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现代国家治理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现代国家治理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者:吴桂韩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19年第12期吴桂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这是我们党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论断,也是基于中国历史传统、现实国情、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看,法律和道德历来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手段。
其中,法的实质是以“必须怎样”的法律准则来进行由外及内的社会调节,主要功能是惩戒和约束;德的实质是以“应该怎样”的道德准则来进行由内及外的社会调节,主要功能是引导和激励。
正如康德所言:“这个世界有两样东西让我敬畏: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另一个就是我们人类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庭。
”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善治都必然是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是法与德正效应的综合。
其中,法治为善治提供了文明底线,德治为善治提供了文明基础。
实现善治,既要有文明的法律,有法的约束,还要有文明的人,有必备的良知。
因此,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在现代政治中,法治是确立和维系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因为法治意味着法律应当统治,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必须在正义的法律所提供的框架内活动,任何公民和官员都不得逾越。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理念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
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要求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内在的、共生的、互济的结合,贯通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和全过程。
以法治价值保证科学立法。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是为了保证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良法治国。
科学立法的科学性,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上,还表现在法律法规的价值性上。
法治价值是指法律的治理价值,也是指法律的道德价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每一项立法都要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得到人民拥护。
我国在立法领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法律法规反映人民意愿不够,立法中存在部门化倾向等,说到底是没有解决好为谁立法、为谁确权的问题。
因此,明确立法权力边界,首先要明确立法道德边界,不允许立法谋私;防止部门利益、集团利益、局部利益法律化,首先要解决以德立法、人民立场问题,用良法善治彰显法治价值。
科学立法,首先要使法律法规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以法治敬畏支配严格执法。
法律的效力靠实施,实施的途径靠执法,执法的质量靠敬法。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
从有法可依到执法必严,既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又要增强执法道德、厚植法治敬畏。
执法道德就是忠诚法治、忠实法律,一丝不苟、一点不差,法治敬畏就是执法部门和人员始终保持对法律神圣性庄严性的崇敬和敬畏,不敢亵渎、不敢任性。
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执法严明,前提性的条件是以德治权、以德治吏,这样才能保证有道德的执法,使德治贯彻于法治过程中。
简要谈谈对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解

简要谈谈对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解
嘿,咱今儿来唠唠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事儿哈!你想想看,法律就好比是一条坚固的绳索,把社会的秩序给牢牢捆住,不让它乱套,比如说,要是有人偷东西,法律就会出来“说话”,让他受到应有的惩罚。
那德治呢,就像是温暖的阳光,照耀在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呀。
比如大家都自觉排队,尊老爱幼,这些就是道德的力量在起作用呀!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不就像是给咱的社会来了个“双保险”嘛。
就好比一个家庭,如果只有严格的规矩,没有爱和关怀,那家里的气氛得多冷冰冰啊。
反过来,如果只有爱,没有一些规矩来约束,那也可能会乱了套呢!咱们的社会不也是一样嘛。
再看看那些文明程度高的地方,不都是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嘛。
大家都遵纪守法,同时也心怀善良和同理心。
咱国家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那真是太明智啦!这样一来,既能让那些想干坏事的人有所忌惮,又能让大家心里都暖暖的,更愿意做好事,对不?咱可不能小看了这两者的结合呀,这可是关系到咱们每个人的生
活呢。
只有这样,咱们的社会才能既有序又充满温暖和人情味儿呀!我觉得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们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它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和稳定,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行下去!。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2001-10-09 16:55:4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日臻成熟与完善的具体体现,对我们从事各项工作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必须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在当前,实施“结合”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统筹兼顾、整体考虑。
法律与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层面不同,法律规定属于“实然”范畴,它需要对象“必须”做到,不做到就受到制裁;道德准则属于“应然”范畴,它告诫调整对象“应当”做到,不做到就受到社会舆论或良心的谴责。
我们在从事立法工作的同时,对道德建设也应作通盘的考虑,应根据所要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结合法律和道德的不同调整功能,统筹兼顾、整体考虑。
比如,根据客观实际,对那些条件具备的,可以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对那些目前还不适宜采用强制性形式要求全社会都必须做到的,可采用道德规范的形式加以倡导。
再比如,可以根据法律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对社会不同层面的人作不同的要求。
