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环评批复流程

环评批复流程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指在国家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前,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管理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环评批复是环评程序的最后一步,是指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过评价审查、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后,由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种文件,批复内容主要包括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见和对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结论,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环境管理和保护责任。
环评批复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环评报告提交,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后,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环评报告,并按照要求公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单位和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2. 环评报告审查,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查,包括对报告书的技术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结论的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对报告书进行评审。
3. 公众参与,环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听取公众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4. 环评批复,环保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见、公众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作出环评批复决定。
环评批复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环境管理和保护责任,并可以附加环境保护条件。
5. 环评批复的公告,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告环评批复的决定内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6. 环评批复的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应当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履行环境管理和保护责任,并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总的来说,环评批复流程是一个严格的程序,需要项目建设单位和环保主管部门共同遵守和执行。
只有通过严格的环评批复流程,才能保障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有效的评价和控制,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环评批复流程,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扬州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扬环审批〔2019〕8号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扬州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正文:----------------------------------------------------------------------------------------------------------------------------------------------------关于扬州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扬环审批〔2019〕8号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扬州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均悉。
我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一、本工程起于S28启扬高速和G2京沪高速公路交叉处的丁伙枢纽,向西途经江都区(丁伙镇、仙女镇)、广陵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邗江区(槐泗镇、酒甸镇、西湖镇、杨庙镇、新盛街道、蒋王街道、汊河街道),最终经G40沪陕高速交叉处的汊河枢纽,止于其南侧的润扬主线站,全长约36.106km,技术标准为高速公路,设计车速120km/h。
工程主要内容包括:路基路面、防护、排水、桥涵、交叉等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
根据你单位委托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和缓解,从环保角度分析,本工程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结合本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论,及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原则同意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制定施工期环保手册,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在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对施工人员培训管理,落实施工期各类废水的分类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废水不能回用的部分,须送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沿线地表水体。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氢气管输石化园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氢气管输石化园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泉环评〔2024〕表37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氢气管输石化园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泉环评〔2024〕表37号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由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氢气管输石化园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氢气管道从福建联合石化厂区内6400单元IGCC装置西北侧的4300系统管廊为起点,沿联合石化厂区管廊至火炬山公司厂界外1米,管线总长约2800米,管廊架均依托现有。
具体建设内容、管路走向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在你单位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1、生态保护措施。
采取设置施工围挡、挂牌保护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
2、噪声污染防治。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使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限值内,防止噪声扰民。
运营期压缩机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3、大气污染防治。
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期环境空气污染,并加强施工车辆管理,降低车辆尾气影响。
项目应将管道新增动静密封点纳入厂区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范围。
4、水污染防治。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危化品罐区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危化品罐区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危化品罐区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危化品罐区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关于该项目的初审意见收悉,我局委托扬州美境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环评文件进行了技术评估,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是根据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督察组对公司安全督查过程中反馈意见,以及扬州化工园区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书》(扬化安监责改〔2019〕77号)有关要求,开展的厂区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程。
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危化品罐区和AAL(丙烯醇)灌充站搬迁、改造,新建危化品仓库、分析实验楼、雨水收集池,以及现有危废仓库环保提升等。
项目已取得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扬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0〕1号)。
根据你公司委托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本项目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降低环境风险,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对营运期危化品储罐区、丙烯醇灌充站、危废仓库、实验室等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有组织废气收集经处理达到《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和表2相应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泰行审批(靖江)[2019]20026号关于对江苏金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从事汽车零部件智能生产线建设(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江苏金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根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你单位必须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所提出的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批复如下:一、根据靖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靖发改备[2018]193号)要求,原则同意你单位在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渔婆北路与纬二路交叉口西北侧(富前路南侧、渔婆北路西侧、纬二路北侧),拟另行征地30094平方米,新建2幢1层 (局部2层) 、1幢2层(局部4层)生产车间,配套建设门卫、停车场地、绿化等其它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23030平方米(其中:办公-1-用房建筑面积731平方米),购置安装卧式加工中心、机器人、铣床、数控车床、磨床、抛丸机、滚齿机、全自动清洗机等生产设备242台(套),从事汽车零部件智能生产线建设(扩建)项目。
项目总投资约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元),项目建成后可年产汽车零部件120万件(其中:轴间差壳25万件、输入轴及输出轴20万件、差速器壳总成10万件、凸缘总成20万件、独立悬架零件10万件、齿圈及齿圈支架30万件、安装板等其他零部件5万件)、新能源汽车配件(电驱桥)3.3万套。
二、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该项目开发建设拟提倡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和绿色健康的理念,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区内排水系统。
