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7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

2013年1月7日

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专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任务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专门人员。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以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消防事业规划,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可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予以保障。

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统一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招录(用)、社

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监察等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规划编制、设施装备建设和经费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落实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消防职责。

第六条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四)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重点特色小镇、旅游小镇;

(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边境口岸。

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71779023.html,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我国专门制定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便地方法院在审理宅基地纠纷时可以参照该法律来审理案件,但是大家也要知道,不同的地方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那么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

保卫部消防队管理制度 2011年11月

一、坚持24小时值班,做到车辆装备处于完好状态,值班人员处于战备状态,队员不得离开消防队,并随时准备出警。 二、遵守厂部请假制度,厂区请假半小时,须经班长批准,请假1--2小时,须经队长批准,以上请假必须有书面签字手续方有效;半天及以上,须经厂部消防专职批准,并按厂人劳规定办理正规请假手续。 三、严格遵守队部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四、按照每周训练计划,认真完成消防基本功训练,并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五、保持内务整齐,卫生达标,环境优美,做到文明整洁,令行禁止,警容严谨。 六、按厂部要求,每周一、周四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发现的消防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落实。 七、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准发生不团结、违规违纪现象。 八、坚持早上出操,晚上熄灯点名制度,按作息时间,准时出操、准时熄灯,确保消防队员的战斗力。 九、队长、班长以身作则,了解队员的工作情况,每天做好日记。 十、雷厉风行完成厂、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一、违反以上制度者,按“消防队行政管理考评内容、标准、方法”进行考评。

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工作的方针,成立厂专职消防队的宗旨是切实抓好电厂的消防防范工作,同时要做好随时出警救火的准备,具备“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战斗素质,日常的大量工作应该侧重于防范工作。 二、根据“防范胜于救灾”的原则,防范的工作任务,首先要求消防队员自身要学习掌握电厂防火重点部位的专业知识,并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责任部门执行,杜绝火灾发生。 三、监督检查各部门有关消防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使厂消防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使消防管理逐步科学化、规范化。 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培训,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培训。 五、定期对厂区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管理,使设施、器材随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六、建立全厂消防档案。 七、分片包干,实行管辖区域负责制,队员所包干管理的部门、片区,要按照消防队所下达的负责制,定期检查,落实隐患整改,确保一方平安,并做好有关记录。 八、有计划地开展消防队员灭火基本功训练,其水平应达到上级消防部门所颁布的专职消防队标准,做到防范有内功,救灾有真功。 九、制订厂区32个防火重点部位的灭火作战预案,熟悉厂区水源分布情况,熟悉厂区每个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及性能。 十、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及抢险救灾任务,视保护、抢救国家、集体及人民生命财产为已任。 十一、及时完成厂、部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10年3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占(使)用农村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和民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实行严格计划控制,对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新增宅基地规模。 鼓励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进行农村住宅建设。 第七条农村住宅的建设标准应当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 前款范围以外,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3年数据研究报告2019版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3年数据研究报告2019 版

序言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数据研究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进行剖析和阐述。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数据研究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水资 源总量,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等,对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数据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 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数据研究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 最大化,是了解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现状 (1) 第二节云南省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云南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云南省水资源总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云南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云南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云南省水资源总量同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指标分析 (7) 一、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占全国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比重统计分析.7 四、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二、宅基地登记的条例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才符合要求呢?从上文来看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人知有一个住宅,就是该住宅下的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的面积需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多占。并且农村宅基地的登记也是要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管理是很严格的。

专职消防队战备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 1 专职消防队战备管理规范(试行)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专职消防队战备工作的术语、定义以及战备值班、战备职责、战备等级、执勤战斗预案、执勤战斗装备、战备教育和检查等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战备工作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专职消防队 股份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专门从事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与现场监护及企业内部消防监督工作的成建制专业化队伍。