对需要全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可适用法律标准;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则可以在适用法律标准的同时,适用更高境界的道德标准。
领导先行、做出表率。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长期以来之所以少数地方、少数干部假话成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风屡禁不止,和我们对干部的评价只注重法律标准,缺少道德标准有一定关系。
对于一些虽然不至于受到法律制裁的不良行为,如果有着明确的道德评价标准,尤其是如果能将道德操守作为领导干部行为评价和职务升降的基本内容之一,则局面无疑会有大的改观。
古人云:“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
”说的是,道德水准是为官者的一个基本条件,不道德之人为官,会影响和败坏一方的风气。
在新形势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腐朽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权钱交易等腐败思想必然会反映到党内来。
成克杰、胡长清等极少数腐败分子已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什 么时候就 国泰民安 ; 什 么时候忽视法治 , 法 对社 会公 众提 出 了更高 的要 求 。通 过道 德 的说 服 昌明 , 力和劝导 力来影 响和提高社会公 众 的道 德觉悟 , 使 治废弛 , 什 么时候就 国乱 民怨 。德 治产生于 中华 民
象, 因而会 存在 遗漏 。为了克 服法律 的局限性 , 必
须坚持 以德治 国。改革 开放 以来 , 法治建设 取得 了
但 由于在 一 定程 度 上 忽视 了道 德 建 道德 是 内心 的法 律 。我们 强调对法律 的敬畏 , 实 际 可 喜 的成 就 , 致使 部分人 身上存在着见 利忘义 、 权 钱交易 、 集 上就 是对道德 的敬畏 , 对 人类 良心 的敬畏 。违反 法 设 ,
治 国相 结 合 ” 作 为 建设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法治 体 意义上 的 “ 国” , 依法 治 国首先是 治权 、 治 吏 。古往 系、 建 设社会 主义法治 国家 总 目标所要坚 持的五项 今来 的一切 国家 , 对 法治 的威胁 和危 害 , 往往 不是
原 则之一 。这 一原 则 内在地要 求 既重视 发挥 法律 来 自公 民个 人 , 而 主要 是来 自公 共权力 和官 员 。另
法律有 保 守的倾 向。法律 的稳 定性 与社会 生 活 的 变革性会 产生矛盾与 冲突 , 因而会 出现法律滞 后 的
现象 。其二 , 法律无法 穷尽一切 可能发生 的社会现
正 确 理 解 和 认 识 依 法 治 国和 以德 治 国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因探析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因探析随着世界的发展,中国的经济、科技、军事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国家的稳定、繁荣不仅仅取决于经济等方面的发展,更在于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因此,坚持依法治国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
同时,以德治国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和谐发展的必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因以及其重要性。
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操守。
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分权,并且每个分支相互制衡。
通过规定,法律增加了公民的权利、保障了人权、加强了弱势群体的保护等,从而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因此,当一个国家建立了一个有序的法律体系,公民才能够感到安全和尊重,社会才会稳定且正义。
而以德治国则与制定法律规范不同,它表现在它着重于人类的本性和道德,旨在培养和保持良好的个人行为。
以德治国要求政府和官员以身作则,以正确的行为引导公民,并鼓励公民自愿遵从道德准则。
在以德治国的情况下,公民会自愿按照国家要求做出正确的决策,而不是被法律规定所限制。
首先,各种正式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仅仅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防控行为,而以德治国则更涉及精神因素的调控。
人类往往是根据人类的本性和道德来行动的。
只有当道德和法律被当作两个相互依存的事情时,才能形成规范,从而保障人民的基本利益。
其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联系是紧密相连的。
即时法律有前瞻性的制定和严格的执行,但也需要道德内在推动。
因为正义的制度需要公民的崇高精神支持,而道德规范则可以成为其理论基础,既能够影响人们文化中的内在道德观念,又可以强调个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最后,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国家稳定、繁荣和谐发展的必要手段。
当规律严谨、维护公正时,人们感受到公正和公平,就能够增强人们的信心和积极性,推动国家不断发展。
而在以德治国的情况下,人民能够拥有意识到自身国家的责任感和热情,促进的国家和平、稳定和繁荣。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二
抓好法治“这一手”,坚持依法治国,就要按照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道路问题最具根本性。坚持依法治国,关键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是别的什么道路。历史和实践一再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历史的结论、人民的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现在,有些人议论这个法治道路、那个法治道路,有的甚至想照搬照抄西方模式。我们一定要警惕这些错误想法、认识。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这一重大问题上,向全社会释放出明确的信号,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方向,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全面推进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进程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全面推进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进程摘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两者结合是历史的必然。
法律只是多种调解关系的规范之一,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限的,不是万能的,只有道德才是法律的补充,才能填补法律的空白,但二者又是辩证统一的,不可偏废的。
此文就是这一论题深刻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方针、治国方略的重大创新。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高度出发,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制建设道德建设继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后,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目标,并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必然要求,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对于综合解决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阶段所面临的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科学内涵依法治国,首先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也指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具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良好的法律秩序。
