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 招商信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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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百万守护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招商信诺百万守护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招商信诺百万守护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自您方签收之日起15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您方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天后,您方仍然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一定的退保损失。

6.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您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请留意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24.✧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 合同的构成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 合同效力恢复4. 联系方式变更5. 合同内容变更6. 您方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章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8.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9.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三章保险费10. 保险费的支付11. 宽限期第四章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12. 保险事故通知13.申领保险金的注意事项14. 保险金核定15.其他核定结果16.宣告死亡处理17. 调查权第五章其他规定18. 未还款项及其处理19.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第二部分主合同的特别条款第六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20. 投保范围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第七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23. 基本保险金额24. 保险期间第八章保险单借款25. 保险单借款第九章保险金申领26.受益人27. 保险金申领资料28. 诉讼时效招商信诺百万守护两全保险条款第一部分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 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

《招商信诺百万守护两全保险》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招商信诺五年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招商信诺五年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六、猝死;医疗事故(见 30.15)或整容手术;
七、被保险人进行跳伞、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潜水(见 30.16)、攀岩(见 30.17)、探险(见 30.18)、武术竞技(见 30.19)、特技表演(见 30.20)、 赛马、机索跳(含蹦极)、赛车(见 30.21)等高风险行为;被保险人作为职 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但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台球、游泳、田径、 射击、射箭、高尔夫球、保龄球、壁球、排球竞赛除外);
PNLA0011806
30.23);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投 保人退还主合同现金价值。
10. 11.
12.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 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的支付
主合同的保险费因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性别及交费方式、交费期间、保 险期间而不同,具体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应该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见 30.24)或到期日之 前支付主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未支付保险费的 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主合同自始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 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 保险人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按照伤残标准完成的残疾鉴定决定意外残疾保险 金的给付。对于第 18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 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 与等级,我方将不支付任何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见 30.9)内,主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 和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招商信诺成长之诺少儿教育金年金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成长之诺少儿教育金年金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成长之诺少儿教育金年金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建立和保险责任1.1 本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以下简称“孩子”)、投保人(以下简称“家长”)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同签订。

1.2 在本保险合同中,公司将向家长承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保险金给孩子,以满足其未来的教育需求。

1.3 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

1.4 在本保险合同中,孩子的年龄应在出生满30天至12周岁之间。

1.5 孩子的教育金计划根据家长所选择的保险期限和缴纳的保险费进行确定。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1 保险金额是指家长选择的教育金计划的额度,即孩子在未来使用的教育金总额。

2.2 保险费是家长每年向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该费用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以及所选择的教育金计划额度而确定。

2.3 家长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或按年缴纳保险费,具体缴费方式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并按规定进行支付。

三、保险金给付3.1 在孩子的教育金计划到期或在孩子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时,本保险合同的给付责任终止。

3.2 如果孩子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将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0%。

3.3 如果孩子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意外事故,在教育金计划到期时,公司将支付教育金保险金,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0%。

3.4 保险金给付应在家长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

四、合同解除和退保4.1 家长有权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且公司将根据法律的规定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4.2 家长在保险期间内如有解除合同的意愿,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并在通知后15日内支付剩余保险费。

4.3 家长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后,所支付的保险费将不予退还。

4.4 孩子在保险期间内如有教育金计划变更的需求,家长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公司,并根据公司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

五、其他条款5.1 在本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将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完整版)

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完整版)

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1.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1.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6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由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上述60天的限制。

3.2.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我方不支付保险金。

4.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 12.4.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10.5. 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种类、定义及适用年龄范围。

19.6.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住院”、“专科医生”等的定义和范围)的详细解释。

20.✓条款目录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2. 投保年龄3. 保险责任4. 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 保险金额6. 保险费的交纳7. 保险费率的调整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9. 保险期间10. 续保条件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2. 合同效力终止第六章保险金申请13. 诉讼时效14. 保险金申请资料15. 保险金给付16. 其它核定结果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七章其他规定18. 受益人19.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20. 释义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20.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招商信诺附加宝贝启航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招商信诺附加宝贝启航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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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宝贝启航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22.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内容 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 22.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 附加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7.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

方有权于每个保单周年日(见 22.25)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本附加合
同的费率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方须向保险监管机
关备案,并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方,自该保单周年日起的各期
二、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全残或患有重大疾病,我方将不承担豁 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 被判入狱期间;投保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 为;
(二)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投保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八)、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第一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22.21)扣除未还款项(见 22.22)(含利息)后的余额。
发生上述第一项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 方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家庭版)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家庭版)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家庭版)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1.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1. 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仅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及本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加倍守护两全保险(家庭版)》所有已交保险费;由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

3.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4.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12.4.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种类和定义。

20.5.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酒后驾驶”等的定义和范围)的详细解释。

21.✓条款目录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2. 投保年龄3. 保险责任4. 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 基本保险金额6. 保险费率的调整7.保险费的交纳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9. 保险期间10. 本合同效力恢复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2. 合同效力终止第五章保险金申请13. 诉讼时效14. 保险金申请资料15. 保险金给付16. 其它核定结果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六章其他规定18. 受益人19. 保险单借款20. 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21. 释义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家庭版)条款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招商信诺加倍守护两全保险(家庭版)》(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方(见21.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招商信诺附加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条款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第一条 【定义】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并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的原因而造成,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身体伤害]:指被保险人直接并单独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而对其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

[意外伤害]:指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每日保险金]: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时,我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每日应支付的金额。

[保障疾病]:指本合同生效日期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准生效之日起六十天之后首次出现的疾病和症状。

