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是一项大型发展项目,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但在施工过程中也必须考虑安全问题。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是为了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性,确保为施工项目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杜绝工程发生安全事故,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电力工程顺利进行而编制的规程。
一、安全管理领导体制。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设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负责安全的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生产助理等,并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是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重点内容,应充分考虑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制定或修订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应督促检查各环节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检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安全责任分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还要求在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生产助理和现场施工管理员之间进行安全责任分工,以确保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还规定了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即在安全检查后,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安全工作进行完善。
五、安全培训制度。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也规定了安全培训制度,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生产助理和现场施工管理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学习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六、综合措施。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还要求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如建立安全报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保证施工设备设施和施工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实行安全装备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负责人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维护施工安全秩序,强调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
以上是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实施将有效地保护施工项目的安全,改善施工安全环境,降低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努力营造安全的施工环境,最终把安全工作做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摘要:一、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重要性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主要内容1.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2.现场勘察制度3.工作票制度4.工作许可制度5.工作监护制度6.工作间断制度7.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实施与监督四、结论正文:一、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重要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是确保电力建设过程中安全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
电力建设项目涉及众多复杂和高风险的工程,如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等,这些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诸如高坠、触电、火灾、爆炸等严重安全事故。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对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主要内容(一)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1.现场勘察制度:在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作业时,施工、检修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作好记录。
2.工作票制度:在电力线路上工作时,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填用电力线路种工作票、填用电力电缆种工作票、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票、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
3.工作许可制度:进行电力线路工作前,必须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4.工作监护制度: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班成员进行监护,确保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5.工作间断制度:在工作过程中,如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排除隐患后再继续施工。
6.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送电。
(二)现场勘察制度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是保证电力线路工作安全的重要手段,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选用不同的工作票。
DL5009.2_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完整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Regulation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m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if pomertransmission line)DL 5009 ·2-94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电力工业部水利电力1995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本规程适用于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 ~ 63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 3 条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4 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 5 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6 条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 7 条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8 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 9 条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
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力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生产、施工、运行、检修、试验等各个环节,以及与电力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的原则,不断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一)电力线路及配电设备上工作:1. 停电: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断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配电站(所)(包括用户设备)等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断开线路上需要操作的各端(含分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包括用户线路)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
2. 验电: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若无法观察到停电设备的断开点,应有能够反映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
3. 装设接地线:装、拆接地线导体端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
4. 使用个人保安线: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使用个人保安线,防止触电。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电力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但电力建设也存在着安
全隐患和风险。
为了保障电力工程施工和运营的安全,制定和执行电
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是保障电力建设安全的必要手段。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安全预案、作业
安全准则、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
它是对
电力建设过程中安全问题的综合规范,有助于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提高施工和运营的安全水平。
DL规章制定的重点是电力建设过程中人员的安全防护,包括:电
器安全、作业高度安全、人身防护等。
除此之外,还要具备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和执行,要落实各
种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保证电力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只有保持高度
的安全警惕和严格管理,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建设的
安全与稳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完整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3条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5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加强、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研究,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新进企业的职员(包孕学徒工、条约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职员)在分派事情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事情。
第7条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9条施事情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步伐,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步伐,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10条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1条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
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12条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条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条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1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应遵循“合规、高效、利用”的理念,建立安
全管理体系。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要切实抓好基础设施和安全设备建设,深入抓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注重以安全监督为手段,完善办公考核、培训检测、账目管理和安全信息共享等安全管理制度。
2 标准化安全行为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要注重安全行为标准化,制定合理、清晰、明
确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及管理办法,严格要求、命令安全生产管理。
要
限制使用未经检定的有害物质,并作出必要的处理。
3 加强建设阶段安全教育
深入落实安全教育,不断加强全体建设职工的技术素养,增强人
员的安全意识。
大力开展全体建设人员的技术实践,检查现场施工安
全管理书,按规定及时举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实效促进施工安全工作。
4 强化安全检查
要全面、系统地对电力建设过程中各节点、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改正,及时做好整改跟踪管理,建立事故档案
和隐患档案,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5 联合治理优先
及时发现电力建设安全隐患,建立联合治理机制,落实联合治理责任,互联互通、实体合作,把关键技术应用到安全治理中。
6 注重安全分析研究
要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建立安全信息统计分析,通过安全风险分析技术,挖掘安全风险潜在隐患,以数据分析预测安全风险,指导安全工作决策,确保安全控制环节有效、安全实效明显。
7 积极做好附加安全工作
建设单位要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好建设方案设计阶段的安全衔接,进一步研究安全解决方案,做好施工竣工前的各项安全工程,积极建立安全预警机制,积极贯彻安全生产思想,以健全安全工作体系及安全管理措施促进安全施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一、总则。
电力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危险的工程,安全工作是保障电力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电力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程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工作规程。