它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我国,它的基本含义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最基本的标志是,它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又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的遵守。
这种社会状态的实现仰赖于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在新型民主、人权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的高度统一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人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公共权力受到来自法律的严格限制与监督;具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以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并为受到侵害的权利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这支队伍忠于人民、忠于事实、精通法律、廉洁奉公、公正高效、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法律意识,即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意识在全民得到普及等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2001-10-09 16:55:4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日臻成熟与完善的具体体现,对我们从事各项工作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必须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在当前,实施“结合”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统筹兼顾、整体考虑。
法律与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层面不同,法律规定属于“实然”范畴,它需要对象“必须”做到,不做到就受到制裁;道德准则属于“应然”范畴,它告诫调整对象“应当”做到,不做到就受到社会舆论或良心的谴责。
我们在从事立法工作的同时,对道德建设也应作通盘的考虑,应根据所要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结合法律和道德的不同调整功能,统筹兼顾、整体考虑。
比如,根据客观实际,对那些条件具备的,可以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对那些目前还不适宜采用强制性形式要求全社会都必须做到的,可采用道德规范的形式加以倡导。
再比如,可以根据法律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对社会不同层面的人作不同的要求。
对需要全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可适用法律标准;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则可以在适用法律标准的同时,适用更高境界的道德标准。
领导先行、做出表率。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长期以来之所以少数地方、少数干部假话成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风屡禁不止,和我们对干部的评价只注重法律标准,缺少道德标准有一定关系。
对于一些虽然不至于受到法律制裁的不良行为,如果有着明确的道德评价标准,尤其是如果能将道德操守作为领导干部行为评价和职务升降的基本内容之一,则局面无疑会有大的改观。
古人云:“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
”说的是,道德水准是为官者的一个基本条件,不道德之人为官,会影响和败坏一方的风气。
在新形势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腐朽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权钱交易等腐败思想必然会反映到党内来。
成克杰、胡长清等极少数腐败分子已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吸取教训,见微见著,防微杜渐,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从思想上自觉地筑起拒腐防变的防线。
而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在道德建设方面能身体力行,做出表率,则无疑会极大地推进整个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综合治理、相辅相成。
研究表明,良好道德品行的培养,有其自身内在的客观过程,主要包括:学习道德规范,培育道德意识,树立道德理想,养成道德习惯,陶冶道德情操,运用道德评价,形成道德氛围等。
不可否认,道德的特点在于自觉,但事实上道德自觉决不是一开始就有的。
古今中外大量的例子证明,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通常一开始往往要借助于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
在巨大的利益驱动面前,道德说教有时会显得苍白无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有时光靠说教是不行的。
当然,起初因出于惧怕外在压力而遵守道德的行为,一时还很难从道德标准的角度加以评价,但如果能长期坚持下去,并养成了习惯,自然就会形成相应的道德品质。
《光明日报》 2001年8月25日简谈中国的德政传统(2001-08-28 17:22:51)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德政是人类早期社会的产物,相对无阶级、无国家、自发的、自然选择阶段,而自有阶级及国家产生以来德政已不在起作用或很少起作用了。
这显然是一种非历史的观点。
确实,早期人类社会的维系只有诉诸德政,这是众目所瞩的事实。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政权和法律自然而然要产生出来。
中国从尧舜禹时代起,已经开始出现“人心惟危、道心惟徵”的情况,氏族自然共同体面临解体。
这时,一方面,道德开始从自在状态走向自为状态;另一方面,原始的法律开始产生。
但它的产生是直接为德政服务的,如对氏族成员提出了五典五教九德的规范,对氏族首领提出了不矜不伐的律条,如违反则实行五刑。
其核心是“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及“有德惟刑”。
德政并没有也不能被取代,被取代的只是“绝仁弃义”、“绝圣弃智”、“绝巧去利”、“绝学无忧”、“我无为而民自化”、“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等老庄的某些德政思想。
尽管商鞅极力抬出“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
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为其倡导法治作论据,但其骨子里仍然为了归于德政。
他认为:“立民之所乐,则民伤其所恶:立民之所恶,则民安其所乐”,从而达到“天下行之、至德复之”。
他承认“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
法家之所以会冒德政之大不韪而诉诸强权,主要是对德政的人性基础持一种怀疑态度。
