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分析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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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刑事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市某区人。

2018年6月,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经鉴定,李四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三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对张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张三如何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张三的量刑应考虑以下因素:1. 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应依法从重处罚;2. 张三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 张三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

综合以上因素,对张三的量刑建议如下:1. 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 考虑到张三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 根据张三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四、结论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建议对张三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此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纪守法,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凌晨时分潜入某便利店,持刀抢劫,抢走现金5000元。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两年前刑满释放。

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凌晨2点。

2. 案发现场:某市A区某便利店。

3.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A区人。

4. 作案工具:一把尖刀。

5. 作案手段:张某潜入便利店,用尖刀威胁店主,抢走现金5000元。

6.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次的;(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六)持枪抢劫的;(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张某采用了暴力手段,即持刀威胁店主;最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5000元。

2. 犯罪形态: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既遂形态。

由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其抢劫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3. 从重处罚情节: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抢劫罪的刑罚,应当根据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确定。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该案件发生于年月日,在某城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A和被害人B。

案件经过调查后,其犯罪事实和证据如下:二、案件事实被告人A在年月日,在某街道上与被害人B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被告人A持刀将被害人B刺伤,导致被害人B受重伤。

经医院诊断,被害人B患有多处刀伤,其中一处伤势严重,直接导致了被害人B的死亡。

三、证据链在该案件中,检方提供了以下证据:1. 现场勘查报告:现场勘查报告证实了案发地点、被害人B的伤势以及血迹等重要情况。

2. 医院诊断报告:医院诊断报告详细记录了被害人B的伤情,证明被害人B死亡是由被告人A刺伤导致。

3. 目击证人证言:多名目击证人提供了与案件相关的证言,确认了被告人A持刀袭击被害人B的过程。

4. 安全监控录像:案发地点周围的安全监控录像拍摄到了案发全程,录像清晰地显示了被告人A持刀袭击被害人B的过程。

5. 被告人自供:在警方讯问中,被告人A承认自己持刀袭击了被害人B,并提供了自己的动机。

四、法律适用及判决依据针对该案件,检方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庭依据以下法条作出综合判决:1. 刑法第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轻伤或者重伤的,判处x年有期徒刑;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判处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刑法第条: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并可以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合上述证据和法律规定,法庭最终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x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x万元。

五、案件意义及反思该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故意伤害和杀人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也对于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和谐起到了警示作用。

该案件也反映了社会安全环境的问题,对于加强社会管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

,该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分析提醒我们作为社会成员应当合法合理行事,守法自律,遵守法律,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32岁,个体经营者。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系同村村民,平日并无矛盾。

2019年5月15日,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张某在冲动之下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15日下午,张某与李某在村口相遇,因张某的摩托车停在李某的车旁,导致李某的车无法通行。

张某与李某因此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的胸部猛刺一刀。

李某被刺后,立即倒在地上,张某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身受重伤,需进行手术。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张某对李某的伤情表示悔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条件。

2. 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3. 犯罪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争吵过程中,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张某在争吵过程中,因一时冲动,故意持刀将李某刺伤,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5.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3篇)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8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2.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但未造成李某死亡,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分: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不属于过失行为,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法律适用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范文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范文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范文标题:醉酒驾车刑事案件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某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在某路段发现一辆轿车被停在路边,车内有一男一女倒在副驾驶座位上,被发现的时候两人已经昏迷不醒。

经过警方判断,男女两人都是因大量饮酒后驾车行驶而酒醉昏迷,车子在路边停下,才被行人发现报警。

警方及时派出救护车并对车内男女两人进行处置和诊治。

男司机身体状况较为严重,经过抢救无效最终死亡。

女乘客虽然没有走运,但经过抢救和治疗后,总体情况得以稳定。

二、犯罪事实分析1、醉酒驾车根据警方调查,男司机和女乘客当天晚上都参加了同学聚会,两人都喝了很多酒。

在结束聚会后,男司机驾着自己的轿车有了行驶记录。

但是在行驶过程中,警方认为男司机已经酒醉。

每当警方购买醉驾标志时,男司机并未有明显反应。

2、构成重大车祸异地家属通知怀疑这几天他未过上康复明显,最终其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从现场勘验情况来看,车内只有两人。

