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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康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康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康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2.05
•【字号】玉政人〔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康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任命:
康军同志为州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试用期一年);
李全民同志为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试用期一年);
任立新同志为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麻成学同志为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葛立维同志为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副局长、兼州文物管理局局长;
乔万玛才仁同志为州政府办公室一级调研员;
青鹰同志为州公安局一级调研员;
吉洛同志为州教育局一级调研员;
昂文达哇同志为州扶贫开发局一级调研员;
活泼同志为州民政局一级调研员;
多加同志为州生态环境局一级调研员;
刘立志同志为州文体旅游广电局一级调研员;
免去:
土登然永同志州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张稼祥同志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王秀梅同志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副局长职务;
更却成林同志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副局长职务;
索才哇同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马兴魁同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孙洪斌同志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2020年2月5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0•【字号】玉政〔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玉政〔201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现将《<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9年3月10日《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政府工作报告》经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报告确定了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预期目标和重点任务,这是政府全年工作的责任状,是向全州人民做出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确保2019年政府工作部署和各项任务目标全面落实,现对今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坚决完成决胜脱贫攻坚硬任务1. 盯紧绝对贫困人口“清零”目标,推进2019年囊谦、杂多、治多和曲麻莱4县摘帽、16个贫困村退出、2.73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的总任务。

责任单位:州扶贫局,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州政府各相关部门2. 完成各类扶贫项目投资8亿元,金融扶持贷款突破1亿元。

责任单位:州扶贫局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金融单位3. 以“决战深度贫困”为首要,着力改善边远边界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农牧民群众同步实现小康。

责任单位:州扶贫局,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州政府各部门4. 以“对口援助”为抓手,用好用活北京市对口援助资金,实施好投资4.8亿元对口帮扶民生扶贫项目,增强脱贫后劲。

责任单位:州对口支援办,州扶贫局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垂管单位5. 以“健康发展”为目标,认真抓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构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暨反腐败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廉洁阳光扶贫。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荣获第八批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企业的决定-藏政办发〔2015〕4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荣获第八批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企业的决定-藏政办发〔2015〕4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荣获第八批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企业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5.22施行日期2015.05.22文号藏政办发〔2015〕45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荣获第八批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企业的决定藏政发〔2015〕45号实施商标战略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是全面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知名度,打造企业品牌,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全区各级工商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积极实施商标带动战略,培育和争创了一批质量高、效益好、影响广的著名品牌。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更多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价值理念,大力推进我区品牌经济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荣获“第八批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的西藏洛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并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藏政发〔2013〕116号)规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希望受到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抓住机遇,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全区企业要以受到表彰的企业为榜样,坚持走品牌发展之路,进一步加大实施商标战略工作力度,积极培育和申报著名商标,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创著名商标与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和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为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荣获第八批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企业名单(共23家)2015年5月22日附件: 荣获第八批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企业名单(共23家)西藏洛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月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西藏蓝雪工贸有限公司西藏岗地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雅江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藏金哈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西藏坎巴嘎布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拉萨尼达自然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西藏吞柏古藏香有限公司西藏朗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藏神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仁布达热瓦青稞酒业有限公司江孜县江孜镇扎西洁白糌粑加工厂西藏江孜啊香糖醋大蒜加工厂白朗县恰珠编织坊西藏日喀则市德勒棉崇藏香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山南雅拉香布实业有限公司西藏洛扎县粉丝厂乃东县民族哗叽手工编织专业合作社敏竹林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西藏察隅县粮油公司西藏宾燕标榜发型美体有限公司——结束——。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玉树州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玉树州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玉树州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玉政﹝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玉树州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2020﹞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对就业工作的要求,确保全州就业局势保持稳定,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一)鼓励企业吸纳安置就业。

一是持续实施“见习计划”,落实见习补贴政策,根据见习期限和留用率分别给予700元至1000元的见习补贴。

支持企业多渠道开发见习岗位。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员工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财政贴息。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申报按照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一次性奖励程序执行。

二是鼓励省驻玉(垂管)企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及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过程中,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我州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

引导地方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就业新模式、新形态。

鼓励省驻玉垂管企业招聘本地高校毕业生,每年安排就业不少于100名就业,在招录人员时,除特殊岗位要求以外,当期招聘人员总数中招用本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

对驻玉企业招用安置我州高校毕业生突出的,政府将适时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玉政办﹝2016﹞147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玉政办﹝2016﹞147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玉政办﹝2016﹞1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玉树州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7日玉树州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方案一、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推动建立我州质量工作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全面评价各级政府质量工作为出发点,建立健全我州质量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以强化政府质量安全责任,避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促进地方质量发展。

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市、县人民政府。

考核工作由州“质量兴州”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省“质量兴省”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每年1月至次年1月为一个考核年度。

三、考核内容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四、考核方法考核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质量安全与质量发展评价指标得分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至89分)、C级(60至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玉政办〔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玉政办〔2019〕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北京市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4日北京市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援青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援青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北京市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工作的有效推进,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援青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专项用于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资金,央企援青资金参照执行。

第三条援青资金调拨、使用,应当遵守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规定,通过国库调拨,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援青资金规范管理。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四条援青资金使用应遵循“统一规划、专款专用、统筹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

