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在供用电方面的行为和管理。
第二章电力供应第三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规划和电力市场运营的要求,合理规划电力供应。
第四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合理使用电能,遵守用电安全规范。
第三章电力计量与结算第五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计量管理规定,确保电力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配备合格的电力计量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用电安全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使用电能。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九条供电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反用电合同、窃电、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用户发现供电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恶意限电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投诉,并要求供电企业进行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和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第三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电量等行为,扰乱供用电市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由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和处罚。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电力行业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供用电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障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电力法》和《电力市场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确保用电企业的正常用电需求。
第五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使用电力资源,遵守供电企业的供电管理规定。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密,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七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应当进行详细的商务谈判,就供电服务内容、用电需求、电价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
第八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双方签署、盖章确认。
第九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限,明确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垄断、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中的电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合同的执行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用电企业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电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用电企业的投诉和故障报修。
第十四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电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用电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电力资源,提高用电效益,降低用电成本,保证用电安全并节能减排。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共同维护供用电设备的安全和良好运行,不得私自改变电路和连接方式。
第四章合同的管理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益和义务。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违约行为。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规定供用电的管理制度,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电力实际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与用电企业依法订立的规定电力供应方式、电力实际使用方式、电价、用电量及其他条款等的书面或者口头合同。
第三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守《电力法》、《电力行业价格政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维护供用电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能源、环境等因素变化和电力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合理的电价,并依法组织实施电价政策。
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价政策规定,公开电价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电价监管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商议订立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进行书面形式签订。
如有口头协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认可。
第七条供用电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二)电力供应方式,包括电力供应方式、电力计量方式、电力质量要求等;(三)电力实际使用方式,包括用电负荷、电力调度要求等;(四)电价及收费标准,包括计价方式、电价变更方式、结算方式等;(五)用电量计算方法和期限,包括电量结算方法、电量核对方法等;(六)供电企业提供服务的范围及服务标准;(七)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期限;(八)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商议一致后,在书面形式上进行变更。
如因一方原因拒绝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和维权行动。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一、引言供用电管理是指对供电与用电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系列措施,旨在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供用电管理办法是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以指导供用电的各方,确保供电和用电的合法性、合规性,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本文将以供用电管理办法为主题,详细论述其必要性、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二、供用电管理的必要性1. 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供用电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系统是现代社会运转的基础设施,任何供电和用电问题都有可能对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通过制定供用电管理办法,可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连续性,减少停电率和事故发生率,从而保障电力供应的质量和稳定性。
2. 提高用电效率和节能减排供用电管理办法还有助于提高用电效率和实施节能减排政策。
通过优化供电结构、推广高效用电设备和智能电网技术,可以降低用电成本,避免资源浪费,减少环境污染。
制定一系列用电管理规定,激励用户节约用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供用电管理的主要内容1. 供电侧的管理(1)电力系统规划与建设:确定供电范围、电力需求预测,合理规划电网布局,确保供电结构合理和电力供应的可靠性。
(2)电网运行与维护:建立电网监控与管理系统,对电网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调控和维护,保障供电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机制,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发电效率和供电质量,促进电价合理化。
2. 用电侧的管理(1)用户用电行为规范:制定用户用电行为规范,引导用户合理用电,防止电力浪费和滥用,提高用电效率。
(2)电力设施管理:对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安全监测等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可靠性。
(3)电力市场接入与交易:建立用户接入电力市场的机制,推动电力交易透明、公平,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用户参与和选择权益。
四、供用电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1. 保证电力供应的可靠性:供用电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升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降低停电率和事故发生率,保证用户的正常用电需求。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力法、电力工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要电力用户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合理、安全、高效、可持续。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以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确保电力供需平衡,提高用电效率,实现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电力需求大、用电负荷变化速度快、安全稳定供电要求高,或者对电网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的用户。
