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学教育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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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法院组织结构、法官选拔任命、审判程序和司法独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深入了解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异同之处。

法院组织结构是法院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法院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

中美两国的法院组织结构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下设各级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

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由三个层次组成,分别是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区巡回法院。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法院层级设置存在差异,中国法院层级较多,而美国法院层级较少。

法官是法院审判的主体和核心,法官的选拔任命对于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法官任命委员会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而在美国,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中存在不同的机制。

审判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范和程序环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在中国,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判决等环节。

而在美国,审判程序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其中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等环节,非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仲裁、调解等形式。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一些差异。

司法独立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

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

在中国,法院独立性得到了宪法的明确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受干扰。

而在美国,司法独立被广泛认可,并获得法律的明确保障,法官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存在差异。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近年来,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备受关注。

中美两国拥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制度,这导致了法律体系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法律体系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两国在法律领域的异同之处。

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和特点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起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

中国法律体系基于大陆法系,而美国法律体系则源自英国普通法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主要依据,法典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的集合。

中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明确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先前的类似案例作出的判决,成为后续案件的指导性依据。

美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灵活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法院的判决。

美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刑法、民法和商法等。

二、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制度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国的法治理念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但在一些个人权利和自由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司法独立和法院的权威。

美国的法治理念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但在一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三、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程序注重行政干预和调解,司法实践更加注重社会和谐。

中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审理时间较长,但在一些涉及社会利益的案件中,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程序注重法庭审理和辩论,司法实践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公正。

美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简洁,审理时间较短,但在一些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公正。

中美比较视野下的法学教育改革探索

中美比较视野下的法学教育改革探索

学教育的改革应从加强与法律职业衔接 、 压缩层 次、 科学课程设 置、 创新方法、 考试方式多样化、 努力
打造 “ 双 师结 构” 法学 师资 队伍等 几方 面做 起 。
[ 关键词 ] 法 学教 育 中关比较 改革 探 索
中图分类号 : G 5 2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3— 0 6 7 0 ( 2 0 1 3 ) 0 5— 0 0 9 7 — 3
学教育的一个突出特点。
2 .美国法学教育的层次 美国把初级法学教育定位于研究生层次, 被置于大学本
行其案例教学法, 开始使法学院逐渐从法律职业 中分离出来。 也在这一时期法学教育地位抬升到三年制的大学后教育。
科教育之后。美国法律教育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法律博士 J . D ( J u r i s D o c t o r ) 、 法学硕士 L L M( M a s t e r o f L a w ) 、 法学博士 S . J . D ( D o c t o r o f J u d i c i a l S c i e n c e ) 。法律博士教育全 日 制为三
2 0 1 3年 第 5期 《 发展研究》
中美比较视野下的法学教育改革探索
●王祥修
[ 内容提要 ] 美国的 法学教 育 , 无论在 规模 还是 在质 量 上都 为世 界 各 国所 瞩 目, 成 为许 多 国家法
学教 育改 革借鉴 的对 象 。美 国法 学教 育在 其 性质 、 层 次、 课程 设 置 、 教 学方 法 、 考试方式、 师 资等 方 面 具有 鲜 明的特 色。 中国的 法学教 育起 步较 晚 , 与 美国相 比存 在 着显 著 的差 别 。借 鉴 美国经验 , 中国法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前言法律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建设之一,而法院制度则是维护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不同国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促进各国间的法律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会就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进行宏观比较,并对其共性和差异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和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概括中国法院制度中国法院制度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体系。

中国的审判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等机制,并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构。

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中国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美国法院制度美国法院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审判体系。

美国法院制度主要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类。

在联邦法院的指导下,各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本州内的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差额案件和州际案件。

中美法院制度的比较学历与招募要求中国法院系统倾向于对于司法人员的学历和招募要求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院系统。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系统对司法人员的招募要求略显宽松,要求并没有规定必须拥有高等学历。

因为美国的法院制度更加分散,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系统也更加重视各行业中的专业技能,这在招募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官的任免方式中国法院系统中,法官的任免和晋升采用中央任命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任命全国的法官,决定他们在各个法院系统内的职位以及相关进升与升迁。

