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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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术语及定义 (4)
第三章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7)
第四章新(改)建工程管理 (10)
第一节设计阶段 (10)
第二节施工和验收阶段 (11)
第三节生产准备工作 (11)
第四节工程资料移交 (12)
第五章运行管理 (12)
第一节工作目标 (12)
第二节维护分界 (13)
第三节设备巡视 (14)
第四节检测工作 (16)
第五节特殊区段管理 (16)
第六节输电设施保护 (17)
第七节运行维护专项工作 (18)
第八节改造、报废和停役线路管理 (24)
第六章缺陷管理 (25)
第七章检修管理 (26)
第一节一般规定 (26)
第三节技术改造管理 (28)
第四节带电作业管理 (29)
第五节应急预案管理 (29)
第八章标准化作业 (30)
第一节组织管理 (30)
第二节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和审批 (30)
第三节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执行 (31)
第四节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管理与标准化作业工作的考核 (32)
第九章安全管理 (33)
第一节安全管理目标 (33)
第二节事故(故障)调查与管理 (33)
第三节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管理 (34)
第四节安全活动 (34)
第五节工作票制度的贯彻与执行 (34)
第六节安全设施、标志管理 (35)
第七节安全工器具及施工机具管理 (35)
第八节爆炸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36)
第十章技术监督 (36)
第十一章评级与评价管理 (38)
第一节线路评级 (38)
第二节线路评价 (38)
第三节安全性评价 (39)
第四节可靠性评价 (39)
第一节技术档案管理 (41)
第二节设备评估 (41)
第三节运行分析和信息上报 (42)
第十三章人员培训 (42)
附录一、引用和参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44)
附录二、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竣工验收检查记录表 (50)
附录三、影响线路安全运行告知书(样本) (53)
附录四、架空输电线路设备评级管理办法 (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试行)》,规我省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提高输电线路管理水平,特制定《省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国家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和省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规程、标准、制度,结合线路专业的特点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而编制,如执行中与国家或行业、省公司最新相关规程、规和文件相抵触,则按上级最新有关规程、规和文件执行。

(参见:附录一)。

第三条本细则和其他有关架空输电线路技术标准、运行规、检修规、技术监督规定、评价标准、技术改造指导意见以及预防架空输电线路事故措施等共同组成架空输电线路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条本细则对架空输电线路的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包括工作标准、容、方法等。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电力公司系统110kV及以上交、直流架空输电线路的生产运行管理,省电力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35kV架空线路参照执行。

第六条下列重复使用或引用的标准名称、专业用语,在重复处采用简称:
1、架空输电线路简称“输电线路”或“线路”;
2、特殊区段线路简称“特殊区段”;
3、输电线路非计划停运简称“非停”;
4、省电力公司简称“省公司”;
5、省电力试验研究院简称“省试研院”;
6、省公司所属电业局、送变电建设公司和电力安装工程公司称“运行主管单位”;
7、线路管理所、运检分开的运行所和检修(电建)公司、送变电建设公司和电力安装公司的运检分公司、各相关县电力局统称“运行维护单位”;
8、各级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股称“生产技术部门”;
9、《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简称“线路运规”
1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简称“线路安规”;
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简称“电建安规”。

第二章术语及定义
第七条本细则采用了如下名词术语及定义:
1、线路本体
按设计建造组成线路实体的所有构件及材料,包括杆塔(含拉线装置、爬梯)、基础、导地线(含OPGW)、绝缘子、金具、接地装置等。

2、附属设施
附加在线路本体上的各类标志牌、相位牌、警示牌及各种技术监测或有特殊用途的装置,如线路避雷器、避雷针、防鸟装置、ADSS通信光缆和防冲撞、防拆卸、防洪水、防舞动、防覆冰、防风偏、防坠落及防攀爬装置等。

3、外部隐患
由于线路外部自然环境变化或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情况,如与线路安全距离不足的树木、建(构)筑物、机械施工以及线路周边的污秽、洪水等。

4、线路的回数与条数
以两端挂线起止点杆塔(或电缆引出线杆塔)为终端组成完整回路的三相交流或两相正负两极直流线路为1回线路,如果线路为单回路也可称作是1条线路;如果是同塔并架多回路,则它们共同组成1条线路。

