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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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判刑标准

洗钱判刑标准

洗钱判刑标准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掩盖其非法来源,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的资金流动。

洗钱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各国对洗钱行为都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洗钱判刑标准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对于洗钱数额较小的情况,一般会处以罚款或者拘役的刑罚。

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对于个人或者小规模的组织进行处罚,判刑标准相对较轻。

其次,对于洗钱数额较大,或者涉及跨国性犯罪的情况,刑罚会更加严厉。

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处以长期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对于组织犯罪的情况还可能会涉及到死刑的判决。

此外,对于洗钱行为的背后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行为,比如走私、贩毒等,这种情况下刑罚也会更加严厉,可能会被判处更长的刑期甚至终身监禁。

总的来说,洗钱判刑标准是根据洗钱行为的性质、数额以及涉及的其他犯罪行为来确定的。

对于一般的洗钱行为,一般会处以罚款和拘役的刑罚;而对于严重的洗钱行为,刑罚将会更加严厉,甚至可能涉及到终身监禁或者死刑的判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洗钱行为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犯罪,它还可能会对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洗钱行为,各国都应该加强监管和打击,严惩不贷,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金融秩序。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怀疑涉及洗钱行为的个人和组织,应该加强调查和监管,一旦发现有洗钱行为的迹象,应该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以便及时制止和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洗钱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共同参与打击洗钱犯罪。

总之,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涉及洗钱的个人和组织,各国都应该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刑事处罚,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希望各国能够加强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反洗钱法律法规

反洗钱法律法规

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律法规1. 引言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活动的全球化,洗钱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日益严重。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和信息隐藏手段,使其看上去合法合规的过程。

为了打击洗钱,维护金融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反洗钱法律法规。

2.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反洗钱法律法规是各国立法机构制定的,旨在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法律的总称。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目标是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合法经济活动的进行。

3.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国际组织为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洗钱犯罪,各国成立了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各国反洗钱工作的国际标准和指南。

3.1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性反洗钱组织。

FATF通过监测和评估各国反洗钱政策的执行情况,提供指导和协助,以便各国政府更好地制定和落实反洗钱措施。

3.2 联合国反洗钱办公室(UNODC)联合国反洗钱办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UNODC)是联合国设立的负责协助各国打击洗钱犯罪的专门机构。

UNODC通过法律和政策制定、培训和技术援助等方式,帮助各国加强反洗钱能力。

4.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内容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金融机构的义务、反洗钱监管机构的职责、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处罚等。

4.1 金融机构的义务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金融机构有义务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内部反洗钱控制机制,并监测客户交易,识别异常活动并上报相关机构。

4.2 反洗钱监管机构的职责反洗钱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反洗钱工作的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审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4.3 处罚和制裁措施反洗钱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措施。

洗钱罪法条

洗钱罪法条

洗钱罪法条洗钱是指试图将非法获取的财产或资金变成合法状态,使其在现金或化身为有形资产,以便被法律所承认的方式流转的行为。

洗钱是一种非法的活动,可以被衡量为一种犯罪,其中包括恐怖融资、私人贿赂、腐败等。

国家对洗钱行为毫不容忍,强烈要求实施反洗钱政策,并对违反者提出法律责任。

在抵制洗钱行为的过程中,《洗钱罪法条》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洗钱罪法条的内容、特点、影响和分析进行全面介绍。

一、洗钱罪法条的内容《洗钱罪法条》的核心内容紧密结合洗钱的定义,包括以下几点: 1.对非法活动的清楚认定:强调任何可能用于洗钱的活动都将被认定为非法活动。

2.对法律有效反洗钱措施的实施:《洗钱罪法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反洗钱措施,以阻止洗钱活动发生。

3.对不报告非法活动的处罚:实施有效反洗钱措施的当事人如果未对可能用于洗钱的活动进行及时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对洗钱实施者的在线处罚:《洗钱罪法条》明确规定,对实施非法洗钱活动的人,以及向他们提供帮助的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洗钱罪法条的特点《洗钱罪法条》的精神体现了中国政府在改进反洗钱技术、实施有效反洗钱措施方面的顽强信心。