二、安全管理。
1.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 项目部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 所有参与电力建设的工程人员都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违反安全规定。
三、施工现场安全。
1.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通道和逃生通道,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通畅。
2.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 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施工作业安全。
1. 施工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工作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2. 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违反规定,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3. 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应急处置。
1.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2. 所有参与电力建设的工程人员都应当掌握基本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能够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六、监督检查。
1. 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监理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七、附则。
1. 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工程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 本安全工作规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就是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内容,希望所有参与电力建设的工程人员都能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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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时间: 2003-12-10 10:15:43 |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 5009.1-92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施行日期:1992 年9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于颁发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能源基[1992]129 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 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以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 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自1983 年1 月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但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该“安规”已不适用。
为此,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于1987 年提出了修订“安规”的任务,并组织有关人员着手进行全面修订工作。
现热机安装篇、电气和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
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为DL5009.1-92,自1992 年9 月1 日起开始,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对本规程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能源部基建司。
1992 年2 月21 日第一篇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 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第3 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 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 条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6 条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但电工作业除外。
第7 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施工现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8 条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9 条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10 条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
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
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
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第11 条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
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12 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它用。
第13 条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
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14 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
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第15 条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16 条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除尘或通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17 条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第18 条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
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第二节道路第19 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要道路应筑成环形并与主要临时建筑物的道路连通。
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5m。
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
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50cm 以外。
第20 条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
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并应有良好的了望条件。
第21 条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
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
第22 条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
如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66 条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67 条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
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
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备。
第68 条现场110V 以上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
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 时应设保护罩。
第69 条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第70 条碘钨灯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第71 条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木横担。
第72 条开关应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73 条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
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
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第74 条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
第75 条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
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次级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
第76 条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装设110V 或220V 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措施应经批准;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软橡胶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
严禁用110V 或220V 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第77 条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78 条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79 条在对地电压250V 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2.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3.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4.设专人监护。
5.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四节接地及接零第80 条对地电压在127V 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1.发电机、电动机及变压器(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4.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8.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的工作平台。
9.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10.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第81 条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容量为100kV·A 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总容量为100kV·A 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第82 条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
如采用接地保护时,接地网与变压器中性点应有金属性连接。
第83 条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闸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
2.吊车轨道接零后,再重复接地。
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4.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的干线允许合用,但其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1/2。
5.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1/3,且不得小于1.5mm2。
第84 条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
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钩挂。
第85 条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 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
第86 条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接地、一部分接零。
第87 条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第88 条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
轨道较长时,每隔20m 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89 条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第90 条施工现场的下列设施应设防雷接地装置:1.高度在20m 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脚手架、机具及烟囱、水塔等均应设置避雷针。
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2.安装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m。
3.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
第91 条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第92 条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第93 条下列设施均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1.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2.施工现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管道分别连接成整体后予以接地。
3.汽车油槽车行驶时,必须用金属链条连接在底盘上,另一端拖在地面上。
第五节施工用电管理第94 条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