5、线路长度(条长与回长)
起止于两侧变电所构架(或电缆引出线杆塔)的线路全长即为该线路长度,计量单位为m 或 km。

如果线路为单回路其长度称为回长或条长;如果是同塔并架多回路且起止点相同,则其长度为条长(也是每回线路的回长),而线路的总回长则为每回线路回长之和。

运行线路的长度,统计时应以回长累计计算。

6、线路跳闸
线路在运行中,因其两端分界点线路发生故障引起开关由接通状态变为开断状态的动作(包括重合成功之前的开断动作)。

7、线路跳闸率
每百千米输电线路一年中发生跳闸的次数(包括重合成功的情况),计算单位为次/100km·a 或次/百公里·年。

8、状态检修
根据线路本体各组件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开展的检修工作。

9、状态量
表征线路技术、性能参数的物理量以及线路通道的环境变量。

10、大跨越段线路
线路跨越通航大河流、湖泊、海峡或峡谷等,因档距较大(在1000m以上)或杆塔较高(在100m以上),导线选型、杆塔等设计须特殊考虑的耐段。

11、特殊区段线路
指线路经过地段的地形或特殊气象条件,超出常规设计建设的线路,如多雷区、重污区、重冰区和强风区等区段。

特殊区段线路分两种,即设计特殊区段和运行确定特殊区段。

运行确定特殊区段是指周边环境特殊或与其变化不相适应,运行中易发生或重复发生某种特定的故障,经运行主管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将其定为特殊区段管理的线路(或其中一段)。

12、重冰区
设计冰厚为20mm及以上地区。

13、重污区
绝缘子表面附着污秽物质(包括盐密和灰密)严重,污秽等级达到Ⅲ级及以上的地区。

14、多雷区
雷电活动频繁,年平均雷暴日超过 40 天以上的地区。

15、微气象区
因地形地貌特殊,受气候或天气变化影响容易造成线路覆冰、舞动、风偏等故障的局部区域。

16、不良地质区
杆塔及基础受周围岩土运动影响易发生塌陷、倾斜和倒塌等地区,如塌陷、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多发地区。

17、线路可用
线路处于能够完成预定功能的状态,分为运行状态和备用状态。

18、线路可用系数
在统计时段线路的可用小时数与统计时段小时数之比的百分数。

若统计时段为1年(365天),则可用系数= 〔8760-(线路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计划停运小时数)〕/8760×100%。

19、线路不可用
线路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不能完成预定功能的状态,分为计划停运和非计划停运。

20、线路计划停运
线路由于大修、维修、试验、清扫和改造施工的需要而有计划安排的停运状态。

21、线路非计划停运(非停)
线路处于不可用但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

非计划停运分为四类:第一类指必须立即从可用状态改变到不可用状态;第二类指线路虽不需立即停运,但不能延至24小时以后停运者(从向调度申请开始计时);第三类指线路可以延至24小时以后停运者(从向调度申请开始计时);第四类指计划停运的线路如不能按期恢复可用状态,则超过计划停运规定时间的部分属第四类非计划停运。

另外,处于备用状态的线路,经调度批准进行检修工作,且检修工作时间在调度批准时间的停运,记为第四类非停,若此项工作不能在调度批准时间完成,则超过规定时间的停运部分,记为第一类非停。

22、维修
为保证线路本体、附属设施和线路保护区安全所进行的修理、保护工作,如调整拉线、基础培土、砍伐或修剪树木等,其周期不定或按计划实施。

状态检修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维修。

23、大修
为保持线路原有机械、电气性能,改善其运行特性、延长使用寿命,对线路缺陷、异常情况所进行的修复、处理工作。

如改善接地装置、铁塔防腐和导地线修复等工作。

线路经大修后不增加其固定资产额。

24、技术改造
为提高线路的安全运行性能、输电容量或改善系统运行特性所进行的更换、增容等工作。

如迁改路径、整体性更换线路区段、升压改造、增大导线截面、增建(延长)线路等工作。

线路经技术改造后其固定资产额应重新确定。

25、事故抢修
为使事故停运线路尽快恢复运行所进行的抢救性修复工作。

第三章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八条省公司系统分级设立线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管理岗位,确保线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线路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1、省公司生产技术部门设置线路专业技术管理机构。

2、省试研院设置线路专业技术监督机构。

3、运行主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生产技术部门设置线路运行、检修管理岗位。

4、运行维护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生产技术部门设置线路运行专责、检修专责和带电作业专责工程师或技术员。

第十条各级线路专业管理岗位(专责工程师)职责
1、省公司线路专责人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与线路专业有关的法规、标准、规程、规和制度。

(2)组织编制和发布省公司与线路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规和制度,并负责宣贯工作。

(3)掌握220kV及以上线路的运行状况和设备状态,组织处理运行中的重大设备问题,督促、指导运行主管和维护单位解决线路运行和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4)检查各运行主管单位线路专业的大修技改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5)定期组织制定和发布线路专业的标准化作业本,负责对省公司所属单位现场标准化作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6)组织或参加线路专业的科学研究、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和推广工作。

