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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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不同朝代的改革和发展,其趋势可以概括如下:
1.早期监察制度:中国古代早期的监察制度主要以丞相巡行制度为代表。

皇帝或丞相会派遣巡行官巡查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表现,以维护王朝统治的稳定。

这种制度具有初步的监察功能,但通常受到皇帝或丞相的控制。

2.唐代削弱监察:在唐朝,监察制度逐渐衰落。

政府更加集中权力,官员的任命和管理由中央控制,监察制度的独立性减弱。

唐朝末年的宦官专权也加重了监察制度的腐败。

3.宋代设立东厂和西厂:宋代建立了东厂和西厂,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一种秘密警察机构,具有强烈的政治监察功能。

这一时期监察制度变得更为严密,但也更具专制性。

4.元明清监察体系:在元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

明清两代分别设立东厂、西厂和东厂、西厂两大体系,以维护统治和社会稳定。

此时监察制度更为完善,涵盖了对官员、地方政府和民众的监察。

5.清朝提出提举制度:清朝的监察制度在封建体制下得以改进,引入了提举制度,允许民众举报官员的不正之举。

这一制度使得监察制度更加开放和多元化。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是从早期的相对简单和受中央控制的制度,到后来的更加复杂、多元化和社会参与度更高的制度。

然而,监察制度也受到封建体制的限制,对官员的权力和特权的监察有一定局限性。

近代以来,中国监察制度经历了更大规模和制
度性的改革,以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

战国时期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

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

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

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

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

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

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

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

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

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

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

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

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

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

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

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

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

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

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深刻地体现了当朝的政治特色,并且监察制度也分为中央和地方,不同的监察制度也引发了不同的结果。

以下我将总结从商开始到清的监察制度:1、商朝:封建时代于商朝确立,即地方上实行分封制。

同时商朝也保留了一些原始社会时期贵族民主制的特色。

但是商朝并没有制度意义上的监察制度。

但是在商朝实际存在的过程中,其运行中隐含了对王的监督。

当时王畿内出现了比较完备的官制,大体可分为三类:一为行政管理官职,二为宗教事务官职,三为军事官职。

其中行政官员和宗教官员的权力很大,比如伊尹放太甲的传说,说的是有元老资格、担任尹的伊,在商王不道的情况下,得到强力贵族的支持,竟然可以将王流放。

而在地方,由于分封制的实行,地方是一个个独立王国,并不存在监督成分。

因而在商纣之时,由于中央对外征战伤损实力,被崛起壮大的周国联合其他王国所灭。

中央的隐性监督制是由于王权不强以及原始社会残余的贵族民主制所支撑的,有一定的效果,但地方毫无监察,中央最终被壮大的地方所灭。

2、秦朝:秦朝结束了春秋战国的分裂格局,统一全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

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主管对官员的监察,是中央和地方监察系统的首领,负有保障官僚体系正常运转、尤其是保障官僚系统忠诚可靠的职责。

在地方,实行郡县制。

京师地方主官为内史,其他郡则设郡守为主管,郡丞为副,郡尉掌武事。

另设监御史监督郡县各官。

3、汉朝:汉承秦制。

在中央,同样由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统领御史台,负责监察。

在地方,由于分封制与郡县制并行,监察方式也略有不同:在总体上将天下郡国分为13部州,分设刺史监察地方;而在实行郡县制的地方,太守、县令都是类似全能主义的官僚,因而也负责对属下官员的考核与监督,郡内还有督邮负责对属县的监察;在刘氏王族的王国内,由中央任免的宫廷官员,以监察国王,类似于特务。

在汉初由于官僚体制的不完善,行政与监察体系之间的界限并不明了,丞相也可以行使监察权以弹劾百官。

中国古代各朝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监察制度如下:
1.秦朝: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

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朝:汉承秦制,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有司隶校尉和州刺史。

3.魏晋隋唐时期:魏晋时期,中央三大法司基本形成,其中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

唐代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若干人组成。

此外,唐代将全国分为十道(玄宗开元间增为十五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

4.宋朝:监察机关的权力进一步扩大,首先弹劾的范围扩大了,其次允许御史“风闻弹人”而不一定要有实据。

5.元朝:建立了严密的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地位明显提高,监察机构进一步充实。

6.明朝:洪武十五年(1382),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增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掌京师和地方监察工作。

