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东兴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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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泰州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泰州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泰州市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泰州市产业发
展导向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以各种方式引进到我市用人单位(不含
中央、省直垂管部门和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以政府雇员、政府特聘专家等形式引进,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确认。

二、分类评定
高层次人才的分类评定包括认定制、评审制、推荐制和积分制等四种人才评定方式。

(一)认定制。

即对符合《泰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直接认定为泰州市高层次人才。

(二)评审制。

即通过评审的入选泰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三)推荐制。

即由江苏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中特级人才和A类高层次人才推荐,来泰州之后给予认定相应人才类别。

(四)积分制。

即采用指标量化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从资历、业绩、综合评价和创业创新贡献等四个方面进行积分评价,根据积分总和所属档次,给予确认为对应层次人才。

主要适用于泰州市现有企业引进的人才,或是来泰州创办的企业(包括法人化研发机构)符合泰州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人才。

评价认定结果作为我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津贴、安家补助、子女就学等政策及今后人才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鄂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4号)现将《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切实培养、引进和用好高层次人才,是我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实施人才战略重大决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科教兴鄂战略,实现我省振兴崛起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领导,为我省高层次人才的快速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营造宽松环境。

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实施人才战略的重大决策,努力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加速科技进步,推进科教兴鄂战略,实现我省振兴崛起的奋斗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施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人才战略为核心,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把改革创新作为动力,把高层次、高新技术人才作为重点,抓住加入WTO契机,立足我省高新技术发展和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加大投入,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激励机制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凝聚和造就一支规模较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实现新世纪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兴试验区跨越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兴试验区跨越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兴试验区跨越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防政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兴试验区跨越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东兴试验区工管委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东兴试验区跨越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8日东兴试验区跨越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2022年是东兴试验区成立10周年,今后三年将是东兴试验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全面完成东兴试验区冲刺阶段(2020至2022年)的重点建设任务,按照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及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大定位”新使命、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五个扎实”新要求,结合自治区和我市的工作部署,研究编制《东兴试验区跨越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加快东兴试验区开发建设,发挥东兴跨境合作区(以下简称“跨合区”)核心带动作用,打造全国沿边经济发展新增长极,勇当新时代改革创新排头兵。

一、工作思路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西部陆海新通道和中越跨境产业合作的要求,充分利用东兴试验区的区位优势,坚持开发与开放相结合,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结合,整体发展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全力以赴做好互联互通、开放经济、改革创新、统筹发展“四篇文章”,着力推进边海联动,加快推进东兴试验区建设早出成果、早见成效。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doc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doc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为稳定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根据《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钦发〔2008〕2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对象为钦发〔2008〕23号第一章第一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中第一类至第六类人员。

具体如下:第一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二类是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三类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省级优秀专家,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四类是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100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金融精算师。

第五类是指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我市石化、造纸、能源和新能源、粮油食品、海洋、现代服务业、物流、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第六类是指地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各类高技能人才和对引进的虽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三条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标准。

将第一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10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万元,第二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万元,第三、四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万元,第五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第六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

第四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且都属于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享受对象的,按双方全额发给。

第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已按原补贴标准申领完毕安家费补贴的不再补发;未申领完毕的,已申领部分不再补发,未申领部分按新补贴标准核发;未申领的按新补贴标准核发。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1•【字号】曲政发[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曲政发[200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一日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引进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曲靖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外资系指从国外、港澳台地区引进资金(含现金和实物)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国际租赁信贷、补偿贸易、购买市内企业以及其它直接投资方式;引进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济联合协作资金特指从外省、外地区引进的资金和设备;技术系指从国内外引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技术成果;人才系指国内外到我市承包、协助管理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奖励对象。

所有为我市引进外资、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资金、技术、人才的中介单位(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和其他人员)均按其实际成效分别给予奖励。

第四条引进国外、港澳台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标准、奖励的确认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及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标准1、引进现金投资和设备的,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总额分比例一次性奖励。

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100万美元,在1000万美元以内(含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7%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5%给予奖励。

广西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doc

广西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doc

广西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桂教﹝2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桂发〔2010〕3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1〕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加强对我区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围绕“富民强桂”战略,从2013年到2020年,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1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广西高校创新创业。

第三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基本原则是:(一)突出重点。

围绕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点引进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高校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重在使用。

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三)特事特办。

针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根据人才发展的需要,允许采用某些特殊政策,成熟一个、引进一个.(四)统筹实施。

高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指导实施,各用人高校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和用人高校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引才标准与程序第四条引进的人才应有海外求学或工作经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急需人才,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引进后必须全职在国内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为所从事科研领域中的拔尖人才,是该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二)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海外应届毕业生,或取得了突出成绩并且是高校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以破格引进。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回国工作一年之内均可申报.第五条自治区教育厅综合各用人高校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后发布执行。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工作,激发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创造力,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及条件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分为四个层次,引进对象及条件如下:1.第一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2.第二层次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3.第三层次人才: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百人计划”人选、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含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等,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紧缺或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4.第四层次人才: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博士、博士后,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紧缺或急需专业可放宽到45周岁。

