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资料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36个

以下是某私营企业与某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说明该合同的错误。
劳动合同甲方:××××企业乙方:××女23岁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暂定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满,经过甲方的考核,对乙方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经过甲方考核,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的,试用期自动延长三个月。
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款继续适用。
二、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均需提前七天通知对方。
三、在试用期内乙方的劳动报酬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甲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乙方的全部劳动报酬的总和不低于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乙方到甲方工作,实行内部承包,需交500元承包抵押金,劳动合同终止时予以退还。
五、职工工资采用计件制形式,每月结算一次,平时支付工资的80%,余额在年终结清。
六、甲方保证乙方每月25天工作,在25天内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停工的,甲方每天补助人民币5元。
七、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后,有权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如果拒绝,将被视为旷工,受到违纪制裁。
八、在合同期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按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报销医疗费,需要停工治疗的,甲方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九、甲方将为乙方购买商业保险,双方商定不再参加国家的各类保险。
十、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
如果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甲方将按非因工负伤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处理。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和合同期内应当遵守有关的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
十二、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高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合同争议案情简介: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以李某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说明理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因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且未说明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案例二:加班费支付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制造企业工作,经常加班但未获得加班费。
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应得的加班费。
案例三: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王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公司未与王某协商即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案情简介:赵某在某公司工作半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例五:竞业限制条款争议案情简介: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孙某加入同行业公司工作,原公司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明确约定期限和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因原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孙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请注意,以上案例均为虚构,旨在展示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典型情形。
实际案件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使用任用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在录用乙员工时,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双方如若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乙员工因工作不称职,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使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公司决定解除与乙员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只是口头告知乙员工并请其立即离职,未提前提供书面通知。
乙员工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在本案中,虽然公司有解除乙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未提供书面通知或支付赔偿金。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仲裁机构可以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乙员工。
案例二:双倍工资赔偿违法解雇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然而,丙公司在无故解雇丁员工时,只给了对方三天的书面通知。
丁员工因此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除非发生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丙公司只提供了三天的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丁员工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案例三:劳动者违约赔偿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如果乙员工在合同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甲公司三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然而,乙员工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未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若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在本案中,乙员工只提前一个月通知了甲公司,未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员工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表明,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案件仍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8年5月招聘了小王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王业绩不佳为由,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019年1月,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王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三、案例二:加班费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李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
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加班2小时。
小李于2018年6月离职,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安排小李每周加班2小时,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李加班费。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李支付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四、案例三:劳动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张于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2019年4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1.劳动合同解除案例背景:公司与一名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员工工作态度不端正且多次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此案中,公司应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如若员工不同意解除,公司可协商合理的赔偿金额,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2.工资拖欠案例背景:公司因经营困难,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员工工资。
如若未能按时支付,员工有权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可要求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此外,员工还可要求公司做出经济补偿,如支付违约金等。
3.职业安全事故案例背景:公司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严重伤害。
分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案例中,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4.用工违法案例背景: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并未缴纳社会保险。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如果公司未履行这些义务,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5.不当解雇案例背景: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雇了一名员工。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才可以解雇员工,并且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或未提前通知员工,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总结:劳动关系中的典型案例多种多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解决劳动关系纠纷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合理的协商解决争议。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法》从此开始共同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保驾护航行的作用。
这部新的劳动法律的实施,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资料,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篇1【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9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工资3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100元,实际每月发放1900元。
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为基数计算。
【律师评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19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19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典型案例】李某于2004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20000元。
公司员工手册对工资构成做了如下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密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和补贴。
根据李某的工资表,李某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保密工资500元、加班工资800元和绩效工资2000元。
2005年7月份,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月李某入职一家与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费500元,李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在二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就业关系法律依据。
因此,掌握劳动合同法是每一位员工和用人单位必须具有的重要能力。
本文将通过解析劳动合同法的典型案例,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和应用。
案例一: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补贴案例描述:A公司在2018年2月1日雇佣了B先生从事销售工作,但B先生并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A公司对其补贴不纳入工资,导致B先生在2019年2月因追索补偿离职。