而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则采用分权制度,各州通过投票选择其法官;联邦法院中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任命。

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习惯采用这种方式来保证司法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维护社会公正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同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当受到行政或其他机构的干扰。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根源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源于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egal system),也称为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德国法系(Germanic legal system)或大陆欧洲法系(continental European legal system),以立法为中心,注重条文、规则的明确规定,也注重抽象理论的建构。

美国法律体系源于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强调案例法(precedent),通过司法判决形成法律适用规则,以司法实践为核心。

两国法律体系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如下区别:1.司法程序的不同。

中国采用诉讼制度,由法院采纳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而美国采用诉讼和调解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诉讼或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后,由法院确认为判决。

2.证据标准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对证据标准非常严格,要求证据确凿、充分,而美国法律体系采用合理怀疑标准,只要证据足够支持某一事实的存在,就可以认定。

3.法官的角色不同。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法官的角色非常强调“司法独立”、公正和中立。

法官主要扮演调解者和裁决者;而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是案件的主持者和干涉者,法官有权废除不合法的法律和规则,也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裁定案件。

4.判决方式的不同。

中国法律体系中,判决结果一般是确定性的,仅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而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定,可以是“有罪”或“无罪”,也可以是“赔偿”或“不赔偿”。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不同程度和方式的差异,这是由两国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文化、制度体系等因素造成的。

中国与美国法律体系的差别

中国与美国法律体系的差别

6
法律体系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不同
美国法制
,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
,部门法之间缺少逻辑联系;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
处于中心地位,他们不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释者和执行者,
有“法官法”之称.
7
法律体系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不同
而在中国法制,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较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 仅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被 视为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新中国因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借鉴别国的法律,于是形成了具 有中国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质上是属于大陆法系的。
5
美国法律体系(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 ,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 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8
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美国法制一般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不分,法官从律师中选拔的比较多 ,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当事人主义色彩比较浓;
中国法制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 由政府任命,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具,一 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9
诉讼程序不同
中国法制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 来审判案件。
美国法制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 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
汇报完毕 谢谢倾听
第一组 2021-09
>> 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

中美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比较

中美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比较

美 国法 学 教 育 在 世 界 范 围 内都 享 有 很 高 的 声 誉 。其 独 特 的教 育 理 念 和 教 学 方 法 更 是 培 养 出 了

等。这些 问题 主要 考 察 学 生 是 否 课 前 预 习过 判 例 ,
是 否对 判例 有 全 面 的 理 解 。 ( ) 通 过 问答 ,引 导 3
力 ( ria tikn kU ) 和辩 论 能 力 ( ru n c t l hn i sis ic g ag met
般不会对 判例首先做任何讲 解 ,而是 随意 或者
按 座位 顺 序 请 学 生 回答 问 题 。前 几 个 问 题 ,关 于 案 情 、双 方 律 师 的 观 点 和 法 官 的 观 点 , 比如 : 当 事 人是 哪 些 ,案 件 基 本 情 况 怎 样 ,争 议 的焦 点 是
已经 能认 识 到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su ) 需 要 怎 样 的 i e s 思维 过程 。 老 师 在 引 导 学 生 找 到 这 种 思 维 方 法 , 或据 此 引 出 一 个 法 律 原 则 、法 律 概 念 以后 ,就 戛 然 而止 ,留给 学 生 自 己在 课 后 进 行 总 结 归 纳 ,形 成 系 统 的 笔 记 ( ul e ,以 便 以后 能举 一 反 三 。 otn ) i 课 堂上 老 师 的板 书 通 常 很 少 ,所 以学 生 的 自我 归
学 生思 维 。 老 师 提 问 的后 几 个 问题 会 引 导 学 生 进
大批 政 治 领 袖 和 优 秀 律 师 。虽 然 中 美 两 国 分 属
不 同法 系 ,教 育 理 念 、教 学 内容 等 等 存 在 着 诸 多
行批 判性 思 考 ( ri lhn ig ,这 也是 判例 教 学 c t a tikn ) i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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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学教育制度比较我想,欲大致对中美法学教育制度做一个比较的话,首先得大致看一下中美教育模式(抑或说是教育制度吧)的差异。

