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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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全哥版)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全哥版)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2002北京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2002北京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制订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二年四月十七日编制说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主编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收集和参考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教育部门颁行的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总结了近十余年全国城市中小学校发展建设的经验,并对日本城市中小学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考察。

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气候特点差异等主要情况,科学地对大量资料进行了分析论证。

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两次印发给各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包括各地各级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单位等方面的管理者和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进行论证。

最后,本标准的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审查通过,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标准的报批稿,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定稿、颁发实施。

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是指在建设中小学校舍时,需要符合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学生的学习环境和安全,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从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场馆等方面,介绍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标准要求。

首先,教室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因此教室的建设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教室的面积应该能够容纳一定数量的学生,并且要保证每个学生都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教室内的桌椅要符合人体工程学,保证学生的坐姿舒适,不影响他们的学习。

此外,教室的采光和通风也是非常重要的,要求教室内采光良好,通风畅通,保证学生的学习环境舒适。

其次,图书馆是学校教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的建设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图书馆的面积要能够容纳学校的师生,书架的摆放要合理,书籍的分类要清晰明了,方便学生查阅。

此外,图书馆还应该配备一定数量的阅览座位,提供给学生安静的学习环境。

再次,实验室是中小学校舍中的重要部分,实验室的建设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

实验室的布局要符合实验操作的要求,各种实验仪器设备要摆放整齐,保证学生进行实验时的安全。

实验室还需要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学生在实验中的安全。

最后,体育场馆是学校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场所,体育场馆的建设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体育场馆的场地要平整,符合体育比赛和训练的要求,场馆内的设施要齐全,保证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的安全。

总之,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是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环境的重要保障,学校在建设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小学校舍建设与维护规范

中小学校舍建设与维护规范

中小学校舍建设与维护规范一、建设规范1.1 确保安全中小学校舍建设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学生的安全。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包括抗震防火等方面。

建筑材料的选择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劣质材料。

1.2 整体规划学校的建设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整体规划。

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地等各个功能模块的分布和布局。

同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1.3 考虑环保在校舍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环保问题。

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提倡绿色建筑概念。

例如,在材料选择方面,应优先选择环保、可再生的材料。

二、维护规范2.1 定期检修为了保证校舍的安全和使用寿命,学校应定期进行校舍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包括墙面漆面的刷漆、门窗的修理、水电设备的维护等。

2.2 建立档案建立校舍建设和维护的档案记录,包括施工图纸、验收记录、维修维护记录等。

以备日后查阅和参考,也有助于后续的维护工作。

2.3 聘请专业人员校舍的维护工作应由专业的人员进行,他们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能够快速检查和修复问题。

例如,聘请电工、水暖工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电路和水管等设施。

三、建设与维护的关系3.1 建设与维护不可分离建设和维护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相辅相成。

只有在建设过程中考虑到维护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提高校舍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3.2 维护提升建设质量及时维护校舍可以发现和修复潜在问题,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大,从而提升建设质量。

例如,及时修复墙面漆脱落的问题,可以保障建筑的防水性能,延长使用寿命。

四、中小学校舍建设与维护规范的意义4.1 保障学生的安全中小学校舍建设与维护规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

只有建立规范,严格执行,才能预防事故的发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4.2 优化学习氛围规范的建设和维护可以提供一个舒适的学习环境,改善教师和学生的学习氛围。

例如,设备齐全的实验室和图书馆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4.3 促进学校的发展规范的建设和维护不仅仅是对学生的负责,也是对整个学校的发展负责。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第四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五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与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
总务仓库
34
40
46
52
维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531
768
998
1231
教工单身宿舍
65
101
130
166
学生宿舍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314
470
628
782
锅炉房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始普及高级中学阶段的教育。随着教育逐步走向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保障中小学校舍的安全,维护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细则的目标是确保中小学校舍的结构安全、灾害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引起的校舍事故。

二、校舍结构安全规范1.校舍建设要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遵循合理布局、合理结构和适度占地的原则,确保学校的整体结构稳定和安全。

2.校舍的承重墙、柱、梁等结构要选用合理的材料和设计合理的截面形状,以保证其承受力和稳定性。

3.校舍的地基要经过专业的勘察和设计,确保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防止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对校舍造成的破坏。

4.校舍的屋面要选用优质且耐久的材料,确保其抗风、抗雨等能力,防止因风灾或雨灾对校舍造成的损坏。

5.校舍设有防火系统、排烟设备和消防通道,保证在火灾发生时及时疏散人员,并减少火灾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校舍灾害防范规范1.校舍建设要考虑当地的地理和气象条件,制定相应的防洪、防雪、防风等措施,防止自然灾害对校舍造成的损害。

2.校舍建设要合理规划和布置防震设施,采用符合抗震设计标准的结构和材料,以提高校舍的抗震能力。

3.校舍建设要考虑火灾防范的要求,设置消防器材、灭火器、自动报警装置等设备,以及相应的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设施。

4.校舍建设要设置应急避难设施,如地下室、避难楼梯等,以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危险事故时提供人员避险的场所。

