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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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三四章

《物权法》第三四章

根据物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其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基 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
•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指物权变动是依托于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 • 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等合同设定物权。 • 继承:通过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而取得物权。 • 遗赠:通过遗嘱将财产赠与他人而发生物权变动。 •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是物权变动的有效原因之一。 •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指物权变动并非基于法律行为,而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 • 征收:国家通过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
担保物权的行使
担保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对担保物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方 式实现债权,并且在担保物权消灭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06
占有
占有的概念与性质
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占有的性质包括: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占有是对物 的一种支配,但并非所有的对物的支配都可以称为占有。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主要 包括生产、孳息、奖励、征收等方式;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买 卖、赠与、继承等方式。
所有权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所有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丧失,主 要包括转让、抛弃、继承、被撤销等方式。
04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与性质
用益物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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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物权法》第三四章
目录
• 物权法概述 • 物权变动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 占有
01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的定义与性质
物权法定义
物权法是指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和保护方法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PPT课件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PPT课件
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 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 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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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 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 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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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 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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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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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属于
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
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
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无线电频谱资源;(6)法 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属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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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规定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物权法第三章1

物权法第三章1

• 【引例分析】
• 变动原因 • 是买卖房屋的合同——债权行 为; • 变动结果 • 是买卖房屋的所有权——物权 行为。
• 2、物权变动的无因原则,即物权 行为的无因性 • 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应受债权行 为的影响,当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 销时,以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构 成的物权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仍能 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
• 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 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相 结合的法律行为。
• 物权行为两大基本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
• 1、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 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发生物权变动 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 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 据不同的法律根据,这就是物权变动的 区分原则。
(4)预告登记(针对房屋买卖合同) 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 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 效。
(5)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案例讨论】 • 某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某乙,乙已将房款交清, 并且实际占有,后甲下落不明,因没有甲的身份证 件,乙始终无法办理过户,法院在一起以甲为债务 人的执行案件中,将仍登记为甲名下的房屋查封。 乙提出自己已将房款交清且已实际占有,未办理过 户登记的原因是甲不能提供身份证件,自己对此没 有过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第 17条“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 的规定,法院不能查封该房屋。 • 问题: • 1、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怎样的影响? • 2、以第三人无过错为由保护其利益,能否体现公平 正义?

物权法第三章

物权法第三章

三、类型
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 合伙(有争议) 有、合伙(有争议)
共同共有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 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 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 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 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 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 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按份共有
3、共有物的处分 、
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 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但另有约定的 除外 擅自处分的后果
事实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侵权 法律上的处分:无权处分行为, 法律上的处分:无权处分行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4、共有份额的处分 、
(1)分割 )
有约定依约定, 可以要求分割; 有约定依约定,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 ,可以要求分割; 没有明确约定, 没有明确约定,随时要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产生原因
1、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生 、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产生 、
三、种类
立法:按份共有、 立法: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理论: 准共有 理论:+准共有
按份共有
概念与特征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份额对 共有物享有所有权。 共有物享有所有权。 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份额分享权利、分 、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份额分享权利、 担义务和责任。 担义务和责任。 3、份额既不是对标的物的划分,也不是对所有 、份额既不是对标的物的划分, 权权能的划分, 权权能的划分,而是各共有人行使其权利范围的 比例 没有约定是按份还是共同,或约定不明确的, 没有约定是按份还是共同,或约定不明确的,除 共有人具有共同关系, 共有人具有共同关系,视为按份共有 。

物权法第三章教案PPT课件

物权法第三章教案PPT课件
第三页,共51页。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权能的含义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 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 措施与手段。
所有权的权能有两方面: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
所谓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指所有人可以实施的行为的可能性, 而所谓消极的权能则是指行为人可以禁止他人实施行为的可 能性。
第十九页,共51页。
(二)特征
复合性 专有权的
主导性 一体性
身份多重性
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
取得专有权便取得共有权和 管理权
组成要素为一体、不可分
为专有权人、共有权人、管 理权人
第二十页,共51页。
二、专有权
(一)专有部分的界定
第七前十款条 所业主称对专建筑有物内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和使用 的上住宅能、够经营独性用立房,等专并且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 第理规七约十有标,部七将分条志住享业。有宅主所改不有变得权为违经。反营法性律用、房法。规业以主及将管住
2、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 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物
权法》第53条) 3、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 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4条) 4、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 人权益(<<物权法>>第55条)
第七页,共51页。
(二)按照标的物进行分类 所有权可以按照标的物进行分类,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在主体范围的限制、取得方式与公示
方法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别,因而是所有权的一种基本分类,各国

物权法第三章

物权法第三章

第三章﹒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模式 五、我国——混合主义(多种模式并存) 1.意思主义 地役权设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 效时设立。 动产抵押权的设定 2.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所有权、不动产抵押 总结: 瑞士、荷兰民法典的共同特点是:承认物权变动除了有双方 当事人的债权合同外,还要有一个意在转移所有权的物权 合同,这与德国相同。但与之不同的是,前二者不承认物 权合同的无因性。此被称为“有因物权形式主义”。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 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 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 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模式
一、法国、日本——意思主义 1.法国民法典1583 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 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 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 2.日本民法典176 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依第177条、第178条的规定,物权变动,非经登记或交 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总结: 法日两国对物权变动的态度是:物权变动由当事人的意 思决定,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学界称该立法思 想为“意思主义”。另外还有比利时、意大利也采该思 想。
知识扩展:物权行为的抽象性原则