建立了监察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

7.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各朝代都有所发展与变化,但总的来说,都以监督官员行为、维护法律实施为主要职责。

中国古代治国通论-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治国通论-监察制度

3.监察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1)监察制度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依附于皇权,实行垂直单线式的监察机制。这个特点 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根本特征,首先,皇帝直接指挥中央监 察机关;其次,监察官由皇帝亲自任免;最后,最高检察权和 裁决权属于皇帝。 第二,监察制度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与行政体制并行的独立 监察体制。 第三,多途径、多层次的监察体系。
5.考课的效用
(1)考课作为一种行政督责,是官僚政治良好秩序的保证。 考课实际上是运用法制,以奖惩为手段,强制官吏尽忠守职, 赏善戒恶,提高效率。 (2)考课与行政予夺相结合。考课和行政号令相辅,能够强 化上司的权威和属下的服从。而这种强化,正是古代国家机器 以上驭下,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之一。
6.考课的局限性。
秦汉至明清的官吏考课标准在道德、才能、劳绩、年龄等方 面各有侧重,而且常常根据官吏不同的职务及职事分别制定。 总的看来,考课标准大致经历了一个由繁杂到简要的演化过程。
3.考课方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一,逐级考核;第二,上计评议。
4.考课与奖惩
历代考课的结果,大都是由政绩上下等级表现出来的。 而且,政绩等级规定也有一个由粗略到详实的演化过程。历 代还根据考课优劣进行奖惩。奖惩形式最常见的是,行文或 口头褒奖,官职升降,俸禄增减,赏赐金银,赐爵封侯等。
第十一章 监察与刑政
第一节 1.监察制度沿革概述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 谏官言谏系统。御史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谏官职在“讽议 左右,以匡人君”。二者上下相对,相辅相成,构成了中国古代 国家完整的监察体系。 其发展历程为:第一,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的形成; 第二,隋唐宋元时期监察制度的发展;第三,监察制度不断完善 的明清时期。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摘要]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萌芽于先秦时期,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在宋元时期得到强化,明清时期充分发展,这一制度在监督官员、维护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监察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十分重视监察工作,在政府中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本文主要探究古今中国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从监察制度的特点等方面,对比研究古今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关键词] 监察制度[正文](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的监察制度自秦汉建始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已经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在不断地完善。

中国的监察制度是萌芽于先秦时期,总地来说,先秦时期出现的监察活动是十分简单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很原始的。

在这个时期,既没有制定专门的监察法规,也没有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监察职能主要是由天子或诸侯亲自行使,这一时期只能是中国监察制度形成的准备时期,在这一时期对官吏的监督,只能称为监察活动或监察行为,而并没有正式的行政监察制度。

但是它对后来建立起来的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属于封建监察制度的开创时期,这个时期开创了监察官员“以卑临尊”的制度,制定了监察法规,加强了监察的中央集权。

但是也产生了一些弊端:比如刺史制度使得刺史与郡太守相互牵制,形成“内耗”,一定程度上使郡级机构行政效率降低。

综观这个时期的监察制度,还是“得”多于“失”。

其弊端后来多被纠正,有的却被后代封建政权所继承,成为封建检查制度的痼疾。

魏晋南北朝是一个战乱不断的时期,从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全过程来看,魏晋南北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是曲折的,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的监察机构,监察官员的设置都不完备,总地来说,这个时期是中国监察制度的一个衰微时期。

浅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启示

浅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启示

浅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启示摘要: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寓国家本质与形式于一体,是国体与政体的总和。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内容之丰富,体系之严密,影响之深远,可谓世所罕见!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尽管因时代条件影响而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局限,但它仍不愧为中国古代制度文明中的一块瑰宝!梳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线索,总结其演变趋势和特点,探究其发展规律并从中获取有益之启示以为现实借鉴、服务,正是本人探究其之初衷,也是其自身历史价值的魅力所在!本人就此浅谈,以就教于读者和同仁。

关键词:监察制度特点启示监察制度是统治集团为维护统治而构建的对国家公职人员履职进行监督、纠察、奖惩的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体系严密,不仅在监督国家政令实施,保持官员廉洁、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而且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制度文明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教训。