四、校舍应急管理规范1.中小学校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在灾害或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2.校舍要组织常规的安全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校舍的安全运行。

3.校舍要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们在灾害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反应和自救能力。

4.校舍要建立健全的灾害应急救助体系,确保在发生灾害或危险事故时能迅速组织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撤离和救助,并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的救治。

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中小学校的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的要求。

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环境和身心健康,是保障学生安全和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国家对中小学校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卫生间、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学校在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学校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应当注重学生的舒适和健康。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场所,建设标准应当注重学生的舒适度和健康。

例如,教室的采光、通风、安全出口的设置、操场的大小和设施等都应当符合学生的实际需求,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另外,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应当注重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建设行业的重要方向。

学校作为公共建筑,应当在建设过程中注重节能环保,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应当注重教育教学的需求。

学校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教育教学的需求,包括教室的布局、教学设备的配置、实验室和图书馆等功能区域的设置,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需求。

学校建设标准应当与教育教学需求相结合,为教育教学提供良好的支持和保障。

综上所述,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考虑国家规定和要求、学生的舒适和健康、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以及教育教学的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全面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建设出符合标准、质量可靠的中小学校舍,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成长空间。

希望相关部门和学校能够高度重视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确保学生的安全和教育教学质量。

中小学校舍规范

中小学校舍规范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附加说明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全国中小学校舍设置标准规范解读

全国中小学校舍设置标准规范解读

全国中小学校舍设置标准规范解读一、普通教室1. 单间使用面积:初中≥56㎡、小学≥52㎡、教学点≥40㎡(96-09年农村标准)。

现行中小学标准分别是67㎡、61㎡。

2. 课桌椅、讲台、黑板规范、齐全、布置合理、整洁完好;每间教室至少配备2种不同高低型号课桌椅或配备高度可调课桌椅。

3. 左采光,照明灯具种类、数量符合规定(9+2或6+2)。

4.平均班额不超过标准(中小学班额省标准分别是50、45人。

中心城区学校及乡镇中心中小学:初中平均班额≤55人,小学≤50人)。

5.室内设施配置原则:齐全、规范、完好、整洁室内设施:包括课桌椅、黑板、讲台、多媒体终端设备、网络接口等,后墙宜设置展示板,有条件的宜设储物柜。

课桌椅:教室内在座学生应每人一席。

规格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标准。

每间教室至少配备2种不同高低型号课桌椅。

黑板: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

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教室采光:应为左采光,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

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

教室照明:标准为:桌面平均照度300Ix。

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根据间数相应配置),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

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中小学校电气设计标准规定了黑板灯大致悬挂高度、水平距离,具体根据标准、黑板位置和实际确定)。

参考文件资料:《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及补充规定,《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二、学科专用教室1.学科专用教室数量、使用面积标准:⑵《办学条件标准》对小学专用教室间数、使用面积要求(学校班数介于12-17、18-23、24-29、30-35之间的,分别按12、18、24、30配备,超过36个班的,需增加1间):⑶设3年级的教学点应设置能满足教学需要的科学实验室(科学教室)和计算机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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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附加说明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4、完全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5、高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第八条学校网点布局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第九条校址选择一、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二、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条校园规划设计一、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教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二、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三、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

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

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四、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六、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

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七、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

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八、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九、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一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两部分。

学校若分期建设,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列的校舍用房,可另行增加面积指标。

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如表4-1。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第十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学校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

校舍应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造符合办学要求和适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校舍。

第十六条建筑层数。

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

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不宜超过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

其他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十七条层高。

系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距离。

坡屋顶,系指楼面或地面至屋架下弦的距离。

一、普通教室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00mm;中学不宜低于3800mm。

二、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进深若大于7200mm,层高不宜低于3900mm。

三、行政办公用房的层高不宜低于3000mm。

四、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的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到棚顶的净高不应小于2200mm。

第十八条耐火等级。

楼到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十九条建筑结构。

应根据校舍的使用功能、平面和空间可以改变的要求,以及保障安全和抗御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采用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

其中,教学用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校舍不得采用空斗砖墙、空心砖墙和生土墙体作为承重结构。

易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地区,应按当地的地震裂度、抗风或抗洪要求进行设防。

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号、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屋面。

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

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上人屋面,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其净高不应低于1100mm。

第二十一条楼地面。

普通教室和各种专用教室、门厅、走道、楼梯,均宜采用防尘易清洁、耐磨的楼地面。

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

音乐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宜采用软性(如木地板等)楼地面。

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等需要埋设管线的部位,楼地面的做法要有利于管线维修。

计算机教室地面还宜采用能导出静电的材料。

厕所等用房宜做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门厅、走廊一、教学楼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3000mm。

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m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

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台阶不得少于三级。

四、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五、教学楼内,应在走廊、过厅旁边的合适位置设置饮水处。

第二十三条楼梯。

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交通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台阶高度不应大于150mm。

楼梯井的净宽度不宜大于200mm。

室内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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