B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偿,认为A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要求支付补偿金共计1.5万元。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用人单位A公司并未与劳动者B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同时,A公司未将对B先生的补贴纳入工资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B先生在追索补充正当权益时获得了法律支持,并请求用人单位A公司支付补偿金1.5万元。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按照违约方提供的证据,支付违约金。
该案例进一步表明了《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
即便是在缺失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补贴,以确保员工享有合理的权益。
案例二:离职员工要求返还培训费,用人单位拒绝返还案例描述:C公司在2017年聘请了D女士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系为未来签订的合同关系。
后来,双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被聘用人承认在入职前已经完成了与岗位相关的培训,并与劳动合同约定了培训费用及赔偿方式。
2019年5月1日,D女士离开了C公司,要求返还之前支付的培训费7100元,但C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且离职未达到约定期限的理由拒绝了其请求。
案例分析:前提条件是D女士在入职前已经完成了与岗位相关的培训,C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其相关条款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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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5月1日。
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
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
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问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案例分析公司的上述两种操作方式在法律上都是不违法的,第一种与员工所签订的定薪协议正好是公司证明其所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有力证据;第二种公司通过合同方式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也是以后避免发生加班费争议的很好的途径。
◆操作建议(1)公司对薪资部分的约定,建议不要通过内部文件方式进行操作,因为内部文件一般是公司单方制作的,其证明效果明显弱于双方合同约定;(2)让员工对其每月薪资进行签收,并建议最好让员工直接在薪资条上进行签字确认,因为薪资中不仅有薪资的数额,还有员工每月的加班工时及出勤工时,其每月确认的不仅是工资总额,也是对其每月的出勤时间的确认。
■案例三:社保纠纷问题余某(男)2000年进入深圳某制衣厂工作,公司在余某进厂时仅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04年6月,公司为余某参加了养老保险,2007年1月份,公司才为余某参加医疗保险。
2008年7月1日,余某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其理由为(1)公司没有在其入职之日起为其依法参险;(2)公司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3)公司直至目前尚未其依法购买失业保险。
问题:(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余某经济补偿金,如需要应当如何支付?(2)余某的理由是否都应当得到支持?◆案例分析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依法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四险,女职工还多一生育保险。
本案例中公司直至 2008年1月1日之后,一直没有为余某参加失业保险,按照广东高院、中院《指导意见》的规定,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合法,但是经济补偿金只能要求支付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余某诉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三个理由中,仅有最后一个是会得到支持的,前两个一个是2008年之前的,一个是未足额为其缴纳,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都不会得到支持◆操作建议建议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否则从2008年开始,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案例四:企业规章制度问题某公司 2008年1月1日对其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增加了部分条款,但是该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没有将新制定的条款向员工进行公开公示。
2008年8月1日,该公司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胡某,胡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胡某提出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且公司没有对新增加的条款向其进行公示,该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据以辞退胡某所使用的规章制度条款是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可以作为辞退胡某的依据使用。
问题:该公司的答辩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案例分析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合法、无明显不合理、且公开公示或向员工告知的,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工具使用,也可以作为法院及劳动仲裁认定实施的证据。
结合本案例该公司只要有证据证明,其辞退胡某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在2008年之前所制定,且内容合法,新增加了部分条款对辞退员工胡某没有影响的话,对胡某进行过公示就可以作为处罚胡某的依据。
◆操作建议虽然《指导意见》对企业指定规定制度的民主程序的限制有所松动,但是依然强调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内容合法、无明显不合理、对员工进行公开公示,这样的员工手册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才能在仲裁和诉讼是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五:调整工作岗位问题某公司因减产缩编需要,将原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员工,在维持其原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将其工作岗位调到生产线从事制衣工作。
问题:此种调岗是否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案例分析案例中员工原来从事的工作与调整后的工作已经从根本上发生的变更,且该种变更完全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所导致的,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如确因为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员工不同意变更,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上述案例中,公司不能单方去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而应当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操作建议(1)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情形:①双方协调一致时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岗位;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③保密协议有关于员工“脱密期”工作岗位变更约定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④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确有必要的合理调岗。
(如薪资待遇不变,工作性质不变,企业内部有关联的部门之间的调动)(2)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可以对员工进行调整的几个工作岗位进行罗列,并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在这几个岗位中对其进行调动。
(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调岗形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的,必须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且要一式两份。
■案例六: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姜某于2007年8月4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2008年4月23日姜某因违规操作发生工伤,经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9年1月,公司以姜某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为由,连续三天记姜某三次大过,并以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姜某解除劳动合同。
而事实上公司并没有制定规章制度,其所能提供的证据仅有未经员工签字确认的三张记姜某大过的处罚单。
问题:公司解除姜某存在那些法律风险?◆案例分析上述案例是公司一真实案例,案件最后是败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公司需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其裁决的理由:①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没有赖以处罚员工的理论依据;②公司没有姜某证据证明姜某有消极怠工的事实。
◆操作建议公司通过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公司有合法、无明显不合理、且向员工公开公示的规章制度;(2)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存在,注意公司内部的员工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法律上很小;(3)通知工会,让工会充分的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来。
■案例七: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1月3日,李某在工作中与其它部门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引起打架事件。
事后公司以陈某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称其在打架事件中系为保护机器而遭受人身伤害,实为此次打架事件的受害者,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特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问题: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关于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
企业根据本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以下几点:1、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存在;2、企业制定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做到内容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向员工进行公开公示。
针对本案中同样是可以套用的,企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打架斗殴行为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条款,亦或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制定,向李某进行公开公示,都会存在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操作建议企业无论以何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其举证责任都是由企业举证的,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体现。
因此,公司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据观念,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出现举证不能。
■案例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田某于1992年进入某厂任员工,后升任为干部,任现场整理课主管一职。
2008年6月,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离现场,在不降低其薪资待遇的情况下,调任总务课。
不久,该员工请假7天,请假期满,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
公司向其发出“上班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各一份。
同时,田某以公司未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擅自调岗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该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案例分析本案看似复杂,但争议点可以归纳为几个:一是调岗的合法性;二是公司是否因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田某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田某请假后一直未上班的事实性质认定。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公司出具了田某任课长主管产品质量期间,该部门的产品质量异常统计单、返修单等质量单据,以及经田某签名确认的不改变薪资待遇的“人事异动单”。
据此,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的调岗符合劳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