孙中山先生曾高度评价过此制度,认为它“不独行之官吏,即君上有过,犯颜谏诤,亦不容丝毫假借”,是“自由与政府中间一种最良善的调和方法。

”〔1〕因此,考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嬗变,总结其发展趋势和特点,思考其借鉴价值,获取有益之启示并运用于现实,无疑具有重大的探究价值和意义!下面,本人就试着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嬗变、发展趋势、特点、启示四个方面进行浅谈,以供读者和同仁参考并欢迎批评指正。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嬗变:考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六个阶段,即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强化于宋元,严密于明清。

(一)先秦时期萌芽:夏商西周时,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活动出现;春秋战国时期,部分执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又兼有监察职责。

但此时期国家尚未设置专职监察机构及官员,因而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尚未建立。

(二)秦汉时期形成:公元前221年,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中央设三公九卿、地方推行郡县制。

古代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严格的管理政策,是古代政府有效地控制官吏、惩罚罪犯、保护百姓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历史沿革
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在这一时期,君王就任命官吏专职担任监察官以及建立专门的监察署,实施监察制度。

到秦朝,监察制度被进一步完善,并且整合官僚制度,从而形成了一套健全的监察制度。

二、组织机构
古代监察制度的组织机构由监察官、御史、宰相、卿士、内务府、巡检官等组成,各级监察官在中央和地方均有设置,为实施监察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主要职责
(1)监察官负责把握官吏的行为,审核官府的文书,把现有的
法律以及君王的命令传达给百姓,负责维护政府的正当权益。

(2)御史的职责是负责审核官吏的行为,及时发现官吏的违纪
行为,并将其上报给有关部门处理。

(3)宰相负责设定政策,监督官吏的行为,检查官府的文书,
审查百姓的诉求,以及审核和处理犯罪案件。

(4)卿士负责检查官吏的行为,监督官吏的收入,分发补助,
督查官吏的工作,以及查处官吏的违纪行为。

四、优势
(1)有利于控制官员,避免其贪污腐化,并维护政府的正当权益。

(2)为官吏提供廉洁和公平的工作环境,从而提高官吏的工作效率。

(3)能够及时发现犯罪行为,减少犯罪活动,保护百姓的正当权益。

(4)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为古代政府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总之,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严格的管理政策,能够有效地控制官吏、惩罚罪犯、保护百姓,从而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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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

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

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

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①。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

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

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

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

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

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

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

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

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

汉武帝置丞相司直接兼理监察。

秦首创御史监郡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郡县机构的监察。

地方监察相对于中央亦出现两个系统:监察御史和丞相史。

同时郡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监察,在县设廷椽,负责对乡级官员监察,地方监察制度日益完善。

汉武帝时期在地方设置刺史一职,刺史”奉诏条察州”,具有独立监察权利。

(三)发展阶段-魏晋至隋唐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承担监察职责。

谏官组织开始出现并呈规范化发展。

隋唐时期的御史台具有高于其他府衙的显赫地位,史台分为三院,形成一台三院,组织机构更为严密,分工更为明确,独立的监察体制。

御史台在权力的行使上基本实行直接向皇帝负责的垂直领导制。

唐代谏官系统日趋完善,形成台谏并立的格局,谏官主要负责对皇帝的进谏和监察,使皇帝行使权力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此外,唐玄宗开元年间编纂的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行政法典《大唐六典》对监察机构御史台的人员编制、官员品级、地位、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我国封建监察制度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②。

(四)完善阶段-宋元明清时期宋朝监察机构基本承袭唐制,中央御史台与谏院并设。

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

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

元朝不设谏官,其职能由御史兼任,御史台、中书省、枢密院成为互不统属、地位并重的中央三大机关。

明朝谏官的职能由六科给事中取代,即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各置给事中1人,左右给事中各1人,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清袭明制,中央监察机构仍是都察院与六科机构分置,地方监察制度仍沿用明制。

都察院统领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分察地方,并分工稽察中央各部、院衙门。

雍正年间,清廷取消了六科给事中执掌的封驳权,至此科道完全合一,都察院的监察职能进一步加强。

清政府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

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③。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嬗变历程,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监察机构逐步独立化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亦由最初的监察行政合议到逐步走向独立。