有句俗话叫:中国多天才,美国出大师,那到底是什么原因促成了这样的一种现象,历史的积淀区域环境的影响一般而言,对比两者的教育制度时,通常会从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入手。

课程设置上,中国是从小学到中学,全国统一规定开设哪些科目课程,按统一的教学大纲,使用统一的教材,各学校校方及学生都必须按统一的课程设置要求完成教与学的任务,不能另行开设或选修课程。

而在美国,从九年级(相当于中国中学初三)开始,学校均开设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

无论是必修课还是选修课,每选修完课程成绩合格(这里成绩不等于考试)便给予学分,修满一定学分就可以高中毕业。

教学方法上,中国强调的是以书本知识灌输为主,以教师讲授为主;强调打好双基——即基础知识和基本训练。

实际上,在教学实践中往往是教师按教科书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满堂灌,要学生死记硬背书本上的知识,少有让学生独立思考和发挥创造性思维的余地。

而美国教育则注重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能力、思考能力和创造性思维,可以说追求的是一种学以致用的理念。

把中美两国教育制度做个大致比较,可见中国的课程设置有利于统一教学的要求和质量管理;而美国的做法则更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爱好特长,调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去思考与选择自己喜欢学的科目和今后事业发展的方向。

并有利于开阔学生的知识面,全面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虽然中国的大学教育模式就有点像美国的教育模式了,可中国的大学生似乎大部分到了大学都会失去学习的动力。

而对比之下,美国学生进入大学时似乎都是为了将自己的能力推向更高的层次。

因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两国大学生素质的差异,法学教育同样如此。

中国的教育制度之所以会这样,我想主要是由于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中国的教育史,二是中国的人口巨大。

在这样的一个大框架下再来对比中美两国的法学教育制度。

中国的法学教育兴起的时间显然是要远远短于美国的,很多人都认为现代教育的起点可以追溯到西方的思想启蒙运动时期,而思想启蒙运动的主要学术专业基本就是人文和法学这两块。

可以说,中国的法学教育直至今日都仍然处于摸索当中,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还是在模仿着美国而行。

在美国的法学教育制度下,从实践和学术不同的角度出发,目前法学院将法律学位教育分为法律学位和法学学位。

这种区分是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的。

美国是法律发达的国家,对法律教育很重视,认为法律教育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情。

所以,法律教育的门槛是很高的。

目前,美国的本科教育里没有法律专业。

相应的只有一个法学院前教育,没有法律学位,专门为那些有志于读法学院的学生开设。

最基本的法律学位是JD。

JD在美国的法律教育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在美国人的眼里,他就相当于商科里的MBA。

它是进入法律行业,从事法律职业必需的基本条件。

JD教育是三年,它涵盖了美国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是美国法律教育的基础,没有这个学位将无法参加律师考试。

由于采用严进严出的教育原则,美国JD的教育卓有成效。

由于它被视作一种职业教育,所以它不仅招收本科生背景的申请人,也招收硕士博士背景的申请人,因此,它成为许多人的最终学位。

一个JD 学位足以让一个人有资格在大学里任教。

许多法学院的教授就只有JD学位。

在实务界,JD学位更是必备的敲门砖。

绝大多数美国律师,包括法官都是JD学位的拥有者。

他们有过共同的经历和相似的背景,彼此认同度很高,非JD背景的人很难进入他们的圈子,更谈不上在法律界取得成功了。

此外,美国仍然设有法学的学位。

常见的有LLM (法学硕士)和JSD(法律科学博士)。

LLM学位是为有兴趣进行法学研究的人准备的。

一般作为读JSD的预备学位。

它的另外的作用是提供给外国的法学毕业生或律师,让他们了解美国法律制度。

JSD是真正意义的法学博士。

这是一个专门为有兴趣搞法律研究的法律精英们准备的学位。

在读的JSD学生们很多人都是法律界的成功人士。

基于此,可以用简短通俗的语言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做一个简单的叙述,即美国的法学并不是作为一门大学的专业供学生修学,而是基本形同于一种独立的专业供任何爱好有志者去研究的。