二、高层次人才待遇1.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待遇参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唐发〔2015〕17号)执行,特别急需的人才可按照一人一议的办法单独签订协议确定待遇。

2.第四层次人才待遇⑴博士安家费。

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人才一般给予30万元安家费,紧缺或急需专业优秀人才安家费最高可增至50万元;安家费首次发放50%,其余部分分5年等额发放;⑵博士科研基金。

引进和培养的博士到校工作后可向学校申请博士科研基金作为科研启动经费。

理工类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科研基金10万元;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科研基金5万元;科研基金首次划拨总额的30%,其余70%根据年度考核情况5年内逐年划拨;学校培养的只有学位证的理工类博士可申请科研基金6万元,只有学位证的社科类博士可申请科研基金3万元,划拨与考核办法参照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博士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门市委员会,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江人社发〔2016〕487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48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1月10日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高层次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认定或评定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的,在获得《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明》同时,获发“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绿卡”(以下简称“绿卡”)。

从获发绿卡之日起,持卡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条持绿卡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持卡人”)仅限在江门市范围内享受相关待遇。

涉及需要申请的事项,可到属地“邑门式”服务中心或属地相关部门申请。

第四条市民待遇除享受本办法所规定待遇外,非江门市户籍的持卡人在享受江门市政府提供的相关服务便利方面可视同江门市本市户籍身份。

第五条居留许可持卡人是外国国籍的,可凭绿卡签发居留期最高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第六条换领驾照持卡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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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东兴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人才特区”的需要,加大引进、培养和聚集高层次人才力度,更好地为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提供人才保障,结合东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国内外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毕业于“985”工程院校具有学士学位且入学时为第一批录取的本科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各类高级人才、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

虽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才能,且在年度拟定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范围内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列为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
第三条公开招聘。

一是通过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人才;二是我市通过其他方式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才。

第四条柔性引进。

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
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的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第五条身份待遇。

属于公开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先进后出的办法入事业单位编制。

第六条工资待遇。

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制度。

第七条社会保险待遇。

引进的人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相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第八条安家费待遇。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入编后,可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

具体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每人15万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硕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每人5万元,具有“985”工程院校学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每人2.5万元。

安家费分5年平均支付。

在我市非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安家费补贴,补贴由市财政与人才所在企业各付50%,并一次性给予拨付。

第九条配偶就业问题。

引进人才需随迁安置配偶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解决就业。

第十条子女就业入学问题。

引进人才其成年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人社部门优先予以推荐;其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择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根据实际情况为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985院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在东兴工作期间住房。

第四章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二条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坚持“谁用人,谁培养”原则,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人才培养机制,重点培养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十三条建立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机制。

对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职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600元的生活补贴;既有正高职称又有博士学位者,可同时享受以上两项补贴。

人才已退休、不在我市工作或身份转换为国家公务员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第十四条实施本土人才培养工程。

单位在职在编干部
职工,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的,在职攻读期间,保留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称评审资格。

对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硕士学位的,由市财政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职称晋升为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事业单位人才在职进行学历提升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自主参加研究生学历提升或者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参加学历提升的,个人须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建立高层次人才特殊困难帮助机制。

对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家庭主要成员(父母双亲、配偶及子女)因遇到不可抗拒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特殊困难的,可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救助。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十六条在我市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市财政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5%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

第十七条属于我市引进的高层次柔性人才,在我市的服务期限不能少于5年,聘用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个人及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
证件和材料,如弄虚作假,将追究其本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建立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考核机制。

对引进到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安家费补贴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分5年平均给付。

考评为优秀或称职(合格)等次的,按100%发放年度安家费补贴;考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按50%发放年度安家费补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年度安家费补贴(不再补发)。

第五章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待遇落实的程序第二十条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申报发放程序:
(一)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东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申请表》;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本级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核,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财政局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补助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5年划拨到用人单位账户,再由用人单位发放到人才手中。

第二十一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免试入编程序:
(一)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广西东兴市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入编申请表》;
(二)经市本级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审核;
(三)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获得事业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申请程序:
(一)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东兴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申请表》;
(二)由市本级组织、人社部门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就业意向及自身条件给予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层次人才子女择校入学申请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东兴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择校入学申请表》;
(二)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奖资金审批程序:
(一)在我市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且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资助或奖励的人员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及金额进行初审,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市科技局将专家组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财政局将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拨付至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的奖励政策如与本市其它部门
的奖励政策有重叠之处,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式给予最高一项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根据《防城港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防办发…2011‟81号)、《关于实施“聚才扬帆”计划的意见》(防发…2010‟13号)精神制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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