四、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环境管理,重点做好如下工作:1、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现场设置围栏,对作业面和道路适时洒水,保持相对湿度,风速过大时,停止作业,并对堆放的砂石等建筑材料进行遮盖。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泰环审〔2018〕31号泰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泰宁县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泰宁县总医院:你单位报送的《泰宁县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申请收悉。
我局于2018年12月19日受理了该报告书的审批申请,于2018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28日(10日)在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书信息全本公示;于2018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8日(5个工作日)在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书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
经研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张家坊万有窠,项目总用地面积666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8749.33平方米,设置床位数669床,主要建设门急诊综合楼、医技楼、内科病房楼、外科病房楼、康复中心楼、精神病专科病房楼和感染科病房楼,并配套建设动力楼、高压氧仓及其他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报告书相关内容表明,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泰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
你单位在取得其它相关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感染科病房楼产生的废水须经专用化粪池消毒预处理后,再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医院自建的污水处理系统;其他医疗废水及食堂等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医院自建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废水经处理达到要求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县城区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站应单独设置,采取封闭方式,且与病房、附近居民住宅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并设置绿化隔离带,禁止将污水处理站设置于门诊或病房楼等建筑物地下室。
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 关于遂宁储气调峰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储气调峰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四川能投川中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遂宁储气调峰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位于四川遂宁安居经济开发区,为新建项目,占地180.3亩,新建1座3×104m3LNG双金属全包容罐,2×104Nm3/h的气化装置,配套建设1列50×104Nm3/d天然气净化及液化系统及相应的生产辅助设施和公用工程。
项目计划总投资1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项目经安居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同意(备案号:川投资备【2020-510904-59-03-461412】FGQB-0086号)。
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含经开区)规划环评已通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审查(川环建函〔2020〕39号)。
报告表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项目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经专家组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必须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落实公司内部的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等工作,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开展环保相关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运,并将环保措施纳入招标、施工承包合同中。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控,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要求,经过评估,关于您提交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我单位进行了审查,并做出以下批复意见:1. 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根据报告内容显示,该项目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具备重要意义,项目所处地区具备相应的发展基础和条件,因此我单位认为该项目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2.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报告中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可能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及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务必采取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降低和控制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3. 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批复前需要提交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噪声、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方面的防治措施,并保证施工和运营阶段的环境监测与评价,并编制应急预案。
4. 社会责任与义务:投资方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与周边居民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做好环保宣传工作。
5. 监督与管理: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规定需要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和相关的环境监察和管理手续等。
6. 监测与报告:项目运行后,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及时收集、报告与汇总环境数据,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环境监测报告。
请贵单位根据以上批复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好相应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同时,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务必加强环境监测与管理,确保对环境影响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以保障项目对周边环境的良好保护。
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居民的沟通,及时解答相关疑问,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公众的认可与支持。
我单位将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您的环保措施与承诺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如项目需要进行后续环境监测与审查,您需要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最后,希望贵单位能够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谢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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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环审〔2018〕17号
泰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福建省泰森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醛环保秸秆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省泰森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无醛环保秸秆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要求审批的申请收悉。
我局于2018年8月7日受理了该报告表,于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16日(10日)在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将报告表全本公示;于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16日(5个工作日)在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报告表拟做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开;上述公示、公开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
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泰宁县朱口镇朱口村王公桥,项目建设2条生产线,年产无醛环保秸秆板5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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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扬州市集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环评结论,你公司在取得其它相关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粉碎、裁边、砂光等工序产生的粉尘需配套安装布袋除尘系统进行收集处理;施胶(上胶)、热压等挥发性有机废气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外延50米的区域,该区域现状无常住居民等敏感目标。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浓水用于厂区道路洒水或厂区绿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灌。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落实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须妥善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质保护、扬尘、垃圾处置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和施工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要定期公开发布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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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要妥善解决。
三、项目要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规范要求建设排污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泰宁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泰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7日
抄送:泰宁县环境监察大队
泰宁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8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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