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便捷化、透明化和公开化的原则,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用电安全管理和电力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电安全标准进行用电计划编制,严格控制用电负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确保用电安全。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可靠的用电设备和电力设备运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电力设备故障,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电力企业的用电管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用电结算,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参与电力企业的用电安全培训活动,提高用电安全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并维护电力设备。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稳定、安全、高质量的电力供应服务,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用电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用电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用户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变化,提供合理的用电建议和优化方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管理,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及其供电单位。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享有偏重电源、备用电源、扩容权等电力客户权益,能够对其所接受的电力质量、供应可靠性等方面提出要求,对供用电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供电单位是指国有电网、非国有电网公司及其组织形式的供电企业。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明确供用电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电力质量监控,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二章供用电安全合同第七条供电单位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供用电情况:供电容量、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等;(二)电费结算:电价、计量和结算办法等;(三)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供电单位对供用电设施的要求和责任,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用电质量、可靠性的要求等;(四)电力设施维护和改造:供电单位的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改造升级等;(五)双方违约责任:违反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责任承担;(六)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第八条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符合供用电需求的电力质量、可靠性,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要求,及时缴纳电费,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供电单位应当每年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供电方案。
第三章电力设施管理第十一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和检修,并制定设备维护计划。
第十三条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和可靠。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电行为,保障用电安全,推动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产、供、用电单位、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以科学合理使用电能,为促进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条件。
2. 以保障供电安全为中心,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可靠和用电安全。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是本管理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用电计量第五条:用电计量的目的和要求1. 为了公正计费和优化节能管理,用电计量设备应当达到高精度和长周期的要求。
2. 用电计量设备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用电计量设备的监督管理1. 用电计量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检定、校验和维护。
2. 用电计量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章用电安全第七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含用电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
2.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经过实践不断完善。
第八条:用电设备的安全1. 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2. 用电设备运行时应当按照其技术特点和使用条件加以管理。
第九条:用电事故的处理1. 用电事故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2. 用电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透明、公正和有效。
第四章用电服务第十条:用电服务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和可信赖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用电服务应当及时、周到、真诚、高效。
用电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户服务中心,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五章监管和惩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做好对用电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用电法律、法规,影响用电安全和资产安全的单位、个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1、用电计量设备安装和维护规范。
2、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3、用电服务机构用户服务标准。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法》:电力领域的基本法律。
2、《用电管理条例》:用电行为的法律规定。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供用电管理的规范,保障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单位或个人供用电行为,包括供电方和用电方。
第二章供电方管理
第三条
供电方应当依法履行供电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用电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供电方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供电。
第五条
供电方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电质量。
第三章用电方管理
第六条
用电方应当按照供电合同规定的方式、范围和时间使用电力。
第七条
用电方应当合理安排用电计划,避免用电浪费,提高用电效率。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恶意窃电、超负荷用电等行为,将按电力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惩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电力主管部门,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
以上为《供用电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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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属各单位:为规范全矿安全供用电管理,明确职责范围,理顺工作程序,确保矿井生产安全高效,职工生活有序,特制定本办法,望遵照执行。
附件: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小发路煤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全矿供用电管理,理顺工作程序,切实抓好计划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高效,职工生活正常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规定了供用电、停送电、用电审批、节电管理、继电保护整定等管理程序,适用于小发路所有用电单位及转供电用户。
第二章供用电管理总则一、用电线路严格执行“四分开”制度,即保安线路与生产线路分开;生产线路与辅助生产线路分开;辅助生产线路与生活线路分开;生活线路与转供电线路分开。
二、所有供用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检修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地线、挂停电牌的规定。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该设备的上级电源;检修高压防爆开关时,必须把开关芯小车拉出,以防触电;检修低压防爆开关在打开转盖时,不准解除闭锁进行停送电或做其它带电工作。
四、电缆线路要有明显的标志牌,要标明型号、规格、电压等级、长度、使用地点等。
五、高压开关柜必须安装“五防闭锁”装置。
六、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缆必须在额定负荷范围内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七、各单位要加强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八、井上、下10KV变电所的供电运行方式,各单位严禁随意改动。
九、任何单位未经机电部批准,不得私自增加设备的双回路供电。
第三章停送电管理一、停送电负责人必须由机电干部或经过培训合格的机电工担任。
二、停送电工作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借用他人停电时间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