如果认为男司机在酒驾时已经昏迷,那么车祸只能说是由于驾驶员醉酒而造成交通事故,并不能构成重大车祸。

但是,警方调查发现男司机和女乘客都在副驾驶座位上,而且车速并没有很慢,如果没有突然失去控制的话,不应该发生交通事故。

因此认为是因为该车特别司机醉酒,直接造成了这起重大交通事故。

3、妨碍走私案件调查案件发生后,男司机所在的公司接到了直属警局传唤询问的通知。

男司机的家人曾经以其病中需要等各种理由,多次向警方提出拖延调查。

另外,据了解,男司机和公司主要负责人之间有经济关系,警方认为这次拖延调查的行为可能是违法行为,认定为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犯罪嫌疑人分析1、醉酒驾车男司机男司机在醉酒驾车后,造成了一人死亡,身为犯罪嫌疑人的主犯是被指定的。

此外,从案件调查情况来看,男司机在拖延调查方面也有违法行为嫌疑。

2、公司主要负责人案件调查中,警方怀疑公司负责人逐事有经济关系,可能是从醉酒驾车案件中牟取私利,或者在拖延调查方面协助男司机。

四、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根据警方了解的情况,男司机涉嫌妨碍走私案件调查乃至造成一人死亡,是一个很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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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的( 例二 产一 教) 生) 学理 案 的论 例 比教 教 较学 学 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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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教学在我国的应用(诊 所式教学法) • (二)刑法案例分析课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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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实分析原则 (二) 依法分析原则 (三)整体性原则 (四)灵活应变原则 (五)恰当合理原则
• 诊所式课程和实践型课程不是原有的一般性实 习课,而是一种采用全新观念的教育方式: • 目前采用诊所式教学法的学校有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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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诊所式课程和实践型课程不是原有的一般性实习课, 而是一种采用全新观念的教育方式:它以学生为主, 为学生提供综合性实战环境,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 能力,引导学生考虑法律、事实、社会和职业道德 等一系列问题。它以教给学生如何从实践中学习和 如何像律师那样思维为宗旨。 • 现代的诊所式教学是把古老的学徒式教育首尾倒置。 其真谛在于“从实践经验中学习”,或“学习如何 从实践中学习”。 • 实践型课程的设置正是为了给学生一个空间,打破 部门法的隔绝,拆开各种固定的招式和套路,综合 运用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这样才能融会贯通,得 心应手,成为真正的法律大家。 • 对于学生真正理解社会正义,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观念具有非常现实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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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多数法学教育家埋头苦干没有真正认识到诊所式等课程在 法学教育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而是作为一种舶来品使用。如 果这种认识不能得到改变,并能真正认识到法学教育的真谛, 诊所式等课程的本土化和持久性就值得怀疑。 • (2)诊所式等实践型课程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因此为这些课 程筹集经费或由各法学院投入经费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问题。 • (3)学生在诊所式课程中在老师的直接指导下接触实际案件, 学生在代理案件中身份问题尚不明确,代理案件责任问题也同 样不明确,这些问题都会进一步影响诊所式课程的发展。 • (4)诊所式课程需要更多有实际经验的老师的参与,但是法学 院老师同时在学术和实践经验上具备适当条件的不多 • (5)诊所式课程需要有关老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联系案件、 指导和训练学生,但是由于教师解决职称问题需要有研究成果, 这就和诊所式课程的投入发生矛盾,使教授诊所式课程的老师 在职称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 (6)诊所式课程的设置需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教学理念和方 法,因此这些老师的培训和提高,诊所式课程经验的总结和探 2017/10/29 14 索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中一项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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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诊所式教学性质 • 2、诊所式教学的性质、方法和作用 • 3、诊所式教学法的不足
20的,不可能因强调 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方面而否定其科学性和学术 性的方面。属于实践型课程是对于传统模式的 修正、弥补和补充。我们在积极借鉴和推动其 在中国的发展的同时,也不应把它的作用绝对 化,尤其不应把它与其他传统课程对立起来, 而应该使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新 的符合科学化和学院化的职业教育模式。
第一讲