3.2战备工作 专职消防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现场监护等任务而实施的准备工作。 3.3战备值班 专职消防队的各类人员为有效实施战备工作而实行的在岗职守的行动。 3.4执勤人员 专职消防队正在进行战备值班的人员总称。 3.5执勤战斗 专职消防队从事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现场监护等活动的总称。 3.6执勤战斗装备 专职消防队用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现场监护等的各类装备和器材的总称。 3.7执勤实力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执勤战斗装备及灭火剂等执勤物资的总称。 3.8执勤战斗预案 专职消防队为有效实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现场监护而制定的各类预案的总称。 3.9准军事化管理 非军事单位仿效军队管理模式,实行的内部规范化、正规化管理。

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doc

2019年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 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云南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户籍规定制度及户籍中心电话 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为农业人口,“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居民委员会的为城镇人口。 记者从会上获悉,继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放宽除昆明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等几个新规定后,公安部门对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以及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等3项内容作出最新规定。 10类群体落户细则如下: 1、建制镇和小城市 除昆明市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

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2、中等城市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证件: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3、昆明市主城区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 证件:本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证件:本人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区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他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按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办理落户。昆明市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

文件5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154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

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第六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先从地表取水、后从地下取水,先从江河取水、后从湖泊取水的原则。 江河、地下的取水许可,按照《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用水的先后顺序实施。 湖泊的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供本省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州(市)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的一切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综合手段,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主管本区域内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工作;(三)负责审查、上报、批准本区域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四)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五)对本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六)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调处、解决土地纠纷;(七)统一征收土地管理的各项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参加城乡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并参加竣工后的工程验收;(九)办理奖惩事宜。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全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确认其所有权。[!--empirenews.page--]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其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十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全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村民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承包地、宅基地等,下同)不准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村民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只能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程序处理:(一)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二)争议双方不属同一乡(镇),而又在同一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三)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县(市),而又在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四)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细则,来看下面: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1)

五龙控股江苏有限公司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公司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消防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消防栓经常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室内消火栓每季度一次。 (3)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月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云南省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占(使)用农村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和民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实行严格计划控制,对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新增宅基地规模。 鼓励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进行农村住宅建设。 第七条农村住宅的建设标准应当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 前款范围以外,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八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占用林地,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农村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造农村住宅。 在公路、河道两侧或者高压线下安排宅基地,还应当符合交通、水务、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申请建设农村住宅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年满18周岁已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易地新建房屋的;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户建房的; (四)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的; (五)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重新调整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农村落户和回原籍定居,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一户已拥有一处已达到标准宅基地的;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三)将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用于出租、兴办企业或者其它经营性用途的; (四)将原住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让给不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每户人口以农村户籍实有人数计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主城城市规划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范围内,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其他区域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放宽,但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云南省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工程实例

云南省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工程实例 王宇张贵段乔文李继红戴文敏 (云南省地质调查院) 1.前言  1.1云南省区域缺水状况  云南省正常年水资源总量2222亿万m3,地下水占33.3%,但因时空分布极 不均匀而造成广大地区严重干旱缺水。云南省国土面积39.4万km2,其中岩溶面 积11.09万km2,红层面积11.26万km2,全省人口4288万人。据省政府公布现 有缺水人口500万人,特别是东经102°以东碳酸盐岩连片分布的滇东地区,1998 年全省受旱灾耕地面积达1347万亩,成灾761万亩,绝收138万亩,干旱造成 397万人、229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旱灾直接经济损失22.5亿元。云南省共有 63个贫困县,其中缺水人口约250万人,缺水大牲畜约116万头。分布于滇东 岩溶地区的24个贫困县,因碳酸盐岩连片分布,地表多为干谷,人畜饮水困难, 有缺水人口约76万人,缺水大牲畜约十余万头。部份地区人畜饮水需翻山越岭 到数千米以外的地方取水,水费可高达每方60元。由于缺水导致人民生活困难, 人均收入500元左右。缺水已成为制约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在滇中3.6万km2的红层分布区,缺水人口约100 万人,缺水大牲畜约22 万头。据预 测,全省2005年和2010年的水量缺口分别为42亿m3/a和95亿m3/a。  1.2找水的意义及成果  云南省是一个集边疆、少数民族、山区为一体,各方面发展很不平衡的省份。 总人口4288万人,20%的人口散居于15万个自然村,贫困人口405万人,100 万人生活在生存条件极为恶劣的山区。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密切党群关系、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农村 经济、帮助脱贫致富的大事。近年来,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在贫困岩溶区找水,取 得了可喜的成绩,仅98、99年施工的探采结合井取水量就达16535.27m3/d,解 决岩溶干旱山区72655人和12097头大牲畜的饮水困难及部份农田抗旱保苗用 水。同时,还采取了暗河截流、封堵暗河出口建库、利用溶洼成库等手段,多方 式开发利用岩溶地下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扩大了社会影响。  本文按高原断陷盆地、岩溶谷坡、岩溶山间河谷、峰丛洼地、江河分水岭五 种类型的取水实例,介绍如下。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村宅基地承担着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保障功能,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历史发展和历史积淀的结果,是与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农村经济落后等具体国情相适应的。下文是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