援青项目必须经过受援双方结合当地实际统一规划。

(二)专款专用原则。

援青资金不得用于平衡玉树藏族自治州的财政预算,必须用于统一规划的项目,凡未列入援青规划项目,不得从援青资金中安排支出。

(三)统筹安排原则。

受援双方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把援青资金与中央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地方自有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科学分配,形成合力。

(四)效益优先原则。

在援青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藏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0〕28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经过多年改革,全区2007年纳入公司制改制范围的223户国有企业改制面已于2012年达到10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纳入上一轮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范围的电力、粮食、福利性企业以及未纳入统计范围的部分企业尚未推进公司制改制,纳入改制范围的部分区属国有企业也存在公司制改制不彻底问题。

据统计,目前区属各级国有企业中,仍有41户全民所有制企业未完成或推进公司制改制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确保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区属各级全民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营商环境“集中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营商环境“集中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8•【字号】玉政办﹝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其他规定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营商环境“集中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玉政办﹝2021﹞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玉树州营商环境“集中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8日玉树州营商环境“集中攻坚”行动方案为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真落实《青海省营商环境“集中攻坚”行动方案》,全面提升全州营商环境便利度,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州实际,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攻坚时间2021年6月1日至9月30日二、工作目标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聚力提升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纳税、登记财产、跨境贸易、获得信贷等核心指标便利度,以改革实效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跃度。

到9月底前,全州营商环境便利度较2020年底再提升10%。

三、攻坚措施(一)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1.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员工参保登记纳入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实现营业执照、印章刻制、发票申领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企业开办事项“一网通办”。

(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及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优化拓展全程网办功能,将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系统接入全程网上办平台,提供企业开办申请一网填报、企业开办流程信息一网公开、企业档案一网查询服务。

(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开发企业开办微信小程序,为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提供无下载、易操作、不收费的移动端服务,实现提交企业开办申请、自主选择印章刻制、发票申请“一事通办”或“分段办理”。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玉政办﹝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玉政办﹝2021﹞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现将《<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9日《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玉树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2021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部署了五个方面重点任务,为确保全年工作部署稳步推进、按时间节点落地落实、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对今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如下:一、高站位实施生态文明战略。

1.坚决扛起源头责任,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生态保护优先战略,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总要求。

主动承接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任务,配合做好正式设园各项工作。

责任单位:杂多县人民政府、治多县人民政府、曲麻莱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各园区管委会2.扎实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三期工程,积极融入长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规划。

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局州三江办、各市县人民政府3.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玉树市南北两山绿化灌溉工程,建设囊谦和称多县湿地公园。

责任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玉树市人民政府、称多县人民政府、囊谦县人民政府4.认真谋划结古地区南山公园、代莫滩公园和三江源生态展览中心。

责任单位:玉树市人民政府、州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5.扎实推进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确保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整改销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玉政办〔2019〕66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玉政办〔2019〕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玉树州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3日玉树州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现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对于省财政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在兑付过程中,除省上有特殊要求的,要严格按照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玉树州财政专项资金分级管理办法》、《关于转发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玉政办〔2004〕145号),将属于各县(市)的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州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各县(市)要按照规定做到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条国债专项资金和三江源建设资金管理。

应根据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和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06〕45号)、玉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玉政办〔2006〕 97号)等规定,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挪用、置换国债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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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扶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能力,保护公司投顾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质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总公司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司依法按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玉树藏族自治州扶贫域隆物业分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双拥街第三章公司住所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消防管理、物业清洁保洁、房屋、柜台租赁管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金第七条公司资产注册金300万元。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是,总公司资产第九条公司有总公司出资设立:第十条公司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一)公司盈利(二):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由公司全体职工选出职工代表组成。

(一)职代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职代会每季度定期召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法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职责时,可由公司代法定代理人委托公司一名董事主持。

(二)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职代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三)职代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协助调解:3.对公司年度财务情况、利润分配、亏损情况等进行了解:4.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会通过,并经玉树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字后生效。

第六章董事会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企业董事长期初选举要有能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有组织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文化专业知识,并对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人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任。

董事成员为5-8人,董事成员每届任期5年,董事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年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毁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副董事长工作协助董事长工作,副董事长由董事长推存并由企业过半数职工选举产生上任更换。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董事召集和主持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十七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现会议的董事人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

当赞成和反对票对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本人应当参加。

董事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向公司职工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章监事会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存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成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经理执行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职工大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十四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须经过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管理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议第二十六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七条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理行使职权。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及企业全体职工选举任命产生和更换。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职工大会和召集职工、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第三十条公司税会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三)提取法定公益金;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议机构和账册、制度。

公司的财务会议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属明细表:(一)资产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表;第三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议账册外,不另外会议账册,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三条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在职工大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职工查阅;第三十四条公司会议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议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记账本位币。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二)职工大会决定解散;(三)公司因违反、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四)公司被宣告破产;(五)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第三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职工会确定人数,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第三十七条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公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三十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各清算组织中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时,要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先例下列职权;(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二)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所欠税款;(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三十九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职工的工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职工。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载定宣判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布公司终止。

第四十三条清算终止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职工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定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依法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经营期限,自设立登记至2032年4月6日第四十九条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职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董事会议作出决议,并职代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玉树藏族自治州扶贫域隆物业分公司二零一二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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