(7)组织编制本单位线路专业的年度总结或提出专题报告等。

(8)负责全省带电作业的组织管理,开发新项目,开展经验交流,推广带电作业新工具、新技术。

(9)参加电网规划、重要工程的设计审查;参加省公司线路专业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改大修项目计划的制定、审查;参加重要线路的验收、启动和投运工作。

(10)定期做好220kV及以上线路故障统计、分析工作,参加特、重大事故的调查。

(1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2、省试研院线路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1)负责省公司所属线路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省公司线路专业技术监督网的日常活动。

(2)研究线路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并向省公司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3)参加220kV及以上重要线路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参加特、重大事故调查,协助省公司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

(4)组织线路专业技术交流活动,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审查和推广工作。

(5)负责重要带电作业工具的验收和试验。

(6)负责全省的带电作业技术服务,开展带电作业基础理论研究,收集国外带电作业情报,不定期汇编带电作业技术动态,为各运行维护单位提供信息。

(7)负责全省线路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协助省公司做好年度总结和专题报告等工作。

(8)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3、运行主管单位线路专责人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颁发的与线路专业有关的法规、标准、规程、规和制度。

(2)掌握本单位110kV及以上线路的运行状态和设备状况,指导运行维护单位的专业工作,提出解决运行中的重大技术措施。

(3)组织制定本单位110kV及以上线路的年度检测计划,每季度应对各运行维护单位的检测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指导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工作。

(4)负责本单位带电作业的组织管理,检查运行维护单位的带电作业工作,推广带电作业新工具、新技术。

(5)负责线路检修、运行的技术管理,编制技术文件,建立技术档案,做好线路年度总结、评级和技术统计、分析(包括专题报告)工作。

(6)组织编制和上报本单位线路年度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计划、年度检修(含带电作业)计划。

(7)审查运行维护单位的大修和技改项目计划,不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8)负责本单位线路专业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9)组织或参加110kV及以上线路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投运前的准备工作。

(10)定期做好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统计、分析工作,参加特、重大事故的调查。

(11)参加科研项目、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和推广工作。

(1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4、运行维护单位线路运行专责人职责
(1)组织运行人员学习、贯彻和执行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制度及有关技术文件。

(2)根据线路维护围和制定的工作目标,编制本单位年度、月度生产运行工作计划,并组织安排实施。

(3)参加线路的巡视工作,掌握设备状况,改善运行环境,提高巡线质量。

(4)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线路运行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的管理体系,并对体系各环节实施直接控制、监督和考核。

(5)建立线路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做好线路设备缺陷管理、设备评级和设备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做好群众护线工作。

(6)参加线路事故和故障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

(7)负责本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参与编制线路大修、技改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8)负责组织编写现场运行规程、管理制度和技术文件等,上报各项运行管理报表和材料。

(9)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做好投运前的生产准备工作。

5、运行维护单位线路检修专责人职责
(1)组织检修人员学习、贯彻和执行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制度及有关技术文件。

(2)建立线路检修技术台帐和档案,负责制定和上报线路年度和月度检修计划,负责编制检修“三措”,负责审查检修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线路检修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的管理体系,并对体系各环节实施直接控制、监督和考核。

(4)做好线路年度检修总结和专题报告,配合线路运行专责做好线路评级、评价、运行分析和年度线路专业工作总结。

(5)参加线路事故和故障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编制各项事故的抢修预案,参与反事故演习,协助建立快速抢险机制。

6、运行维护单位带电作业专责人职责
(1)组织带电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和执行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制度及有关技术文件。

(2)建立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台帐和档案,负责制定和上报线路月度带电作业计划,负责审查常规带电作业项目的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带电作业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的管理体系,并对体系各环节实施直接控制、监督和考核。

(4)做好年度带电作业工作总结和专题报告。

(5)参加反事故演习,协助建立各项事故抢修预案,建立快速抢险机制。

第四章新(改)建工程管理
第一节设计阶段
第十一条生产技术部门应全面参加新建线路(含OPGW)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等有关工作,并严格执行线路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运行维护单位应积极参与施工图会审、终勘定线工作。