与此同时,也表明了中国政府毫不姑息、严厉惩治洗钱活动实施者的坚定决心。

首先,《洗钱罪法条》明确了洗钱的定义,并对洗钱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其次,它进一步对反洗钱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真正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包括客户开户时的审查、客户交易记录,以及帐务活动的审核等。

此外,《洗钱罪法条》还将实施者的法律责任逐一列出,以实施有效的反洗钱政策,抑制洗钱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

三、洗钱罪法条的影响《洗钱罪法条》的出台,对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审查实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从而促进了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活动的效果。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仅要对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目的进行审查,还要定期对客户的交易记录进行管理,以便及时发现可疑的洗钱行为,一旦发现相关信息,就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洗钱犯罪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自20世纪中期以来,洗钱犯罪活动迅猛发展,对各国的经济和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的稳定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同时危及世界的经济发展。

“反洗钱”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欢迎阅读!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内部监督管理,促进反洗钱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辖属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职责.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在反洗钱检查中,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或未尽到反洗钱义务的行为,依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章检查形式与实施主体第四条反洗钱检查分为反洗钱自查、反洗钱督导检查和反洗钱专项检查3种形式。

其中反洗钱自查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督导检查由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反洗钱专项检查由反洗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章检查对象与检查内容第五条反洗钱检查对象为我行相关业务部门(包括我行信贷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运营管理部、营业部,下同)。

第六条反洗钱检查内容(一)对我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1)制度建设是否及时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相关业务制度中,并细化到每个业务环节和岗位;是否及时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完善相关制度中反洗钱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备上述制度.(2)组织建设是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是否按规定参加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是否及时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事项;是否对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设立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并及时报备.2、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1)客户身份识别及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2)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是否按规定对本条线人员开展了反洗钱培训,是否能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对本条线人员开展反洗钱培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5.21•【文号】银发[2007]158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国际反洗钱法》

《国际反洗钱法》

《国际反洗钱法》国际反洗钱法》:一、主要国际组织的反洗钱措施主要国际组织的反洗钱措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40+8建议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反洗钱国际标准,是反洗钱领域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标准。

(一)《关于洗钱问题的40条建议》FATF的《40条建议》最初发布于1990年4月,1996年经过修改,2003年6月20日通过了新的修订稿。

《40条建议》为全球的反洗钱制度设计了基本框架,规定了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内容涉及刑事司法系统、执法部门、金融系统和监管当局等反洗钱工作的各个领域。

《40条建议》尽管不是强制性文件,但已得到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众多国际组织的支持,很多国家也做出政治承诺执行《40条建议》以打击洗钱。

因此,《40条建议》是反洗钱领域的基本纲领。

FATF同时为执行《40条建议》提供一系列解释性文件。

* 40条建议主要包含以下基本义务:将洗钱犯罪定为刑事犯罪,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尽可能的广泛(建议第4条),并制定将犯罪收益查封和冻结的法律(建议第7条);* 金融机构及特定的非金融机构有了解客户,包括实际受益人,以及保存记录的义务(建议第10条-12条);* 要求金融机构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建议第15条),并实施一系列内部控制措施(建议第19条);* 建立对金融机构充分控制和监督的系统(建议第26条-29条);* 签署反洗钱国际条约,通过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间反洗钱领域各个层次的合作有效开展(建议第32条-40条)。

(二)反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9.11事件后,2001年10月29日-30日,FATF在华盛顿召开特别会议,通过了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并在随后出台了一系列对8条特别建议的解释性文件。

与40条建议相似,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支持,成为打击恐怖融资领域的纲领性文件。

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签署和执行联合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文件。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最新【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最新【全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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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依据
1、《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七)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

3、《反洗钱法》
(二)处罚依据1、《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2、《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
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5、《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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