美国之所以这样做的根本原因是美国对法学教育的重视。

再来看看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组成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学教育、培训体系。

就办学渠道而言,既有国家教委及国家司法部所属的法律校、院、系,也有地方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所办的法律校、院、系。

另外,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部门所办的大学、学院中,也有不少设置了法律系或法律专业。

从办学形式上看,中国的法学教育可分为高等法学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及中等法律职业教育。

其中,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一直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主体和最高层次,成人高等教育包括法律类管理干部学院、法律培训中心及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学院等;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则是重要补充。

如果按学生学习时间来划分,中国的法学教育又可分为全日制法学教育和业余法学教育。

前者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及管理干部学院、中等法律专业学校等。

学生人校后完全脱离工作,在学校内全日学习。

后者则是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程学习,这类学校有广播电视大学、职业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自修大学。

一般而言,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完全是全日制学习,而业余法学教育绝大多数属成人学校。

经过不断努力,中国已建立了比较完整、层次齐全的法学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在学历教育中,已经可以培养从中专生、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各种专业法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不同需要。

在发展学历教育的同时,又有各种专业证书、岗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非学历教育作为重要补充。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近年来还逐渐形成了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的培训、培养制度。

而法学教育专业的设置方面,以前中国高等法律院系的专业设置比较单一,一般只设法学专业。

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高等法律院系本科、专科设置的专业主要有法律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律师学、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犯罪学、涉外法、监狱法学等。

各学校的专业设置不一,侧重点也不尽相同。

至于学位制度这一点,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制度包括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三个层次。

如果说美国把法学教育专业化了,那么中国则把法学教育细化、层次化了。

以上就是对中美两国法学教育制度的简单叙述,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一些不同点。

一、从对法学教育的重视程度来讲,中国人是不及美国人的。

在美国,法学几乎是独立于其它学科的一门专业学科,而在中国,法学和大学里的一般学科没有什么两样。

这很可能就是造成两国法学方面成就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

二、在中国,结合中国的教育制度来看,中国法学培育出的更多的是学术型人才而不是善于分析实际案例的人才,但中国的学术人才也很难在这样一个框架模式下有所突破而有所成就。

这可能也是困扰中国大部分专业学术的问题所在,因为这是由中国的整个教育模式所决定的。

三、相比之下,美国的JD学位可能更要优秀。

因为在中国真的很难找到一个能与之对等的学位。

中国的法学学位,即使是那些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法学学位的人,其专业素养相比于美国的那些拥有JD学位的人可能也要差得多。

中国的法学学位更像是一张入场券而美国的JD学位则是一张通行证。

不过,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并非一无是处。

它至少也有三点是要优于美国的。

一、中国的法学教育被层次化、细节化了。

这就说明很多无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正规的途径学习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

甚至那些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以后也可以不从事法学方面的工作。

换句话说,中国的这种法学教育可以普及全民的法学知识,提高社会的整体法学素养。

这对治理偌大一个大国无疑是利要明显大于弊的。

二、中国通过设置司法考试这样一种考核方式来验证或是证明法学专业的人的专业能力也是一种明智之举。

相比于美国的JD学位司法考试可能要容易通过一点,其在职场上的地位可能也要逊色于JD学位,但是这对于有志于从事法学研究或是工作的人来讲,无疑是对他们能否从事法学方面工作的一种小小测评,并促使他们进一步思考以后的方向。

而更高层次的法学硕士抑或是法学博士学位,则相比美国的LLM和JSD又有了相同的效果,即供有志于法学的人进一步探求法学的奥妙。

三、相比于美国的法学教育制度,我觉得中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可以做出一些尝试或是改进。

具体如下:法学教学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启动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等更具实战性的方法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证分析能力"具体形式包括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庭旁听,法律咨询等.各法学院校应适当调整课堂讲授和辩论,模拟法庭,司法实习等环节所占的课程比重其中面授教学时间的学时数可占总教学时数的模拟法庭与案例阅读,法律文书及论文写作可占总教学时数的司法实习可占总教学时数的.目前,中有一些法学院校正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开办以学生为主体的非盈利性法律援助中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这为法律学生经常性地参与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了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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