第十二条线路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有关设计规程规、技术经济政策的要求,还应结合线路的运行环境特点及运行经验,满足“线路安规”、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其它预防线路事故措施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特殊区段线路的设计应结合该区段的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的特殊性及运行经验,合理确定线路的设计标准,完善技术措施,确保线路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新建和改建线路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提高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第二节施工和验收阶段
第十五条运行主管单位和维护单位应积极参与新建线路(含OPGW复合光缆)工程的中间验收、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把好材料的试验、检验关;全面检查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提早发现影响线路安全、可靠运行的缺陷和隐患,并及时向生产技术部门和建设单位汇报。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的线路本体及线路通道不应留有任何缺陷、隐患;工程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改,直至全部检查合格。

第十七条线路本体竣工验收的主要项目、容和标准参考附录二,检查方法原则采取全检的模式。

第十八条达标投产工程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2005年版)》的要求,线路运行维护单位应认真做好达标投产工程的检查与评定工作。

第三节生产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正式投产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工程项目全部验收合格,通道清理已达到有关规程规要求,运行主管单位与建设单位已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并已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

2、线路电气参数测试合格,相位核对无误,线路标志牌、相位牌、警告牌齐全、完整,多回并架线路已设置识别标记(色标)。

3、已明确线路的运行维护围。

4、竣工资料齐全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合,各种生产记录及信息档案已建立。

5、线路巡视道、桥、杆塔及基础防洪设施等已修建并合格。

6、制定特殊区段线路(如大跨越段线路或 220kV 及以上线路与更高电压等级线路组成的同塔并架多回线路等)的现场运行规程。

7、运行维护所需车辆、工器具及备品备件齐备,运行人员配齐并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第四节工程资料移交
第二十条在线路(含OPGW复合光缆)正式运行后1个月,运行维护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所有资料,工程移交资料目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移交的工程资料除按第二十条执行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竣工图纸符合现场实际,技术联系单上的容已按要求在相应图纸上修改;
2、竣工资料应有监理人员签证;
3、竣工资料中应有建设单位在线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线路跨房、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书、树(竹)木处理、占地补偿、土地征用、青苗赔偿等各类合同或协议书。

如客观因素无法按时移交的,应说明原因并明确移交时间。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一节工作目标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110kV及以上线路运行管理的工作目标应争取达到表1的各项指标。

表1 . 110kV及以上线路运行管理指标
第二节维护分界
第二十三条维护围的分界原则
1、输电线路与发电厂、变电站的维护分界
确定在龙门构架线路侧耐线夹外(靠线路侧)1米处。

如发电厂、变电站龙门构架线路侧还装有旁路母线、隔离开关、耦合电容器、站(厂)用电变压器等设备,其维护分界确定在架空线路与上述设备引下线连接线夹外(靠线路侧)1米处。

2、架空输电线路与电缆设备的维护分界
确定在电缆设备跳线与架空线路导线连接点处,在杆塔上的电缆及其附属设备属电缆设备维护单位。

3、电网企业与电厂、用户的维护分界按以上原则处理并签署协议。

4、同一输电线路的维护分界
(1) 110~500kV线路,原则上由一个单位负责运行维护,若需由两个单位共同维护时,应从有利于运行维护的原则出发,由省公司下文明确维护围,其具体分界点应确定在耐杆塔线路前进方向(即线路杆塔编号由小到大的方向)导线、避雷线的防振装置外 1 米处(即防振装置视为杆塔附件);如无防振装置,其分界点则为耐杆塔线路前进方向导线、避雷线耐线夹外 1 米处。

(2)不同运行维护单位共用的多回路杆塔,其杆塔与接地装置由一个运行单位维护;导线、避雷线及其挂线金具、绝缘子串等原则上各自维护。

第二十四条对跨省网和区域网的线路,其线路维护分界点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华中电网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以文件或协议形式加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线路维护分界点在线路竣工验收前确定。

第三节设备巡视
第二十六条巡视是线路运行维护工作的主要容,是做好检修工作的先决条件。

运行维护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线路有关规程、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线路的巡视工作。

第二十七条线路运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医生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和掌握线路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

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学会触电急救法。

4、熟悉线路周围环境,有一定的线路运行维护经验,掌握和了解线路缺陷、外部隐患分类及分级规定,能正确记录缺陷情况。

5、能掌握并正确使用线路常用仪器、仪表及安全工器具。

6、具有一定组织宣传能力。

第二十八条线路巡视遵循的基本原则
1、线路的巡视是为了掌握线路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设备异常及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为消除缺陷、隐患和线路维修提供依据。

2、推行设备责任制,责任人应掌握设备运行状况,熟悉沿线污源、采石场、交叉跨越等环境变化情况,分析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3、在各种巡视中,必须明确巡视围、容和要求,不得出现遗漏段(点)。

必要时应采用登杆塔或走线的方式进行检查。

4、线路巡视应大胆改革、积极探索,管理科学,方式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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