秦汉时期,由于封建监察制度尚处于创建和形成过程中,监察机构及其职权的行使只是相对独立,由位次于丞相的御史大夫一身二任,在隶属关系上多少受到丞相统制。

东汉设立了专门的监督建构,但监察机构只具有相对独立的监察权。

至唐代,监察机构不仅独立,而且更加健全。

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工监察,自成系统。

元代的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三权分制,地位并重,鼎足而立。

明代建立了只对皇上负责的、不附属于任何机关的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官员。

而清代的都察院无论在地位上还是在职权上,都超过了前代。

此外,监察机构实行垂直于中央领导,不隶属于地方衙门,排除了同级或者上级长官的干扰,确保其能独立行使监督权。

(二)监察官员选任严格化为了保证监察官员的素质,我国古代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上其标准均严于一般官员,历代都非常重视德、才、识三方面的考察。

不仅要求监察官员必须具有清廉耿直、刚正不阿、敢谏敢言等品格,而且要求监察官员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

此外还要求监察官员有丰富的从政经历和治政能力。

并且在任职制度上实行了科学的回避制度。

汉代规定自身本籍,婚姻之家的对方之籍及两州人士的对方之籍互换换籍为官,不得相互异地从监。

(三)监察方式多样化有着严密的监察组织,在中央既有国家最高监察领导机构,在其部院设有部门监察机关;在地方既有垂直于中央领导的地方独立监察机构,亦有遣使监察,还有地方行政衙门对下属的分级监察。

多数朝代设立了系统的互察和反监互察机制。

互察机制则主要是监察系统内部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之间的相互检举纠劾。

反监机制主要是指监察系统以外的官员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纠举弹劾。

宋代还专门制定了《诸路监司互察法》,反监互察机制使各级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既是监察的主体,亦是被监察的对象。

(四)监察制度法律化。

中国古代重视监察法规的建设,这些监察法律详细地规定了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监察活动的合法性以及监察官吏的职责与纪律等。

汉初制定的《监御史九条》是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的法律依据。

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六条问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监察法规,对我国的监察制度有深远的影响。

唐玄宗时期制定的专门的监察法《监察六条》将封建社会的监察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宋朝颁布的《诸路监司互察法》规定监司之间或监司与属官之间,有相互监督、的权力,发现有违纪违法者可以相互举报。

《宪纲事类》对监察官员的地位、选用、职权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清代的《钦定台规》是独立的监察法典,其涉及内容广泛,严密,成为了历代监察法规的集大成之作。

监察活动日益法律化、规范化,有助于监察机构正确、合法地行使职权。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对于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监察,要用辩证的、历史的具体的观点去看待,虽然其中很大部分被打上了”专制”和”人治”的烙印。

但不能忽视的是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历史悠久,体制完备,其中许多制度都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在现阶段依然应当而且能够为我们所借鉴:(一)独立、权威的监察体制为了保证政治稳定和维护皇权,建立中央独立、垂直领导的监督体制,中央监察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受其他部门的制约。

同时我国古代只有在府县以上的层级才设立监察机构,这保证了监督的权威性,使监督免受地方的干扰,从而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实现对各级官员的有效监督。

(二)科学的选任制度监察是特殊之任,封建历代均极重视台谏官选拔与考核。

在选拔上,”极清华之选”,官僚队伍最优秀的人才才可成为监察官,古代监察制度都规定了比一般官员更为严格的选任制度。

(三)事前监督机制中国古代谏官封驳和谏诤是在国家政令实施之前进行审查,是对皇帝决策权的监督,在性质上属于事前监督。

从而使监察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决策环节,做到及时纠偏,过程监控。

(四)严密的反监察机制建立上下级互查的监督体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建立互督互纠的监督体制,让监督机关及其官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可以保证监督机关及其官吏的纯洁性,防止他们滥用权力,督促其尽职尽责。

注释:①马一超:《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反思、评价及借鉴》,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 年第8期。

②任倩倩:《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借鉴》,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2期。

③张国安:《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

参考文献:[1] 刘佳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意义[j].法制与经济.2009(3):60-61.[2] 张旭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j].职业圈.2007(7):11-12.[3] 张伟. 反思与借鉴: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论略[j]. 法制园地. 2005(5):31-34.[4] 任倩倩.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借鉴[j].当代经理人.2006(2):89-90.[5] 张国安.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j].法学评论. 2009(2):149-152.[6] 马一超.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反思、评价及借鉴[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8):176-178.作者简介:李秀江云南大理人1984.05.10,贵州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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