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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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湘环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0〕70号)各市州环保局: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我省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发生,确保我省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和处置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经研究决定:一、全省医疗废物产生量大,处置现状令人堪忧,鉴于我省大部分市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已建成运行,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决定在全省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专项行动。

二、市州、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及规范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环保局必须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当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完善的行动方案、长期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是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将纳入市州、县的绩效考核之中。

环保部门与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共同推进我省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

三、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以市州行政区域为规划单元建设,各市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辖区唯一特许经营单位。

已经建成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尽快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的处置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1•【文号】卫办监督发[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发生因台风侵袭冲垮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导致医疗废物冲入大海事件,同时,个别地区仍存在医疗废物疏于管理而流失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杜绝医疗废物外流造成危害,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安全处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的职责,做好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规范管理,落实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管理和安全处置工作的关键部门。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处置中心处置等环节工作。

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避免因医疗废物外流导致不良事件发生。

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同时按规定逐级报告。

三、加强检查,依法监督。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按照《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混乱、随意丢弃、卖与不法商贩及非法回收利用等问题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立即立案予以调查并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污物通道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污物通道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污物通道管理的通知一、明确职责,强化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废弃物管理与处置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弃物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并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医疗废弃物管理、检查、指导工作。

医共体牵头单位要建立医疗废弃物一体化管理机制,要对医共体内医务人员、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人员,特别是参与医疗废弃物管理转运处置的后勤服务社会化人员,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强化相关人员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规范管理医疗废弃物的能力。

二、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科学转运(一)强化“小箱进大箱”管理。

实行“小箱进大箱”的村卫生室或偏远分院应当及时收集本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感染性医疗废弃物专用包装物或者损伤性医疗废弃物利器盒内,按规定有效封口后再暂存于专用的收集转运箱内,不得将医疗废弃物直接存放于收集转运箱内。

将医疗废弃物交由辖区卫生院暂存,建立交接登记制度,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做好交接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二)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垃圾分类管理。

重点做好废弃口罩分类管理,防止随意丢弃产生二次污染。

普通人群日常使用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作为其他垃圾处理,严禁回收和分拣;居家健康观察对象产生的口罩及其生活垃圾消毒后再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各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口罩、防护用具等,不得随意丢弃,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

(三)严格执行分类收集转运各环节规范操作。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范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暂存、登记等各环节工作,及时与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公司签署转运合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范做好医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

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各位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们,大家好!作为医务工作者,我们的职责不仅仅是给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还要关注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问题。

医疗废物管理是我们日常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它关系到医疗安全、环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于构建和谐医疗体系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服务的不断扩大,医疗废物的数量也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

不合理的医疗废物管理会导致废物堆积、交叉感染、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威胁到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确保废物处理符合卫生规范,达到安全环保的标准。

首先,我们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视和自觉性。

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运输和处理等环节都需要专业知识和技巧,只有全员培训才能确保每个环节都落实到位。

通过持续的培训活动,我们可以增强医务人员的环保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降低医疗废物带来的风险。

其次,我们要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储存。

根据不同的性质和处理要求,医疗废物应当进行合理的分类和分装。

锐器应当放入专用容器中进行单独处理,有感染性的废物应当与普通废物分开存放,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储存区域应当保持整洁,确保废物密封、无渗漏,避免废物在储存过程中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接下来,我们要加强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

废物的运输应当采取专用的运输工具和保护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意外事故和废物泄漏。

废物处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法规和政策,选择正规的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安全处理,确保废物不能对环境和周围社区造成污染和威胁。

此外,我们还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废物管理制度和档案,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确保废物管理工作符合要求。

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以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可持续性和长效性。

综上所述,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加强培训、合理分类、安全储存、规范运输和科学处置,我们可以有效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的风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机构形象。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延政办发[2011]36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延政办发[2011]36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延政办发〔201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及处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机制,设立监控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集中处理医疗废物。

全市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将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市政府定点处置中心(延安市盛源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

三、要严格控制收费标准。

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严格按照“延安市物价局关于延安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延市价函〔2007〕19号)”文件要求,向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数额。

具体收费标准按每个床位每日2.6元的标准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计入医疗成本。

四、要严格管理制度。

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7]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7]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7〕71号)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保护公共卫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医疗废物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置。

主城区的医疗废物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且具有医疗废物处理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主城区不得擅自另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其他区域的医疗废物,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未建成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订医疗废物临时处置方案,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临时处置方案处置医疗废物。

不具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编制符合国家要求和标准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报经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卫生局审查批准后施行。

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处置医疗废物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设置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落实、检查、督促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的培训。

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暂时贮存,交由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并交付处置费用。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统一、规范的协议文本签订下一年度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国卫办医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行以来,医疗废物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

但是,部分地区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条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

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

卫计委联合环保部发文规范医疗垃圾管理

卫计委联合环保部发文规范医疗垃圾管理

龙源期刊网
卫计委联合环保部发文规范医疗垃圾管理
作者:
来源:《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2014年第02期
2013年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
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工作机制。

在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方面,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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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门诊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

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要点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章、文件《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是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定依据,各科室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二)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收集,感染性废物必须用具有标识的黄色塑料袋盛装,且盛装量不得超过3/4。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外包装袋未被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三)锐利性废物须使用锐器盒,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损伤性废物须放置在锐器盒内。

输液瓶未被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四)各病区袋装后的医疗废物不得丢在走廊上,放置在固定地点由专人负责回收,并做好双签名。

(五)各病区负责人要对医疗废物登记本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对,登记本由各病区护士长负责保管,至少三年。

(六)严禁买卖医疗废物。

(七)严禁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

二、处罚办法
(一)凡违反以上规定其中一项的罚50元。

(二)单个科室连续三次被发现同样问题,将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通报批评。

(三)如发现或被经举报查实有医疗废物买卖行为的,给予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于当事人予以扣发当月奖金并警告处分直至辞退。

院感科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检查、督促,落实科室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预防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发生。

附件:(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
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行以来,医疗废物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

但是,部分地区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条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
(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

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进行管理,包括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订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等。

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将《条例》实施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以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完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统一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

(二)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关停。

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完善医疗废物管理有关制度。

(一)完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内市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力度,限期完成建设任务。

对于不能达到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要求的地区,要制订过渡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规范处置行为。

(二)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

各地要按照《条例》和《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要求,于2015年底前建立较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费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型不同,综合通过医疗保险和财政投入等渠道,妥善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分担问题。

(三)加强信息通报和部门协作。

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间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处置医疗废物行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加强同公安部门之间的协作。

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予以严厉打击。

各地区应当制订并动态调整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多部门联动机制,提高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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