当某项疾病已经得以调查、诊断或治疗,或者当其症状或体征已出现而导致被保险人去寻求诊断、护理和治疗时,该疾病视为已出现。

[之前已存在的病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准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遭受、已被诊断、或已呈现症状或体征、或已发生、或已寻求医护意见、或治疗、或已寻求医生药物配方的任何“意外”、“身体损伤”或“疾病”。

[住院]:指被保险人由于身体伤害或保障疾病的发生因医嘱而留在医院中并占有病床,在医院接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以上的连续治疗,但不包括在观察室和康复病房的治疗。

[重症监护病房]:指医院中符合下述所有的条件的病房:1.正式设立用于重病看护项目;2.专门用于垂危或情况严重的病人;3.备有提供挽救生命所需的所有设备、药物和供应物;4.收取特定的额外重病看护病房每日使用费用。

[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所留医的每一个二十四小时的期间。

招商信诺自在人生A款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介绍核保规则14页

招商信诺自在人生A款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介绍核保规则14页
自在人生A款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计划
目录
为什么需要购买养老年金? 自在人生A 产品介绍 产品核保规则
2
为什么需要购买养老年金?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逐渐老化,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供养。与此同时, 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也会导致劳动力的减少。
已退休人口
出生人口
•根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发布《中国养 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2019年参保赡养率 为37.7%,到2050年会达到81.8%。; •2019年接近2个缴费者赡养一个离退休人,到 2050年年后几乎是1个缴费者需要赡养一个离退休 人。
自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20个保单 周年日期间,已领(应领)养老年金 与身故保险金合计等于20倍的基本保 险金额。远离市场波动风险,提前锁 定稳固未来。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 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第20个 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期间内不幸身 故,可按合同条款约定向身故受益人给 付身故保险金,给予家人温馨守护。
活多久 领多久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主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 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的,我方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养老年金受益 人给付养老年金。
缴费、领 取方式灵

20倍基本保额, 锁定未来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主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身故保险金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为准: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主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起至第二保 险金额的20 倍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领取(含应当领取)的养老年金。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主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第二十个保单 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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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Ⅰ型条款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年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如属续保,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六十四周岁。

第三条 【我们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保障】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但以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将视该种情况为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向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是在我们给付保险金之前,保险金领取人必须同我方签订协议,同意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活着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把保险金退还给我方。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举的残疾,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等于附表一中所列明的残疾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所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但以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我方将根据此鉴定决定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三、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如果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了一种以上的保险金给付,我们将支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不超过保险单中所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

如果同一意外事故在同一肢体上产生了一种以上的残疾保险金给付,我们将按照其中残疾给付比例最高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将按照其中残疾给付比例最高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残疾保险金减去前次残疾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残疾项目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我们依据本合同所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不超过保险单所示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如果您方持有一个以上的保险合同同一被保险人不能投保一个以上的《招商信诺附加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I型》,否则,我方将只会视最早开始生效的保险合同有效,其他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我方视为无效的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是直接或间接由下述任一事项造成,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一、被保险人犯罪,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或不遵照医护意见;二、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四、本合同生效日期前已存在的任何身体残疾或损伤;五、怀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食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指世界卫生组织在1987年所使用的定义,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其后对其进行的任何修订。

感染是指通过验血或相应的测试而使公司认为携带有任何艾滋病病毒或该种病毒的抗体);八、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任何种类的机动车辆,无证驾驶,持无效驾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驾驶摩托车,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十一、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十二、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探勘地上坑洞等高风险运动;十三、战争、入侵、内战、叛乱、革命、起义、使用军事力量,参与任何暴力动乱、内乱或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十四、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致病的或有毒的生化原料的使用、散发或释放。

第五条 【保险费】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我们将按时提供保险,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

第六条 【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的处理】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本合同自该保险费到期日中止效力。

如果我们在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收到您方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恢复效力,但我方对本合同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自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们仍未收到保险费,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终止效力。

第七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本合同自您我双方约定的开始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是一年。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

如果我方不同意续保,则会在保单周年日之前至少三十天向您方送交一份批注,通知您方对本合同我方将不予以续保。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至少三十天书面通知我方。

第八条 【您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如果您方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方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在扣除十元保单制作费后,向您方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效力。

但如果您方选择的缴费方式为月缴,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退保时,我方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

第九条 【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一)您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且在该保险费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们仍未收到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三)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四)保险合同没有续保;(五)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

第十条 【受益人】您方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一人以上时,您方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您方可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变更受益人时您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我方在保险单上注明后方能生效。

因身故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我方不接受任何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索赔】一、保险事故的通知您方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通知我方,否则,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您方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二、调查权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二条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支付。

在我方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我方支付。

三、索赔时效受益人对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提出的索赔,我方将不予受理。

我们将会要求受益人填写索赔表,对索赔请求进行登记。

四、保险金的申请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所有文件。

申领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需提供:(一)保险合同;(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三)受益人户籍及身份证证明;(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五)我方要求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其他文件。

申领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需提供:(一)保险合同;(二)被保险人的户籍及身份证证明;(三)三级医院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证明(需自费提供);(四)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原件;(五)我方要求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释义】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并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的原因而造成,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身体伤害]:指被保险人直接并单独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而对其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

[意外伤害]:指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医院]:指深圳市指定医院(详见本合同附表二《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指定医院名单》)及深圳市以外的任何三级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

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们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1.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2.养老院、戒毒或戒酒所;3.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护理、康复、恢复、延伸治疗或休养院。

[医生]: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

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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