旳基本原则重要有哪些:国际经济法旳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节国际经济关系旳各类法律规范旳重要精神和指引思想。

重要有:(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伙以谋发展原则7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论)(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旳形成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旳,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旳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旳保障。

(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旳基本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种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旳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旳所有财富、自然资源以及所有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旳、永久旳主权,其中涉及占有、使用和处置旳权利”。

①对本国所有自然资源旳永久主权。

②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旳权利。

③将境内旳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旳权利。

8什么是国际货品买卖及其法律特性:国际货品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旳当事人之间进行旳超越一国边界旳货品旳购入和售出。

法律特性:(1)国际货品买卖旳当事人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得主体一、概述国际经济法得主体,就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得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得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①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得主体不仅应具有一般得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而且还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得权利能力或资格。

②有些国家对本国自然人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限制。

③自然人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般依属人法确定。

④对于特殊权利能力,视不同得法律关系,依所在地法或契约准据法确定。

⑤对于自然人得行为能力,不少国家为了保护国内交易安全,对属人法得适用给予一定得限制,而以行为地法作为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得准据法。

⑥任何自然人,如果不具有某国国籍,就就是该国得外国人。

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权利,即外国人在内国得法律地位,就是完全依据内国得法律及有关得条约来决定得。

⑦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得情况,通过国内立法或者缔结得条约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者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

(二)法人(legal person)①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得主体,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②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国都有权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得权利与进行活动得范围。

③法人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

④法人得属人法就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得法律。

⑤确定法人国籍得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1、成立说2、住所地说(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3、控制说4、复合标准说《中华人民共与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得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得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得,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得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得法律规定。

(三)国家(sovereignty country)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得资格①国家就是国际经济法得主要制定者。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一、引言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主体。

本文将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之一。

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这些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担任着制定规则、管理和监督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角色。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等。

三、国家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是重要的主体之一。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自身的利益。

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内法律,参与国际经济协定的谈判和签署,保护国家利益,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等。

国家的法律、行为和政策对国际经济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力。

四、企业企业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对象之一。

企业通过跨国投资、国际贸易等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国际经济法主要通过规定和保护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例如,国际投资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国际贸易法规定了贸易壁垒的规则等。

五、个人个人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个人通过就业、创业等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国际经济法保护个人的权益,规范个人的行为。

例如,国际劳工法保护劳工的权益,国际反垄断法规范个人的市场行为等。

六、其他主体除了上述主体外,国际经济法还涉及其他各种主体,如非政府组织、智库、消费者组织等。

这些主体通过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提供专业意见等方式对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七、结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广泛,涵盖了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主体。

这些主体在国际经济法中发挥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各自的利益。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将继续扩大,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也将变得更加重要。

国际经济法重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构成要件:1、独立参加资格 2直接承受能力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自然人:1、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自然人国籍的确认: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解决国籍积极冲突采用的原则、平等原则(2)有效国籍原则:经常或主要居住国或最密切国解决国籍消极冲突采用的原则:住所地或居所地原则3、对外国人能力的确认原则:属人法原则,并以行为地法为补充。

自然人在国际经济法中享有的地位:中国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受限。

二)法人1、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国籍的确定:设立地规则(英美法系)住所地规则(大陆法系)。

3、对其法律能力的确认:登记制、许可制、相互承认制。

三)国家1、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创立2、是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司法管辖豁免、财产执行豁免四)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授权4、自然人能力确认原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较少发生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严格实行属人法原则,可能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不便,因为内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进行经济交往之前,要求其了解外国自然人的属人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一定困难的。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它由 若干单独的法律实体组成。
2.跨国公司的概念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 “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 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 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 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 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 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 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 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 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3.跨国公司的特征
(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2)经营战略具有全球性。 (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 (4)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 系性。 (5)跨国公司利益与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 间的冲突性。
跨国公司的结构


基本上有两种: 母、子公司结构 总、分公司结构 变形结构: 祖、孙结构 上述结构的再结合
印度博帕尔案

该案发生后,某些受害者的代理人 和印度政府向纽约联邦法院就美国 公司的赔偿案提起了诉讼,该法院 经过一年左右的审理后以“非适宜 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t) 为由驳回。印度政府于1986年9月向 印度法院提出诉讼。
印度博帕尔案

因为博帕尔工厂是由美国联合碳化物公 司设计的,工厂的贮气设备设计太差, 又没有安装它在美国的同类工厂安装的 应急预警计算机系统;同时,这家公司 没有就这种剧毒气体的危险性对住在工 厂附近的老百姓发出过警告,住在附近 的老百姓根本不知道这家工厂到底生产 什么产品。



指被母公司拥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通过 合约或协议等形式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具有法律 上的独立人格,受东道国法律管辖。 子公司按照东道国法律,可以采取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组 织形式。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跨国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径 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间团体法律责任
民间团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民间团体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违反国际法义务、 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行职责,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
民间团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民间团体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 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个人法律责任
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个人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违反国际 法义务、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行职责 ,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VS
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个人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 政治途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 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谢谢
THANKS
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由于违反国际法义务、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 行职责,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国家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国际组织法律责任
要点一
国际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跨国公司通过国际合作和竞争,推动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传播,促进全球生产要素的 优化配置,同时也为国际经济争端解决带来挑战和机遇。
民间团体
民间团体是国际经济法中的 要主体之一,包括商会、行业 协会、非政府组织等。
民间团体通过参与国际经济活 动和政策制定,代表成员的利 益诉求,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 发展。
球经济发展。
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具有法 律人格,可以独立地参与国际经 济法律关系,并在国际经济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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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重要考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司考国际法重要考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考三国法基本考点解读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1.自然人。

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应具有~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还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有些国家法律对本国自然人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限制。

2.法人。

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通过自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第2款规定,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
法律。

又依1988年《民通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国都有权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的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

法人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大部分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都有法人的参与,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突出。

3.国家。

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制定者。

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具有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一方面,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订立国际经济条约和协定,有权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活动,有权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行使永久主权等。

另一方面,国家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订立经济合同。

例如,国家可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等。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在地位上具有特殊性,即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4.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量出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新主体。

国际经济组织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在其职能范围内进行活动。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取决于各成员国建立该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的规定。


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此种特权与豁免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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