刑事案例分析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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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 二、案例教学法与刑法案例 教学 • 三、刑法案例分析的原则 • 四、刑事案例分析课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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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意四 义) 案 例 教 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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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 的陆三 比法) 较系英 案美 例法 教系 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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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课程安排 • (二)教材选用 • (三)课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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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0年,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 哥伦姆布斯· 兰德 一、以法院判例为教学内容; 〔 Langdell〕创立了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 • 1871年,兰德教授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以案例讲授法律的 二、在课堂上学生充分地参与讨 方法,主张培养学生具有像律师那样思考的技巧能力,不特别注 论; 意学生是否了解一个规则,而在于让学生了解为什么要这样做, 三、以假设的判例作为考试题目。 法院判决怎样做到这一点。 • 20世纪40年代,卡弗斯教授教授的问题方法 • 卡弗斯教授在杜克大学讲授冲突法学课程时结合案例教学首先使 用“问题方法’。他认为:‘学生在判例集里研究判例,是学习 解决了的问题,而不是研究如何解决问题。” • 20世纪50年代时,又兴起了法律诊疗所教学。 • 60年代后期法律诊疗所教学更加强了。 • 到20世纪初,判例教学法已经确立了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 育中的主导地位。判例教学法很快得到美国其他法学院的效仿并 逐渐影响到英、法等其他英美法系国家。 • 判例教学法的特点见批注 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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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利于发展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 • 案例作为科学,它是法律的原始资料,用案例进行法律教 育,更有利于发展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 • 2、有利于学生产生独立自主与创造思想。
• 学生在教学中,也坦自已解决问题,比被动接受教师的结 论好,有利于学生产生独立自主与创造思想。 • 3.培养学生在法庭上成为占优势的有聪颖智慧的人才。 从一个律师在办案时所回月由事实中了解法律,观席什 么是用于事实的法律学说的真实意思。培养学生在法庭上 成为占优势的有聪颖智慧的人才。 • 4.帮助学生了解历史知识每个案例集至少是最近法律实的 资料来源。从历史发展来看早期的案例帮助学生了解历史 知识帮助学生理解当时政治、经济或社会处理的法律概念 与学说,也进而探索如何补充当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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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 1、法系背景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以判例为法律渊源。 • 2.哲学思想影响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的理念,强 调理性;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正义。 • 3、两大法系两种教学方法不同,大陆法系以理论教 学为主,案例教学为辅;英美法以案例教学为主。
借鉴
• 我国自清末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以来,纳人大陆法 系。因此,借鉴案例教学法要从我国的国情与法学 院教学的实际出发。总体上以讲述方法为主,案例 教学为辅,两者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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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 理论教学的优缺点 • 理论教学具有系统性、层次性、概括性等优点; • 理论教学具有局限性、抽象性等缺点 • 加之学习时间、经费等之不足,不可能使学生更多地深入到法 律实践活动之中。往往会有理论与实际脱节的情况。 • 案例教学的优缺点 •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相统一的学科。 • 它的实践性对课堂教学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离开社会实践, 无论怎样好的课堂演绎,也是难以达到教学目的的。 • 案例教学恰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较 好切入点。案例教学丰富和充实课堂教学,而且可以使学生从案 例分析中调动积极的思维,全方位多角度地看待社会问题,提高 洞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案例教学法对于教与学两个方面的飞跃,加深对法学、法理的认 识和精髓的掌握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 案例教学法也具有分散性、复杂性等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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