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甘政办发〔2023〕9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9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23日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专项资金按支出级次分为省本级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
(一)省本级专项资金包括运转类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由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共同事权转移支付中具有专项性质的资金,以及专项转移支付。
安排到市县,按规定的范围和方向使用。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管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程序规范、统筹协调、权责明确、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设立、整合、调整、退出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组织开展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甘资规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促进指标交易健康发展,现将《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本《规则》适用于省内市州之间的指标交易,占用耕地的单位通过购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的,视同自行完成补充耕地义务,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2020年8月14日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市场配置作用,规范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依据《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包括政府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以及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经依法确认并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储备的指标。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指标交易行为,是指指标交易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指标交易,实现指标有偿出让、受让的行为。
第四条指标交易主体为指标出让方和指标受让方。
指标出让方为指标调出一方,包括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指标受让方为指标调入一方,包括城市(城镇)批次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业主等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责任主体。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0]16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9.09【实施日期】2010.09.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63号2010年9月9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二○一○年八月十四日)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理顺国有土地资产分配关系,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加快企业改制进程,有效促进存量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有关规定,现就省属及以上单位涉及的现有存量土地利用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现有存量用地管理凡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外省驻甘单位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授权经营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已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授权经营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改制所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或审核。
二、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一)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7.11.19•【文号】国土资发[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颁布时间)(实施时间)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文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支范围第三章征收管理第四章预决算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设立专户,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成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收支范围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州、县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籍发〔2018〕28号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籍发〔2018〕28号各市州、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籍发〔2017〕3号)下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调查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受工作经费等因素制约,全省调查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进展严重滞后,直接影响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变改革、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加快推进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各项改革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落实经费,确保完成年度任务按照分工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根据任务分工分级(甘财经二〔2016〕落实。
2016年5月,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甘肃省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7号),其中明确了“新增费可用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等其他业务支出”。
请各地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做好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018年度考核时,对工作经费落实不足50%或调查进度达不到70%的市州,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
二、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调查成果质量调查成果质量是确权登记发证的关键和核心。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县级自查、市级验收的质量检查体制,针对省级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对照《甘肃省农房调查操作手册》(甘国土资籍发〔2018〕4号)要求,加大整改力度,对内业资料、外业测量及数据库建设情况逐一检查,做到内业资料完整规范、逻辑合理,外业测量精确无误、图件清晰,数据库功能齐全,运行正常。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甘政办发〔2020〕11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0日甘肃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在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相对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促进全省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确认为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安全监管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域内跨市州的重点区域监测,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7.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附件: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20日
附件
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第九条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甘肃省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
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及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五条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
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预算调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的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支出”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
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支出”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
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储备资金审批、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