三、所有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节假日检修机电部应编制《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和《停送电计划表》。
四、井上停送电1、高压停送电(1)高压停送电(10KV)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停送电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收执,按值移交,第三份由调度指挥部调度台保存。
(2)停电地点在10KV变电所,工作票由机电部签发。
停电单位要提前一天将停电工作票送到机电部。
机电部下列人员具备工作票签发资格: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电部部长。
(3)停电地点在井上10KV高防处,若停电影响范围只涉及本单位时,工作票由变电所所在单位的机电负责人签发。
若停电影响外单位,工作票由机电部相关人员签发,并及时协调和通知受影响单位。
2、低压停送电(1)低压停电执行停电工作票和停电牌制度,停电牌一套两块,一块挂在停电的开关或配电柜上,另一块由停送电负责人持有。
(2)地面低压停电时,若影响范围只限于本部门时,工作票由本部门机电负责人签发,若影响到外单位或生产和生活用电时,由机电管理部协调后签发工作票执行。
3、两个及以上单位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各停送电单位停送电负责人持各自停送电工作票和停电牌按要求停送电,分别挂停电牌,工作结束后共同送电。
4、无人看管的变配点进行停送电操作时,操作必须由变配点维护、管理单位配电工操作,停电单位要设专人看管。
5、停电时,停送电负责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地点,配电工审核无误后,按工作票要求执行,停电后配电工要在工作票上签字,填写停电时间,并通知停送电负责人。
6、检修完毕,停送电负责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
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负责人要持工作票和停电牌亲自到变电所,配电工收到工作票和停电牌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拒不接受。
7、工作结束后,停送电负责人要将一份有配电工签字的工作票交回签发人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五、井下停送电1、井下变电所停送电,本单位停电影响风机或外单位用电时执行“停电停风报告”制度,调度室凭“停电停风报告”通知其单位停电,并做好备案工作。
2、本单位停送电不影响风机和其它单位用电时,可本单自行调节停电。
3、“停电停风报告”要由调度指挥部、通防工区、机电部值班人员共同签发;4、高压停送电(1)停电地点在井下10KV变电所,若不影响风机,办理“停电报告”,若影响风机,办理“停电停风报告”。
停电单位应提前在调度会上做计划,调度会同意后按要求签发,送交签发部门各一份。
井下变电所10KV开关的停送电工作必须由井下机电部运转车间配电工(或专职电工)操作,其它队组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操作。
(2)井下生产队组停本队工作面高压开关,若影响风机或其它单位用电时,必须办理“停电停风报告”或“停电报告”,且提前在调度会上做计划,经调度会协调同意方可执行,若只影响本单位时,经机电部同意后执行,但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牌制度。
5、低压停送电井下低压停电时,若不影响风机,办理“停电报告”,若影响风机,办理“停电停风报告”。
停电单位应提前在调度会上作计划,调度会同意后按要求签发,送交签发部门各一份。
若只影响本单位时,经机电部同意执行,但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6、两个及以上单位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各停送电单位停送电负责人持各自“停电停风报告”或“停电报告”按要求停送电,分别挂停电牌,工作结束后共同送电。
7、无人看管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时,低压停电单位要设专人看管。
8、停电时,停送电负责人要持“停电停风报告”或“停电报告”到停电地点,配电工或专职电工审核无误后,按要求执行。
9、检修完毕,停送电负责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告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
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负责人要持“停电停风报告”或“停电报告”并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拒不接受。
六、当需要有计划大面积停电时,机电部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协调会,制定相应办法,停电单位方可办理手续。
第四章节电管理一、地面单位的电力指标要分解到每个月,井下单位的电力指标要根据每月实际生产任务及定额进行分解,月底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超一扣一的原则,做到节约用电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的节电管理工作,对每月的电力节超情况认真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节电措施并实施。
三、确属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支,应履行调整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
四、全矿各生产单位,除按照本单位节电计划认真实施外,要在提高设备运转效率上总结各环节规律,在完成同等工作量下减少开机率,提高运行效率,避免空开机现象。
五、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室外照明的开启时间、方式的管理,避免长明灯现象。
六、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更改和延长线路,以防触电事故发生;七、严禁使用大灯泡照明,更不允许使用大灯泡取暖。
八、要认真做到“四不开灯”:天不黑不开灯、人不在不开灯、睡觉不开灯、天亮不开灯,消灭常明灯。
白天职工宿舍、门口路灯按时关灯,早7:00-下午18:00严禁灯亮;九、各单位应加强节电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节约意识,从岗位做起,从各个环节做起,降低电力消耗。
第五章用电审批一、井下部分1、井下新增工作面和其它10KV设备,机电部要绘制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工作面要有本单位技术员绘制的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并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需接火时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用电申请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机电部留存。
2、井下低压(1140V以下)增减负荷,由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经机电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地面部分1、地面单位内部新增负荷在20KW以上时,必须到机电部办理用电申请;负荷在20KW以下时,所用电源在本部门内部时,由本部门机电负责人审批;所用电源不在本部门管理时,要到机电部办理用电申请,由机电部核定接火地点,电源管理单位接火。
2、职工宿舍严禁擅自增加负荷,因私自接线搭火引起电气事故由其单位负责。
机电部牵头组织企考部、保卫部、办公室等部门对各单位及职工宿舍用电线路每季度巡检不少于两次,发现使用电炉及大功率电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电暖器、电热水器(1KW以上)等电器时,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到保卫部、机电部办理使用申请并签字后方可生效。
4、工程施工用电,施工单位要到机电部办理用电手续,机电部要核定接火地点,负荷接线由电源管理单位负责,并加装电度表进行计量,电度表由施工单位提供。
5、所有向矿外转供电必须经机电副矿长批准,机电部办理供用电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私自向外转供电。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一、机电部每月对全矿各单位供用电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严格按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二、各单位出现有违《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事件时,严格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1)无申请计划随意增减电力负荷,每次对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2)不按规定对电气设备各级保护进行整定计算,扣责任者50元/次,对私自更改各级保护整定值,扣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100元/次,连带单位负责人50元/次。
(3)对电气试验查处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弄虚作假者,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每一处保护失灵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甩掉各种电气保护,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4)不按《停送电管理制度》操作,未造成事故的,每次扣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监部、机电部进行分析处理并根据事故情节,每次扣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200元。
(5)发生电气设备越级跳闸事故,低压部分扣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100元,高压部分扣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100元,越级跳闸至地面变电所扣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
(6)无申请使用电炉、电暖器、电热水器扣当事人500元/台/次,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次。
(7)用电计量表不合格(计量不准或未经机电部校验或使用过期校验的计量器具),每块扣责任者50元。
(8)发现偷电,每次扣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当事人500元。
(9)电力线路、电气设备超负荷使用,未到机电部填写负荷审批表的对单位机电责任人罚款100元。
(10)使用不合格绝缘用具,每次扣责任单位50元,每次扣责任者100元。
(11)对违规开长明灯及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浪费现象,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次;办公场电器空开,一台50元;对空开设备的单位,每次扣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
(12)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每次扣责任人200元。
(13)供电设备无标志牌、标志牌不清,电力电缆无指向牌、指向牌标识不清或错误,每处扣责任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