含义: 物权行为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使原 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会影响物权行为的 效力。也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物权行为的独 立性共同构成物权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 与该制度的配套制度:不当得利 原因: 1.区分原则的必然结果 2.客观上有利于交易安全、便捷 各国立法例 德国、台湾 我国物权法采取回避态度,主流观点认为我国不 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03.16•【文号】主席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经济法课件第三章 物权法

经济法课件第三章  物权法
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 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 于国家所有。
(二)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 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 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 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 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
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 确定也谈不上物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动产 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有的土地进 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
(1)无偿划拨 (2)有偿出让
2. 移转取得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3.登记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 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 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物权转移效力
(2)物权推定效力 (3)公信效力
公信效力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 进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 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 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 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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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争议,这是典型的一房二卖行为。显然, 由于乙购买了房屋后没有进行过户登记,该 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乙虽然交付 了房屋价款,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取得房屋的 所有权。相反,丙虽然没有实际占有房屋, 但由于他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 第9条的规定,丙已经从法律上取得了房屋的 所有权。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 近年来,人们已经痛感这种不区分债权合同和物 权变动的做法的弊端,并且力图改变这种做法。 1999年的《合同法》及其随后的司法解释在多个地 方强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不同,2007年的《物 权法》一举废除了1995年《担保法》中错误的规定, 从此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再依赖于担保物权是否成立。 至此,我国债权行为的独立性得到了全面实现。
❖ “物权内容法定”案例 :
❖ 甲有一套房子,乙租赁了该房屋,乙为了能够长期 使用该房屋,就和甲商定由其永久租赁,甲永远不 能收回该房屋,也不能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那么 乙和甲之间的这种约定是否合法?
❖ 不合法。因为他们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房屋所有人甲 对该房子的处分权,实际上是取消了所有权中的处 分权能,这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不符, 这种约定也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其约定是无效的。
❖ 在这个案子当中,甲和乙约定的对房屋的长期使用 权具有物权性质,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 类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由 于我国现有物权中并不存在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这一 类型,所以甲和乙的约定由于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在实践当中,当事人自行约定 的“终身居住权”、“优先购买权”等物权类型,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以其约定诉讼到法 院,要求保护他们所谓的物权时,法院都可以根据 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因为 他们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权的存在,以向特定物权人尽到物权法上的义务。 ❖ B、为达上述目的,要求物权人按物权法定原则之
要求进行公示,即采用占有(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两种形式

❖ (2)物权取得、变动的公示
❖ A、物权取得,是指民事主体绝对或相对取得物权的法律效 果
❖ B、物权变动,是已经取得的物权发生主体、客体或权利内 容变动,或物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 ( 一)物权法定原则
❖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 内容,由法律规定。”
❖ 1、概念:物权的种类、每一类物权的内 容,创设、移转、消灭的方式,均由法律规 定。
❖ 案例1: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甲 将其房屋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该长期使 用权具有物权性质,作为对价,乙必须支付 给甲16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将16万元付给 了甲。后来,乙由于急需用钱,就将该房屋 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甲知道后,就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乙签订的合同, 并要求丙返还该房屋。
❖ 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生效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形。
❖ 一是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法》第9条第 2款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可以不登记。”
❖ 二是非因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参考28-31条
❖ 三是大部分用益物权,都不需要进行登记,除建设 用地使用权外都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 C、物权取得与变动的公式方法:交付(针对动产物权)、 变更登记(针对不动产物权)。
❖ 对于不动产来说,其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为:有效 的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 而对于动产来说,它的物权变动模式则为:有效的债权行为 +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 案例:某甲有一套房子,他先与乙签订了房 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 卖给乙,乙将20万元房款交付给了甲,甲同 时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 搬进去居住,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后来, 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甲就背信弃义地撕毁了 与乙签订的合同,又与丙签订了合同,将上 述房屋又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丙,并且办理 了过户登记手续。这时,丙拿着房产证找到 乙,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并 且实际取得了该房屋,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 人,于是拒绝搬出。
物权法
❖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通过规定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调 整物质资料占有,归属,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 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原则
❖ 1、概念:一物之上只允许存在一个最优越 的支配权——所有权。

延伸含义:一物之上不允许存在两个和
两个以上彼此互不相容的物权。

❖ (三)公示公信原则

❖ 1、公示原则 ❖ 物权的存在、取得、变动,应具备法定之公示
形式,否则物权之法律效力将受减损。 ❖ (1)物权存在的公示 ❖ A、目的,在于使不特定的社会义务人知悉特定物
❖ 过去几十年中,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债权合 同和物权变动不加区分的情形比比皆是,本来办理 登记是房屋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是抵押合同中债务 人或者第三人的法律义务,却被设计成抵押合同的 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违反了义务,合同反而无效, 无疑是对违约方的纵容,完全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 顾,从而法律也得不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
❖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127条),地役权(158条)
❖ 2、公信原则
❖ (1)概念:社会公众对适当的物权公示形 式有善意信赖的权利,即使实际上公示形式 与物权的实际情况背道而驰,善意信赖人仍 可基于善意信赖而取得其期望取得的法律效 果
❖ (2)在不动产物权关系中,为对登记的信 赖
❖ (3)在动产物权关系中,为对占有的信赖, 如著名的“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
王某将自己的私房一处卖给了刘某,并将房产 证一并交付。随后,刘某一家对房屋进行了简单地 装修就搬进去居住,刘某认为反正房产证在自己手 中,过不过户都无所谓,所以就一直没有办理过户。 两年后,该房屋附近新开辟了一条道路,房屋大幅 度升值。王某觉着房子卖便宜了,有心反悔,决定 通过打官司把卖出的房子要回来。于是,王某就到 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他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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