总体上说,法家更倾向于性恶论,如商鞅就有“天地设而民生之……其道亲亲而爱私。
亲亲则别,爱私则险……则民乱”的说法,因此他才主张“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
当然这不能不促成他的失败。
相比之下,孔子要长远得多,他认为,如果“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反之,如果“道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从这里可以看到,法律一旦失去了德政基础,没有也不可能有不失败的。
德政的力量是内在的,而法律的力量则是外在的。
不过,正如单纯的法制不足以治理社会一样,单纯的德政也无以担此重任,如果中国德政仅仅止于“德惟善政”或“惟德善政”,那么,不管这种德政体系如何变化也还是很难顺应社会的发展。
实际上从孟子开始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孟子虽然总体上也是一个性善论者,但他不仅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汲取了法家的重要思想。
他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为自行”。
因此,他提出了教罚并重的“仁政”思想。
相对于孔子的德治思想而言,他有诉诸法制的一面,相对于法家思想,他又强调了教化的作用。
同法家“刑不上大夫”相反,孟子反对对百姓制罪,力主对独夫民贼和善战者进行惩罚。
这一思想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从孟子开始,中国德政传统中已涵盖了法制思想,法制思想融于德政思想之中。
其次,孟子的“法不责众”的“贵民”思想更接近立法本质,尽管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很大距离。
再次,孟子“仁政”的法制思想最终还是要达到“以仁存心,以礼存心”的德政目的,并是以“贵民”思想为基础的。
法家韩非子尽管视儒生为“五蠢”之一,但却继承和发展了孟子的这一思想。
首先,他提出“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
其次,他并不认为法制能解决一切问题,他已经认识到:“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虽倍赏暴罚而不免于乱”。
于是他才提出了刑德“二柄”的互补思想。
再次,他不仅认识到了二者的互补作用,而且也认识到了二者的非平等的关系。
在他看来,一方面,法从根本上说不在重刑,而重在“平民”、“和民”;另一方面,法的目的也在于“道蔽天地,德极万世”;再一方面,法律的基础也在于德政。
他认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此外,他还认识到实施德政比实施法制更难更复杂。
因为“盖贵仁者寡,而仁义者一人”。
德政传统的当代价值是中国人对世界法律思想的重大贡献。
一个贫穷落后的、人口占世界五分之一还多的、法律尚不健全的、多民族杂居的、区域性极不平衡的中国,能够有今天这样的安定祥和的局面本身就是一个明证。
认真贯彻实施“以德治国”方略,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2001-08-23 17:08:09)今年初,江泽民同志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
“以德治国”的提出,在我国社会各界,尤其是思想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对于“以德治国”,我们不仅要理解和把握其深刻内涵及重大意义,在思想认识上求得共识,更重要的,还要结合北京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好这一治国方略。
一、要进一步加深对“以德治国”思想重大意义的认识今年1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江泽民同志围绕“法治”与“德治”所强调的两个“坚持不懈”,两个“紧密结合”,是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
这一思想,在理论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在实践上,也必将对我们国家执政党的建设、政权建设、道德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大大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
(一)“以德治国”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国家的社会经济基础,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因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述社会主义社会的时候,一贯重视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马克思在论述实现共产主义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一个“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时指出,这是一个“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社会,”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就成为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消除旧社会痕迹的重要任务之一。
毛泽东同志早在延安时期,就提出了共产党人的道德建设目标。
建国前,在论及所要建设的新中国时,毛泽东同志提出,“要把一个被旧文化统治而愚昧落后的中国,变成一个被新文化统治因而文明先进的中国。
”他预言,“中国人民被认为不文明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将以一个高度文明的民族出现于世界。
”新中国建立以后,毛泽东等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十分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文革”前在全社会形成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令人难忘。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面对十年“文革”造成的整个社会道德水平下降,道德体系破坏的状况明确提出,在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他反复强调,要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他明确指出,对于因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不可避免地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要“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继续对完善执政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进行思考。
去年1月,江泽民同志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除了要确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同年2月,江泽民同志视察广东,在谈到执政党建设时,又强调教育与管理、德治与法治必须双管齐下,缺一不可。
同年6月,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进一步阐述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强调必须要将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放在突出位置来抓。
今年1月,江泽民同志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将邓小平同志用法律和教育两个手段解决问题的思想,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这是对我们党治理国家方略的完善,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