消防队管理制度 一、坚持24小时值班,做到车辆装备处于完好状态,值班人员处于战备状态,队员不得离开消防队,并随时准备出警。 二、遵守厂部请假制度,厂区请假半小时,须经班长批准,请假1--2小时,须经队长批准,以上请假必须有书面签字手续方有效;半天及以上,须经厂部消防专职批准,并按厂人劳规定办理正规请假手续。 三、严格遵守队部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四、按照每周训练计划,认真完成消防基本功训练,并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五、保持内务整齐,卫生达标,环境优美,做到文明整洁,令行禁止,警容严谨。 六、按厂部要求,每周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发现的消防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落实。 七、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准发生不团结、违规违纪现象。 八、队长、班长以身作则,了解队员的工作情况,每天做好记录。 九、雷厉风行完成厂、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违反以上制度者,按“消防队行政管理考评内容、标准、方法”进行考评。

消防队职责 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工作的方针,成立厂专职消防队的宗旨是切实抓好钢厂的消防防范工作,同时要做好随时出警救火的准备,具备“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战斗素质,日常的大量工作应该侧重于防范工作。 二、根据“防范胜于救灾”的原则,防范的工作任务,首先要求消防队员自身要学习掌握钢厂防火重点部位的专业知识,并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责任部门执行,杜绝火灾发生。 三、监督检查各分厂有关消防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使厂消防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使消防管理逐步科学化、规范化。 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培训,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培训。 五、定期对厂区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管理,使设施、器材随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六、建立全厂消防档案。 七、有计划地开展消防队员灭火基本功训练,其水平应达到上级消防部门所颁布的专职消防队标准,做到防范有内功,救灾有真功。 八、制订厂区防火重点部位的灭火作战预案,熟悉厂区水源分布情况,熟悉厂区每个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及性能。 九、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及抢险救灾任务,视保护、抢救公司及职工生命财产为已任。 十、及时完成厂、部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云南省公安厅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公安厅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5年7月1日实施。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该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就形成了以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区分城乡居民为主要特征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人员流动频繁,许多在城镇长期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难以在城镇落户并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割裂的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弊端日趋凸现,已严重制约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阻碍了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剧了城乡社会分化和贫富差距。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从200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启动了“农民进城”战略,推行了居住证制度。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公安厅牵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研究起

草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意见。经过多次多层级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并报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这次改革是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等方面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保持高度的一致。同时,在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完整的体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的国家政策。可以说,除我省因没有特大城市未明确相关政策外,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我省《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中均得到完整体现和具体充实。 二是这次改革是立足云南省情实际,符合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实施意见》是在总结过去几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省情实际、着眼今后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除完整体现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外,在放宽直系亲属投靠落户、解决无户口人员、畅通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方面提出了突破性的政策。 三是这次改革是对全省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和整体构建。《实施意见》包括实施差别化落户、放宽租房落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以及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家属等群体的落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政策性调整。也包括了健全和完善统一城乡

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数据分析 报告2019版

序言 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供水总量,地表水总量,地下水总量,其他供水量,用水总量,农业用水量,工业用水量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云南省供水总量指标分析 (3) 一、云南省供水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供水总量现状统计 (3) 三、云南省供水总量占全国供水总量比重统计 (3) 四、云南省供水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云南省供水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供水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供水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云南省供水总量同全国供水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云南省地表水总量指标分析 (7) 一、云南省地表水总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总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云南省地表水总量占全国地表水总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云南省地表水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云南省地表水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3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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